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听课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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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听课笔记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听课笔记
第一部分税基类政策
1、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2013年11号公告
注意:
政策衔接
2、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
是指兼具股权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核心是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债权投资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按公告执行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
1)约定收益
2)约定偿还或赎回
3)五实质控制—无净资产所有权
4)无实质控制—无选举被选举权
5)无实质控制—不参与经营活动
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34号文为依据
1、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
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
2、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
双方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1)实际赎回价高于投资成本的
(2)实际赎回价低于投资成本的
以前年度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处理如何衔接:
《公告》生效后,以前年度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事项,不论是按照股息收入、还是按照利息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均不再调整。
没有处理的,按照《公告》规定处理。
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3、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规定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4、企业维简费支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7号文
维简费(又称更新改造资金):
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是维持木材建材及煤矿企业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
会计规定:
计提。
公告规定:
实际发生的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5、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13】65号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部分减免税政策
1、芦山地震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
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2、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2013年9月国家出台的新四条)
时间:
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2014年
范围:
原一区十园: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昌平、通州、大兴、亦庄;现一区十六园:
增加顺义、怀柔、密云、平谷、房山、门头沟、延庆、并将大兴和亦庄合并为一园
条件:
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1)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归集内容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财税【2013】13号文
研发项目鉴定
企业享受13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税收政策的,在备案时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备案时按照财税〔2013〕13号文件和京财税〔2013〕610号办理
增加5险一金
管理:
各项支出,分开核算,专账管理
国税函【2009】3号文合理支出的扣除内容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3】14号文
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归集范围参照财建【2006】317号文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该政策的主体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对象是未上市的国家级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额过2亿元)。
财税【2013】71号文、京财税【2013年】2295号文规定:
政策要点:
将优惠政策的主体由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扩大到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范围:
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
2013年-2015年
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税【2008】159号文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技术转让—国家税务总局【2013】62号公告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第三部分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及时办减免备案手续2014年5月31日前
事先备案
事后备案
二、及时申报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除清单申报以外的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8号
三、准确调整税会差异
1、什么能扣?
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确定性、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
——以上6个原则都具备的才能税前扣除
举例:
确定性,每一次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资产损失
特殊情况——搬迁、研发费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乐意税前扣除,其他的都不可税前扣除。
2、扣除时间: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举例:
销售收入要和销售成本配比
劳务费和劳务成本内部配比
3、扣除凭证:
什么情况下不必须凭发票
什么情况下不可使用除发票以外的凭证
举例:
2009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属于营业税、增值税征税项目的发票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里,各类合同内容、合同、协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法里的规定的。
纳税调整:
1、会计核算与税法不一致的按税法规定调整
2、会计核算已确认支出,未超过税法扣除范围标准的不调整
3、当年发生费用,汇算清缴前取得凭证,不调整;汇算清缴后取得,需调整。
税法未规定的,按会计的......
四、正确进行总分支机构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57号公告内容】
五、准确计算待弥补亏损
结构数额准确,要逐年弥补,不能跳年
六、按时完成汇缴申报
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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