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医卡通即时结算服务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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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医卡通即时结算服务合作协议
健康保险医卡通即时结算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上海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并为履行甲方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健康保险直付理赔管理合作协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各负其责、利于发展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乙方通过甲方的“亿保直付理赔系统”,为持有“亿保医卡通服务卡(医卡通理赔服务卡)”的客户(以下简称持卡人)提供相关医疗性、健康类消费服务,从而达到有效市场推广,提升经营业绩的目的。
必要时,乙方委托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与甲方签约的保险公司达成三方合作协议(简称三方协议)。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但不包括重要的通知如补充合同等。
双方指定的电子邮件分别是:
。
第二条本协议涉及的特定词汇定义、释义如下:
1、医卡通服务卡(医卡通理赔服务卡):
甲方发放的具备医卡通服务功能的联名卡或关联了医卡通服务功能的银行卡(仅指银行卡的医卡通功能,不包括银行卡功能)。
2、持卡人:
持有医卡通服务卡(医卡通理赔服务卡)的人(甲方签约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受益人)。
3、医卡通服务:
指定卫生机构(指乙方,下同)为持卡人提供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健康、医疗服务,直付理赔服务,会员优惠价格等。
4、医卡通服务指定范围:
指持卡人在指定卫生机构消费的范围。
5、健康消费(或者消费或者医疗性消费或者健康医疗服务或者健康服务):
指持卡人在指定卫生机构进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健康、医疗服务(如体检、健康医疗咨询等)的购买和获得相关服务等。
6、持卡人消费金额是指持卡人通过“亿保医卡通”进行消费的总额包括卡内金额和持卡人现金支付部分。
7、指定的医疗机构:
指乙方。
8、保险公司(甲方签约的保险公司):
指和甲方签订的《健康保险直付理赔管理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推广“亿保直付理赔系统”。
甲方可与多家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并签订相关协议,同时建立合作关系。
第四条甲方应保障甲方签约的保险公司按本协议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持卡人符合本协议所指医卡通服务指定范围的持卡医疗性消费金额。
第五条为保证服务质量,甲方可派专业人员对乙方员工定期进行客户服务培训,或定期共同研讨以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条持卡人持卡在乙方消费的,且甲方签约的合作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给乙方的消费金额的,乙方应按照约定比例、时间向甲方返还、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七条甲方可以向乙方以成本价提供刷卡密码输入设备。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乙方应开放其所属全部子公司、分公司、其全国所有的营业网点成为持卡人进行医疗性消费的指定卫生服务机构。
第九条乙方确保持卡人享受乙方的会员待遇,乙方提供的相关健康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其会员应享受的优惠价格向持卡人执行。
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提供其执行的会员待遇(包括价格优惠)的相关规定。
乙方保证向持卡人销售的价格不得高于乙方对乙方会员的销售价格。
第十条乙方必须保证持卡人持“亿保医卡通”进行的医疗性消费的产品范围和服务内容严格地控制在本协议和甲方规定的范围内,该范围具体为甲方向乙方明示的《药品/医疗卫生健康范围》或者甲方制定的《限定销售品类目录的通知》。
甲方向乙方明示的《药品/医疗卫生健康范围》或者甲方制定的《限定销售品类目录的通知》如有变化,甲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天内向乙方书面通知。
乙方承诺:
乙方向持卡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能属于食品、购物卡、充值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日用品(下称限制类产品)。
如果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甲方所合作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乙方门店(包括乙方所属全部子公司、分公司、其他营业机构、全国所有的营业网点)签名确认的“消费小票”或者购货(服务)凭证,是重要档案凭证,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少于贰年,并在必要时配合甲方检查、调用。
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消费小票”遗失、损毁的,乙方有义务落实补救措施,否则,甲方所合作的保险公司有权不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因此产生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应配置甲方认可的磁卡刷卡设备、小票打印机、磁卡/芯片卡阅读器、密码录入设备和消费凭证打印机。
第十三条乙方保证向持卡人提供医师及药师免费健康咨询服务时,不得诱导持卡人非自愿消费。
如因此遇持卡人投诉,由乙方负责妥善处理,在乙方妥善处理完毕之前,甲方有权通知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该部分款项。
第十四条持卡人在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消费时产生的因药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由乙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医卡通服务卡是持卡人实现身份识别、健康服务、余额查询的唯一凭证。
乙方保证持卡人持卡消费时应当输入由持卡人保管的医卡通服务密码。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履行反洗钱义务。
为满足反洗钱法规要求,医卡通服务限定持卡人每次消费不能超过人民币壹万元。
第十七条乙方向持卡人提供消费的金额不能超过持卡人医卡通服务卡内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的金额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签约的保险公司不予支付。
四、电子系统
第十八条为便于持卡人在乙方指定营业网点进行医疗性消费,乙方需在指定营业网点安装甲方提供的“亿保直付理赔系统”客户端程序。
“亿保直付理赔系统”由甲方负责开发,由甲乙双方及甲方签约保险公司技术部门共同实施,该程序保证持卡人的健康消费信息能实时联网记录在甲方的业务管理系统,还应满足甲乙双方对健康消费信息的汇总及款项统计结算等功能。
