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分行授信业务转授权职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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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分行授信业务转授权职权
根据总行对ⅩⅩ分行下达的《信用风险管理授权书》(恒银授字[2014]第01003号),现授予ⅩⅩ分行行长在ⅩⅩ分行及辖内行使如下职权:
第一部分:
大中型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授权
本授权适用于大中型法人客户或集团授信业务(包括存量授信、新增授信,也包括授信额度追加、授信方案调整等)。
纯贸易融资授信业务也适用于本办法。
一、权限
(一)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认定
负责企业法人客户(包括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的认定,对以下三种情况的评级认定需要上报总行认定:
1、评级结果中非财务因素与财务因素原始得分差额高于25分(含)的业务;
2、需要上调评级结果的客户;
3、“待评级”客户。
(二)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核定
负责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的核定,并按照授权在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内审批授信额度,不得超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审批。
(三)授信业务审批
1.低风险授信业务
可以审批符合我行低风险担保条件的授信业务,可审批低风险授信业务的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含)。
低风险担保条件是指符合《ⅩⅩ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担保条件。
对单户超过6亿元,或单笔(具体指单个合同)超过1亿元的低风险表外授信业务上报总行审批。
2.委托贷款业务
可以审批有合法资金来源且用途合规的委托贷款业务,不受金额和时间限制。
3.敞口授信业务
(1)可以审批有足额房地产抵押、动产质押的敞口授信业务(仅限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分别执行不同的审批权限(见附1-1),并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①房地产抵押类业务必须是有足额房地产抵押的业务。
足额房地产抵押是指:
授信敞口金额不得超过抵押住宅、抵押网点房、商用写字楼、酒店评估值的65%、抵押工业厂房(含办公楼)评估值的50%、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值的50%。
其中,对抵押时闲置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的商品房,应按照本授权规定抵押率标准的85%执行;闲置1年以上3年(含)以下,应按照本授权规定抵押率标准的70%执行;无权审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抵押。
本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必须是经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其中,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出让价作为其评估值。
②分行无权审批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含有建筑物)的房地产抵押;无权审批剩余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少于15年的房地产抵押;无权审批在建工程抵押;无权审批被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③以房地产公司自有的国有出让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的,新增授信一律报总行审批。
本通知所述房地产公司,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范围和资质、房地产开发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50%(含)以上的法人客户,其中,对当年报表数据不到6月份的,其营业收入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准;对当年报表数据达到或超过6月份的,以当年营业收入为准。
④可以审批地市级及以上的直属交通和新闻传媒单位以房地产抵押的授信业务,对于其他事业法人申请的抵押类授信业务需上报总行审批。
(2)可以审批保证类授信业务,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授信客户根据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分别执行不同的审批权限(见附1-1),并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①保证人的可担保额度(包括存量)=保证人的即期有效净资产-已担保余额(包含对母公司、子公司、其他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50%+为借款人在本行业务担保未结清金额*50%。
保证人的可担保额度原则上应高于拟授信额度,若存在可能产生赔偿的诉讼形成的或有负债,应合理确定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并冲减可担保额度。
②保证类授信业务的保证人可以为企业法人,也可以为事业法人。
以事业法人作为授信申请人或保证人的业务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③保证类授信业务中,累计审批限额不得超过按照借款人和保证人信用等级在审批限额表中确定的授信限额,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时,保证人信用等级认定由分行确定保证能力较强的一个为准:
一次授信申请中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含无法评级客户及自然人)的;
权限内保证类授信业务经审批授信后,借款人在授信期限内以其他保证人担保申请追加授信的。
④无权审批以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授信项目,不论新增还是续做项目一律报总行审批。
