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pptConvertor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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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pptConvertor重点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及学习要求:
1.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2.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机构的设置;
3.掌握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主要文件有《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
(1)《会计法》于1985年颁布,后经两次修订。
第一次修订在1993年12月29日
第二次修订在1999年10月31日,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会计法》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
(3)《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注册会计师法》
(1)《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发布,1994年1月1日实施。
(2)《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后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才可以申请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主要文件有: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会计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文件命名时带有地名,如《云南省会计条例》。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二、会计工作的行业管理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原则是: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的会计工作管理职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包括三个方面)
1.会计市场准入(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和代理机构的设立等)
2.过程的监管(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
3.会计市场退出管理
4.对会计的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评价机制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机制,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
2.会计领军人才培养;
3.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
(四)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1.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上报财政部。
3.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行业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注:
与财政部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中国会计学会——学术性组织,以会计理论、实务等学术研究为主,实行会员制。
(三)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是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一是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二是不单独设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三个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注意多选题不要选单位负责人的指示。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如副总会计师)。
也不能设置主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取得会计师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小于三年。
(三)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担任总会计师的,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取得相关资格或者符合有关条件的会计人员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四)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为了执业的公正性)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职务回避)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业务回避)
4、直系亲属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还包括法律上的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时会计最基本的职能。
《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
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变造会计资料,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注意判断题)
二、会计凭证
《会计法》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三、会计账簿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
《会计法》规定:
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
不得私设账簿。
四、财务报表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四表一注)
财务报表由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补充:
如果财务报表是由代理记账机构出具的:
则签字人为:
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盖章。
财务报表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表一并提供。
五、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
预算、计划、制度等资料应当作为文书资料(文书档案)保管,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一年期满后移交专门的档案部门保管,没有档案部门的,则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担任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不得随意拆封会计档案,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应由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注意多选题)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的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会计档案的查阅
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六)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
记忆规律:
3*5+10=25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期限是最低保管期限。
会计资料应保管的最低期限(可以分类别,也可以分年限)
(1)永久保存的: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保管25年的: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与出纳有关的)
(3)保管15年的:
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4)保管5年的:
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行政事业单位的月、季度财务报告。
(5)保管3年的:
企业单位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的旬报。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
1、销毁的程序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由单位负责人签署销毁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销毁档案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②国家机关销毁档案时,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③财政部门销毁档案时,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3)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有两类)
①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并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单独抽出立卷。
如:
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
②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A企业把办公大楼的建设外包给中建三局,项目的接受单位为A企业,项目的建设单位为:
中建三局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层次最低
社会监督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具有独立性和有偿性
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层次最高对单位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思考:
本单位的会计人员是否会监督公司员工聚餐(假设可报销)是选在几星级的酒店?
单位内部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主体: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对象:
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注意:
单位负责人不是会计监督主体,不亲自实施监督。
)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的概念与目标
对企业而言,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利好的一面,多选题)
2.内部控制的原则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全面性原则;
(2)重要性原则;
(3)制衡性原则;
(4)适应性原则;
(5)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最低,效益最高)
记忆技巧:
权重适衡,减成增效
3.内部控制的责任人
对企业而言,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4.内部控制的内容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1)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3)控制活动。
(4)信息与沟通。
(5)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5.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对企业而言,控制措施一般包括(7个方面)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企业要全面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2)授权审批控制。
企业要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
特别授权是指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3)会计系统控制。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注意:
全国版教材中的P21第二行:
大中型企业,一般指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单选题大家务必注意。
(4)财产保护控制。
企业要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企业应当严格限制XX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5)预算控制。
企业要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6)运营分析控制。
企业要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7)绩效考评控制。
企业要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8个方面)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归口管理(专人负责)
预算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
会计控制
单据控制(上缴财政)
信息内部公开等。
(三公经费)
与企业内部控制的控制措施相比:
少了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
(四)内部审计
1.内部审计的概念与内容
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单位目标的实现。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财务审计、经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和风险管理等。
(内部审计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但是主要是财务审计)
2.内部审计的特点与作用
特点:
内部审计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都设在本单位内部,审计的内容更侧重于经营过程是否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得到遵守与执行。
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较低,并且以建议性意见为主。
作用:
(1)预防保护作用;
(2)服务促进作用;(3)评价鉴证作用。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政府监督的主体:
财政部门
对象:
会计行为
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
1)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
(如现金的监盘制度)
2、区别:
(见下表)
区别
注册会计师审计
内部审计
职责和作用
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公开;
审计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独立性
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独立性较弱。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
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审计方式
国家法律法规与具有高度公众性的审计行业规范
定期审计,每年一次
以本单位经营目标、控制要求、规章制度为标准
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比较灵活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法定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业务范围: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审计+验资)
5、还可以承办下列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其他业务范围)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
(3)代理记账;
(4)代理纳税申报;
(5)全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6)培训会计人员;
(7)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
(8)资产评估。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因事务所与CPA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
第五节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原则规定: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2、不单独设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提示: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条件:
1、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备条件)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概念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1.按需设岗: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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