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有限空间辨识宣贯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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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有限空间辨识宣贯资料
工业企业有限空间辨识
宣贯资料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9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5月20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二十条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
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
序号
行业
涉及的有限空间
一
通用
各类井(电缆井、污水井、窨井等)、池(污水池、化粪池、沼气池、蓄水池、腌渍池等)、地沟、暗沟、坑道、下水道、地窖、地下室等。
二
冶金
1.工艺炉窑:
均热炉、热风炉、高炉、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退火炉、常化炉、罩式炉、沸腾炉、干燥机、回转窑等;2.槽罐:
燃料罐、氮气球罐、重油罐、汽油罐、碱水罐、鱼雷罐、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等;3.煤气相关设备设施:
发生炉、管道、煤气柜、排水器房、风机房、煤气排送机间、阀门室等;4.地坑:
精炼炉地坑、铸造坑、泵坑等;5.公辅设备设施:
锅炉、锅炉过热器;空分塔、水冷塔;使用六氟化硫的高压电控室;电缆坑(井)、地下液压室、地下油库、焦炉地下室;污水处理池(井)、密闭循环水池、地下排污隧道;给排水等管道;磨机、一二次混合机、环冷风箱;脱硫塔、脱硫浆液箱、脱硫流化底仓、料仓、料斗、除尘器、烟道等。
三
有色
1.工艺炉窑:
铸造炉、保持炉、煅烧炉、铝台包、回转窑、石灰炉、熔盐炉、余热锅炉等;2.槽罐:
压缩空气储罐、真空罐、酸减罐、分解罐、沉降罐、母液罐、稀释罐、精制液体罐、煤气站电捕集罐、车载储槽、电解槽等;原燃料储罐、原料仓;
3.公辅设备设施:
锅炉、除尘器、烟道;蒸汽缓冲器、
四
建材
1.工艺设备:
预热器、分解炉、蒸压釜、篦式冷却机、回转窑、增湿塔、冷却机、烘干机、热风炉、立式磨、球磨机、选粉机、分离器;
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
电捕集罐、煤气发生炉及上部密闭空间、排水器室、煤气排送机间、净化设备等;
3.储库:
储罐(仓)、料仓、煤粉库(地坑、仓)、筒形储存库等;
4.公辅设备设施:
锅炉、管道、收粉器、喷雾干燥塔
等;除尘器、烟道等;电缆沟、电梯井道等;地坑、水塔(水箱)、蓄水池、窨井、下水道、污水处理池(井)。
五
机械
1.工艺设备:
电炉、冲天炉、工频炉、精炼炉、退火炉、加热炉、燃气(电)干燥炉、保护气氛热处理炉等;
2.槽罐:
电镀(氧化)槽、酸碱槽、油槽、电泳槽、浸漆槽,储料仓、贮罐、油罐、液氨罐等;
3.公辅设备设施:
塔(釜),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坑、地下润滑油室、电缆沟、电缆井等;喷漆室、探伤室、铸造坑、除尘器室等,煤气(天然气)转供设备、煤气发生炉等;污水池(井)、下水道、窨井、地下蓄水池等。
六
轻工
1.工艺设备:
玻璃窑炉、隧道窑、马蹄炉、退火炉、
煤气发生炉、碱回收炉、烤炉、烘缸、汽提塔、脱硫塔、干燥塔、蒸煮塔、氧漂塔、漂白塔、卸料塔、喷放仓、料仓、预蒸仓、反应仓、腌制池等;高压均质机、麻石除尘器、干燥机、水力碎浆机、转鼓、蒸球、喷方仓、预浸器、分离器、流浆箱、黑液槽、汽鼓、汽包、澄清器、消化器、粉碎回收容器等;2.槽罐:
原材料罐、贮糖罐、浸出罐、分离罐、浓缩罐、维持罐、糖化罐、层流罐、调浆罐、发酵罐(池)、种子罐、流加糖罐、维持罐、消泡沫剂罐、结晶罐、奶罐、储油罐、浸出罐、蒸发罐、浓缩罐、分离罐、厌氧罐、饱和罐、酒母罐、储酒罐、酸碱罐、过滤罐、搅拌混合罐、脱色桶等,冷水储槽等;3.公辅设备设施:
污水池(沟、槽)、盐液池、水处理池、沼气池(罐)、中和池(桶)、浆池等,原材料仓、恒温库、速冻库(箱)、冷库、蒸发脱水干燥房、地下泵房等,除尘器(沉降室、布袋除尘器等)、烟道等。
七
纺织
1.纺纱工序:
清棉设备、清梳联合机设备的混棉箱体;2.织造工序:
浆纱机、浆染联合机的烘箱部分;3.染整工序:
退煮漂联合机、烧毛机、轧染联合机、热熔染色联合机、碱减量机、液流染色机、气流染色机、经轴染色机、筒子纱染色机、绞纱喷射染色机、绞纱箱式染色机、筒子纱射频烘干机、绞纱烘干机、成衣染色机、散毛染色机、散毛烘干机、罐蒸机等设备的封闭、半封闭烘燥箱、房部位;
4.公辅设备设施:
锅炉、纺织空调系统的送回风道、除尘室、滤尘室以及消防水箱(池)、除尘地沟(道)、化粪池、蓄水池、窨井、电缆沟、电梯井道等。
八
烟草
1.工艺设备:
烘丝筒、润叶(梗)筒、加香(料)筒、滚筒干燥机、浸渍器、流化床、真空回潮机、烟丝膨胀焚烧炉、箱式储丝(叶、梗)柜;2.公辅设备设施:
香精香料配制罐、二氧化碳储罐、空压分气缸、真空罐、蒸汽分汽缸、储油罐等;消防水塔(水箱)、锅炉、省煤器锅炉排烟管道、软水箱、除氧水箱、热力除氧器钠离子交换塔、中央空调风柜(风管)除尘器;地下电缆沟、地下室、管道阀门井;烟道、冷库、电梯井道;下水管道、地下水池、污水处理水池等。
注:
本参考目录未能涵盖的,但经企业辨识、认定为有限空间的,可参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广东省冶金等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技术指导书(试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前言
为降低冶金等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9号)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针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特性、事故危害严重以及安全管理工作上的技术疑点、防护难点等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多次座谈讨论,并广泛征求基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企业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形成本指导书。
