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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会议记录
第二屆深水區議會交通委員會
第三次會議記錄
日期: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星期四)
時間:
下午二時十五分
地點:
深水區議會會議室
出席者
主席
林家輝先生
議員
陳鏡秋先生
陳 東太平紳士,BBS(於下午五時三十五分離席)
莊志達先生
覃德誠先生(於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出席及下午五時三十分離席)
郭振華先生,MH(於下午五時十分離席)
官世亮先生
黎慧蘭女士
梁漢華先生(於下午五時四十分離席)
梁錦滔先生
梁 欐先生
梁有方先生
李漢雄先生
吳 美女士
譚國雄先生
譚國僑先生,MH(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出席)
煥南先生
黃鑑權先生,MH
王桂雲女士(於下午五時二十分離席)
王德全先生(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出席)
增選委員
侯鎮球先生
李健楷先生(於下午四時正離席)
盧銓基先生
秘書
李永佳先生深水民政事務處行政主任(區議會)
列席者
蔡雪蓉女士民政事務總署深水民政事務助理專員
黎耀祖先生房屋署房屋事務經理/租約(深水二)
呂成祥先生警務處深水區交通組主管
陳凱港先生警務處深水區助理區行動主任
王 豪先生運輸署高級運輸主任(深水)
葉宏宇先生運輸署工程師(深水)
霍桂釗先生路政署主要工程管理處高級工程師
姜鎮昌先生奧雅納工程顧問駐地盤總工程師
鄔振明先生中國港灣建設(集團)總公司副項目經理
因事未能出席者
陳偉明先生
葉海蓮女士(增選委員)
缺席者
甄啟榮先生
鄧徐中先生(增選委員)
開會詞
主席歡迎各委員及公職人員出席今次交通委員會的會議。
2.委員會接納陳偉明先生及葉海蓮女士的告假申請。
另外,拓展署高級工程師葉知勇先生因事未能列席會議。
議程第1項:
通過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次會議記錄
3.上述會議記錄的初稿獲得通過。
議程第2項:
討論/資料文件
(a)八號幹線昂船洲高架道路安裝橫跨西九龍公路橋樑組件工程臨時交通措施(交通委員會文件14/04)
4.霍桂釗先生介紹文件,並透過投影片介紹施工程序及方法。
5.煥南先生說,當實施措施(三)封閉西九龍公路及連翔道時,原本使用西九龍公路南行線的車輛,將須改行荔寶道、深旺道及東京街西。
他相信,有關措施是在深夜時分實施,對行人和駕駛者影響輕微。
然而,他詢問深旺道附近住宅區如泓景臺及昇悅居等會受到多大影響,並指出文件沒有評估有關封路措施對該區噪音水平的影響。
6.霍桂釗先生回答說,署方估計受改道影響而需要使用深旺道的車輛不會太多。
假若施工當晚發生特別事故,以致使用西九龍公路南行線的車輛數目高於預期流量,則署方會開放連翔道疏導交通。
7.姜鎮昌先生補充說,承建商若在晚間施工,亦要事先獲得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批准。
顧問公司已為工程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估計在工程進行期間,深旺道沿路的噪音水平為54分貝,低於法例規定的上限55分貝。
8.王德全先生詢問,署方預計有多少車輛會受到改道所影響。
文件指出,工程為期九個月,而實施措施
(一)至措施(三)只需79晚,究竟有關措施是順序實施,還是交替實施。
另外,承建商會否像當年興建西九龍公路一樣,在星期六、日施工。