⑤无权审批以船运行业、钢贸行业、船舶制造、钢铁制造、光伏行业五大类行业客户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授信业务(包括新增业务以及续做业务,低风险业务除外),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其中钢铁制造行业是指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包括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五个细分子行业;钢贸行业指以钢材贸易为主(销售收入占比50%或以上,下同)的企业;光伏行业主要指以多晶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光伏设备生产为主的企业;船运行业主要指国际海运为主的企业;船舶制造指以船舶制造为主的企业。
(3)对同一客户申请授信时提供多种担保方式的业务,包括:
一次授信申请中既有抵质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授信业务,或先审批保证类授信额度又追加抵质押类授信额度的授信业务,或先审批抵质押类授信额度又追加保证类授信额度的授信业务:
①以相应担保方式对应可审批敞口金额中最高的额度作为对该客户可审批的最高限额,各种担保方式合并可以审批的总敞口额度不得超过该最高限额,同时各担保方式项下审批的单项额度不得超过所对应担保方式的审批限额。
②办理抵质押手续时,应尽量争取办理最高额抵质押担保,最高额抵质押额度的确定以历次授信敞口额度之和为准,抵质押物价值不足的,按照登记机构允许的最高抵质押率确定最高额额度。
(4)可以审批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企业授信业务,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借款人必须为在政府采购业务中经过合法流程取得中标资格的企业法人,且原则上已经按照采购合同完成履约;
②借款人上两年至少有两次(含)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履约记录,历史累计中标金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③出质应收账款对应的债务人必须为山东省指定的省级采购部门,且质押率不高于70%;
④单户敞口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
⑤目前只接受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不得接受未来应收账款质押。
”
(5)可以审批贸易融资类授信业务,具体要求如下:
①可对分行权限内审批的授信方案中的业务品种进行调整(综合授信中人民币授信业务额度调整为贸易融资授信业务额度),但限于由风险相对较高的业务品种调整为风险相对较低的业务品种,其他按原审批程序执行。
②无权审批涉外融资性保函业务以及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
③国内信用证业务只限于正常的商品贸易,国内信用证项下商品为融资企业主营产品,产品适销且商品价格波动幅度较小;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商业合同等单据;无权为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建筑安装施工、两高一剩等行业企业审批、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④一般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必需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且其项下商品为融资企业主营产品,产品适销且商品价格波动幅度较小;对于大宗商品进出口,如钢材、矿产、石油、棉花、橡胶等产品,必须要求受信企业完善相应的保价机制,融资期限必须与商品实际经营结算周期匹配,不得随意延长融资期限,防止企业套取流动资金。
(6)可以审批未跨分行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审查时必须对集团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测算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并按集团不同信用等级参照审批权限表确定该集团客户的审批限额。
集团客户内部具体承贷主体的授信金额除应符合对单一客户审批权限的规定外,集团客户累计的授信敞口总额不得超过依据集团评级结果在审批权限表中确定的集团客户审批限额。
无权审批跨分行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及担保方式为集团内部关联企业间(含集团母公司)相互提供保证担保的集团授信业务。
(7)无权审批借新还旧、贷款展期及重组贷款业务,采取增加授信、在客户间平移、降低收益等措施来化解潜在的或已经形成的信贷风险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
(8)可以审批人民币融资性保函、经营性物业贷款、法人按揭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及风险程度等于或低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其他业务(具体见附1-3)。
对经营性物业贷款,可审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对法人按揭贷款,可审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对其他业务品种,可审批期限不得超过1年(含)。
审批人民币融资性保函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保证人信用等级的不同,可审批不同的敞口额度。
②人民币融资性保函项下被保证的授信业务必须是为风险程度等于或低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业务。
③人民币融资性保函的受益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使用总行格式文本。
(9)授信后3个月未用的(含总行、贸易金融业务评审部、北京审批中心、ⅩⅩ分行审批),在授信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分行在6个月以内(自通知单签发之日起)可自行审批是否继续允许企业使用已审批授信。
(10)可对已有授信方案中的业务品种进行调整,但限于由风险程度相对较高的业务品种调整为风险程度相对较低的业务品种,其他按原审批程序执行(见附1-2)。
对调整后的业务品种,分行要严格按照具体业务品种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品种调整风险由分行自行承担。
(11)ⅩⅩ分行可以审批额度在人民币6000万元之内(含)各类到期续做公司授信业务(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融资及上述条款中不允许续做审批的除外),但限于授信条件不低于原审批条件,续做业务必须按照新增授信业务审批程序严格进行授信调查和审查审批。
