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矿一通三防评价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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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矿一通三防评价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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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矿一通三防评价安全检查表
矿井通风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1.1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和测定符合《规程》要求,运转可靠。
同等能力两套10分钟能开动,出风井口安设防爆门,6个月检修一次,漏风率有提升<15%无提升<5%。
主扇在使用以前及每5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
∽
,北山主要通风机负压超过行业标准
,应尽快维修扩巷或优化通风系统。
1.1.2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要有反风设施,反风演习和风量符合要求,反风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在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并且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
《煤矿安全规程》第122条
√
1.1.3
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有关仪表,通讯电话,反风操作系统图,运转记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
有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和轴承测温计;有反风系统图和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运转记录每小时填写一次。
《煤矿安全规程》第123条
√
1.1.4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停风后立即停电撤人,并报告值班矿长。
《煤矿安全规程》第124条
√
1.1.5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有审批手续并备案
《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
Ⅹ
北山回风井五、六矿共用,隔断未见到防爆冲击设计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1.6
巷道贯通必须遵守《规程》规定,并有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
√
1.1.7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每个联络巷道必须建永久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
《煤矿安全规程》第109条
√
1.1.8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否则必须有措施报上级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
√
1.1.9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采,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
高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开掘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采区和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
Ⅹ
戊二上、下山采区矿界定为上部采区和戊二下部采区,采区界定模糊
1.1.10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Ⅹ
戊9-10-14040机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与戊9-10-14060采煤工作面回风共用,未实现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
1.1.11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煤矿安全规程》第116条
√
矿井通风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矿井通风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1.12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
1.1.13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突出煤层工作面回风侧不设风窗
《煤矿安全规程》第118条
√
1.1.14
井下爆破材料库和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机电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个别可安装在回风流,瓦斯浓度小于0.5%,并安装断电仪
《煤矿安全规程》第130、131、132条
√
1.1.15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通风质量检查标准及评比办法》
√
1.1.16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风量计算方法每5年修改一次
《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
√
1.1.17
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
√
1.1.18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测一次,有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
√
1.1.19
井下空气成分符合符合《规程》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
√
1.1.20
井下中的风流速度符合《规程》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
Ⅹ
局局部有风速超限的地段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矿井通风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1.21
井下作业地点空气温度符合《规程》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
√
1.1.22
采区的设计中应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26条
√
1.1.23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突出煤层必须采用压入式
《煤矿安全规程》第127条
√
1.1.24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和风筒应遵守规程规定。
局扇指定专人管理,局扇距出风口>10米,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01条要求,低瓦斯矿井选择性漏电保护或采掘分开供电,高突矿井实现“三专两闭锁”,不得使用三台以上局扇同时向一个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
∽
戊-14040局部通风机:
主风机无消音器,高压部位漏风,副风机落地。
风机无专人看管。
无风机运行记录
1.1.25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
1.1.26
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
标明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按月修改补充
《煤矿安全规程》第120条
√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矿井通风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1.27
新矿井、新水平投产前及每三年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19条
√
1.1.28
通风设施质量达标,并有检查记录,通风(区)科值班记录,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局部通风管理牌板、调度值班记录
《通风质量检查标准及评比办法》
√
1.1.29
矿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通风例会,并要有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
《通风质量检查标准及评比办法》
√
1.1.30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查仪器仪表,并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06条
√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防治瓦斯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2.1
矿井必须每年对瓦斯等级进行鉴定并报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
1.2.2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设置检查点,并按规定次数进行检查,自燃发火矿井应定期检查co、温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二)、(三)、(四)、(六)、(七)
∽
个别地点未设检查点
1.2.3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五)
√
1.2.4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审阅通风瓦斯日报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八)
√
1.2.5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停工区内瓦斯达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24h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
1.2.6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和回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聚集的瓦斯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
1.2.7
局部通风机因故障停止运行,恢复通风,停风区域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限,按规程规定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
√
1.2.8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0.75%,应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防治瓦斯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2.8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按规程规定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
1.2.9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CH4>1%,CO2>1.5%要停电撤人采取措施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
1.2.10
采煤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并报批,但该巷道CH4浓度≯2.5%
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
√
1.2.11
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限,必须停止工作(运转)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
1.2.12
防止瓦斯积聚、超限
√
1.2.11
瓦斯排放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瓦斯监测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3.1
装备安全监测系统矿井要按规定配齐各类监测装置,备用量不少于20%。
系统配备2台计算机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第21条
√
1.3.2
未安装安全监测系统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突出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
1.3.3
按规定建立机构配足人员并持证上岗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第55、56条
√
1.3.4
监控设备工作稳定,性能可靠功能齐全,必备瓦斯断电仪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当系统断电后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小于2h
《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及执行说明
√
1.3.5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监控设备做出明确规定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第28、29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Ⅹ
抽查作业规程中没有对安全监测设备作出明确规定
1.3.6
安全监测设备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调试和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断电仪每7天调校一次。
甲烷断电仪每7天测试一次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第30、31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62条
√
1.3.7
装置供电电源符合规定备用电池完好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第39、40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
√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瓦斯监测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3.8
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数量、领用、维护、完好管理等符合规定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第41、42条;《煤矿安全规程》149条
√
1.3.9
中心站值班员遵守值班制度,认真分析、记录,处理故障及时汇报,实时监控瓦斯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第24至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63、164条;
√
1.3.10
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台帐、卡片及报表,按规定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图并修改上报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第60、61、62、6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67条
√
1.3.11
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天审阅检测日报
《煤矿安全规程》164条
√
1.3.12
低瓦斯矿井,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甲烷检测报警仪。
串联通风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掘进机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煤矿安全规程》169条、170条
√
1.3.13
回风流的设备硐室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煤矿安全规程》171条
√
1.3.14
高瓦斯矿井主要运输巷使用架线机车
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煤矿安全规程》172条
√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瓦斯监测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3.15
突出矿井主要运输巷和回风巷道使用防爆机车蓄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瓦斯超过0.5%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煤矿安全规程》173条
√
1.3.16
瓦斯抽放泵站及抽放泵输入管路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煤矿安全规程》174条
√
1.3.10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采区、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设风速传感器;主扇风硐设压力传感器;抽放泵站吸入、输出管路设置流量、温度、压力传感器。
易自燃、自燃煤层要设CO、温度传感器
主要、局部通风机应设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开关传感器,被控开关负荷侧馈电状态传感器
《煤矿安全规程》175条
√
。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防灭火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4.1
在矿井和新水平设计中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建立相应矿井防灭火系统,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同时进行.
