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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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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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管理规定
根据《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陕教职<2008>6号)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专业水平和入学资格复查应在报到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对于专业招生考生中弄虚作假、入学资格信息虚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
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复查证实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宜相应专业学习并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和专业学习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
第四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在校生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奖励政策等。
新生入学第一年两个学期均为试读期。
试读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参照“考核与管理”有关条款),可延长试读期一次。
试读期延长以学期为单位。
延长试读期的学生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管理
第六条学生考核包括学生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
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应如实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予以相应的学籍变更处理。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无参加学期规定的评优活动。
第七条日常表现考核
1、日常表现考核以《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考核条例》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日常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等情况。
日常表现考核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于每学期末通过学生总结、班级评议、学生工作部门审核等方式,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制评定等级。
2、日常表现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将予以试读一学期或延长试读期的处理。
试读期间,将按照《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的相关规定进行要求。
3、在学生全学程中,因日常表现考核不合格而受到的试读处理不得超过两次。
4、因日常表现考核不合格而受到学籍变更处理的学生不参加学校规定的评优活动。
第八条课程成绩考核:
1、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务工作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并结合学院考试工作的总体安排,按照专业课、专业共同课、文化课和体育课等课程类型,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2、专业课按照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的考试安排分期中考查、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考查均采用百分制记录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由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提供,附中教务工作部门予以登记管理。
3、专业共同课按照附中和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商定的考试时间分期中考查、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考查均采用百分制记录成绩。
考试成绩由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提供,附中教务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管理。
4、文化课课程考试由附中教务工作部门按照文化课教学计划的规定分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均实行闭卷考试并采用百分制记录成绩。
各类型考试成绩共同构成学生各课程的学期综合成绩。
体育课由体育教研室按照国家有关体育达标标准和体育课要求单独组织考试并采取百分制记录成绩。
5、考试等级。
考试、考查成绩采用四级制分类:
优秀(80以上)、良好(70-79)、合格(60-69)、不合格(60分以下)。
其中文化课考试成绩按下列比例计算学期综合成绩:
月考成绩10%,期中考试成绩3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提问、小测验等)按总分10%、期末考试成绩按总分40%。
按照学期课程门数,主修专业课单独考察成绩等级,并依照上述标准确定合格与否;专业基础课、文化课和体育课合并考察学期成绩等级。
期末总评成绩达到此类课程2/3不及格者或补考后仍有1/3不及格者,均视为不合格。
6、课程成绩补考。
各类课程学期综合成绩不合格者或因病、事假经学校同意未参加期末考试致使学期综合成绩空缺者,应参加学期补考。
学期成绩及补考成绩作为学生学籍审核的依据。
除主修专业课成绩外,其它课程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再安排一次补考。
毕业前补考成绩,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学生一经补考注册,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按“缺考”记录。
补考成绩60分(含)以上者以60分记,60分以下者按卷面分如实记入学籍档案。
主修专业课程学期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予以退学的处理。
7、应届毕业年级的学生,其第一学期课程成绩(主修专业课课程成绩除外)均为课程结业成绩,不再举行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学期补考。
其所有课程成绩(主修专业课课程除外)均直接作为考核依据。
第九条体育课为必修课,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十条考试管理:
1、符合各类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类课程考核。
凡完成各类课程学期规定教学课时三分之二以上的学生有资格参加相应考试。
学生在各类课程学期规定课时的学习中因各种原因达到三分之一(含)课时缺课者,无该课程考试资格。
无考试资格学生必须参加学期补考。
2、学生因病、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相关课程考试者,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向班主任提出请假,经学生工作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
期末申请缓考者,跟随下一学期开学补考进行考试。
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成绩以0分记。