可审批的续做授信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续做授信条件不低于原审批条件,仅指敞口金额不增加、授信期限不延长、担保条件不减少、贷款利率或保证金(含质押定期存单)比例不降低、担保人不变更、出账条件不降低、借款人和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原审批时的信用等级(或借款人和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低于原审批时的信用等级,但均不低于AA-级(含))、借款企业和保证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对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续做业务,应视同新增业务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②对上次授信期内出现“逾期(垫款)或欠息三次(含)以上”、被列入最近一期风险监控名单内的授信客户的续做业务,需上报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批。
风险监控名单由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每月发布。
上述逾期(垫款)或欠息不包括因经办商业银行原因导致的两个(含)工作日以内的逾期(垫款)或欠息,但分行需就授信客户逾期(垫款)或欠息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分管行长签字),必要时须经办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以上)就此出具情况说明。
除上述要求外,出现其他预警信息及涉及直接互保圈风险的续做客户,各二级分行无权自行审批。
③对上级机构的授信业务(含续做),需降低贷款利率或保证金(包括质押定期存单)比例的,分行无权审批。
④续做审批时点必须在原审批通知书到期日起6个月以内。
对审批通知书到期6个月以后再进行续做的授信业务,视同新增业务审批。
⑤借款人注册地需在二级分行所在地市内,担保品所在地和保证人注册地需在山东省内。
⑥上个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已经启用,未启用的,应视同新增业务审批。
⑦续做业务审批时审查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尽职,现场尽职过程中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查验企业的水电费单据、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凭证,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而确定续做方案事宜。
(12)可以审批授权地域范围内授信客户的敞口业务,无权对授权地域范围外授信客户的敞口业务进行审批。
ⅩⅩ分行授权地域范围为ⅩⅩ市。
(13)超过上述条件之一的业务必须根据规定报ⅩⅩ分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四)审批权限执行
以上授权均由ⅩⅩ分行行长执行。
ⅩⅩ分行行长可视具体情况,将大中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认定及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核定审批权限转授至分管副行长或授信管理部负责人,其他授权不得再次转授。
当发生人员变更时,调离人员自动取消相应审批的权限,新任负责人自动取得相应审批权限。
二、特别说明
1.本授权文件中的担保品和保证人仅指作为主担保方式的担保品、保证人,不包括追加的担保品、保证人。
2.上述权限中所涉敞口额度均为法人客户在授权范围内的授信限额,原有已授信敞口额度(含总分行已审批额度)与拟审批新增的授信敞口额度之和不得超该限额;上述业务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外币业务授权金额按出账当日外币买入价折算。
3.所有敞口授信业务(授信后方案调整、授信超时效后使用等亦包含在内)必须经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4.在审批办理各类授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授信业务操作,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5.分行要加强对被授权人授权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障授权体系有序运行。
6.分行权限内的授信业务风险全部由分行自行承担,分行应在建立授信业务激励机制的基础上结合我行相关授信尽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等制度制定明确的授信业务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形成完善的授信业务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授信业务合规、安全、有序开展。
7.本授权所述大中型法人客户是指除我行特定范围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法人客户。
8.本授权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待新授权书签发后,本授权全部内容自动终止,其间对本授权的调整是本授权的有效部分。
9.本授权由ⅩⅩ分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解释。
附:
1-1.ⅩⅩ分行2014年大中型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审批权限表
1-2.各业务品种风险程度排序表
附1-1:
ⅩⅩ分行2014年大中型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审批权限表
单位:
万元
客户信用等级情况
动产质押
房地产抵押
单一客户审批权限
集团客户审批限额
保证类
信用方式
保证人为企业法人及相应信用等级情况
保证人为事业法人
AA及以上
AA-
A+
AA及以上
0
5000
3000
2000
1500
0
0
4000
AA-
0
4000
2000
1500
1000
0
0
3000
A+、A
0
3000
1500
1000
500
0
0
0
事业法人
0
4000
0
0
0
0
0
0
附注:
1.上表注明的审批权限金额均包含该金额。
2.上表注明的审批权限金额均指人民币金额;外币审批权限按出账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买入价折算。
3.上表注明的集团客户授信限额指在进行集团客户授信时,均必须对该集团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按不同信用等级参照上表确定该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
