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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欣旺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法律法规
第一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始于70年代初,1979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后又相继颁布了各项专门法。
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一、环境法体系
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环自然资源。
”
2、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该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3、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物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专门调整的立法。
它以宪法和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基本法的具体化。
单行法名目多,内容广,可归纳为:
(1)土地利用规划法:
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国土整治、农业区划和村镇规划等方面,目前已颁布了《城市规划法》。
(2)污染防治法:
环境污染是环境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部分,一般来说,在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法是从污染控制法发展而来的。
在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污染防治法占的比重最大。
我国已颁布的污染防治法有: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
(3)环境资源法:
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以保证人类的生命维持系统,保存物种遗传的多样性,保证生物资源的水续利用,目前我国已颁布《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等环境资源法。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我国还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30多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此外,各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5、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各地方人民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6、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级别成部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
7、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其他部门法也包含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如《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一些经济法规。
其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消防法》、《文件保护法》、《卫生防疫法》也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
8、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签定的国际公约,是中国承担全球环境保护义务的承诺。
第二节环境法律制度
环境法律制度是指由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
它是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是环境法规范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
目前的环境法律制定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废物综合利用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等。
目前正在建立和发展的环境法律制度有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限期淘汰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等。
还有一些环境管理制度,虽然在环境管理实践中已经成功地推行,但并未真正地法律化,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质量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等。
这些制度目前只能称为环境行政管理制度,而不宜称为环境法律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概念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则,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条例》专门指出,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制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造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4、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5、环境影响评价的报仳和分级审批
(1)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影响调查表;
(2)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应在开工前报批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其中,需办营业执照的,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3)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由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三同时制度
1、概念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它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我国所独创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同时也是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一条重要途径。
2、适用范围
“三同时”制度开始只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后来其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
(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
(4)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3、“三同时”制度在不同建设阶段的要求
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此来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并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已被批准。
三、征收排污费制度
1、概念
征收排污费制度,又叫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2、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单位,只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向水体排污的单位,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也要缴纳排污费。
3、征收排污费的范围
征收排污费的范围,是指对排放的哪些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和《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5大类。
但是,对于蒸汽机车和其它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废气,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或处置的设施、场所内贮存、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不征收排污费。
4、征收排污费的标准
排污费应按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征收。
5、收费的计算方法
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以上污染物的,只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收费。
四、限期治理制度
1、概念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2、限期治理的对象
目前法律规定的限期治理对象主要有两类:
(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对这一类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并不是超标排污就限期治理,而是造成了严重污染才限期治理。
3、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并不是符合限期治理条件的所有污染源都要限期治理,而是要根据一个地方的社会经济情况来决定是否限期治理和什么时候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在有关的人民政府。
4、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
限期治理的目标,就是限期治理要达到的结果。
限期治理的期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治理能力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5、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后果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还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五、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1、概念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
2、申报登记的适用对象
排污申报登记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这里的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和其它有害环境的物质。
但是,排放生活废水、废气和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噪声的,不需要申报登记。
排放放射性废物的,有着特殊申报登记要求。
3、申报登记的内容
申报登记的内容,因排放污染物的不同而异。
但通常要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使用的主要原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去向、方式、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污染防治的设施等。
六、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许可证,从其作用看,可分为三大类。
一是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
如排污许可证。
二是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
如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是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
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从表现形式扑克,有的叫许可证,有的称为许可证明书、批准证书、注册证书、批件等。
