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的无奈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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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的无奈选择
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的无奈选择
——以豫西L市贷款纠纷为例
唐喜政
内容摘要:
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并平稳运行,需要从内容到形式作多重“变脸”,经过“变脸”之后的国家法,能够更好地与乡土社会的传统行为规划相契合,并发挥其对乡土社会的调节与规制,而在当前我国的国情之下,单纯依靠现代司法途径企图使国家法硬性“嵌入”乡土社会是不明智的。
关键词:
乡土社会 国家法 进入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实际上就是国家法与乡土社会的传统行为规范发生碰撞、冲突并最终调和的过程,对此,苏力认为,“经西方市场经济平民社会规则为基础的现代法律实际上是城市工商社会的产物,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在许多国家,法律很难进入农村熟人社会,即便进入,也很难有效运作。
”[1],而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必须充分尊重“法治的本土资源”,而寻求法治的本土资源,“应当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只有通过国家法与传统本土资源的整合从而走向比较理想的法治现代化[2];而秦晖则认为:
“国家法与民间法,实乃互动之存在。
互动者,国家法借民间法而落其根、坐其实;民间法籍国家法而显其华、壮其声――,两者之共同旨趣在构织人类交往行为之秩序,――故人间秩序者,国家法与民间法相须而成也。
”[3](谢晖:
《民间法》年刊序)。
在他看来,国家法必须与民间法相互协调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以上两位学者从不同侧面说明了一个共性问题:
即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并不象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可以对乡土社会的传统资源不管不顾,只单纯依赖现代司法途径而长驱直入。
实际上,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是一个充满曲折与变形的复杂过程,在笔者看来,只有对这一过程进行精细的考察与描述,更加精确地了解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发生的变化及需要的条件,进而为国家法更好进入乡土社会提供依据,这不仅有利于加快农村的法治化进程,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村法治化的成本。
以下,笔者以近期在豫西L市办理的数起农村贷款案件为例,考察我国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的过程,并希望以此来说明:
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是一个需要多种社会条件的复杂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对国家法在用法导向、行为规范、法言法语、司法程序、法官角色等方面作适当的“变脸”,以适应乡土社会的需要,也只有经过“改头换面”的国家法才有可能真正走进乡土社会,并以较小的成本发挥其对乡土社会的调节作用,这是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的无奈选择。
二、个案的基本情况
L市是河南西部的一个县级市,该市与陕西和山西接壤,经济以农业为主,当地农村有种植苹果和香菇的传统,尤其是该地的红富士苹果远近闻名。
2009年,该市邮政储蓄银行陆续向该市农村近百位农户发放了贷款,贷款数额从每户几万元到十万元不等,贷款期限均为一年期,但贷款到期后,百位客户无法归还贷款或拒不归还贷款,逾期还款的金额大约有600多万元。
为了收回逾期贷款,该行采取了多种措施:
第一,成立讨款机构。
该市邮政储蓄银行专门成立了由三四名信贷员组成的收款办公室,单位专门给其四人配备了一辆面包车,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四人跑遍了贷款户所在的沟沟村村,不断向其催款;第二,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为了追讨逾期贷款,该银行专门聘请了一名当地律师,起诉了一批客房,扣押了一些货物,同时,还向三十多家客户送达了支付令。
在这些措施正在进行中,原代理律师因为其它原因需要转行,不能再代理此案,该行领导就委托我和另外一名律师来共同处理这批案件。
