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PPR管施工安装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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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PPR管施工安装验收规范
PP-R管施工安装验收规范
5.1 一般规定
5.1.1 管道在安装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图纸及其它技术文件齐全,且已进行图纸技术交底,满足施工要求。
2. 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材料机具供应等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人员应经过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安装的技术培训。
5.1.2 提供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设计规定,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书。
5.1.3 不得使用有损坏迹象的材料。
如发现管道质量有异常,应在使用前进行技术鉴定和复检。
5.1.4 直埋或嵌墙或直埋建筑面层的暗管,对安装过程中暂时不施工的管道敞口处,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封堵,以免管道堵塞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5.1.5 冷、热水管道是两种管材系列S(或压力等级)不同的管材,因此施工中先要复核管道的使用场合、管道的管材系列S(或压力等级),以免在施工中混淆。
5.2 贮运
5.2.1 搬运管材和管件时,应小心轻放,避免油污,严禁剧烈撞击,与尖锐物品碰触和抛、摔、滚、拖。
5.2.2 管材和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或简易棚内,不得露天存放,防止阳光直射,注意防火安全,距离热源不得小于1米。
5.2.3 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平整的地上,应避免弯曲管材,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管件应逐层码堆,不宜叠得过高。
5.3 管道敷设安装
5.3.1 管道嵌墙暗敷时,宜配合土建预留凹槽,其尺寸无规定时,嵌墙暗管墙槽尺寸的深度为De+20mm,宽度为De+40—60mm。
凹槽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尖角等突出物,以防止管道表面膨胀时划伤。
管道试压合格后,墙槽用M7.5级水泥砂浆填补密实。
嵌墙敷设的管道,其表面砂浆(包括粉刷)的厚度不宜小于30mm,否则由于管道的热胀冷缩的因素,会造成墙面开裂,特别是热水管应严格掌握。
5.3.2 管道直埋暗管应严格按图纸定位施工,因为用户室内铺设本地板等较普遍,且管道表面的粉刷层厚度有限,如果不知道管道敷设位置,很容易在装修时造成管道损坏。
如现场施工有更改,应有图示记录,并归档或提供给相关人员。
5.3.3 管道安装时,不得有轴向扭曲,穿墙或穿楼板时,不宜强制校正。
给水聚丙烯管与其它金属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有一定的保护距离,净距离不宜小于100mm,且聚丙烯管宜在金属管道的内侧。
5.3.4 室内明装管道,宜在土建粉饰完毕后进行,安装前应配合土建正确预留孔洞或预埋套管。
5.3.5 管道穿越楼板时,应设置钢套管,套管高出地面50mm,并有防水措施。
管道穿越屋面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水措施。
穿越前端应设固定支架,防止管道变形,造成穿越管道与套管间松动,产生渗漏。
5.3.6 热水管穿墙壁时,应配合土建设置钢套管,以便热水管能自由伸缩。
冷水管穿墙时,可预留孔洞,洞口尺寸较外径大50mm。
5.3.7 直埋在地坪面层以及墙体内的管道,必须在墙体封堵前做好试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以确保工程安装质量。
试压要求按5.6节执行。
5.3.8 建筑物埋地引入管和室内埋地和敷设要求如下:
1.室内地坪±0.00以下管道敷设宜分两段进行。
先进行地坪±0.00以下至基础墙外壁段的敷设;待土建施工结束后,再进行户外连接管的敷设。
2.室内地坪以下管道铺设应在土建工程回填土夯实以后,重新开挖进行。
严禁在回填之前或未经夯实的土层中铺设。
铺设管道的沟底应平整,不得有突出的尖硬物体。
土壤的颗粒径不宜大于12mm,必要时可铺100mm厚的砂垫层。
4.埋地管道回填时,管周回填土不得夹杂尖硬物直接与管壁接触。
应先用砂土或颗粒径不大于12mm的土壤回填至管顶上侧300mm处,经夯实后方可回填原土。
室内埋地管道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300mm。
5.管道出地坪处应设置防护管,其高度应高出地坪100mm。
6.管道在穿基础墙时,应设置金属套管。
套管与基础墙预留孔上方的净空高度,若设计无规定时不应小于100mm。
7.管道在穿越街坊道路,覆土厚度小于700mm时,应采用严格的保护措施。
5.4 管道连接
5.4.1 同种材质的给水聚丙烯管与管配件之间,应采用热熔连接,安装应使用专用热熔工具。
强调暗敷墙体,地坪面层内的管道必须采用热熔连接,不得采用丝扣或法兰连接。
5.4.2 给水聚丙烯管与金属管件连接,应采用带金属嵌件的聚丙烯管件作为过渡,该管件与塑料管采用热熔连接,与金属管件或卫生洁具五金配件采用丝扣连接。
另外连接阀门、龙头与金属配件连接时,弯头、三通处要带有固定支座,牢固地固定在墙上。
5.4.3 热熔连接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热熔工具接通电源,到达工作温度指示灯亮后方能开始操作。
2.切割管材,必须使端面垂直于管轴线。
管材切割一般使用管子剪或管道切割机,必要时可使用锋利的钢锯,但切割后管材断面应去除毛边和毛刺。
