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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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行为
处罚法律依据
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³以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
1m³以上2m³以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2m³以上4m³以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八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4m³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小于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大于万元小于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大于万元小于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八千元罚款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大于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具备规定条件仍继续经营,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初次,涉案金额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涉案金额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所得,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经责令停止经营后,继续实施行为的;②经营活动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③涉案金额万元以上的;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所得,处五十万元罚款。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报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数为项,经责令改正后个月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数为至项,经责令改正后个月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罚款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数超过项的,或责令改正后个月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户以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户以上户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用户在户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抢险抢修并设专人值班。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抢险抢修并设专人值班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继续实施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罚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个以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一千元罚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个以上个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三千元罚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个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五千元罚款
在燃气设施保护围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围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户以下用户用气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以上以下用户用气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八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户以上用户用气,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户以下用户用气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以上以下用户用气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八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户以上用户用气,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户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小时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户以上户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小时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户以上户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小时以上的,或造成一次性死亡人以的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未妥善处理,造成户以上户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小时以上的,或造成一次性死亡人以上的
处三万元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燃气设施。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小于万元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大于万元小于万元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个人用户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一万元罚款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大于万元小于万元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个人用户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二万罚款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燃气设施的,工程规模大于万元的,或造成燃气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个人用户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用户和擅自接受委托的施工企业处三万元罚款
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充装钢瓶数量在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充装钢瓶数量在瓶以上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八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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