9.梁欐先生指出,介乎荔寶道與東京街西之間的深旺道一帶,已有多個私人屋苑入伙,位於深旺道與西九龍公路之間的海麗邨,亦將於本年九月入伙。
他關注到,當西九龍公路及連翔道南行線封閉時,車輛需要改行深旺道,該處的住戶便要承受額外車輛所帶來的噪音。
10.霍桂釗先生回答說,於深夜時分(即計劃施工的時段),初步估計深旺道南行線的額外車輛流量為每小時400至800架次。
深旺道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與一般街道無異,對居民影響不大。
承建商若在星期六、日施工,其工作方式與平日的工作方式無異,即每晚承建商和駐地盤工程師會進行交通評估,在認為與當初評估的情況相同時,才會准許進行安裝工程。
他並且指出,在進行即場交通評估時,亦會考慮到整體交通情況,例如遠至紅磡海底隧道如發生交通事故,可能會引致使用西區海底隧道的車輛增加。
11.姜鎮昌先生補充說,措施(三)包括封閉連翔道南行線及北行線,而須封閉連翔道南行線的時間則只有十晚。
12.王德全先生詢問,為何整項工程為期九個月,但涉及封路的部分只佔四分之一,該部分工程時間可否縮短至四個半月或更短時間。
13.鄔振明先生回答說,假若整項工程能夠連續進行,則毋須九個月便能完成。
然而,由於日間西九龍公路須保持開放,工程人員須預留時間,在每晚施工前作適當預備工作及之後檢查安裝工程,以確保安全,故相應地拉長了整項工程的時間。
14.霍桂釗先生即席介紹工程計劃日程表(見附件
(一))。
他表示,如議員有意進一步了解有關工程的施工方法,署方可安排實地視察。
15.郭振華先生說,深旺道南行線的噪音評估,始終是事前所作的估計,而且估計的噪音水平僅僅低於法例容許的水平。
他關注到,在改道後,車輛需要經過深旺道五組交通燈,車輛剎車時會產生刺耳的噪音。
故此,他要求署方協助調節交通燈,以減少車輛在交通燈前停下來的次數。
他亦要求署方在實施交通改道措施時通知鄰近屋苑的住戶。
16.
路政署
霍桂釗先生回應說,署方正與有關部門研究如何調節深旺道沿路的交通燈。
他答應於會後量度目前深旺道的交通流量及噪音水平,並進一步評估施工時的交通情況和噪音水平。
另外,署方已為這項工程成立交通管理協調小組,邀請了相關政府部門和運輸公司代表擔任小組成員,並會在實施交通改道措施時通知鄰近屋苑的住戶。
17.王德全先生要求嚴格評估承建商於星期六及日施工是否恰當。
18.
路政署
霍桂釗先生答應會繼續跟進及評估有關工程對深旺道的交通流量所產生的影響,並了解所增加的交通流量會否令深旺道不勝負荷。
他亦答應委員會的要求,安排實地視察。
19.主席總結說,委員會知悉有關文件內容。
委員會關注到,當封閉西九龍公路及連翔道南行線以進行安裝橋樑組件工程時,車輛需要改行深旺道(介乎荔寶道與東京街西之間),所帶來的噪音會影響深旺道兩旁住宅物業(如泓景臺、昇悅居及年底入伙的海麗邨等)的住戶,委員會請路政署就這方面進行深入研究。
委員會亦請署方重新考慮應否在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施工,並要求路政署在施工前通知深旺道(介乎荔寶道與東京街西一段)鄰近物業的管業處。
(b)
路政署
要求增設2A小巴站(交通委員會文件13/04)
20.梁錦滔先生介紹文件。
21.王豪先生首先解釋設立第2A號專線小巴路線(下稱「小巴線」)的背景。
他說,第2號小巴線的路線是經過大坑東道往來又一城及黃埔花園,但在繁忙時間,由於沿路交通不甚暢順,小巴通常不能依時返回又一城。
故此,署方批准營辦商提供第2A號小巴線,讓小巴取道達之路,而毋須經過大坑東道,以疏導又一城總站候車的乘客,亦可騰出空位方便界限街候車的乘客登車。
22.王豪先生續說,第2號小巴線的營運範圍不包括達之路,故此署方根據現行政策,不批准營辦商在達之路加設小巴站。
有關安排亦獲得小巴營辦商同意。
23.王桂雲女士認為,有不少又一邨居民需要乘坐第2號小巴線,但他們只能在協同中學或又一城登車。