3、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主修专业课考试请假或期末缓考者,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向主修课专业教师及班主任提出请假,经附中及相关专业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或缓考。
4、对于考场违纪学生的处理,依据《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考场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经学校批准在同类学校借读的学生,该生的日常表现考核和课程成绩考核由所借读学校负责进行。
借读学生在所借读学校的课程考试成绩本校原则上予以认可。
三、学籍变更
第十二条转专业与转学:
5、学生入学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通过班主任向学校及相关专业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务委员会和相关专业系研究同意,可以转专业:
⑴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
⑵学生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且达到所转专业基本要求者。
⑶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⑷休学学生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6、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申请转学程序如下:
⑴由学生家长向学校书面申请,并出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公函后,经学校研究批准。
相关学籍数据,由学校向上级部门报送。
⑵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末和开学初两周内申请办理。
⑶申请转学的学生学籍及档案由本学校向接收学校如实转交。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⑴入学不满一学期。
⑵毕业年级。
⑶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
⑷在外校借读期间因严重违反所借读学校校纪而被责令取消借读资格者。
⑸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
第十三条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
⑴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⑵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⑶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签字者。
⑷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2、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
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校委会商议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间如违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理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3、学生休学允许的时限:
全学程不得超过两次。
4、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四条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
⑴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⑵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⑶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⑷学生因休学等造成学籍总时间超过休学规定时限者;
⑸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30学时)者;
⑹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
⑺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⑻试读期内(含新生试读、降级试读、原级试读)成绩不合格者;
⑼主修专业课学期考试不合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一学年内主修专业课学期成绩两次不及格者。
⑽文化课和体育课及专业基础课学期考试总评成绩超过2/3门次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有2/3门次不及格者者。
⑾学期日常表现考核或除主修专业课外的课程成绩考核出现第三次不合格者。
⑿日常表现考核不合格与文化课、体育课、专业共同课学期考试总评成绩超过2/3门次不及格或虽未达到2/3门次不合格但补考后仍有1/3门次不及格两种考核结果并存者。
⑿在“降级试读”期内出现日常表现考核或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在“试读”期内出现因严重违纪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⑿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2、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退学或责令退学须经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
⑵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须由家长负责领回。
⑶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⑷对于两类考核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如确无其他违纪表现,经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会讨论,校委会批准,可按照“原级试读”一学期的方式处理。
但被批准“原级试读”的学生及家长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3、退学学生取消学籍后,不能申请复学,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五条试读处理
1、除主修专业课外,日常表现考核及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但不在退学条件范围内的,一律作试读处理。
2、试读处理分下列几种情况:
⑴原级试读:
非新生第一学年的学生,出现第一次日常考核不合格或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⑵延长试读:
新生第一学年试读期内出现第一次日常考核不合格或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非新生试读期的学生出现第二次日常考核不合格或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⑶降级试读:
跟随原班级学习有较大困难而主动申请降级试读者。
新生第一学年试读期内出现第二次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受降级试读处理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同类班级就读。
降级试读期为一学期或一学。
全学程只有一次降级试读机会。
3、受到试读处理的学生试读入学时,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试读期间的学生学习成绩考核按照《试读协议》的要求进行。
考核不合格者,按照“退学”有关规定处理。
四、奖励和处分。
第十六条奖励。
1、学校对学生学习、上课、技练、艺术实践、社会实践、日常行为规范等,均进行