第三节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在环保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以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应负怕责任和权力。
2、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环保法中,把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几项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以及近年正在逐步推广实施的部分制度放到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这些制度主要有:
1、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
2、“三同时”制度
3、征收排污费制度
4、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5、限期治理的制度
3、保护农业环境的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脊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共有6章50条,分别对大气污染的基本原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牵头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共有7章62条,分别对水污染防治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措施、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它是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牵头的法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该法共有8章64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该法由6章77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等。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共有8章47条,它是我国污染防治方面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法律,更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
主要规定简单概括了适用范围、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八、《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该法对实现“九五”环保目标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责任制、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坚决控制新污染、加快治理老污染、禁止转嫁废物污染、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关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第四节环境保护标准
一、环境保护标准
1、概念
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的总称,简称“环保标准”。
亦称环境标准。
我国已经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有关实施环境标准的条款。
二、环境标准体系
1、环境标准体系的构成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环保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环保标准样品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只有国家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的,在特定行政区内适用。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
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环保方法标准、环保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保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
2、六方面环境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环境质量标准依照环境要素可划分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以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
(2)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要求而对污染源产生排入环境的污染物质或有害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从污染物的形态,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划分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噪声控制标准等。
(3)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境标准中具有指导意义的有关词汇、术语、图式、原则、导则、量纲单位所做的统一技术规定。
(4)环保方法标准
环保方法标准是指对环境保护领域内以采样、分析、测定、试验、统计等方法为对象所制订的统一技术规定。
目前环保方法标准中,制定的主要是分析方法和测定方法标准。
(5)环保标准样品标准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用来标定仪器验证测定方法、进行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标准材料或物质称为环保标准样品。
第五节主要环境标准介绍
主要环境标准经过调整,目前已经形成较完善的大气环境标准体系和水环境标准体系两大类。
一、大气环境标准体系
国家大气环境标准主要分为: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1个)、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15个)。
二、水环境标准体系
1、水环境质量标准(6个);
2、污染物排放标准(15个);
三、其他主要标准
部分其他主要标准如:
(1)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2)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3)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4)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5)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6)GB15618—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四、主要环境标准简介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A.功能区分类:
三级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B.标准分级:
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C.浓度限值
表1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浓度单位
二氧化硫
SO2
年平均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20.05
0.15
0.060.15
0.50
0.100.25
0.70
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
日平均
0.08
0.12
0.20
0.30
0.30
0.50
可吸入颗粒物PM10
年平均
日平均
0.04
0.05
0.10
0.15
0.15
0.25
氮氧化物
NOx
年平均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50.10
0.15
0.050.10
0.15
0.100.15
0.30
mg/m3
(标准状态)
二氧化氮
NO2
年平均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40.08
0.12
0.040.08
0.12
0.080.12
0.24
一氧化碳
CO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4.00
10.00
4.00
10.00
6.00
20.00
臭氧
O3
1小时平均
0.12
0.16
0.20
铅Pb
季平均
年平均
1.50
1.00
苯并[a]芘
B[a]P
日平均
0.01
μg/m3
(标准状态)
氟化物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7①
20①
F
月平均
植物生长季平均
1.8②
1.2②
3.0③
2.0③
μg/(dm2·d)
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1)水域功能分类:
本标准依据地面水水域适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2).标准值
2.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2.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2.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
mg/L
序号
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标准值
项目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值(无量纲)
6~9
3
溶解氧
≥
饱和率90%(或7.5)
6
5
3
2
4
高锰酸盐指数
≤
2
4
6
10
15
5
化学需氧量(COD)
≤
15
15
20
30
40
6
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
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硫酸盐(以S0计)
250
2
氯化物(以C1计)
250
3
硝酸盐(以N计)
10
4
铁
0.3
5
锰
0.1
表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
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三氯甲烷
0.06
2
四氯化碳
0.002
3
三溴甲烷
0.1
4
二氯甲烷
0.02
5
1.2—二氯乙烷
0.03
6
环氧氯丙烷
0.02
7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标准中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本标准设置下列三类指标:
①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②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③以无组织排放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2)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3)其他规定:
①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米以上;
②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③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
④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行业总量控制标准。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87-96)
(1)污水分级:
该标准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把向地面水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分为三级:
①排向重点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②排向一般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③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污染物分类:
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性质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
含有此类有害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定额。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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