第2號線小巴由又一城開出,在到達大坑東邨東海樓已經客滿,她質問署方要求又一邨居民在協同中學登車的假設。
她估計,營辦商不知道又一邨一帶居民對這條小巴路線的需求,否則必定不會同意署方的建議。
她重申要求在達之路加設一個2A號小巴站。
24.李漢雄先生同意文件的建議,但他建議分別在又一居及又一邨的巴士站設立小巴站,以照顧兩群人士的需要。
25.譚國僑先生認為,除非當局規定小巴線一經批出便永遠不能修訂,否則署方應與時並進,不斷檢討小巴線的需求。
他並指出,第30A號小巴線之下亦設有第30M號小巴線,性質與第2號和2A號小巴線組合相同。
假若署方表示有計劃開辦巴士或小巴服務往來又一邨及黃埔花園,則他會反過來支持署方不批准於達之路增設第2A號小巴站。
26.郭振華先生認為,由於居民不知道署方與第2A號小巴線的營辦商達成甚麼協議,只見到第2A號小巴線途經達之路,但達之路沿路卻沒有第2A號小巴站,難免感到不恰當。
他詢問,第2A號小巴線的行車時間是否已抵最低可接受水平,故不容許增設一個小巴站。
他亦請署方澄清,假若在達之路設立第2A號小巴站,會否與該區現有小巴服務產生衝突。
以目前的情況看來,除非第2A號小巴線在達之路設立分站並提供分段收費,否則不會與該區現有小巴服務產生衝突。
故此,他請署方考慮在達之路設立兩個第2A號小巴站。
27.陳鏡秋先生認同譚國僑先生的意見。
他表示,據他了解,第2A號小巴線的車程時間約為半小時,停靠12個小巴站,即使增設兩個小巴站,亦應不會對行車時間有太大的影響。
28.王豪先生回應說,署方沒有計劃在短期內開辦小巴路線往來又一邨及九龍城、黃埔花園一帶。
目前除第2A號小巴線之外,第41M號小巴線亦途經達之路,兩者有一定程度的衝突。
在考慮是否在達之路加設第2A號小巴站時,署方除考慮到達之路沿路的乘客量之外,亦要顧及界限街以後的小巴站候車乘客的需要,須搜集充足數據才可作出決定。
29.主席認為,署方未有回應部分委員的提問,如第2A號小巴線的行車時間,而署方理應對有關問題有充足的準備。
他追問,加設2A號小巴站會對第41M號小巴線構成多大影響。
30.譚國僑先生則說,署方迴避了他的提問,而所提及的第41M號小巴線,正是最好的例子。
他說,署方批准在第41M號小巴線之下開辦第41A號小巴線,後者的路線是經過又一居前往大坑東,超越原有第41M號小巴線的經營範圍。
他認為,第2A號小巴線的服務對象是前往九龍城的又一邨居民,但第41M號小巴駛至達之路口便轉右前往石硤尾,路線上並無衝突,而且第41M號小巴線亦較便宜,第2A號小巴線應不會與41M號小巴線存在競爭。
31.郭振華先生認同譚國僑先生的證據。
他認為,署方應與時並進。
32.梁錦滔先生建議試行於達之路加設2A號小巴站,為期三個月,看看會否與第41M號小巴線造成競爭,從而向議會、居民和其他營辦商作出交代。
33.王桂雲女士質疑,第2A號小巴線收費6元,而第41M號小巴線只收2.4元,故並不會出現競爭。
她指出,由於目前沒有公共交通工具接載又一邨居民前往九龍城及黃埔花園,委員才要求於又一邨增設2A號小巴站。
她對署方處理專線小巴的手法表示不滿,並舉例說,委員會當年只要求署方把第10M號小巴線延長至又一城,但署方竟然在沒有諮詢委員會的情況下開辦第41A號小巴線。
34.王豪先生同意考慮試行於達之路加設2A號小巴站,並進行乘客量和行車時間調查。
他將於會後與第2A號小巴線和第41M號小巴線的營辦商商討。
35.主席總結說,委員會通過要求運輸署於達之路增設兩個2A小巴站,並支持署方進行試驗計劃,並同時調查於達之路候車的乘客乘車是否方便。
他請署方與兩個小巴營辦商商討有關試驗計劃。
36.郭振華先生申報利益,表明他於又一邨持有物業。
他亦代表李漢雄先生申報利益,表明李漢雄先生於又一邨持有物業。
37.王豪先生補充說,署方會考慮依照原本文件的建議,增設一個小巴站。
38.梁欐先生則要求署方首先試行增設兩個小巴站。
他詢問,署方何時落實試驗計劃,而試驗期有多長。
39.陳東先生同意要求署方試行增設兩個小巴站,並建議有關試驗計劃實施三個月。
40.