指导书旨在为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等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和冶金等行业企业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提供技术指引。
本指导书共分7章和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础管理、作业方案、作业安全、发包监管、应急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技术规定。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础管理…………………………………………(3)
3.1安全生产责任制……………………………(3)
3.2管理制度……………………………………(3)
3.3培训教育……………………………………(3)
3.4管理台账……………………………………(4)
3.5风险管理……………………………………(4)
4作业方案…………………………………………(6)
4.1方案编制要求…………………………………(6)
4.2作业方案审批…………………………………(7)
5作业安全…………………………………………(8)
5.1作业前危险告知………………………………(8)
5.2作业管控措施…………………………………(8)
6发包监管…………………………………………(12)
7应急管理…………………………………………(13)
7.1应急准备………………………………………(13)
7.2应急预案及演练………………………………(13)
7.3应急救援………………………………………(13)
1总则
1.0.1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要求,推动冶金等行业企业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2本指导书供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等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以及冶金等行业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技术参考。
1.0.3冶金等行业有限空间作业除应参考执行本指导书外,应严格执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与定义
2.1有限空间
有限空间也叫受限空间、密闭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2有限空间作业
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作业活动包括施工、维修、保养、清理等。
2.3冶金等行业有限空间分类
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七个行业进行分类,涵盖七个行业的有限空间及通用有限空间。
2.4有限空间急救现场“三先三后”原则
对窒息或心跳呼吸骤停的伤员,先进行人工呼吸或心脏复苏后再搬运;对出血伤员,先止血、后搬运;对骨折的伤员,先固定、再搬运。
2.5冶金等行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见附件)
3基础管理
3.1安全生产责任制
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须全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业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应急救援人员、作业方案审批人员、有关部门安全负责人等安全生产职责。
3.2管理制度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须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管理制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人员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如:
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密闭狭窄/狭长空间作业等),安全防护、检测设备设施及应急装备(设施)管理制度、安全投入管理制度等。
3.3培训教育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工作流程、具有风险辨识能力、知道自救和互救知识。
企业必须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教育。
培训内容应包括: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作业前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状况、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及自救和互救知识等。
从事风险较高的专项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应经过考试,方准上岗。
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培训(或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
作业任务、作业方法、作业流程、作业方案(含规定使用的工具、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救援计划;作业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风险程度判定;基本的急救、互救知识,事故防范措施等。
3.4管理台账
冶金等行业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台账应包括: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记录、作业方案的审批记录、人员培训记录、检测记录、发包方监管记录、应急演练记录及事故管理档案。
3.5风险管理