考核。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2、学校设立的奖励类型、奖励评定程序依据《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奖励评定条例》
进行。
奖励以荣誉奖励为主。
第十七条处分。
1、学校对学生在学习、上课、技练、艺术实践、社会实践、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管理中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批评教育分为: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个别批评教育、班会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等方式。
纪律处分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处分有效时限为:
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
处分的相关材料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⑴初次违反,情节轻微,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有改正表现的;
⑵主动承认错误,如实承认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且有改正表现的;
⑶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并能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⑷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3、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⑴隐瞒违纪事实,影响违纪问题的调查了解者;
⑵拒不承认错误,坚持错误行为者;
⑶违纪后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⑷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违规者;
⑸群体违纪事件中的主要责任者;
⑹因违纪对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
⑺对校园安全管理形成隐患或造成损害者(主要指打架、打人、结伙打人者;喝酒或借酒闹事者;未经家长、学校批准夜不归宿者;故意破坏或损坏公物者);
⑻屡教不改,犯两种以上错误行为或受处分期间再次达到违纪处分条件者;
⑼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⑴违反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⑵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者及受到治安处罚处理者。
⑶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或盗窃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者。
⑷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者。
⑸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对校园安全形成隐患或造成损害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⑹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者。
⑺在第一次处分有效期内,再次严重违纪,达到处分条件者。
⑻在全学程内受到两次(含)留校察看处分或三次(含)留校察看处分以下处分者。
⑼有其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5、学生有违反校纪行为,事实清楚、影响及后果较轻且学生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确有改正表现者,可予以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6、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⑴处分学生,应实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适当的原则进行。
⑵对学生违纪中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者,应遵循先赔偿后处分的处理原
则进行。
经济赔偿应告知违纪学生家长。
⑶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工作,一般由由附中学生工作室负责组织相关班主任及管理
人员和学生调查落实违纪事实。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对学生违纪的处分按照
班主任会讨论建议、学生工作室做出处理意见并将意见书面上报校委会会议讨
论决定的程序进行。
对于学生严重违纪、情节极为恶劣、后果重大的处理,由
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或校长、校委会牵头上述工作程序的进行。
涉及重大校
园安全违纪行为的处理,必须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或学院主要领导。
确属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者,经学院保卫部门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可移交公安或司法机构处
理。
⑷在学生违纪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一般应有违纪学生的书面事实认定和检查。
对
违纪学生拒不承认违纪事实但旁证材料可以证明违纪事实的,可依据旁证材料
的事实予以处理。
⑸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结果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学生本人申诉、申辩和保
留意见。
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要认真复查并明确答复。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
分的学生,允许受处分学生家长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校要认真复查并在接到
家长复议申请一周工作日内明确给予书面答复。
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满,能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明显进步
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做出鉴定并提出意见,经学校学生工作
室报校务委员会研究,可降低处分等级或撤销处分。
⑺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若该生有显著进步,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学校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审批撤销其处分。
第十八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有效期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学金和其他非专业类比赛奖项的评定。
五、毕业与结业
第十九条本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和日常表现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验印。
第二十条对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全面考核鉴定合格后,学校准予提前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规定学分总数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相应科目的补考,考试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毕业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经学校核实后可出具证明。
