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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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作业
中医系09中医四班
分析求职各阶段侵权情形及其对策
大学生在求职时可能将面临各种骗局和陷阱。
毕业生在校期间虽然掌握了文化知识和一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但总体来说,还缺少人生阅历,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知识贮备普遍不足。
f_3HuT=n,为帮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擦亮慧眼。
辨别真假,提高警惕避免上当,下面介绍一些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以能引以为戒.
一、招聘面试阶段
1、欺骗宣传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夸大单位规模、发展前景、工资待遇等情况,或者隐瞒单位实情;有的用人单位千方百计了解毕业生的情况,却设法回避毕业生提出的了解单位的问题。
这些都将导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侵犯了毕业生的知情权。
更有甚者,恶意欺骗宣传,宣称“高薪”“高福利”“高岗位”诱惑毕业生从事名不副实的工作,严重损害毕业生利益。
广大毕业生应脚踏实地,不要投机取巧,不要相信天上能掉馅饼,增强抗拒诱惑的能力,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2、招聘歧视
平等就业都是法律权利,但近些年出现了不少招聘中的歧视行为:
(1)性别歧视。
(2)身体歧视。
(3)户籍歧视。
以上歧视行为侵犯了广大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需要理直气壮地予以谴责。
3、违规收费
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员工地培训费用应当从成本中支出。
因此毕业生在求职时要区分用人单位哪些做法是合理的哪些做法是不合理的,对于各种名目的收费要坚决抵制。
4、侵犯隐私
毕业生在求职时,会在相关领域如网络和求职材料上留下自己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泄漏、出售。
因此,毕业生求职时不要随便将个人资料留给不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网络时要选择安全防范能力强和可靠性高的网站,同时注意保密设置内容的选项。
在面试时,一些用人单位的提问会涉及个人隐私,如果与工作无关或者出于恶意,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如果是出于安排合适岗位的考虑或者考察应变能力,毕业生可以视情况回答。
用人单位因此获得毕业生的个人隐私后,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构成侵权。
5、侵犯知识产权
个别用人单位通过招聘时要求毕业生提供作品或者完成某项设计工作等方式,取得并盗用毕业生的智力成果。
所以广大毕业生尤其是设计类、计算机类的毕业生应该提高警惕,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采取适当措施降低用人单位使用作品的可能性。
6、虚假试用
一些不法企业利用试用期廉价使用毕业生。
规定试用期是正常的招聘行为。
但有些企业在试用毕业生时劳动强度高工资报酬低,在试用期结束后又借口种种理由辞去毕业生,更有甚者,还向毕业生收取所谓培训费。
所以广大毕业生在求职时一定要就试用期问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试用期间要注意保留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工作能力的证据,以备必要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7、非法中介
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合法机构,通过广告宣传,虚构招聘岗位,收取中介费后便人间蒸发。
更有些私人机构互相勾结,串通欺骗求职者,举办所谓招聘会,接收大量简历,并不招一兵一卒,意在敛取求职者的钱财。
奉劝广大毕业生不要轻信那些无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场所,求职应去政府举办或者政府审查许可的有信誉的人才市场和人才服务机构。
一、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
1、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是由学校参与见证的,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所以又叫三方协议。
就业协议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应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
一旦毕业生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
2、试用期过长。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考察、了解对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
《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大原则,即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单位如果不同意,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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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必备条款缺失。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
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注意避免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4、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
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
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单方违约是不公平的,企业违约同样要负责任。
4、合同文本中有违法条款。
如果出现违法条款,虽该条款无效,但是容易导致与企业间的纠纷。
5、其它。
有些企业怕学生签订协议后反悔,收取抵押金或扣留学生有效证件的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
企业签订合同的形式应该规范,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加盖企业公章,其缺一不可。
三、到单位报到阶段
1、规章制度也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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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单位的规章制度后,应该逐条看清楚,同时了解相关劳动法的常识,以免自己的权益因单位的违法规定而受损。
这里还要提醒的一点是,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收入就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规定明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学生本人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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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竞业限制全员化sMw"C~_XL
BI6_`@}%7> 对“菜鸟族”来说,无论签不签保密协议,都有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但是,如果单位与根本不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员工也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菜鸟族”就要大胆提出,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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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_K 3、服务期无条件设定5',b~P__p
用人单位要求设立服务期时,“菜鸟族”一定要小心,因为服务期往往要连带违约责任的赔偿。
“菜鸟族”可以婉转提出,如果单位表示会出资对其培训或给他特殊待遇,那就要求把这些条件同时写入合同中,这样,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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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单位前,就要了解该用人单位的情况,如果该单位一直在招人,且经常在试工期内退工,就要注意了。
如果确定要进该单位,也要向单位提出,加班费应该单独计算,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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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YF.7r; 5、社保费能赖则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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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为oVuI_Hb0w_ 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的方式,请行政部门督促企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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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7]cZ6、试用期花样百出XzV>q~I3|E
){GJgk|P_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试用期。
单位如果不同意,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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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业知识:
第六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保障
在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的今天,作为就业制度改革的直接承受者和参与主体,大学生在其整个求职择业过程中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必须首先全面了解自己、用人单位、学校等签约各方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了解与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一、大学生就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大学生就业的权利
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机制经过近十年的改革发展,已逐步建立起了“实行政府管理、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机制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
与之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日趋完善,一个开放、竞争、规范、有序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正逐步建成。
作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毕业生的主体地位也日益凸现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下同)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大学生就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自主择业权
就业与不就业的权利,如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生毕业时可以申请不就业;自主选择就业方式的权利;职业选择决定权。
2.平等待遇权
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视同仁。
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
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
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3.接受就业指导、就业服务权
大学毕业生有权接受学校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4.自荐权和被荐权
大学毕业生有权向有需求的用人单位进行自我推荐并接受学校的推荐。
学校应广泛地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并坚持优生优荐的原则,发挥学校推荐的导向作用。
5.信息知晓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
①信息公开。
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如上海市已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高校办理信息登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高校向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
②信息及时。
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
③信息全面。
