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贷款客户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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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贷款客户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商行贷款客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动信贷管理转型,树立经营贷款就是经营客户的理念,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精准管理体系,实现由“管贷款”向“管客户”转变,全面提升农商行的信贷风险管控水平,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
个人客户指自然人客户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主要包括农户、商户、小微企业主、企业合伙人、城镇居民、其他自然人等。
法人客户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客户管理是指对贷款客户进行客户调查、信息收集、评价分析、日常维护、科学分类以及责任落实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客户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场定位原则。
县级行社应立足地方经济,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的市场定位,贷款投放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突出小额、分散特点。
第六条资产配置原则。
县级行社应在坚持市场定位的前提下,按照客户需求状况,科学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营销客户数量和结构、贷款投放计划和进度安排、信贷产品配置等。
第七条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产业行业风险状况、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管理状况、信用状况等综合特征,对贷款客户实施分类管理。
第八条动态调整原则。
坚持科学审慎经营,在贷款客户管理过程中,根据客户信息变化对客户分类结果动态调整。
第三章客户分类及核心定义
第九条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贷款客户分为支持类、维持类、限制类、退出类四个类别。
客户分类管理既是全省农商行对存量客户的科学管控,也是对增量客户的准入规范。
第十条支持类客户指从事行业合法合规,证件手续齐全、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乐观,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对农商行综合贡献度大,是农商行当前以至未来一段时间着力拓展支持的优质客户。
第十一条维持类客户指从事的行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正常,对农商行综合贡献度较大,但由于自身或其他原因,出现了短期违约或其他不利因素,农商行需要通过政策和其他措施规范引导,优化培育的客户。
第十二条限制类客户指生产经营或其他方面出现问题,已影响到贷款归还,贷款逾期或欠息时间较长,是农商行需要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压缩授信的客户。
第十三条退出类客户指客户自身及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或行业产业政策调整出现重大不利等因素,严重影响贷款归还,是农商行需要采取措施全力化解或处置风险、逐步退出的客户。
第四章个人客户分类标准
第十四条支持类个人客户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定性标准:
1、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2、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3、客户身体状况良好;
4、本人、家庭成员及合伙人不涉及违法、违规案件或民间借贷纠纷,无黄、赌、毒等不良行为;
5、本人、家庭成员及合伙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定量标准:
1、家庭资产负债比率不高于60%(含);
2、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临时性资金周转的,原则上,客户在本社资金归社率不低于40%(含)(农户信用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除外);
3、个人消费类贷款实际还本付息日不超过约定期限的10日。
第十五条维持类个人客户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二)身体状况良好;
(三)家庭资产负债比率不高于70%(含);
(四)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临时性资金周转,客户在本社资金归社率不低于30%(含)(农户信用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除外)。
并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定性标准。
1、生产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因素,但仍然能维持正常经济活动的;
2、不涉及违法、违规案件,但家庭成员或合伙人涉及民间借贷纠纷;
3、短期内多机构、多方式、多频率查询个人征信,但期间并未获得贷款。
(二)定量标准:
1、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农商行贷款逾期30天(含)以内,或欠息60天(含)以内,或累计违约3次(含)以内;
2、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农商行担保的贷款逾期60天(含)以内;
3、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逾期60天(含)以内、或担保的贷款逾期90天(含)以内。
第十六条限制类个人客户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
(一)定性标准。
1、客户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到期贷款偿还;
2、按照合同约定还本结息困难,需要临时从外部筹集资金转贷;
3、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或存在不良行为;
4、存在互保、担保圈贷款现象。
(二)定量标准:
1、家庭资产负债比率不高于75%(含)但高于70%;
2、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农商行贷款逾期31-60天(含),或欠息61-90天(含),或累计违约4-6次(含);
3、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农商行担保的贷款逾期61-90天(含);
4、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逾期61-90天(含)、或担保的贷款逾期90天以上;
5、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临时性资金周转,客户在本社资金归社率低于30%(农户信用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除外)。
第十七条退出类个人客户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
(一)定性标准。
1、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2、客户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期贷款偿还;
3、存在拒签催收通知单,逃避催收等恶意逃废债情形;
4、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
5、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农商行的贷款存在以资抵债、挂息、减息、免息、置换、打包出售、核销等情形;
6、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被农商行列入黑名单的;
7、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属于法院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或被相关机构纳入失信名单的;
