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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机设备招标文件
兖矿榆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焙烧炉尾气处理系统技术规格书
编制:
校核:
审核:
批准:
兖矿榆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
目 录
1总则
1.1兖矿榆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焙烧炉尾气处理系统是将焙烧炉尾气(水蒸汽+NO2+少量空气)通过过滤、水洗等工序将尾气中的粉尘完全除掉,同时除去大部分氮氧化物,保证焙烧炉尾气达标排放。
本技术规格书规定了焙烧炉尾气处理系统的成套装置(包括所有设备、仪表、电气、阀门、管道、防腐及其它附属设施等)的设计、采购、检验、运输、指导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等各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此系统的某些必备要求而未列入本规格书者,也属于本技术规格书的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为招标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本技术规格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格书和相关规范、标准的优质产品及相应服务。
对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无条件满足。
1.3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的成套装置是全新的、先进的、可靠的、完整的且组合布置合理的,所提供成套装置必须具有类似运行业绩并被证明是成熟产品。
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相关费用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报价中,投标方应保证招标方不承担相关费用和一切责任。
1.4投标方应完成焙烧炉尾气处理系统内的所有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指导安装调试、试车直至正常运行,并承诺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尾气指标并对未来气尾气指标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变化的情况下合理考虑系统流程,保证本装置正常运行并确保处理后的尾气指标达到本技术规格书所限定的要求。
1.5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格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招标方将认为投标方提出的产品完全符合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偏差(无论大小、多少)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投标文件中。
如投标方要求变更的,必须提出不降低其标准与质量的替代方案及材料,并报招标方认可,但招标方的认可并不减免投标方的相关责任。
1.6在签订合同之后,招标方保留对本技术规格书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力,投标方应承诺予以配合。
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招投标双方商定。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投标方提供合同范围内系统的设计、制造、检验、装配、调试、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技术条件和标准清单给招标方确认。
招标方因参数发生变化而造成投标方合同金额的变更,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时,合同总金额不变。
1.7本技术规格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1.8从签定合同之后至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投标方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应主动遵循最新版本的标准。
1.9对于进口设备应有原产地证明材料和海关报关单,如发现有虚假行为,投标方必须免费进行更换,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和后果。
1.10若投标方的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与本技术规格书要求不一致,以本技术规格书为准,投标方中标后不得以投标中的商务报价为借口要求增加费用,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方自行负责。
1.11遵循本技术规格书的任一条款均不能视为可以解除投标人对所提供成套装置及其服务应承担的责任。
1.12投标方应对系统的设计、成套设备、材料、指导安装、调试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投标方提供的成套装置应能在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条件下安全、可靠并满负荷的运行。
招标人在任何时候如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成套装置低于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标准时,有权要求投标人进行整改或更换,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1.13投标方所采用环境保护技术必须符合国家“三废”排放标准和安全、质量和职业健康三体系要求。
1.14投标时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系统的主要构成、供货范围、技术性能、验收标准、控制规范以及相关的特殊要求。
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对招标书的要求做出响应性答复或明确性(具体时间)答复。
1.15投标方应提供执行本投标项目设计、制造、检验、指导安装、调试的质量控制与保证措施。
对从事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和验收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参与类似装置指导安装、调试和验收的经验与相应资格证书,或是曾经担任过同类装置设计、制造、检验、质量控制、指导安装、调试和验收的人员。
1.16投标方具有足够的检验、试验设备,能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实施并全面完成被授予的合同。
1.17投标方提交文件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文件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1.18投标方投标书中偏离本技术规格书的部分,投标方需作偏离说明。
1.19招标方仅将本技术规格书提供给投标方特定的相关人员,这些人员仅限定为完成本项目或服务;不得将本技术规格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以任何形式提供、泄漏给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投标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方承担全部责任。
