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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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设计标准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GJ 28—90
1 总则
1.1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企业、工厂的静电接地设计。
1.2 化工企业的防静电设计,应由工艺、配管、设备、电气等专业相互配合,综合考虑,并采取下列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
(1)生产过程中尽量少产生静电荷;
(2)泄漏和导走静电荷;
(3)中和物体上积聚着的静电荷;
(4)屏蔽带静电的物体;
(5)使物体内外表面光滑和无棱角。
1.3静电接地的主要作用是泄漏和导走带电物体上的静电荷。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是静电接地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1.4本规程对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设计技术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而对增滑措施、静置时间、空气增湿和地坪导电等,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1.5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计算,可参照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2一般规定
2.1 静电接地的范围
2.1.1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物体,应采取工业静电接地措施(以下简称静电接地)。
2.1.2 对无爆炸和无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物体,如因其带静电会妨碍生产操作、影响产品质量或使人体受到静电电击时,应采取静电接地。
2.1.3 在生产、贮运过程中的器件或物料,彼此紧密接触后又迅速分离,而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或可能产生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
2.1.4 在下列情况下,可不采取专用的静电接地措施(计算机、电子仪器等除外);
(1)当金属导体与防雷、电气保护接地、防杂散电流、电磁屏蔽等的接地系统有连接时;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并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时;
2.1.5对任何流送或喷射中的带电体,严禁用接地的导体去导走其静电荷。
2.1.6 当设备及管道需作静电接地时,其金属外壳和零部件,应连接成一个导电整体,并与大地相导通。
严禁存在与地相绝缘的金属物体。
2.1.7 各种静电消除器的接地端,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接地。
2.2静电接地连接方式
2.2.1 需要进行静电接地的物体,应按照其电阻率、表面电阻率或电导选择下列静电接地连接(以下简称接地连接)方式;
(1)静电导体应直接接地。
(2)静电亚导体应作间接接地。
(3)下列静电非导体除应作间接接地外,尚应配合必要的静置时间:
a.电阻率为1010~1012Ω·m的非金属体;
b.表面电阻为1011~1013Ω的固体表面;
c.电导率为1O-10~10-12S/m的液体。
2.2.2 对2.2.1(3)规定以外的静电非导体,除应作间接接地外,还应采取加
静电消除器,加静电消除剂等其它措施来防止静电危害。
2.3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电阻值
2.3.1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一般情况应小于100Ω。
在山区
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场所,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0Ω。
2.3.2 静电接地支、干线等金属体的电阻值可忽略不计。
2.3.3 单个静电连接点应按照2.7条的要求进行装配和维护。
其连接的电阻值
可不考核。
2.3.4当其它接地装置用作静电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值应根据该接地装置的要
求确定。
2.4静电接地连接点和接地端头
2.4.1应在设备、管道的一定位置上,设置专用的接地连接端头,作为静电接地的连接点。
设备内部有关部件间的连接点和钢筋混凝土基础接地引出点,可参照本规程有关条款设置。
2.4.2接地连接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易受到外力损伤;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有爆炸、腐蚀等混合物。
2.4.3当设备直径大于和等于2.5m或容积大于和等于50m3时,其接地点应设两处以上。
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管道接地连接点的要求见3.2.1。
2.4.4可供直接接地的接地端头有下列几种:
(1)于设备、管道外壳(包括其支座)上预留出的裸露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采用专用的金属接地板或螺栓,其具体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金属接地板或螺栓可焊(或紧固)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或支座上。