第十九条 “亿保医卡通”是持卡人实现身份识别、健康服务、余额查询的唯一凭证,由甲方联合保险公司共同向其客户提供。
持卡人用于健康消费时,乙方应当要求持卡人刷卡(医卡通服务卡、医卡通理赔服务卡)同时输入卡密码,否则应当拒绝为持卡人提供服务。
乙方不得盗用、泄露持卡人的密码,否则乙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乙方应根据“亿保医卡通”持卡人实际的医疗性消费金额及甲方的规定开具发票。
乙方保证根据持卡人实际的消费金额、消费明细开具发票。
发票金额及消费
明细与“亿保直付理赔系统”内的数据必须相对应。
其中发票的客户名栏须按照甲方承保的团体业务投保人名称或被保险人名称填写。
第二十一条乙方为持卡人垫支的符合本合同的医疗性消费支出,乙方应当按月向甲方出具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发票、确认经乙方盖章的持卡人消费明细、《理赔请款单》,然后由甲方通知甲方签约的保险公司按月直接向乙方支付。
该费用采用月结方式支付至下列账户。
乙方指定以下账号为“亿保医卡通”理赔款结算账号:
开户行:
银行 省分行 市分行 县支行 分理处
户名:
账号:
第二十二条乙方每月收到保险公司付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金额为乙方实际收款金额的 10 % 。
第二十三条在系统(亿保直付理赔系统)正式开通之日起,若持卡人于乙方持卡医疗性消费累计超过 无 万,乙方应于确认消费金额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向甲方支付持卡人消费总额 无 % 的服务宣传费(本合同所指的消费总额是指持卡人通过“亿保医卡通”进行消费的总额包括卡内金额和现金补足部分)。
甲方指定以下账号为服务费、服务宣传费结算账号:
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
户名:
上海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98060154740010395
第二十四条乙方逾期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服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未汇款或转账),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缴纳滞纳金(违约金)。
如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暂停执行本协议,直至各种款项到位,期间造成的所有损失与不良影响,由乙方负全责(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如逾期超过 30 天,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服务品质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赴乙方网点消费后,甲方向持卡人开放商户点评功能,记录持卡人的点评结果。
第二十六条甲方向乙方开放点评回复功能。
凡遇持卡人点评或者投诉的,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
持卡人可以看到回复结果。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严肃对待客户(持卡人)的差评与投诉,不断改善服务。
对于持卡人投诉的,乙方应当在接到投诉或者甲方转交的投诉之日起 3 天内
处理,并把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甲方。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签约保险公司的监督;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签约保险公司。
甲方对乙方服务工作认为有重大服务瑕疵,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要求,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反馈并及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逾期整改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七、其他补充约定
第二十八条如果因乙方违反本合同导致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导致甲方被保险公司、投保人索赔或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款、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应就得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价格、销售计划、客户清单、财务信息、技术信息、持卡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地址)、持卡人消费信息(包括消费金额、消费明细)等。
未经双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密,更不得将信息用于本协议之外的用途、商业途径,凡因保密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由泄密一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违反协议约定,擅自修改、伪造持卡人消费金额、消费明细和医卡通卡信息或“亿保直付理赔系统”信息的,应按照修改、伪造健康消费金额的十倍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赔偿。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内相关政策文件。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八、协议期限、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期限一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到期如双方没有异议,自动顺延一年。
第三十四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认为需要对协议进行修改,须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与理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修改,并书面形成本协议的附件。
若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协议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间,若甲方或者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履行协议的延误或与国家政策相悖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一切有关协议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附件:
账号确认函(需盖章)
甲方:
上海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账号确认函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我司确认未来两年内使用下述账号接收相应的理赔款项。
我司出具本确认函,其效力等同相关的转账授权书。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恭顺商祺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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