2工作范围
2.1一般要求
2.1.1投标方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质、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投标文件未列出和/或数目不足,投标方仍需在执行合同时补足,且不变更合同总价。
2.1.2投标方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2.1.3投标方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含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并在投标书中给出具体清单,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2.1.4投标方提供技术资料清单。
2.1.5投标方提供所有设备分项报价清单及供货周期。
2.1.6投标方负责提供系统内所有设备、管道、管件及联接件、垫片。
分界线处的管道如为法兰连接,卖方应提供配对法兰、垫片及紧固件。
管道法兰采用标准:
HG/T20615-2009《钢制管法兰(Class系列)》
2.2投标方的工作范围
投标方的工作范围包括焙烧炉尾气处理系统内所有的所有工艺、布置、设备、管道、电缆、阀门、电气、仪表、指导安装、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节能等所有的设计、供货、运输、指导安装、调试、运行、竣工图设计及国家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报检取证等工作。
2.3工程设计
投标方应提供与系统供货相关的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范围基于现场布置图和投标方要求的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外形图、设备清单、备品备件清单、电气、仪表系统图、电缆规格、操作手册等。
2.4供货范围
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所有设备、材料、电气、仪表、调试运行所需物料等均属投标方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2.4.1关键设备供货范围和说明
关键设备包括:
满足过滤除尘所需的除尘器、风机、水洗塔等
供货范围说明:
(1)投标方应提供上述关键设备。
(2)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应包括但并不局限上述范围,对于投标方认为影响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的其它配套辅助设备也可包括在投标方供货范围内,投标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做澄清说明。
(3)投标方提供满足安装、调试、试开车期间及质保期内所需的安装材料、随机备品备件、消耗品(明确规定的除外)及专用工具。
(4)系统所有对外连接的管口配套相应标准等级的管道、阀门、仪表,以及界区对接口配对法兰、密封垫及紧固件等,投标方供货。
(5)管道、阀门、材料:
系统内所有管道、管件、阀门、材料(含安装材料)均由投标方负责供货。
气体出入系统的阀门及配套法兰、垫片、紧固件等由投标方供货、指导安装、调试。
(6)投标方应提供用于指导安装和开车的随机备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台套/台
(7)投标方应提供的运行备品备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台套/台
注:
价格一项在商务报价中填写。
(8)专用工具(如有,另附清单)。
2.4.2仪控供货范围和说明
仪表供货分工:
该系统配套仪表、阀门、接线箱、及仪表设备到接线箱之间的安装材料、电缆等,接线箱到招标方DCS控制室的电缆由投标方提供。
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应按照招标方的技术要求详细给出仪表、阀门的配置清单,包括数量以及附件品牌等。
投标方应提供系统控制方案,协助招标方完成DCS系统的改造。
2.4.3电气供货范围和说明
电气供货分工:
系统配电开关柜、风机电机控制变频器、现场操作柱,电气设备设施之间连接电缆由投标方负责供货。
2.4.4土建施工和设备指导安装
系统内所有工艺、设备、布置、管道、阀门、电气、仪表、防雷接地等均由投标方设计和供货。
招标方负责土建、建筑材料的供货、施工和系统的安装。
2.4.5调试及试运行
(1)投标方必须严格进行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与试验。
投标方提供的设备需提供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零部件的加工、焊材的分析,焊缝的无损检测等。
该报告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方提供的设备每台转动部件应经过运行试验。
(3)承压设备、管道、零件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按照相应的规范严格进行,并提供试压证明文件。
(4)承压部件和转动部件材料应作理化试验并提供报告。
(5)设备应进行尺寸和外形检验。
(6)转动设备的验收:
在额定操作条件下连续运行120min以上,轴承温度不超过70℃或环境温度+40℃,以低者为准。
(7)所有检验和试验都应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应记录并提交招标方认可。
(8)调试由投标方完成,招标方配合。
调试前编制调试方案,报招标方审批。
系统调试时间不得超过10日,试运行时间为12个月。
试运行结束后进行168小时系统性能考核。
3法规和标准
3.1设计、制造应遵守的规范和标准
投标方应采用中国GB标准、行业标准或经中国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相关国际先进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和检验工作。
最新版本的GB、BGJ、IEC及ISO标准
3.2设备制造和材料标准
国内供货设备的制造工艺和材料:
HG20615-2009《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
3.3控制设备、测量仪表和电气设备的设计、指导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3.4投标人应遵守投标书提供的所有标准。
当上述规定和标准对某些设备和专用材料不适用时,投标人适用其它标准替代,需呈交招标人并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注:
若有新版标准,以上标准、规范应按最新版本执行。
投标方若采用其它国家或协会标准、规范,须经招标方确认。
4自然、气象条件(见下表)
自然、气象条件表
序号
自然、气象条件要素
单位
数值
备注
1
海拔
m
1166-1193
2
气温
2.1
年平均温度
℃
8.6
2.2
年平均最高温度
℃
15.30
2.3
年平均最低温度
℃
1.8
2.4
极端最高温度
℃
38.60
2.5
极端最低温度
℃
-29.0
2.6
最冷月平均温度
℃
-14.9
2.7
最冷日平均温度
℃
-23.4
2.8
最热月平均温度
℃
24
3
相对湿度
年平均相对湿度
%
56.00
4
大气压
年平均气压
hPa
896.1l
5
风
5.1
年最多风向及频率
%
9
风向NNW
5.2
年平均风速
m/s
2.2
5.3
基本风压
KN/m2(10米处)
0.4
6
降雨量
年平均降雨量
mm
397.70
7
雪
最大积雪厚度
mm
160.00
基本雪压
kN/m2
0.25
8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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