3.管材与管件连接端面必须清洁、干燥、无油污。
4.用卡尺和合适的笔在管端测量并标绘出热熔深度,热熔深度应符合表5.4.3。
表5.4.3 热熔连接技术要求
公称外径(mm)
热熔深度(mm)
加热时间(S)
加工时间(S)
冷却时间(min)
20
14
5
4
3
25
16
7
4
3
32
20
8
4
4
40
21
12
6
4
50
22.5
18
6
5
63
24
24
6
6
75
26
30
10
8
90
32
40
10
8
110
38.5
50
15
10
注:
若环境温度小于5℃,加热时间应延长50%。
5.熔接弯头或三通时,按设计图纸要求,应注意其方向,在管件和管材的直线方向上,用辅助标志标出其位置。
6.连接时,无旋转地把管端导入相应规格的加热套内,插入到所标志的深度,同时无旋转地把管件推到加热头上,达到规定标志处。
加热时间须满足表5.4.3规定(也可按热熔工具生产厂家的规定)。
7.达到加热时间后,立即把管材与管件从加热套与加热头上同时取下,迅速无旋转地直线均匀插入到所标深度,使接头处形成均匀凸缘,不可太深也不可太浅。
8.表5.4.3规定的时间内,刚熔接好的接头还可校正,但严禁旋转。
5.4.4 当管道采用电熔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电熔管件与管材的熔合部位不受潮;
2. 电熔承插连接管材的连接端应切割垂直,并应用洁净棉布擦净管材和管件连接面上的污物,并标出插入深度,刮除其表皮;
3. 校直两对应的连接件,使其处于同一轴线上;
4. 电熔连接机具与电熔管件的导线连接应正确。
连接前,应检查通电加热的电压,加热时间应符合电熔连接机具与电熔管件生产厂家的有关规定;
5. 在熔合及冷却过程中,不得移动、转动电熔管件和熔合的管道,不得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压力;
6. 电熔连接的标准加热时间应由生产厂家提供,并应随环境温度的不同而加以调整。
电熔连接的加热时间与环境温度的关系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若电熔机具有温度自动补偿功能,则不需调整加热时间。
表5.4.4 电熔连接的加热时间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环 境 温 度℃
修正值
2.环境敏感区的界定举 例
(2)辨识和分析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作用的途径及其变化规律。
-10
3)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T+12%T
112S
0
T+8%T
108S
大纲要求10
T+4%T
直接市场评估法又称常规市场法、物理影响的市场评价法。
它是根据生产率的变动情况来评估环境质量变动所带来影响的方法。
104S
3.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20
标准加热时间T
100S
3.政府部门规章30
(2)防护支出法T-4%T
96S
40
3.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效力T-8%T
4.广泛参与原则。
92S
50
T-12%T
99S
5.4.5 当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法兰盘套在管道上。
2. PP—R过渡接头与管道热熔连接步骤应符合5.4.3条。
3. 校直两对应的连接件,使连接的两片法兰垂直于管道中心线,表面相互平行。
4. 法兰的衬垫,应采用耐热无毒橡胶圈。
5. 应使用相同规格的螺栓,安装方向一致。
螺栓应对称紧固。
紧固好的螺栓应露出螺母之外,宜齐平。
螺栓螺帽宜采用镀锌件。
6. 连接管道的长度应精确,当紧固螺栓时,不应使管道产生轴向拉力。
7. 法兰连接部位应设置支吊架。
5.5 支、吊架安装
5.5.1 管道安装时必须按不同管径和要求设置固定支架,位置应准确,设置应平整、牢靠,不得拉伤管道表面。
5.5.2 采用金属管卡或吊架时,金属管卡与管道之间应采用塑料带或橡胶等软物隔垫。
在金属管配件与给水聚丙烯管道连接部位,管卡应设在金属配件一端。
5.5.3 由于给水聚丙烯管道的刚性比金属管差,且线膨胀系数比金属管道大,在管道的正确敷设、支、吊架的设置,伸缩器的选用的基础上,增加支架管卡最小尺寸的规定。
5.5.4 金属管卡或金属支、吊架,卡箍的内侧面应为圆柱面,固定支、吊架的架本体,应有足够的刚度,不得产生弯曲变形。
5.5.5 立管和横管支、吊架或管卡的间距,不得大于表5.5.5—1和5.5.5—2的规定。
表5.5.5—1 冷水管支、吊架最大间距
公称外径De(mm)
20
25
32
40
50
63
75
90
110
横 管
(mm)
400
500
650
800
1000
1200
1300
1500
1600
立 管
(mm)
700
800
9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2200
表5.5.5—2 热水管支、吊架最大间距
公称外径De(mm)
20
25
32
40
50
63
75
90
110
横 管
(mm)
300
400
500
650
700
800
1000
1100
1200
立 管
(mm)
600
700
800
900
1100
1200
1400
1600
1800
5.5.6 明管敷设的支吊架作防膨胀的措施时,应按固定点要求施工。
管道的各配水点、受力点以及穿墙支管节点处,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
5.5.7 暗敷、直埋墙体管道,为使水泥砂浆嵌实,作为粉刷前的固定,支架间距可适当放大及简化。
5.5.8 三通、弯头、接配水点的端头、阀门,穿墙(楼板)等部位,应设可靠的固定措施。
用作补偿管道伸缩的自由臂,不得固定。
5.5.9 支吊架管卡的最小尺寸应按管径确定。
当公称外径小于等于De63时,最小管卡宽度为16mm;公称外径为De75和De90时,最小管卡宽度为20mm;公称外径为De110时,最小管卡宽度为22mm。
5.6 试压
5.6.1 冷水管试验压力,应为管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1.0Mpa,时间不少于1小时。
