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工作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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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工作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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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工作标准
“一通三防”工作标准
(一)、通风系统方面
1、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符合规定,运行可靠;通风参数合理优化。
(1)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备用,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2)改变通风机运行参数(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以及调整电机,改变调频参数)时,必须制定矿井风量调整和分配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井下各个用风地点配风合理,风量风速符合要求
(1)、必须按集团公司修订的《矿井风量计算办法》配风,选用参数合理、有据;
(2)、每月都要编制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分配计划,并按计划配风;实测风量与计划风量误差不应超过10%;
(3)、采掘工作面、煤与半煤巷和皮带运输机巷的风速(最高、最低)符合《规程规定》。
3、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回风系统严禁交叉通风
(1)、每个采区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准行人也不能作业,确须作业(如巷道维修)是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在检修班进行,并严格限定作业时间与人数;
(2)、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采用将采区的进风巷(回风巷)分为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交叉通风方式。
4、矿井主要通风巷道,要确保足够的有效断面;回风巷道失修率不超过规定。
(1)、矿进主要进风大巷、采掘面入风巷道的有效断面,不得低于设计的80%:
(2)、矿井的回风巷失修率不得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3%,否则必须制定维修计划,并认真实施;
5、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的阻力测定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1)、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
(2)、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的阻力测定;
(3)、要对新投产的采区进行一次通风的阻力测定;
(4)、新安装主要通风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工作,绘制通风机性能曲线;以后每5年至少行一次性能测定工作。
(5)、目前运行的主要通风机,其工况点在合理区域内。
6、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完善齐全;定期检查反风设施和按规定组织反风演习。
(1)、矿井反风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所有操作开关应集中安设,动作灵敏可靠,便于值班司机一人独立操作;
每个主要通风机房内,应挂设反风设施布置图和反风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要详细规定反风方法、操作顺序及注意事项;
在10min内必须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主要通风机反风时供风的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2)、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反风设施检查工作应由机电、通风、安监和救护等部门共同实施;检查项目包括:
主要通风机和启动电器设备,进风井口楼、反风道,所有地面闸门和风门,电控设备绞车和钢丝绳、防暴门、反风设备的防冻设施以及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道之间的正反向风门等;
(3)、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反风时,应分别进行多台主要通风机同时反风和单台主要通风机各自反风演习,以分别观察其反风效果:
7、矿井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安排采掘计划时,必须按通风能力为依据,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
(2)、安排年、季、月生产计划时、必须按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为依据,不得超过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3)、采掘工作面的计划产量和实际产量,都不得超过工作面的通风能力;
(4)、工作面通风能力核定时选用的参数合理、有据,并经集团公司认可。
8、矿井通风系统技术改造、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等,都必须履行程序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矿井通风系统技术改造必须履行申请立项,资质部门编制可行性报告、安全专篇和实施“三同时”等程序。
(2)、改变全矿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编制专门设计、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改变一翼、一个水平、一个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及局部通风机调整时由矿通风部门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巷道贯通前要由施工单位制定贯通措施,通风部门制定改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改变通风系统或局部调风时,都必须严格按措施实施;且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合理,风量、风速符合规定。
9、采区(面)布局合理,限制工作面共同作业人数,以免发生事故时造成群死群伤。
(1)、同一采区同一煤层不得布置多个采掘工作面(3个采面或5个掘进面或2采3掘或3采2掘)同时作业;
(2)、必须制定限制采掘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的规定和实施办法;
(3)、采掘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符合定员标准,采煤工作面尽量不要超过29人;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不要超过9人。
10、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要求。
(1)、局部通风机不得发生循环风;
(2)、按局部通风机计算风量时,必须加上安设局部通风机巷道最低风速的供风量(9S或15S);
(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4)、严禁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工作面或三台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5)、煤与半煤岩或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时,采用压入式供风。