集团客户内部具体承贷主体的授信金额除应符合上表对单一客户审批权限的规定外,其累计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依据集团评级结果在上表中确定的集团客户授信限额。
4.保证类授信业务的授权限额根据授信客户和保证人各自的信用等级参照上表确定审批权限。
附1-2:
各业务品种风险程度排序表
序号
业务品种
业务类别
风险程度
1
并购贷款
人民币授信
高
中
低
2
项目融资
人民币授信
3
固定资产贷款
人民币授信
4
融资性保函
人民币授信
5
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
人民币授信
6
经营性物业贷款
人民币授信
7
法人按揭贷款
人民币授信
8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人民币授信
9
法人账户透支
人民币授信
10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支票账户授信
人民币授信
11
贵金属租借
人民币授信
12
进口代收押汇
贸易融资
13
D/A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贸易融资
14
打包贷款
贸易融资
15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人民币授信
16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代签银承)
人民币授信
17
国内信用证(代付)
贸易融资
18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可贴额度
人民币授信
19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可贴额度
人民币授信
20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人民币授信
21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人民币授信
22
买断型国内保理业务(代付)
贸易融资
23
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付、提货担保、信用证议付
贸易融资
24
远期信用证(代付)
贸易融资
25
回购型国内保理(代付)业务
贸易融资
26
非融资性保函
人民币授信
27
D/P出口押汇
贸易融资
28
即期信用证
贸易融资
29
出口保理
贸易融资
30
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
贸易融资
31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
贸易融资
32
L/C出口押汇
贸易融资
33
福费廷
贸易融资
注:
以上业务品种均包括本外币。
其中业务类别为人民币授信的仅指币种为人民币的授信业务,如币种为外币则为贸易融资业务;业务类别为贸易融资的不管为人民币还是外币均为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部分:
特定范围小微企业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授权
一、授权适用范围
本授权适用于已经或拟在ⅩⅩ银行办理授信业务(含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下列特定范围小微企业法人客户,本授权文件中所称“小微企业”也均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法人客户:
(一)在我行申请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含)且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2-1)的标准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客户。
(二)以下法人客户不列入适用对象范围:
1、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供水、供电、道路等非生产流通企业;
2、项目公司。
(三)对存量中按大中型法人客户审批的企业符合上述标准的小微企业法人客户,授信(含低风险业务)到期后正常收回的,重新授信时视同新增客户由所在行小微企业评审部门按本授权要求审批,原恒银发[2009]20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不再执行;其余仍按恒银发[2009]206号文件执行。
二、审批权限
(一)负责对小微企业法人客户按照《ⅩⅩ银行特定范围小微企业授信评级办法》进行信用等级的认定,按照《ⅩⅩ银行特定范围小微企业评级及最高授信限额调整实施细则》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的核定。
客户信用等级是确定最高授信限额的重要依据,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是核定我行可对客户提供的最高综合授信控制额度,按照转授权在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内审批授信额度,不得超最高综合授信限额审批。
对需要调高评级及调整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的小微企业,应严格执行《ⅩⅩ银行特定范围小微企业评级及最高授信限额调整实施细则》的规定。
可以对本授权适用范围内的新增单一小微企业法人客户自行审批低风险授信业务、有合法资金来源且用途合规的委托贷款业务,以及敞口额度在15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业务,其中低风险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授信额度单户不超过6亿元,单笔(具体指单个合同)不超过1亿元。
委托贷款的授信期限不受限制,单笔审批金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含),单户累计审批额度不得超过5000万元(含)。
(三)对于担保条件为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小微企业授信,需执行以下要求:
1、住宅、网点房、商用写字楼、酒店抵押率不超过65%(含),工业厂房(含厂区办公楼)抵押率不超过50%(含)。
2、以自然人住宅作为抵押物,住宅抵押人必须提供拥有两套住宅(含)以上证明,或者有其他人出具的愿为抵押人提供住宿的证明;在以无建筑物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率不得超过50%,并应充分核实并确保所抵押土地地理位置较好,具备较强的变现能力,且用途不得为旅游、公益性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等限制抵押的用途,可确保自出让之日起2年内开发,不存在被土地管理部门强制收回的风险。