冶金等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必须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所处位置,采取适宜的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风险分析(检查表、LEC法等),判定作业风险是否可能导致的缺氧窒息或富氧、硫化氢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危化品(及苯)中毒、爆燃、其他危害(触电、机械伤害、中暑、淹溺、掩埋、灼烫)等。
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作业前应当对作业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安全措施,并纳入有限空间作业工作方案。
4作业方案
4.1方案编制要求
作业前应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工作要求、工艺流程、作业环境以及所使用的设备设施等人、机、料、法、环等多方因素,分析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根据相关的法规要求,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或导致缺氧窒息或富氧、硫化氢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其他危化品(及苯)中毒、爆燃、其他危害(触电、机械伤害、中暑、淹溺、掩埋、灼烫)等事故类别;以及有毒有害环境(毒气、富氧、缺氧、火灾、爆炸或其他)、被吞噬或伤害的危险(干/湿物料致使进入者受困、机械伤害)、内部结构危害(倾斜走道、脚/手羁绊、陷阱、预留孔洞、坍塌、物体打击、其他危害)、其他危险(电气、噪声、振动、运动物件、过冷/热、通讯不畅、其他危害)等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
根据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及事故风险,确定作业人员和作业工艺(方法)及流程(顺序);规定具体的消除、控制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监管要求,作业过程应使用的监测设备设施以及检测要求,作业人员应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佩戴要求;规定该项作业的项目安全责任人、安全监护人、应急救援人员及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明确该项作业的应急响应措施、人员自救和互救要求。
明确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记录要求。
4.2作业方案审批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由具有安全技术审核能力的安全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批准后,办理工作票/证与操作票/证,方能实施作业,具体作业由持有操作票/证的人员负责。
5作业安全
5.1作业前危险告知
作业前应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应采取的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5.2作业管控措施
作业前先对有限空间采取通风措施,对氧气、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气体、可爆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进行检测及二次检测,其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应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作业前对出入口进行检查,保持出入口畅通,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设备、工具和通讯器材等进行使用前的检查(检测)。
作业前应采取关闭阀门、加装盲板、封堵、导流等隔离措施,阻断有毒有害气体、蒸气、水、尘埃或泥沙等威胁作业安全的物质涌入有限空间的通路;应断开或盲板隔离与其相连的附属管道;封闭作业区域并摆放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作业过程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对有限空间作业面气体浓度进行连续监测。
当通风设备停机、有限空间内含氧浓度低于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限制时,须立即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报、撤离作业现场。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的,再次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再次进行通风、检测,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进入。
检测人员初次进入危险环境检测时,应配备隔离式呼吸防护设备;作业环境存在爆炸危险的应使用防爆型通风设备、移动式机械通风设备;禁止使用纯氧通风、固定机械通风、作业者站在上风侧作业等。
作业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对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作业场所内可能存在机械碾压、钩挂、卷入、撞击及其他机械伤害的,作业人员的头部上方、周边范围内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如防护顶板、护栏、轴端防护罩及其他相关防护等)。
作业场所存在灼烫、高温等危害的,必须在对作业场所进行冷却后,检测作业空间内的温度达到工作标准,方能进入作业。
可能发生淹溺、坍塌、掩埋的作业场所,应穿戴救生衣,采取防坍塌的支顶措施。
作业场所为井道施工时,在高处作业处应设置防护网、短暂休息的临时平台、攀爬固定把手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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