《矿井防灭火规范》第30条
√
1.4.2
矿井必须按规程规定要求设计和建立防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采区投产同时投入使用.
《矿井防灭火规范》第24条
√
1.4.3
矿井防灭火灌浆系统应符合技术要求.
《矿井防灭火规范》第31条
√
1.4.4
矿井应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存放物资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225条
∽
井下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种类数量不足
1.4.5
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或矿区应建立气样分析化验室
《矿井防灭火规范》第32条
√
1.4.6
新建矿井和生产矿新水平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
√
1.4.7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
√
1.4.8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灭火铁门
《煤矿安全规程》第219条
√
1.4.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
《煤矿安全规程》第230条
√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防灭火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4.10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然的急倾斜煤层用跨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煤矿安全规程》第231条
√
1.4.1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采取防治自然发火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32条
√
1.4.12
采用灌浆喷浆,阻化剂,注凝胶,均压,注氮气等灭火措施时,应遵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233、235、236、238条
√
1.4.13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应编制防自燃发火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242条
√
1.4.14
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241条
√
1.4.15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247条
√
1.4.16
不得在火区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250条
√
1.4.17
绘制防灭火系统图火区位置关系图,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煤矿安全规程》第246条
√
1.4.18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45天必须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第246条
√
1.4.19
矿井地面消防水池或上水平水仓容量≮200m3
《煤矿安全规程》第215条
√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防灭火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4.20
井下消防管路每100m,皮带巷每50m设置支管、阀门
《煤矿安全规程》第215条
√
1.4.21
矿井井口防火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19条
√
1.4.22
矿井井下电、气焊每次有安全措施,突出矿井电、气焊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
√
1.4.23
矿井井下汽、煤、变压器油严禁在井下存放,润滑油、棉纱、布头存放在有盖的铁桶中
《煤矿安全规程》第224条
√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防治粉尘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5.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系统,铺设符合规定。
采掘工作面没防尘供水管路不得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
√
1.5.2
地面必须建立永久储水池,其容量和水质应符合要求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第11条
√
1.5.3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安设使用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大巷重车线要安装使用自动喷雾装置
《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第9项第2条
∽
运输大巷无自动喷雾装置。
1.5.4
井下所有运煤的装卸转载点必须安装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六)
∽
部分地点无安装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1.5.5
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措施并配备设备仪表,回风巷应安装使用风流净化水幕
《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
(二)(八)
√
1.5.6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洒水喷雾。
爆破前后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灭尘
《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三)
∽
戊9014060采面干打眼
1.5.7
自移式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必须安装使用自动或手动喷雾系统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四)
√
1.5.8
采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并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69条(四)
∽
戊8-22100采面煤机无内喷雾外喷雾1个喷嘴不雾化,2个喷嘴不出水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防治粉尘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5.9
掘进机作业时,必须安装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71条(五)
√
1.5.10
炮掘工作面应采取湿打眼,使用水炮泥,冲洗巷帮,爆破喷雾,装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措施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第20条
√
1.5.11
锚喷支护作业必须湿式钻孔,潮料喷浆,使用捕尘除尘器
《矿井综合防尘规范》第20条
∽
无用捕尘除尘器
1.5.12
新矿井和生产矿井新水平必须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
√
1.5.13
主要隔爆棚及辅助隔爆棚设置点符合规定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第39条
∽
部分地点无设隔爆棚
1.5.14
开采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
√
1.5.15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
1.5.16
定期冲洗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第92项
√
1.5.17
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员,经考试持证上岗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第47条
√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防治粉尘系统评价安全检查表
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5.18
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仪器,并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矿井综合防尘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第四项
√
1.5.19
粉尘测定点的选择和布局及测尘时间符合规定
《矿井粉尘测定及评定办法》
∽
无测定岩尘浓度
1.5.20
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煤矿综合防尘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第十项
√
1.5.21
防尘系统图,防尘牌板台帐记录整齐,数据与现场相符,各种报表报送及时,数据准确
《煤矿综合防尘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第十项
√
注:
√表示“符合”;Ⅹ表示“不符合”;∽表示“部分符合、设计缺项”等
井下爆破管理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项目及内容
评价依据
检查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
1.6.1
取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颁发的证件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条例
√
1.6.2
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并有电雷管全电阻、电雷管编号峒室
<<煤矿安全规程>>第303条
√
1.6.3
爆炸材料库的布置距主要井巷、风门硐室式≮100m壁槽式≮60m。
距人行巷道硐室式≮35m壁槽式≮20m。
距上下巷道硐室式≮30m壁槽式≮15m。
三条互成直角巷道延长段2mS≮4m2。
两个出口分别装有抗冲击波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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