11、风筒质量与接设、维护符合要求:
(1)、必须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2)、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风筒接口严密、无破口,反接头,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拐弯设弯头,变径设过度节;
(4)、风筒要逐节编号;
(5)、在全风压回风口上侧的第一节风筒上设置卸压三同通,以便排瓦斯;
(6)、在瓦斯较大的煤掘面,风筒每隔50~200米设一个“三通”且有不少于50~200米的备用风筒(存放在局部通风机附近,摆放整齐)以便在中间段需要更换风筒或其它原因需要断开时利用备用风筒将两个“三通”之间连通,维持工作面正常通风。
12、局部通风机要由专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
(1)、对局部通风机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随身携带局部通风机开停记录手册,现场交接:
(2)、不得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严禁无计划停风;
(3)、计划停风,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又矿总工程师批准;有冲击低压危险的工作面停风期间,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积聚与避免引起瓦斯事故的安全措施。
13、局部通风机附近要设置管理牌扳和检查牌扳。
(1)、管理牌扳内容包括:
安设地点、局部通风机规格、额定和实际风量、安装时间、风筒规格、数量与长度、负责人等;
(2)、检查牌扳内容包括:
地点、班次、瓦斯浓度、2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时间、检查人等;
14、煤与半煤岩掘工作面,实现“双风机,双专电源”。
双风机都必须保持完好,随时可以开启,并能自动切换;
15、矿井通风仪器仪表满足要求,能正常使用。
(1)、矿井要有满足本矿使用测风、测尘、测压、测阻力等仪表,并有一定的备用数量;
(2)、所有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定期效验保持其灵敏、准确,误差不超过说明书的规定;
(3)、所有仪器仪表应进行登记和专人看管,并建有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二)、严格瓦斯管理
1、建立完善的瓦斯管理制度。
(1)、瓦斯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健全专业机构,配足瓦斯检查人员,定期培训和不断提高专业人员技术素质的规定;
建立各级领导和检查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工)区域分工巡回检查瓦斯及汇报制度;
建立矿长、总工程师每天审阅瓦斯日报规定;
建立盲巷、旧区和密闭启封等有关瓦斯管理制度;
健全放炮过程中瓦斯管理制度;
健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有关的瓦斯管理制度;
健全矿井瓦斯监测装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健全矿井瓦斯抽放、利用及管理制度;
健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规定;
(2)、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以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2、配足、用好瓦斯检测仪器,并按规定检验,保持其灵敏可靠。
(1)、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瓦斯检测仪器,要有不少于20%的备用数量;
(2)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定义,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或光学瓦斯检测仪;
(3)矿长、总工程师、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4)采掘工作面上隅角、煤于半煤岩巷工作面迎头及所有有瓦斯涌出的固定作业地点,都要悬挂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5)瓦斯检测仪,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校验,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6)严禁携带失灵、不准或未经检验的瓦斯检测仪下静。
3、严格控制风流瓦斯浓度,消灭瓦斯积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1)进行任何地点瓦斯浓度都不准超过规定;
(2)消灭局部瓦斯积聚,严禁在瓦斯超限、积聚区域内作业。
4、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采煤工作面、煤与半煤岩巷及有突出危险的岩掘工作面,都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
(2)每月根据生产作业计划,由通风部门编制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计划。
(3)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检查地点和次数符合规定,生产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检查。
(4)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检查手册、检查地点的瓦斯牌板、地面调度台帐(或瓦斯班报)三者所填写的检查内容、数值必须齐全、一致;
“三对口”的主要内容包括:
检查地点、瓦斯浓度、空气温度、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时间和检查人等。
必须做到检查一次立即填写一次,并及时向通风部门(或矿井)调度室汇报一次,不准三次检查的结果一起填写、一起汇报,否则,视为假检、漏检。
5、瓦斯检查员要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杜绝空、漏、假检。
(1)交接班的地点要有标志,要有交接班牌板,内容包括:
地点、交班人、接班人、接班时间。
(2)交接班时,交班人要交清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情况;
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防火、防突、局部通风以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撤除;
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交清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指示的落实情况和还需要请示的问题;
其它应交接的工作内容。
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都必须在交接手册上签字,做到有据可查。
(3)杜绝空、漏、假检现象;一是瓦检工没有上岗,空班、迟到或早退;二是没有按分工区域和规定次数进行巡回检查,未能及时发现瓦斯隐患;三是根本没有进行实地检查而填写假记录、汇报假情况,弄虚作假。
6、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井下所有煤掘工作面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检员要在“一炮三检”记录上签字。
(2)放炮员、瓦检员、采区班组长要熟练掌握“三人联锁”放炮的内容和执行程序并严格执行。
7、严格执行瓦斯排放的有关规定。
(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但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内容与要求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3)排放瓦斯时,必须使用卸压三通,控制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
