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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总则
1.1本制度规定了(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分类、建立、报废等业务程序及控制要求,规范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1.2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坚持“价值形态管理与实物形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账物”一致。
2、固定资产标准及分类
2.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2.1.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1.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
2.2按使用情况划作如下分类:
2.2.1在用固定资产:
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矿石品种变换和大修理等原因,暂停使用已存放在车间备用的固定资产,仍属企业生产所需,列入使用中固定资产。
2.2.2未用固定资产:
指已转固但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2.2.3闲置固定资产:
指多余或不适合本公司使用,可以对外调配处理的固定资产。
2.2.4租出固定资产:
指经批准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
2.2.5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也需按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3在计算设备机台时,凡自身能完成一定生产过程或构成一定独立工序者,计算为一台(套)设备,若干辅机应随同其主机共算一台(套)设备。
3、部门职责
3.1装备能源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
具体负责以下管理工作:
3.1.1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制定,监督指导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3.1.2参与公司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盘点。
3.1.3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审批。
3.2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的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以下管理工作:
3.2.1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建账及按财务要求计提折旧、办理报废。
3.2.2组织年度固定资产盘点。
3.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固定资产的交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将该入固定资产的费用及时入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3.4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负责合理使用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管工作,参与新增资产的验收、盘点、报废等工作。
3.5监察审计部对固定资产盘点、报废、销售环节进行监督。
4、固定资产的转固建账
4.1新建、扩建等工程具备交工条件后,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财务部、装备能源部、技术部、使用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按“在建工程转固明细表”进行现场核对验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4.2固定资产正式移交生产后,装备能源部根据转固明细表按每台(套)进行命名编号,财务部门按相应台(套)确定资产编码并进行价值审核后建账,使用单位相应建账。
4.3非安装设备:
在设备发放使用单位时,由供应部根据固定资产标准进行初步判断,并通知装备能源部及财务部进行确认后建账。
5、固定资产的调拨
5.1根据实际需要,公司所属各单位之间实行内部固定资产无偿调拨。
内部调拨时,在A8中由原使用单位办理调拨单,经装备能源部审批,财务部变更账目后转入新使用单位,同时新使用单位建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人。
5.2由外单位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调入后,装备能源部组织验收,进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财务部建账管理;如需安装设备,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安装后按已完在建工程程序处理。
调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5.3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在公司内机构调整(包括解散、成建制分解或合并)时,装备能源部要及时组织办理固定资产内部调拨手续,原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主管和固定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必须负责办理完原本单位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计算机、移动电话、照相机、摄像机等个人名下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工作岗位变动或调离公司时,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其单位领导负责。
6、固定资产的折旧
6.1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的范围为:
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未完工程中已投入生产使用的部分设备。
6.2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闲置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被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也不提折旧。
7、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
7.1各单位每季度末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自查,自查内容主要是对固定资产发生变化(新增、调拨、在用、使用中、未使用、闲置、损坏等)的情况进行统计,上报装备能源部,装备能源部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7.2每年四季度由财务部、装备能源部会同使用单位进行年终固定资产盘点。
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1)直接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2)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3)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4)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7.3根据固定资产盘点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财务部、装备能源部、使用单位人员参加的盘点小组。
7.4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与财务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在清查表内加以注明。
7.5若有盘盈或盘亏,经使用部门核实后,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明细表,并填写盈亏的情况说明,报装备能源部、财务部、和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将清查盘存结果报集团总部审批,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经批准后,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增减变化等财务处理。