運輸署
梁有方先生同意梁欐先生的意見,並建議把有關事項交予公共交通服務工作小組跟進。
41.王豪先生回應時重申,首先試行增設一個小巴站。
他答應於會後與小巴營辦商商討有關試驗計劃,並於兩星期後向委員會交代商討結果。
有關試驗計劃暫定為期兩個月。
42.主席表示,這事項毋須交予公共交通服務工作小組跟進。
(c)要求運輸署建議更改巴士及小巴行走路線前的諮詢,應包括區議會交通委員會或其轄下公共交通服務工作小組(交通委員會文件15/04)
43.梁有方先生介紹文件。
44.王豪先生回應說,就地區運輸事務的諮詢工作,署方可選擇透過深水民政事務處以傳閱文件方式諮詢地區人士,或提交予交通委員會討論,選擇諮詢方式的準則,是有關建議對地區居民有多大的影響。
如涉及一般巴士或小巴行走路線的變動,而目的純粹是使行車路線更為暢順,又對乘客影響輕微,署方便選擇以傳閱文件方式收集地區人士的意見,假若地區人士有強烈意見,則署方會重新考慮有關意見,並把有關改動建議交予交通委員會討論。
如果有關建議對地區居民影響較大,例如年度巴士路線發展計劃,或是一些複雜的改動,例如分拆第12號小巴線,署方則會直接把有關建議提交予交通委員會討論。
45.蔡雪蓉女士介紹深水民政事務處採用的諮詢機制。
她說,處方職員收到運輸署的文件後,一般會向所屬選區的區議員、分區委員會主席及委員和居民組織代表進行諮詢。
這種諮詢方式可顧及下列情況:
(a)需要諮詢地區人士的事項繁多,若每事都提交區議會討論,則會令議員多花很多時間處理;以及
(b)區議會或委員會的會議約兩個月舉行一次,但有些事項較為瑣碎(如一般改道),卻又因地區需要必須盡快處理,不能等待至下一次區議會或委員會會議才作諮詢。
民政事務處會把收集所得的意見如實向有關部門反映。
她認為,分區委員會由分區內各選區的區議員、居民及在當區工作的人士組成,他們非常關心區內事務,故此處方亦會把分區委員會納入諮詢對象。
雖然如此,處方對諮詢地區人士的安排持開放態度,歡迎各委員發表意見。
46.梁錦滔先生認同毋須凡事都按照繁複的程序處理,亦認同分區委員會的存在價值,他指出,區議會和分區委員會可以並存,在這機制下,政府可以收集到多方面的意見。
然而,問題的關鍵,是由哪一方面決定諮詢的方式。
他認為,由運輸署或民政事務處行使諮詢的決定權,是較為危險的。
他建議,運輸署或民政事務處可把諮詢文件同時傳閱給各位區議員,議員若認為值得討論,便會提交文件予區議會或相關委員會討論。
47.郭振華先生表示,他支持目前由政府部門決定文件的諮詢方式的安排,理由是部門可對諮詢安排作出專業判斷。
假若議員認為,一般巴士或小巴行走路線的變動亦是議員需要關心的事項,他則贊成把有關變動建議分別諮詢地區人士和公共交通服務工作小組。
然而,由於諮詢地區人士的文件數量甚多,單以區內掘路的申請計算,每月已數以百計,假若每次都諮詢區議員,便會增加區議員和區議會秘書處的工作量。
如果政府部門凡事都以傳閱文件方式諮詢區議員,日後政府部門便毋須承擔諮詢不足的責任,工作反而變得輕鬆。