接案后,我们发现,前期的催收工作很不理想。
尽管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了催收办,四名信贷员也不断地下去要帐,但贷款户根本就不怕他们,许多欠款户被一催再催,但就是不还钱。
而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几户和已经送达支付令的三十多户,由于种种原因,真正执行回来的逾期贷款数额并不多。
一些被扣押的物品迟迟不能拍卖,一些送达支付令的客户由于没有进一步催收,也没有还款,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使还款更加无望。
如一姓夏的客户,欠了银行三万多元,被起诉后法院就将此人拘留,当时正好此客户的妻子临产,办案法官想趁其妻子快生孩子时,拘留一下,逼其还款,但此人就是不还钱,硬是等到拘留期满才被放出来,出来之后,此人是大发雷霆,在其它客户间到处制造舆论,认为银行和法院太不近人情,媳妇生娃也不让回去照顾,现在,无论银行的信贷员想什么办法,此客户就是不照面,也不还欠款,搞的邮政储蓄银行十分被动。
截止到成文时,本案逾期还款的总额约有六百多万元,但通过司法途径只执行回来的不到三十万元,大量的逾期贷款无法执行回来,而且从执行回来的三十多万元贷款中,有4.5万元的执行费用,除去此笔费用,邮政银行得到的更少。
从总的情况来看,催款效果很不理想。
接案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制作了二百余份书面《律师催款函》,并与信贷员一起送到欠款人手中进行催收,同时,对此次催款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在没有还款的一百多户人家中,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是几家同意为本村的一家贷款,让他搞项目,从账面上见到的只是挂个空名,钱他们并没有自己花;有的是同村的人把别人的身份证拿去办手续,本人就没有到场,而且多数农户三五一组,互为联保,你当我的保人,我又是你的保人,如果几家都不还钱,等于没有担保,有些农户认为只是别人贷了钱,自己连钱的面都没见,根本不会替别人还钱,那怕自己是贷款人或者是担保人也不行,翻成没有花钱就不该还钱。
针对此种情况,为了更好地追回欠款,我们采取了以下策略:
首先,对欠款客户进行了分类。
经过简单摸底之后,我发现根据客户对借款的态度和动机,大致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基本不打算归还的。
这里边的十二户,货款数额都在十万元左右,至今已经有一年半多,但否认有过此笔货款,就是想赖账,不想还钱;第二类是想还而无能力还的。
这里边大多数客户都是承认有货款的,也很想早日还款,但就是觉得没有钱来还,多数农户或者因为投资果园,但去年苹果一直没有卖出,或者是因为种香菇,但去年由于气候原因香菇没有出来,投资无法收回,这类客户有的是因为每月按时还利息,有能力的也还一些本金,有的是只还息不还本,有的是本息都还,但很少量,每月九百元不等,到一两千元不等,也有的是不还息也不还本金,但表示保要农作物收回卖掉,就还钱,也有的几类客户是连年遭受天灾人祸,花钱较多,实在还不了,此为第二类;第三类是承认货款但不归还的。
这类人有好几个,你去找他,还帐时,他也说的非常好听,承认我贷了款,但就是说现在没钱,过几天再还,你过几天再去找他时,他还是这样的话,就这样一拖再拖,不还钱。
其次,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策略。
针对第一类懒账户,就不与其接触见面,也不向其送达律师催款函,对这些客户,准备起诉;针对第二种客户,以律师身份给他送催款函,并且讲清利害关系,争取其早日还款;针对第三种拖欠的客户,较第二种种人的态度更为严厉一些,说话也更难听一些,其目的是对其进行振慑,迫使其还款。
总体采用的策略是软硬兼施,连哄带骗。
所谓软硬兼施,就是指对有的客户来硬的,有的来软的。
由于我是律师,与当事人不认识,以代表国家法律的形象出现,把话说的难听一点,这就是所谓的“硬”,而信贷员都是本地的,与客户都很熟悉,不好意思说话太难听,与客房的关系也不能搞的太僵,因此,由他们来软的,这样,不致于关系破裂。
一般作法是,我在前边说话很威严,口气也很强硬,说完后就走出客户家,信贷员留下来,再与当事人商量,劝说当事人,这样,既让当事人害怕有压力,同时,又让其感觉你办事不难看,够意思。
所谓连哄带劝,就是说,在追讨欠款的时候,不能一味来硬的,如果不注意方法,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搞僵了,或者与村民吵架,可能下一次你连人家门都进不去,根本没办法追讨,因此,既要向当事人要款,又不能把关系搞僵,故,只能是软硬兼施,死缠烂打,就是不断地与他见面,让他心烦,最后能挤多少就挤多少,直到钱还完为止。
当然,在此过程中,必须保护国家法的权威性。
此次追款,由于一些当事人不愿还款,后来我们从中挑选了四十多户提起了诉讼,将其起诉到法院,最终使被多数客户基本上都将欠款偿还,较好地达到了目的。
三、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需要作哪些“变脸”?