7.6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理程序如下:
由装备能源部牵头会同财务部、技术部组成固定资产技术鉴定组,对使用单位查出的盘盈、盘亏原因进行审核,提出专业意见,盘亏要查明发生的过程和具体损失情况,被盗、贪污形成的盘亏必须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盘盈要查明购建资金来源、时间、数量、规格型号等基本情况;
盘点结果:
年终清查盘点结束后必须形成由牵头部门出具的、由参与部门确认的盘点报告,同时附上盘点明细表。
8、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
8.1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程序
8.1.1申请:
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单位按附录的报废标准进行初步判定,向装备能源部提出报废申请。
8.1.2鉴定:
装备能源部组织财务部、使用单位等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技术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8.1.3审核:
经装备能源部、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报集团总部审批。
8.2处理:
经总部审批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进行财务核销手续;装备能源部及使用单位核减台账。
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交供应部处置。
9、闲置及未用固定资产的管理
9.1闲置及未用固定资产的认定程序:
由所属单位进行初步认定后发起申请,经技术部、装备能源部进行专业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
9.2闲置及未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便拆除、不易丢失的由使用单位原地封存保管,非安装或易丢失的由使用单位移交仓储部门保管(办理资产调拨);负责保管的单位要做好防潮、防锈、防腐、防变形、防变质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其零部件不得随意拆卸挪用。
9.3改扩建等工程拆除的固定资产,拆除前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装备能源部、财务部和使用单位参与进行鉴定,确定为闲置或报废资产后,办理相应手续,资产交供应部处置。
9.4闲置资产的处置
9.4.1在A8系统内建立并公布闲置设备清单,当有变化时及时更新。
9.4.2公司内维修或更改工程能使用的优先使用。
9.4.3确认为闲置资产且没有部门提出使用的由供应部进行对外竞价销售、租赁,销售的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设备净值。
9.5.闲置固定资产销售合同签订前,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报集团总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9.6闲置资产销售后由供应部通知财务部及装备能源部进行销账;租赁出的固定资产应由原使用单位调拨至供应部仓储科。
10、考核办法
10.1私自变卖或转让固定资产者,根据资产价值情况:
10.1.1对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责任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本人2000-10000元的薪金;
10.1.2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50--100%扣除薪金,并给予开除公司处分。
情节严重的报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10.2对丢失固定资产未及时向保安部门汇报的单位,要追究其单位责任人及责任者,对单位责任领导扣除300—500元的绩效工资;对直接责任人视资产损失情况扣除500—1000元的绩效工资。
10.3未经批准,自行拆卸挪用闲置设备零部件者,视损失情况给单位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10.4使用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对直接负责的固定资产进行交接确认,防止将来责任不清,若新的负责人到任前原负责人已离职无法交接,则在新负责人到岗后一个月之内对直接负责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11、附则
11.1资金状况好转时可以考虑固定资产保险工作。
11.2本标准解释权归装备能源部。
11.3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装备能源部
2017年5月19日
附录:
1、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年限
1.1房屋及建、构筑物,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构筑物,该类资产折旧年限为20年;
1.2通用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及原动机、金属加工设备、起重设备、输送设备、给料设备、装卸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制冷空调设备、真空获得及其应用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减速机及传动装置、金属表面处理设备、包装、气动工具等,该类资产折旧年限为10年;
1.3专用设备,主要包括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团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电力工业专用设备等,该类资产折旧年限为10年;
1.4交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
铁路运输设备、汽车、电车、摩托车及非机动车辆、水上交通运输设备、工矿车辆等,该类资产折旧年限为4年;
1.5电气设备,主要包括电机、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和电容器、生产辅助用电器、生活用电器和照明设备、电器机械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等,该类资产折旧年限为10年;
1.6电子产品与通讯设备,主要包括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等,该类资产折旧年限为3年;
1.7仪器仪表与及计量器具,主要包括:
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专用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该类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
1.8文艺体育设备,主要包括:
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该类资产折旧年限为10年;
1.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主要包括图书资料、文物、陈列品等,该类资产折旧年限为10年;
1.10家具用具及其他类,主要包括:
家具用具、被服装具、实验用优良品种及观赏动植物等,该类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
2、固定资产的报废标准
2.1已超过折旧年限,且失去了工作能力,大修后也不能恢复其工作性能,无修复价值者;
2.2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恶性重大事故,使之损坏严重,无法使用和修复者;
2.3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会引起危险或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且不能进行改造或改造不经济者;
2.4特种设备和装置经过有关部门生产验证和技术鉴定不能使用,且无改造价值者;
2.5能源消耗高或国家淘汰机型者;
2.6无配件来源、修复改造费用过高者,或修复后不能保证使用年限或技术性能者;
2.7维修费用和运行费用过高,且技术落后者;
2.8因改建、扩建或生产流程变动,拆除后无法利用且难以向外有偿转让处理者(包括拆除的设备部件)。
2.9汽车等机动车辆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办理;
2.10其它应当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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