48.侯鎮球先生認為署方應把文件提及的諮詢文件(即修改第45M號小巴線行車路線的建議)交予區議會和分區委員會討論。
但他指出,由於修改小巴線有迫切性,而影響範圍只限於深水中南分區,署方才以傳閱文件的方式,徵詢分區委員會(即深水中南分區委員會)委員的意見。
他引用多年前清拆北河街行人天橋的事件,指出分區委員會有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意見應得到重視。
分區委員會有三十多人,包括約十名區議員,他們是義務參與地區事務,其貢獻不可忽視。
49.衞煥南先生表示,已擔任分區委員會委員十五年,比擔任區議員的時間更長,他亦認同分區委員會的功能。
對於署方引用第12號小巴線的修訂建議來解釋其諮詢政策,他表示不能認同,並指出雖然所屬選區的區議員反對有關建議,但有關建議還是獲得通過。
另外,於二零零三年,署方提交了重組汝州街巴士站的建議予深水南分區委員會討論(當時並無署方職員列席會議聽取意見),當時他極力反對署方的重組建議,但署方其後以傳閱文件的方式,成功獲得分區委員會通過。
他認為,署方應同時徵詢區議會和分區委員會的意見。
他並且透過這一議題,引用剛才討論加設第2A號小巴線為例,對署方代表在會上的表現表達不滿。
50.譚國僑先生對侯鎮球先生的意見表示尊重。
他認為,署方除諮詢分區委員會外,亦要諮詢區議會。
他相信,署方若要透過民政事務處諮詢地區人士的意見,應會提供諮詢文件。
區議會並無要求諮詢文件必須措詞嚴謹,署方即使多做一步,諮詢區議會,其工作量理應不會大增,充其量亦只是把原來送交民政事務處的英文文件翻譯成中文,才交予區議會省覽。
他進一步指出,署方若要修訂一些巴士路線的行車路線,有時也需要諮詢多於一個區議會。
某些區內小巴路線的修改,可能只涉及一個分區,該分區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固然應得到重視,但受影響的乘客卻未必限於該分區的居民,故此,其他分區人士的意見亦應納入考慮。
署方現有的諮詢方式,無疑可得到很寶貴的意見,但那些意見可能不夠全面。
故此,他支持梁錦滔先生的意見,把交通服務修訂建議的文件副本抄送給區議員,讓區議員衡量所屬選區居民有何反應,並向署方反映意見。
51.王桂雲女士認為,運輸署列席代表王豪先生與負責大坑東、又一邨一帶交通工程的李先生,並不尊重區議會和區議員。
她舉例說,除了第10M號小巴線和第41A號小巴線的問題之外,第2A號小巴線在達之路增設小巴站的建議亦得不到正面回應。
她早前曾要求王先生安排與李先生到大坑東視察第2C號巴士站的環境,但過了多個月還沒有回音。
她亦曾多次要求運輸署在大坑東道加設安全島,以便居民橫過馬路前往南山邨,但兩年已過,仍沒有得到回應,直至去年十一月,李先生才與議員到現場視察,但至今還沒有進一步回覆。
她贊同委員的意見,要求署方尊重區議會。
52.譚國雄先生說,他尊重現有修訂小巴路線的諮詢機制。
他指出,專線小巴路線通常是橫跨多個選區,故此除收集分區委員會的意見之外,亦應諮詢區議會。