5.6.2 热水管试验压力,应为管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的2.0倍,但不得小于1.5Mpa,时间不少于1小时。
5.6.3 管道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电)熔连接的管道,应在接口完成超过24小时以后进行水压试验,一次水压试验的管道总长度不宜大于500m;
2. 水压试验之前,管道应固定牢固可靠,接头须明露,除阀门外,支管端不连接卫生器具其配水件;
3. 加压宜用手压泵,泵压测量压力的压力表应装设在管道系统的底部最低点(不在最低点时应折算几何高差的压力值),压力表精度应为0.01 Mpa;
4. 管道注满水后,先排出管道内空气,封堵各排气出口,进行水密性检查; 5. 缓慢升压,升压时间不应小于10min,升至规定试验压力(在30min内,允许2次补压至试验压力),稳压1h,检验应无渗漏,测试压力降不得超过0.06Mpa;
6. 在设计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下降不得超过0.03Mpa,同时检查无发现渗漏,水压试验为合格。
5.6.4 直埋在地坪层和墙体内的管道,试压工作必须在面层浇捣或封堵前进行,达到试压要求后,土建方能继续施工。
试压可分支管或分楼层进行,但必须合格。
须注意:
系统强度试压时,不包括用水设备,如水嘴、浮球阀等,试压时这些带金属嵌件连接部位,可用耐压的塑料堵头临时封堵。
还须注意装卸时,不要用力过猛,以免损伤丝扣配件,造成连接处渗漏。
严密性试验时,应当把水嘴等用水设备全部装上,以检查整个系统的可靠性。
5.7 清洗、消毒
5.7.1 给水管道系统在验收前应进行通水冲洗,冲洗水流速宜大于2m/s,从下向上逐层打开配水点龙头或进水阀进行放水冲洗,放水时间不小于1min,放水点水质与进水点水质相当为止。
冲洗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7.2 管道冲洗后,用含20—30mg/L的游离氯的水灌满道,对管道进行消毒。
消毒水滞留24h后排出。
5.7.3 消毒后,再用饮用水冲洗,打开配水点龙头适当放水,在管网最远配水点取样,经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8 安全施工
5.8.1 管道连接使用热熔工具时,应遵守相关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注意防潮和脏物污染。
使用时应核对电源电压。
5.8.2 操作现场不得有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液体,严禁对给水聚丙烯管材进行明火烘弯。
5.8.3 管道连接前应检查管内有无异物阻塞,施工临时停止时,应将管口封堵。
5.8.4 给水聚丙烯管道不得作为拉攀.吊架等使用。
5.8.5 直埋暗管封蔽后,应在埋放管道的墙或地表面粘贴标志,严禁在该位置进行敲击作业或钉金属钉等尖锐物体。
6.1 检验及验收
6.1.1 竣工验收时,应出具管材、管件厂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
6.1.2 直埋暗敷管道应进行隐蔽验收。
检验管槽是否平整,有无尖角突出,管材、管件的管材系列S(公称压力等级)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隐蔽式安装的管道应进行隐蔽验收。
对于位于吊顶、管井内的管道,应检验支、吊架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支、吊架应牢固不得有松动,补偿管道伸缩的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明设管道安装验收时,应检查支、吊架间距和型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6.1.5 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以下文件:
1. 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管材、管件和质保材料现场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试验记录;
4. 水压试验和通水能力检验记录;
5. 生活饮用水管道冲洗和消毒记录,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验合格证;
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7.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6.2 试压
6.2.1 暗敷管道在隐蔽之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冬季进行此项工作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6.2.2 水压试验资料评判:
1. 施工单位提供的水压试验资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2.. 隐蔽工程的暗管,必须提供原始试压记录和见证人签字;
3. 试压资料不全或不合规定,必须在验收时重新试压;
4. 原始试压资料齐全,并符合验收要求,可作为正式验收文件之一;
5. 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应符合本规程5.6的规定。
6.3 验收
6.3.1 竣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6.3.2 验收时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管道支、吊架安装位置的准确性和牢固性; 保温材料厚度及其做法;
各类阀门及配水五金件启闭灵活性及固定的牢固性;
同时开放的配水点,其额定流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坐标、标高和坡高的正确性;
连接点或接口的整洁、牢固和密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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