3、抵押的房地产应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预期变现价值应覆盖我行风险敞口以及其他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对抵押时闲置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的房地产,应按照本授权规定抵押率标准的85%执行;闲置1年以上3年以下(含),应按照本授权规定抵押率标准的70%执行;无权审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抵押。
本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必须是经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其中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出让价作为其评估值。
4、无权审批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含有建筑物)的房地产抵押;无权审批剩余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少于15年的房地产抵押;无权审批在建工程抵押。
5、不接受以房地产公司自有的国有出让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担保。
本授权所述房地产公司,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范围和资质、房地产开发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50%(含)以上的法人客户,其中,对当年报表数据不到6月份的,其营业收入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准;对当年报表数据达到或超过6月份的,以当年营业收入为准。
有权限审批的足额房地产抵押的授信业务,仅限于我行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情况,除此之外,一律上报ⅩⅩ分行,待ⅩⅩ分行审批通过后上报总行进行最终审批。
(四)对于担保条件为保证担保的小微企业授信,保证人必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需执行以下要求:
1、保证人为非特定范围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按照《ⅩⅩ银行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测算不得低于A-级(含);
2、保证人为特定范围小微企业的,按照《ⅩⅩ银行中小企业授信评级办法》测算不得低于A级(含)。
3、保证人的可担保额度原则上应高于拟授信额度,若保证人存在因诉讼形成的或有负债,应合理确定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并冲减其可担保额度。
保证人的可担保额度(包括存量)=保证人的即期有效净资产-已对外担保余额(包含对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50%+为借款人在本行业务担保未结清金额*50%。
4、可审批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但担保公司必须经总行最终审批,可审批的授信业务金额和期限等严格按照审批规定执行。
5、保证人为事业法人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6、无权审批以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授信项目,不论新增还是续做项目一律报总行审批。
(五)借款主体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能够提供足值抵质押担保外,都必须追加实际控制自然人及其配偶(如有)对借款人在我行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可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到期续作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但限于授信条件不低于原审批条件,续作业务必须按照新增授信业务审批程序严格进行授信调查和审查审批。
可审批的续做授信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续做授信条件不低于原审批条件,仅指敞口金额不增加、授信期限不延长、担保条件不减少、贷款利率或保证金(含质押定期存单)比例不降低、担保人不变更、出账条件不降低、借款人和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原审批时的信用等级、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对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续做业务,应视同新增业务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②对上次授信期内出现“逾期(垫款)或欠息两次(含)以上”或“逾期(垫款)或欠息累计超过15天(含)以上”的授信客户的续做业务,需上报总行最终审批。
上述逾期(垫款)或欠息不包括因经办商业银行系统故障或市场流动性紧张等导致两个(含)工作日以内的逾期(垫款)或欠息,且须就授信客户逾期(垫款)或欠息情况出具情况说明(经分管行长签字),必要时须经办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以上)就此出具情况说明。
③续做审批时点必须在原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到期日起6个月以内。
对原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到期6个月以后再进行续做的授信业务,视同新增业务审批。
④对于上次审批后在额度有效期内未经使用的业务,再次申请审批时不作续做授信处理,应视同新增业务审批。
⑤对于由总行审批的担保公司可担保额度授信业务,由于担保公司可担保额度授信业务的特殊性,该类业务到期续作时仍须由总行审批。
(七)可以对已有授信方案中的业务品种进行调整,但限于由风险相对较高的业务品种调整为风险相对较低的业务品种(各业务品种风险程度排序表见附2-2),其他按原审批程序执行。
(八)可以审批特定范围小微企业经营性物业贷款和小微企业法人按揭贷款,具体按照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九)涉及集团客户授信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于集团公司内部的特定范围小微企业授信申请(含低风险业务),若集团公司已在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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