8、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涉诉或涉案,危及农商行贷款安全的。
(二)定量标准。
1、家庭资产负债比率高于75%;
2、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农商行贷款逾期60天以上、或欠息90天以上、或累计违约6次以上;
3、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农商行担保的贷款逾期90天以上;
4、本人、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逾期90天以上。
第五章 法人客户分类标准
第十八条支持类法人客户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定性标准。
1、从事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批复手续和证件齐全、有效;
2、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前景较好,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3、企业管理团队相对稳定,管理水平较高,股东和高管人员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4、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体状况良好;
5、在农商行开立基本存款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结算账户,自愿接受农商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6、企业及关联方不属于法院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企业,或未被相关机构纳入失信名单;
7、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涉及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抽逃资本金等违法经营案件;
8、经农商行评定确认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的企业。
(二)定量标准。
1、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含)或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2、企业上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不小于0(含),现金流动负债比率不小于1(含)(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筹建期除外);
3、企业流动比率不低于2(含);速动比率不低于1(含);
4、原则上,客户在本社资金归社率不低于40%(含);
5、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横向不低于(含)同行业合理水平,纵向不低于(含)自身上年度水平(新成立企业、会计报表不足一个年度的不受纵向限制);
6、企业资产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持续上升;
7、企业及关联方实际用信额未突破最大授信额度或企业承贷能力。
第十九条维持类法人客户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管理团队相对稳定,管理水平较高;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体状况较好;
(三)在农商行开立基本存款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结算账户,自愿接受农商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经农商行评定确认的信用等级为BBB级以上(含)的企业;
(五)企业及关联方实际用信额度未突破最大授信额度或企业承贷能力。
并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定性标准:
1、从事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基本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未取得国家政策规定的批复手续和证件,但能提供有权部门办理之中的证明,经济效益较好,企业信用度较高,对当地经济影响较大,是地方政府重点保护对象,不会危及农商行的贷款安全;
2、企业原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但出现重大负面影响的;
3、企业或关联方发生了不利于农商行贷款偿还的变化;
4、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品行出现了不利于企业经营及存量债务实现的情形;
5、短期内多机构、多方式、多频率查询企业征信,但期间并未获得贷款。
(二)定量标准:
1、资产负债比率不高于70%(含)但高于60%,或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上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小于0(固定资产项目筹建期除外);
3、客户在本社资金归社率不低于30%(含)但低于40%;
4、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合理水平,但在可容忍范围之内;
5、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农商行贷款逾期30天(含)以内,或欠息60天(含)以内,或累计违约3次(含)以内;
6、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农商行担保的贷款逾期60天(含)以内;
7、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逾期60天(含)以内、或担保的贷款逾期60天(含)以内。
第二十条限制类法人客户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
(一)定性标准。
1、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政策,属国家产业规划限制的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经营效益差,有违约记录;
3、订单显著减少,出现非正常因素造成的企业停工现象;
4、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有不良记录或不良行为;
5、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到期贷款偿还;
6、经农商行评定确认的信用等级为BB级或B级;
7、企业股权结构变更频繁、或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经营事项等重要内容变更,不主动向贷款信用社报告;
8、企业、股东、法人代表或企业实际控制者涉及经济案件;
9、存在互保、担保圈贷款现象,并有可能危及农商行贷款安全的。
(二)定量标准。
1、 资产负债比率高于70%或处于同行业较高水平;
2、 连续两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小于0;
3、 客户资金归社率低于30%;
4、 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远低于同行业合理水平,超过可容忍范围;
5、 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农商行贷款逾期31-60天(含)、或欠息61-90天(含)、或累计违约4-6次(含);
6、 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农商行担保的贷款逾期61-90天(含);
7、 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逾期61-90天(含)、或担保的贷款逾期61-90天(含)。
第二十一条退出类法人客户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
(一)定性标准。
1、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者或其他关联方被农商行列入黑名单的;
2、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者或其他关联方逃废债务,被列为法院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或被相关机构纳入失信名单的;
3、股东、法人代表、实际控制者或其他关联方涉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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