他曾以分區委員會委員的身分收到第44M號小巴路線的修訂建議,並親身乘坐該條路線的小巴,了解乘客對修訂建議的意見。
他認為,公共交通服務工作小組可發揮收集乘客意見的職能,理應納入諮詢機制之內,即分區委員會和工作小組應同時獲得諮詢。
53.梁有方先生澄清說,他擔任區議員和分區委員會委員達十年之久,並無意貶低分區委員會的地位,若他的意見令委員感到被冒犯,他願意道歉。
文件的精神不是要求政府部門停止就地區事務諮詢分區委員會,而是由於最近數年不少政府部門不願意列席區議會會議,與議員討論地區事務,只提交簡單的書面回覆,才要求有關部門就地區事務諮詢區議會,聽取民意。
他亦質問,署方為何不能就影響地區的事務盡早諮詢地區人士,而要等到情況緊急時,才諮詢分區委員會,繞過區議會這一代表民意的架構。
他不贊同署方以傳閱文件的方式收集分區委員會的意見,並且質疑,署方若認為區議員沒有時間審閱文件,為何期望那些義務性質的分區委員會委員有充足時間審閱文件,而署方能否把收集所得的意見歸納起來,得出真正客觀的結論。
他認為,即使署方只諮詢分區委員會,亦應透過會議討論來收集意見,不應採用傳閱文件的方式。
他指出,令他提交這份文件討論的主要原因,是一名分區委員會委員向他表示,不明白署方提交的文件的內容,亦不確定他所給予的意見會否受到重視。
他更擔心,這種諮詢機制,不單未能有效反映民意,更可能變成政府部門操控民意的手段。
54.黃鑑權先生認同分區委員會作為地區諮詢組織的功能。
對於郭振華先生的關注,即凡事諮詢區議員會增加議員的工作量,他則認為議員應能承受這股壓力。
他建議,署方每兩星期或每月向區議會提交地區工作進度備忘,讓議員彼此商量,一旦發現有不妥之處,則議員可提交文件討論。
55.蔡雪蓉女士回應說,分區委員會和區議會有不同職能,亦各具代表性,兩方面的意見都值得尊重。
對於委員提出「操控民意」的假設,她表示不能接受,指出政府部門做任何事,目的都是方便市民日常生活。
鑑於委員的關注,民政事務處會與運輸署商討日後的諮詢方式。
56.王豪先生回應王桂雲女士提出的個案。
他說,署方已於當天早上與梁錦滔先生到第2C號巴士站現場視察,並會考慮議員的意見。
至於大坑東道加設安全島的問題,他答應向署方負責職員反映,要求盡快作出回應。
57.主席說,每個分區委員會已經有七名區議員擔任當然委員,區議員可透過所屬分區委員會表達意見。
在諮詢層面上,分區委員會與區議會的角色並無衝突。
他建議署方透過民政事務處,按月把該月份與區內交通有關的事宜的諮詢文件副本,如更改小巴行走路線的建議,抄送給本委員會成員。
他相信,額外的傳閱文件不會太多,亦不會大大增加區議員的工作量。
至於涉及其他委員會的事宜,則由其他委員會決定。
58.
運輸署
深水民政
事務處
委員會接納主席的建議。
(d)要求於深旺道富昌商場對出的巴士站加設上蓋(交通委員會文件16/04)
59.黎慧蘭女士介紹文件,並即席派發該巴士站現況的相片(見附件
(二))。
60.王豪先生回答說,署方已批准九巴在上址興建上蓋。
據他了解,九巴亦已向路政署申請掘路許可證以進行有關工程,有關工程預計於本年九月完成。
61.