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
6.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权
大学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此外,毕业生还应享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及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权利、支边及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的权利。
患有疾病学生应享有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
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7.申请调整改派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以提出申请改派:
因家庭发生不可预知的困难需要回家庭所在地就业的;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导向,流向合理的;接收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单位倒闭、破产或被兼并等)无法接收毕业生的;国家政策照顾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下达调整分配计划的;其他经批准要求改派的。
8.解除协议权
当履行协议后毕业生的权益或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用人单位严重侵害时,毕业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协议。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申诉权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规定: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10.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
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即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
11.毕业生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权利
近年来,国家、各省、市相继出台了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法规。
同学们应多关注最新的政策,了解在就业中应享受的权利。
这对我们的就业有很大的好处。
(二)大学生就业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姐妹,毕业生在享有国家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1.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的义务
国家任务招收的各类毕业生,应服从国家需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为国家社会主义事业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国家教育部本科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就业原则是: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毕业生,由国家教育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安排就业;国务院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安排就业;地方所属高校的毕业生由各地方负责,原则上在本地区内安排就业。
国家教育部规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委托培养、定向等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2.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
大学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进行自我推荐、自我介绍和接受考察时,有义务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反映个人情况,以利于用人单位的遴选,不得夸大其词、弄虚作假。
3.严格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4.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的义务
按时离校,文明离校,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如归还公物、清偿债务等。
不履行义务的毕业生,应当受到应有的处理。
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毕业生应该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过程中享有的主要权利
1.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毕业生的权利。
2.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举办校园招聘会和进行其他招聘活动的权利。
3.有全面了解拟录用毕业生的学业水平、在校表现等基本情况的权利。
4.按照就业协议规定,要求违约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1.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的义务。
2.向毕业生就业部门申报需求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遵守国家、各级政府和学校关于招聘活动有关规定的义务。
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4.卖事求是介绍本单位情况和毕业生使用意图的义务。
用人单位除应如实向毕业生和学校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外,还应对工作岗位和性质、工作环境、工资待遇、服务期限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5.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拔录用毕业生。
6.有对毕业生档案材料和毕业生个人情况进行保密的义务。
7.有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及时接收毕业生并帮助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的义务。
8.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9.依照法律法规所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作为毕业生的培养单位,在学生就业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其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具有直接和重要的意义。
(一)学校的权利
1.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意见,制定本校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权利。
2.对毕业生身份和有关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权利。
3.对用人单位资质资格和招聘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鉴证的权利。
4.有要求毕业生履行相关义务的权利。
(二)学校的义务
1.有执行和宣传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意见的义务。
2.有制定本校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并据此组织实施本校就业工作的义务。
3.有开辟本校学生就业市场,组织本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广泛收集用人信息和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义务。
4.有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服务,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并对就业困难学生进行帮扶的义务。
5.有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和毕业生情况,并向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6.有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落实各类项目计划的义务。
7.有及时准确掌握学生就业情况和进度,向有关部门上报就业情况和就业方案的义务。
8.有依据就业方案组织实施本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的义务。
第二节劳动权益保护
大学毕业生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难免会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面深刻地了解有关劳动合同的知识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方面的知识,意义重大。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内答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的名称、驻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担任一定职责或工种的工作,遵守劳动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生产(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并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就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此外,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则,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其基本内涵有以下三点:
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2.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具体劳动权利与义务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必须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先起草劳动合同书草案,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约。
形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签订。
(三)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日后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最后吃亏的往往是毕业生。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过去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
3.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还有其他特别的约定,也应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此外,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向格式合同”,即“形式合同”。
有些企业与毕业生签合同时,事先不经双方协商,仅从企业单方面的利益出发,制定了有倾向性的不平等合同条款,即“霸王条款”。
这种合同大多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如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又不付加班工资,或限制女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等。
这类劳动合同中凡是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都属无效,如毕业生已签订该类合同,可对违法条款不予执行或要求纠正。
二是“君子合同”,即“口头合同”。
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权利义务的内容。
如订立这种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书面文件证据,双方各执一词,毕业生往往有口难辩。
(四)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区别
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签订就业协议的一种书面合同。
其内容主要体现毕业生情况和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和意见及学校意见,其协议约定仅指学生在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去工作的一份书面合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证部门是各级县、市人事调配部门。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中载明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等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签证机关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就业协议仅仅是确立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毕业生千万不要认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就万事大吉,应注意报到后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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