纵观此次追讨欠款的全部过程,笔者认为,在运用国家法进入农村乡土社会时,不能把国家法原原本本地拿去适用,必须对国家法作某种改头换面的“变脸”,以适应乡土社会的要求,也只有经过“变脸”的国家法,才有可能比较顺利地进入乡土社会,并发挥其调节作用。
第一、用法导向之变
所谓用法导向之变,是指,在用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之时,用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真正要用国家法来调节乡土社会关系,而是仅仅把国家法作为一种幌子,发挥其国家暴力的象征意义,并通过其国家暴力的威慑,在当事人心中形成一种无形压力,让其不敢轻易违法,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之效果。
我们在这次讨要贷款过程中,就专门起诉了十几个客户,但起诉之后,就随即通过信贷员去作被告的思想工作,让他们赶紧还欠款,有几位客户不想当被告,很快就还了欠款,我们也立即予以撤诉。
可以说,在此种情形之下的用法,并不是为了真正用法来调节出现争议的社会关系,而是用法作幌子,以发挥其象征意义,用原代理律师的话说,就是“吓唬吓唬当事人”。
对于被告当事人来说,他们免当被告,不用上法庭,而作为原告的我方当事人也不用再继续打官司,不用再走司法程序,而且撤诉后,原来交给法院的诉讼费还可退回一半,这样达到了“双赢”的目的。
对此,可以归结为“用而不用”。
第二、法律规则之变
现代国家法是一套硬绑绑的规范体系,它要求人们必须怎样怎样,否则即会受到制裁,在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之时,由于农民对现代国家法的法律条文并不了解,作为律师,最好把国家法所包含的法制原则和基本精神,作一个适合农村实际的“变脸”,让老白姓能够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理解这个法律规定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把国家法的规定化为老白姓能理解的日常生活道理,让他一听就懂,一学就会。
如,这次追款时,我们没有向农民宣讲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原则,而是把这一原则转化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一人人皆知的道理,让农民一听就懂,这样,他就知道自己借钱是应当偿还的。
再如,有些客户之间有多角债务纠纷,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当事人就不应当还款,如一个客房,因为父亲借了钱,不在家,找到其儿子,但儿子不认帐,我们就跟他说“父债子还”的道理,经过这样一劝,当事人家属也认为我们说的有道理,最后就同意了还款。
第三、法言法语之变
法律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其法律条文一般都有自己的专门术语,立法者一般通过“法言法语”来准确地表达其立法意图,这种法言法语有利于专业人士精确把握法治精神,但到农村,对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农民来说,如果满口专业术语,他就会感到非常茫然,因此,我们在讨要欠款时,就尽可能用老白姓耳熟能详的日常口语来向其讲授法律规定,如,有些贷款合同并不是本人签字,有的债权债务经过了好几次转让,现在的当事人已经不是当初的贷款人,如果按照债的相对性原理,本人就可以拒偿,但我们把“合同相对性”这一专业术语化为“隔手不打人”这一说法,告诉他,债务已经转给他了,我们不能再去找最初的贷款人,这样一说,许多农民都能理解和明白。
第四、司法程序之变