(4)建立瓦斯排放记录,不需要制定措施的也要有排放记录。
(5)杜绝排放瓦斯“一风吹”和不按措置排放的违规行为。
8、严格对临时停工和临时停风地点的瓦斯管理。
(1)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2)停工区域内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定而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3)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4)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和采取排放瓦斯措施;只有在停风区域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9、要采取防止大气压力变化影响瓦斯涌出引发瓦斯事故的措施。
(1)要有对大气压力变化的观测手段和方法。
(2)制定由于大气压力变化影响瓦斯涌出引发瓦斯隐患或事故的防范措施,并根据季节变化,本地区气压变化特点及时补充与修正。
(3)建立因气压变化引起瓦斯超限的记录,并定期分析和总结规律。
10、要有防止采空区有害气体集中涌出的安全措施,防止采空区大面积悬顶。
11、严格盲巷管理
(1)井下任何地点和时间,都不得存在盲巷(长度超过6m的不通风的巷道)。
(2)停工、停风的煤掘巷道(盲巷)必须进行永久性封闭,构筑的密闭不仅严密且必须具有隔爆作用(在密闭以里设置10m以上的砂、石、土隔爆带,与巷道顶板接触密实)。
(3)盲巷密闭必须按永久设施管理,设置牌板和定期进行检查、观测。
(三)、综合防灭火
1、建立完善防灭火供水系统,注浆、注氮等防灭火系统。
(1)供水系统的水压不低于39.2Kpa(4kg/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所有井口、井底车场附近主要硐室内、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主要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倾斜巷道每隔100m处、皮带运输巷和煤层巷道每隔50m处都必须设置三通阀门,回采工作面入回风顺槽每隔50m还应出一个能对接¢50水龙带、¢25丝头、¢25快速接头的综合消火水头。
(2)各种防灭火管路系统保持完好和能正常使用,应用过程中不跑水、跑浆(砂、泥),不漏氮气、不堵管子。
2、严格地面井口及附近的防火管理
(1)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影响运输和行人。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防火门、防火门套,有关地点配备灭火材料。
(1)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2)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地点,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3)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必须按规定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
(4)生产采煤工作面入、回风顺槽的合适位置,必须设置防火砖口,并备有足够的封闭材料。
(5)以上防灭火设施和配备的材料、工具等,每月检查一次,做好记录。
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备有灭火器材。
灭火器材、数量、规格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
5、建立井下生火(电焊、气焊、喷灯焊接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每一次施焊都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施焊安全措施必须有机电、通风、安监等部门审查,主管通风领导审查,再经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2)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点多次使用一个措施;
(3)井下所有回风巷道、煤层巷道内均不准施焊,煤层巷道(包括工作面的进风巷)严禁施焊。
(4)生火作业时,必须选派瓦斯检查员、在现场进行自始至终的检查与监督。
施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瓦检员或专职监管人员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根数。
6、确定煤炭自然发火标志气体指标,并在运用中不断修正。
(1)确定实际的煤炭自然发火标志气体指标,并且有科学依据;
(2)多功能气象色谱仪能正常工作和适应要求;
(3)要不断完善和修正标志气体指标,以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率。
7、认真开展预测预报工作。
(1)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2)建立观测网站(点),对容易发火的下列地点:
巷道高冒顶、工作面上隅角、采面空区、旧巷道旧采区的防火墙(密闭)内、采取“边插”措施时采空区抽放瓦斯内等,必须做到天天观测、采气分析;观测分析内容为:
CO、CO2、CH4、C2H4、O2、C2H2等气体成分,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密闭内外压差和煤炭自燃征兆;
(3)及时整理和分析观测的结果,对易发火及构成隐患的地点要绘制变化曲线,按照本矿自然发火标志气体指标,做到早期预报。
8、采取防止自然发火的综合措施。
(1)采区设计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2)积极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包括:
预防性灌浆或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通风。
9、及时处理发火隐患;建立发火事故原因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
(1)煤柱、火成岩侵入的破碎带、断层构造等容易发火的地点和部位,必须编制专项防火措施
(2)凡发现高温(35度以上)、煤油味和CO、CO2等标志性气体上升、出现C2H4等发火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要挂牌和专人管理。
(3)采面结束后,在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45天)。
必须进行永久性封闭。
(4)建立发火事故原因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
10、井下必须杜绝可能引发矿井火灾或导致燃爆事故的各种火源。
(1)严禁携带明火入井。
(2)无MA标志的设备不准入井,机电设备防爆率达到100%。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严禁用灯泡取暖。
(4)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
(5)采面后方严禁放炮;
(6)严格执行“七不装、八不放”的放炮管理制度;
(7)安装、搬运金属设备过程中,要采取防止产生撞击、摩擦火花的安全措施;
(8)入井人员不准穿化纤衣服;
(9)不准用非铜质锤顶的锤具,敲打金属器材、设备。
(四)、安全监测方面
1、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保持连续、正常、有效的运行。
监测系统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不得与调度电话线或动力电缆共用。
中心站要配备2台主机,1台工作,1台备用;
地面监测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系统必须具备故障闭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防雷电、备用电源、中心站遥控断电和复电、异地断电、自检、报表和曲线打印等《规程》规定的功能。
所有传感器的监测数据通讯到地面中心站。
