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章工商教职员工业务交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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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章工商教职员工业务交接办法
豫章工商教職員工業務交接辦法
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十七次行政會議訂定通過
壹、目的:
為辦理本校各級人員移交作業事項,健全校務行政運作、有效傳承經驗,特訂定本要點。
貳、依據:
依本校實際需要。
參、內容:
一、同仁移交分為組長(含)級以上及經管人員二種:
(一)組長(含)級以上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下(含教師兼行政職務者):
1.印信(指單位章)。
2.人員名冊。
3.移交截至交接日止之會計表報及財物等。
4.未辦或未結之重要案件。
5.當年度工作計劃及截至交接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6.經管之項目。
7.其他經核定須辦理移交之事項。
(二)經管人員(含教師)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造具移交清冊:
1.經辦、保管有價票券、帳表憑證。
2.保管、持有財產、儀器設備、運輸工具、耗材。
3.保管印信戳記(如印鑑證明、鑰鎖等)。
4.保管重要檔案(如人事、財產資料等)。
5.其他經核定須辦理移交之事項。
前款之財產、儀器設備及運輸工具等,應由總務處庶務組負責確實點交。
二、組長級以上係指本校一、二級單位主管及科主任,經管人員係指直接經管某種
財物或某種事務之人員。
三、一級主管交接時由校長派員監交,二級主管交接時由該單位一級主管監交,經
管人員交接時由該單位二級主管監交。
四、移交清單及清冊依附表格填製一式三份並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確定無誤
後簽名蓋章,移交清冊除由移交人,接交人各存一份外,另一份則視移交人職
級而定,移交人如為一級主管則存人事室備查,如為二級主管則存所屬單位一
級主管備查,如為經管人員,則存所屬單位二級主管備查;所有職級之移交清
單則存一份於人事室備查。
五、辦理移交時應於職務交卸十日內辦妥。
六、辦理交接時,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交人會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呈
報主管及校長核定之。
七、逾期不辦理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列為考核事項。
八、同仁有傷病亡故或失蹤、潛逃、未辦妥離(調)職手續等情形時,其直接主管
應於知悉上述情事發生後十日內指定人員代辦移交等相關手續,惟所有責任仍
應由原經辦人負責。
肆、移交作業流程:
一級單位主管移交作業流程
負 責 單 位
作 業 流 程
完成期限或使用表單
人事室
通知辦理移交
↓
監交人
(校長或人事主任)
業務移交
職務卸任十日內
移交清單
移交清冊
↓
人事室
移交清單及移交清冊送人事室備查
二級單位主管移交作業流程
負 責 單 位
作 業 流 程
完成期限或使用表單
人事室
通知辦理移交
↓
監交人
(所屬一級單位主管)
業務移交
職務卸任十日內
移交清單
移交清冊
↓
一級單位主管
人事室
移交清單送人事室備查
移交清冊送一級單位備查
經管人員移交作業流程
負 責 單 位
作 業 流 程
完成期限或使用表單
人事室
通知辦理移交
↓
監交人
(所屬二級單位主管)
業務移交
職務卸任十日內
移交清單
移交清冊
↓
二級單位主管
人事室
移交清單送人事室備查
移交清冊送二級單位備查
肆、附則: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豫章工商(兼)行政工作業務移交清單
單位
職稱
移交日期
交接清冊內容
一、組長(含科主任)級以上人員應移交之事項提要:
□印信(指單位章)。
□人員名冊。
□移交截至交接日止之會計表報及財物等。
□未辦或未結之重要案件。
□當年度工作計劃及截至交接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經管之項目。
□其他經核定須辦理移交之事項。
二、經管人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造具移交清冊:
□經辦、保管有價票券、帳表憑證。
□保管、持有財產、儀器設備、運輸工具、耗材。
□保管印信戳記(如印鑑證明、鑰鎖等)。
□保管重要檔案(如人事、財產資料等)。
□其他經核定須辦理移交之事項。
三、前款之財產、儀器設備及運輸工具等,應由總務處庶務組負責確實點交。
移交人簽章
接交人簽章
庶務組簽章
財產清冊□有□無
會計室簽章
監交人簽章
校長核示
注意事項
一、處室主任移交,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人員監交;組長、科主任移交,由所屬處室主任或其指定人員監交;經管人員移交時,由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監交。
二、移交清單及清冊依附表格填製一式三份並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確定無誤後簽名蓋章,移交清冊除由移交人,接交人各存一份外,另一份則視移交人職級而定,移交人如為一級主管則存人事室備查,如為二級主管則存所屬單位一級主管備查,如為經管人員,則存所屬單位二級主管備查;所有職級之移交清單則存一份於人事室備查。
三、無特殊狀況,移交應親自辦理,未親自辦理者,接交人得不接受。
93.11.23製
1、經管印信、戳記(如印鑑、鑰匙等)清冊
項次
經管印信、戳記
備註
2、承辦業務清冊
項次
承辦業務
備註
三、經管檔案文件清冊
項次
檔案文件
單位
數量
備註
四、未辦或未結之重要案件
項次
未辦或未結之重要案件
應完成日期
目前進度
備註
五、經管有價票劵、帳表憑證等清冊
項次
經管有價票劵、帳表憑證
備註
六、經管財產設備清冊【依庶務組列印清冊移交】
移交人簽章:
接交人簽章:
庶務組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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