我国的法律都有严格的程序,尤其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相当严密和完整,这些程序对于保证法治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农村的特殊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在多数农村并不实用,在农村用法过程中,如果完全适用这些程序,一则拖延的时间太长,二则诉讼成本太高,此种状况,不管是对于农民来说,还是对于其它当事人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因此,在此次讨款过程中,我们在法院起提起诉讼时,就没有完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按部就班地推进,而是把法律规定的程序给颠倒了过来,即,先把准备起诉的被告的情况拿来与熟悉的法官协商和沟通,让法官看一下材料,如果法官感觉法律关系非常清晰,证据也很充分,就与律师一起去见事人,告知当事人,这个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如果不还钱,就要下判决,进而强制执行,用原代理律师的话来说就是“吓唬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还款了,再把案卷材料递到立案庭,重新立案,然后,把案件转到审判庭,法官再将已经办过的案件“审”一遍,然后下判决,如果当事人不还款,就“真”的再提起诉讼。
而实践证明,这样办案,省去了很多司法程序,经过律师和法官“吓唬”之后,许多当事人也就偿还了贷款。
当然,这种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变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本文的案例中,确实能够达到最终的目的,也确实凑效。
但根据我个人其它办案经验,我感觉,法律要想真正走进农村乡土社会,必须在程序上进行适当的简化,否则,老白姓很难接受这种烦琐的程序。
第五、法官角色之变
在笔者参与办理的催款案件中,法官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除了伴演其自身裁判者的角色之外,至少还伴演了以下几个角色:
一是律师。
比如,法官在会见当事人时,许多当事人对于其中的程序根本就不懂,法官就不厌其烦的为当事人讲解,弄的法官到最后非常烦躁地说:
“让律师给你说吧”;二是普法者。
在法官下乡办案中,有许多老白姓,尤其是当事人,会向法官询问相关问题,法官为了办案顺利,不得不耐着性子用老白姓能够听的懂的语言来为他们讲述法律的规定,而许多农村人也因此而懂得了国家法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一个普法的过程;三是调解员。
在我们与法官下乡催收借款的过程中,法官往往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断说和、侃价,这种讨价还价的工作,使法官看起来更象一个人民调解员;四是和事佬。
在本案中,法官也多次驳回了我们作为原告方的“不合理”要求,如,贷款合同规定,逾期还贷将要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但当我们向法官提出这一要求时,被法官马上驳回,法官认为我们的要求不合理,法官认为,合同规定是一回事,老白姓的认识又是另一回事,他往往说:
“能够把本金和利息收回来都不错了,若再要违约金,这个事情就让我很难办。
”在法官的一再坚持下,我们最终基本上放弃了违约金。
而作为法官,也有他自己的执法哲学,一个法官就曾就此案发表意见:
“只要老白姓不闹事,欠你们的钱连本带息还上,就是最好的结局了,我们也好交差了。
”而概括本人的办案经验,许多法官在民事案件中,往往要伴演多种角色,而多数基层法官对于同一个案件中多重角色之间的转化也非常迅速和方便,丝毫不存在转化困难的情况。
这里的问题是,既然,国家法进入农村乡土社会,必须作某种“变脸”,那么,国家法为什么不能依靠现代司法程序强制性进入农村乡土社会呢?