每天打印瓦斯日报表并报矿长及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2、安全监控系统保证实现局域联网正常。
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通风区长、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设有终端,矿井主要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情况传输到省局调度室。
3、建立对矿井监控系统定期检查与维护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井上监测室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与维护,设备发生故障及时处理,故障期间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
井下按区域每天要有专人到现场巡视瓦斯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在8h内妥善处理。
4、监测装置运行必须准确、可靠,定期检查、调试、校正,其误差不超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教1次,每7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1次。
5、监控传感器安设规定
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被串工作面的进风侧、回风流中机电峒室的进风侧、高瓦斯矿井进风巷的主要运输巷采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侧等地点,必须装置瓦斯传感器。
瓦斯泵站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抽放泵的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利用时还必须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瓦斯传感器;
每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矿井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抽放泵站的吸入管应设置流量、温度、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上述传感器,生产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监控系统还必须装有主要设备开停和馈电传感器、主要隔绝风门开关传感器等。
6、瓦斯传感器的功能符合规定。
检查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及复电点符合规定;
断电情况必须通讯到地面中心站。
7、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布置图。
8、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内业资料管理。
建立监控设备管理台帐、鼓掌登记与维修记录、井下巡检记录、系统运行日志、瓦斯超限断电记录等资料。
系统运行数据、报表保存一年以上。
9、监控系统主要设备的备用量不得少于20%。
包括监控系统、各种传感器、瓦斯断电仪、风电闭锁装置等设备。
10、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机构,配有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测电工等,持证上岗。
(五)、煤尘防治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管路系统
⑴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两侧顺槽、掘进巷道、煤仓溜煤眼的放煤口处、卸载点等都必须设置防尘供水管路。
⑵防尘管路按规定要求设置支管和阀门,胶带斜井和胶带运输平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⑶储水池的储水量不得少于一昼夜的最大耗水量。
⑷供水管路系统必须保证矿井最远用水地点有足够的压力(1.0MP)和流量。
2、按规定安设喷雾降尘装置
⑴井下所有运煤的转载点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进风斜井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喷雾装置;其中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大于30m,掘进工作面距工作面不大于50m。
⑵设在巷道中净化风流的喷雾装置(水幕)必须封闭全断面并雾化效果好。
3、定期清洗巷道积尘
⑴建立积尘清洗制度;对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沉积煤尘,必须定期清洗,做到有尘必洗
⑵井下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积尘。
4、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并定期检查。
⑴矿井两翼、相邻采区、相临煤层、相临采煤工作面、煤层掘进巷道与其相连通的巷道、煤仓与与其相连通的巷道必须安设隔爆设施。
⑵隔爆水棚按照巷道断面积计算其水量,不得少于:
主隔爆棚不少于400升/平方米,辅助隔爆棚不少于200升/平方米;其水槽要求:
主隔爆棚水槽不大于40升,容量小于40升的水槽只能作为辅助隔爆棚。
辅助隔爆棚不少于200升/平方米;
⑶按规定每周对隔爆设施进行检查并填写记录。
5、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完善的综合防尘措施
⑴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放炮喷雾、放炮使用水炮泥、装煤洒水、净化风流、隔爆水棚、个体防护用具等综合防尘措施。
⑵各项措施和设施,均能坚持正常使用。
6、采煤工作面,除采取煤体注水治本防尘措施以外,还要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
⑴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放炮前后洒水、放炮使用水炮泥、运输转载点喷雾洒水、工作面进回风巷冲洗巷帮、风流净化、隔爆棚和个体防护用具。
⑵各项措施和设施均能坚持正常使用。
7、按规定建立测尘队伍并积极开展测尘工作
⑴建立完善的专职测尘队伍,测尘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⑵测尘机构必须建立测尘技术档案,整理和分析粉尘浓度升降的原因。
⑶按规定对井上下各地点和每道工序进行煤尘测定包括呼吸性粉尘。
8、有完善的综合防尘标准和相关技术资料。
矿井每年必须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通风设施方面
1、永久通风设施(风门、密闭、风窗)的构筑,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⑴墙体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墙体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周边掏槽,要见硬帮硬顶,要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小于0.1m的裙边。
⑵设施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⑶密闭内设有反水池,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必须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闭严密,密闭前设栅栏、揭示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板,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⑷瓦斯抽放密闭和防火密闭必须起隔爆作用,除按质量标准构筑外,还必须在密闭以里设置5-10m隔爆带(可用河沙和粘土)
⑸风门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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