運輸署
譚國僑先生說,這正正反映出,署方定期把區內與交通有關的事宜通知委員會,是十分重要的,可省卻委員預備提交文件及討論的時間。
他回想起,委員會曾於過去的會議上,要求署方提交有關興建巴士站上蓋的年度計劃。
62.王豪先生答應於下次會議開始定期提交巴士站上蓋發展的年度計劃。
63.主席總結說,委員會知悉署方的跟進行動。
(e)要求改善30B小巴服務(交通委員會文件17/04)
64.吳美女士介紹文件。
65.王豪先生回答說,署方亦注意到有第30B號小巴線小巴於中午時分停泊在公共生檢測中心等客,以及在午膳過後由石硤尾街市接載乘客直接前往檢測中心,署方已要求營辦商作出改善,督促司機停止在檢測中心等客。
他曾於六月一日到上述兩個地方視察,發現情況已得到改善,營辦商並安排站長在總站維持秩序及調配車輛。
署方亦已要求營辦商保持小巴清潔衞生及加強監督其司機的表現,而營辦商也表示計劃更換小巴行走。
66.譚國僑先生認為,第30B號小巴線的服務水平受到質疑,問題相當嚴重。
專線小巴營辦商必須依照署方的規定提供服務,但署方的回覆暗示,第30B號小巴線的營辦商已違反有關規定,沒有依照所定的班次提供服務。
若是這樣,署方便有責任向該營辦商發出書面警告。
他亦質疑,司機不會在未獲得其僱主同意下,擅自把小巴停泊在檢測中心等客。
換言之,署方要求營辦商督促其司機停止在檢測中心等客,其實是一種姑息態度。
此外,第32M號小巴線與第30B號小巴路線由同一營辦商經營,其服務水平亦是不能接受。
他詢問,署方可否施加更嚴厲的懲罰。
他還指出,檢測中心對開的一段南昌街是下坡路,車輛行車的速度可以很快,若有太多車輛停泊在檢測中心對開的南昌街,則會對交通構成危險,署方或須考慮實施交通管制,例如設立上落客貨禁區。
67.吳美女士則說,她由澤安邨步行到來開會,發現仍有小巴停泊在檢測中心對開等客,只是小巴路線編號不再是第30B號,而是屬同一營辦商的第32M號(龍坪道至石硤尾地鐵站)。
過去有澤安邨的居民乘坐第30B號小巴返回澤安邨時,有小巴司機要求他們在檢測中心轉乘另一輛小巴,以便即時掉頭到檢測中心載客前往石硤尾。
最近,她亦收到畢架山花園居民投訴,指需要在畢架山花園等候四十分鐘才能登上第32M號線小巴。
她質問,署方有否就專線小巴服務定下服務準則,監管小巴營辦商的經營操守。
她曾多次去函署方,作出投訴,但仍然得不到具體回應,故要求署方正視問題。
她其後向委員會展示一幅第30B號小巴於石硤尾多彩酒樓對開掉頭的相片(見附件三)。
68.郭振華先生關注到第30B號小巴於石硤尾多彩酒樓對開掉頭的問題。
他認為,南昌街交通如此繁忙,但相片中的小巴司機沒有考慮到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便掉頭,操守備受質疑,署方理應嚴正處理這個問題。
69.王豪先生回應說,署方會到現場了解是否有第30B號小巴於石硤尾多彩酒樓對開掉頭,若發現情況屬實,則會採取相應行動。
至於小巴及的士在檢測中心對開等客的問題,他認為長遠來說需要配合交通管理措施才可改善情況,在交通管理措施未實施之前,署方會要求營辦商在檢測中心前方接載乘客。
署方每十八個月檢討每組專線小巴路線的服務水平(下稱「中期檢討」),與專線小巴營辦商商討其服務水平,屆時署方便會就其服務表現及參照過往收到的投訴提出改善要求。
事實上,營辦商已更換車隊經理,以改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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