四、国家法不能单纯依赖现代司法途径进入乡土社会
以公检法为标志的现代司法体系是国家法实施的重要途径,也正是依靠这一途径,才使国家法获得了足够的司法救济从而得以实施,但在当前我国多数农村,在一些案件中(就如本案),国家法不能单纯依靠现代司法程序进入乡土社会。
其理由是:
第一、现代司法成本太贵,多数乡村老白姓用不起法
如果因为数额不大的经济纠纷而通过法院即现代司法程序来打官司的话,对于很多老白姓来说,到头来的结局很有可能是鸡飞蛋打,两不划算,因为按照现有的司法体制,整个诉讼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个不大的民事案件,单一审程序最少得半年之后才能结案,甚至我们在办理业务中,有些案件立案后能一直拖延三、四年都没有结案,到头来花费的开支与所得的收益不成比例。
而实际上在乡土农村,如果国家法单纯依靠现代司法途径进入,国家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当事人也要背负巨大的经济负担,很多农村人由于收入较低,是根本打不起官司的,因此,从用法成本角度来看,在农村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老白姓通过现代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十分昂贵的,很多老白姓是用不起法的[4]。
在此情况下,如果国家法单纯依靠现代司法途径灌输到农村,让老白姓硬性接收,其效果往往很差。
这也是在我国当今许多农村,发生纠纷后,老白姓宁愿私了也不愿打官司的重要原因。
如果多数农村的老白姓都不愿用法来解决纠纷,或者根本就用不起法,那么,法要进入农村就会十分困难。
第二、现代司法程序复杂、烦琐,老白姓很难适应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司法的实质是通过牺牲效率来换取公平,因此,现代司法一般都有一套复杂而烦琐的运作程序。
就拿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来看,数民事案件都要经历从立案、受理、质证、答辩、判决再到执行,从一审到二审等程序。
由于程序复杂,一个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期间,当事人除了花费巨大,同时也身心疲惫,而到头来可能得到的仅仅是一个迟到的正义,从这个意义上,在某种程度上,复杂、烦琐的现代司法程序把很多老白姓都拒之门外。
就拿这次追讨欠款来说,有几家因为有能力还钱而不还被法院拘留、扣押了货车等物品,但从后来的结果来看,后果均不理想,有的人因为被拘留而拒绝与信贷员见面,有的因此否认了贷款事实,还有的要求赔偿车辆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在笔者看来,除非是万不得已,一般情况下不要简单地通过现代司法途径来解决乡土社会的法律问题,如果不顾农村社会的实际来强行推进现代法在农村的实施,那将是十分愚蠢的作法。
第三、许多国家法的内容与乡土的社会的行为规则存在冲突,现代法无力解决这种冲突
现代法对债权债务转移,对债的相对性,对证据和事实,以及无权代理等民事法律现象都有严格而系统的规定,但如果把这些法律规定放在农村的熟人社会之中,就会发现,许多规定与农村熟人社会的固有逻辑是相矛盾的,有的还与其发生激烈的冲突[5],从而出现许多“合法而不合情理”、“合理而不合法”的现象,象电影《被告山杠爷》所讲述的故事,就真实地再现了国家法在乡土社会遇到的困境。
同时,现代法过于注重司法程序,相对忽视法律在农村实施的社会基础,尤其忽视司法结果在农村熟人社会的实现问题,往往使一些法律很难落到实处,在许多案件中,农村老白姓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终于走完了司法程序,但到头来却发现,自己拿着的胜诉判决根本无法执行,胜诉的判决也只是一低空文,如此以来,许多农村人都不敢轻易用法维权,这样,可能精心制定的国家法在一些农村也会变成中看不中用的摆设,这在许多地方的送法下乡中表现的十分明显,一些地方的送法下乡,表送法下乡也只是相关部门的一厢情愿而非老白姓的真实愿望。
总之,国家法进入乡土社会,实际上就是国家法与乡土社会传统逻辑相互博弈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之中,往往伴随着二者激烈的碰撞与冲突,但纵观之,既不能单纯依赖现代司法途径把国家法简单地向乡土农村作无节制的扩张与锲入,更不能无情地消灭与压制民间法以片面地适应国家法,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在对国家法作适当“变脸”的同时,尊重民间法,力求达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融合与协调,如果单纯依赖现代司法途径,一味地强调国家法的“正统”地位,无视民间法存在的客观现实,到头来很有可能事与愿违。
注:
本文为河南省社科联2010年度重点调研课题《乡村治理视野中的我国民间法及其完善研究》(立项编号:
SKL—2010—424)的一部分,该课题已经结项。
作者简介:
唐喜政(1967―),男,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基础理论教研部副教授,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政治学、法学、乡村治理等。
参考文献:
[1]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2]苏力:
《送法下乡:
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3]谢晖:
《民间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4]贺雪峰:
《乡村的前途:
新农村建设与中国道路》,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5]田成有:
《功能与变迁:
中国乡土社会的法治实践》,载《学习与探索》(哈尔滨),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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