六、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本校三年制和六年制在校中专生,职专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2012年3月24日起实施。
原《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5月修订,2010年9月1日执行)同时废止。
其它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报学院及教育厅职成处备案。
4、本规定由西安音乐学院附中解释。
2012年1月10日
附件:
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奖励评定条例
为促进学风、班风、校风建设,培养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努力争优的良好的思想行为习惯,表彰先进,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附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励评定分类及条件:
㈠、三好学生:
1、评定周期及评定数量:
每学年结束时评定一次,原则上没有名额限定。
2、评选范围:
附中在籍学生(含中专生、职专生),高三学年学生不参加此项评定。
3、评选条件:
⑴思想品德好。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诚实守信,热爱劳动。
遵守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无违纪、旷课等严重违纪记录,在学生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文明礼貌,热心助人,有较广泛的学生基础。
日常行为规范考核成绩优秀。
⑵学习好。
学习认真,态度端正,勤奋好学,积极参加艺术实践活动,各科学习
成绩优异(指一学年中两个学期的期末总评成绩)。
成绩考核无不及格科目,主
修专业课成绩达到良好(含)以上,其他课程学期总评成绩达到良好(含)以
上。
⑶身体好。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成绩良好,讲究卫生,身
体健康。
㈡、优秀学生干部:
1、评定周期及评定数量:
每学年结束时评定一次,原则上每班两名,团总支、学生会
各两名。
2、评选范围:
班级班委会干部、团支部支委、少先队干部、校团总支及学生会干部,
高三学年学生不参加此项评定。
3、评选条件:
⑴认真履行班干部职责,班务工作积极认真,工作成绩突出,有效协助班主任工
作。
⑵热情为同学服务,团结同学,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
作用,有较广泛的学生基础和较高威信;遵守校纪,日常行为规范考核成绩良
好。
⑶认真学习,各类课程无不合格记录。
㈢、奖学金:
1、评定周期及评定数量:
每学期结束时评定一次,按在籍学生总数的10%评定(一
等奖学金占2%,奖励标准每生200元;二等奖学金占3%,奖励标准每生150元;三
等奖学金占5%,奖励标准100元)。
2、评选范围:
附中在籍学生(含中专生、职专生),高三学年第二学期不参加评定。
3、评定条件:
⑴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模范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西安音乐
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自觉遵守各项校纪校规。
日常行为
规范考核成绩合格。
⑵文化课学习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方可获得评定条件,按照评定比例在本班参加评
定。
㈣、文化课单科优秀奖:
1、评定周期及评定数量:
每学期结束时评定一次,以班为单位,按照班级在籍学生文
化课总评成绩排名,每科奖励前2名。
2、评定范围:
各班在籍学生(含中专生、职专生)。
3、评定条件:
文化课各科学期总评成绩不得有不及格科目。
㈤、技练优秀生:
1、评定周期及评定数量:
每学期结束时评定一次,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全学期专业技练琴点排名,奖励每班前两名。
2、评定范围:
附中在籍学生中所有持琴卡学生。
3、评定条件:
周技练考核中无不及格记录,全学期无琴房违纪记录,专业课双签单统计无旷课记录。
㈥、专业优胜奖:
1、评定周期及评定数量:
每学期结束时评定一次,原则上数量不限。
2、评定范围:
附中在籍学生中在学校以外各级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奖的学生,根据奖项的级别由校委会认定后进行奖励。
时间以本学期及其前一假期为限。
3、评定条件:
专业比赛分为地市级前三名,省部级前六名,国家级及其以上级别进入决赛的附中学生。
二、评选程序:
1、根据学校评优工作安排和评优条件要求,由各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选,并将评
选结果及候选人的相关材料数据提交学生工作室。
2、学生工作室负责相关学生数据和材料的审核,并组织班主任会讨论通过后将评优结
果报校委会批准。
3、经校委会讨论批准后,颁布表彰文件,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奖励,奖励以精
神鼓励为主;
4、各类评优奖励结果,由教务工作室依据表彰文件或决定,记入获奖学生《学籍档案》。
各类奖项通过《学生成绩通知单》通报学生家长。
三、附则
1、本条列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2、本条列的解释和修订,由附中校委会负责。
3、条列中未尽事宜出现时,由校委会依据《条例》原则和精神讨论处理。
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考核条例
为了全面落实对附中学生思想道德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实现学生管理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大学风、班风、校风的建设力度,营造文明、向上、严格、有序的学生教育管理氛围,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附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附中日常学生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核基本原则:
1、考核的指导思想:
遵循附中学生的心理、年龄特点和认知规律,在强化学生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思想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并重,以学风、班风、校风建设为中心,以日常行为习惯的管理教育为切入点,以对学生的各项管理规定为依据,对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考核。
2、考核基本内容:
学生考勤和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技练情况和琴房表现、公寓管理表现、仪容仪表、安全管理和文明礼貌等方面。
4、考核成绩与等级:
学生考核成绩由基础成绩和加分成绩构成。
基础成绩为为80分,考核采取扣分制。
加分成绩上不封顶。
学校按照最终成绩划分等级:
优秀(80分以上)、合格(79-60分)、不合格(59分以下)。
考核成绩每一个月汇总公布一次,每学期总评确定学生的学期考核等级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5、考核结果的使用效力:
⑴考核成绩作为附中学生学年学籍审核和毕业鉴定审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⑵考核成绩作为附中学生学期和年度评优及组织发展工作的重要指标。
考核成绩“优秀”者,有资格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奖学金、助学金、党团员组织发展等评优和组织发展工作;考核成绩“合格”者,除有资格参加助学金评定外,不参加其他评优和组织发展工作;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无资格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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