b.金属接地板或螺栓的材质,应根据设备、管道金属外壳的材质而定。
(I)当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为黑色金属材质时,金属接地板应选用镀锌钢材。
(II)当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为有色金属材质或不锈钢时,金属接地板应选
用与设备、管道外壳相同的材质。
(III)螺栓一般用镀锌钢材。
c.金属接地板的截面不宜小于50×10mm。
接地连接用的最小有效长度,对小
型设备宜为6Omm(1孔φ11),大型设备宜为110mm(2孔φ11)。
接地用螺栓规格不应小于M10。
d.当选用钢筋混凝土基础作静电接地时,应选择适当部位预埋200×200×6钢板,在钢板上再焊专用的金属接地板。
预埋钢板的锚筋应与基础主钢筋(或通过一段钢筋)相焊接。
(4)接地端子排板。
2.4.5 可供间接接地的接地端头有下列几种:
(1)贮藏液体、粉体的金属容器壁体。
(2)埋设在带电体里并与带电体的接触面积大于2000mm2的金属物体。
(3)采用专用的金属接地板,其具体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专用的金属接地板与非金属固体表面应紧密结合,其接触面积应大于2000mm2。
b.结合面内可填充导电涂料、接触导电膏或金属箔等,其材质应使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
c.在金属接地板上应焊上挠性引出线或符合2.4.4(3)要求的金属接地板等。
2.5静电接地支线和连接线
2.5.1作接地支线和连接线的导体,应采用具有足够机械强度、耐腐蚀和不易断线的多股金属线或金属体。
接地支线和连接线的长度应按实际需要,且留出必要的裕度。
2.5.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推荐按表3.1.3选用。
2.5.3大型移动设备的接地支线,应选用截面不小于16mm2的铜芯软绞线或铜芯橡套软电缆。
一般移动设备的接地支线,应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多股铜芯绝缘电线。
2.5.4振动、频繁移动的器件的接地支线,应选用截面不小于16mm2的铜芯绞线。
2.5.5 在设备、管道上作机械固定用的金属螺栓,可兼作被固定物体的静电连接用。
如需要另做静电连接线时,可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多股铜芯绝缘电线。
2.5.6不应采用链条类作接地连接导体。
2.5.7在设备内部有关部分之间的连接,可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软铜编织线。
2.5.8圆钢、扁钢、软铜编织线等材料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2.6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2.6.1 在工程设计中,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应与其它用途的接地装置综合考
虑,统一装排。
2.6.2 应将生产装置内的各个建(构)筑物适当地划分成若干组相对独立的建(构)筑物(群),并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静电接地干线的设计。
各个相对独立的建(构)筑物(群)内静电接地干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利于有关设备、管道和需要在现场作静电接地的移动物体等进行接地;
(2)在不同标高的静电接地干线之间应不少于两处相连接;
(3)静电接地干线与第一类工业建(构)筑物的独立防雷装置应符合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并保持必要的距离。
2.6.3可利用电气保护接地干线作为静电接地干线。
2.6.4 下列接地干线和线路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1)照明回路的工作零线和三相四线制中工作零线;
(2)整流所各级电压的交流、直流保护接地系统;
(3)直流回路的专用接地干线;
(4)电子线路的“工作地”干线;
(5)雷电引流线(兼有引流作用的金属设备本体除外)。
2.6.5 静电接地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静电接地干线在建(构)筑物内与保护接地干线有两点相连,或保护接地干线作为静电接地干线使用时,可不另设静电接地体。
(2)当独立设备有防雷、防杂散电流等接地系统进行接地时,可不另设静电接地体。
(3)除本款
(1)、
(2)项外,静电接地干线应在建(构)筑物(群)相对侧的适当位置至少各设一组独立的静电接地体,或通过邻近的建(构)筑物(群)内的静电接地干线引向独立的静电接地体。
(4)除第一类工业建(构)筑物的独立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外,其它用途的接地体,宜作为静电接地用。
计算机和电子仪器等设备应考虑静电干扰。
(5)当单个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接地电阻值满足
2.3.1要求时,该基础可作为静电接地体用。
在同一组建(构)筑物(群)内,即使有数个此种合用的基础,并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但仍作为是一组静电接地体。
(6)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和作为静电接地的其它用途的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应符合2.3.1和2.3.4的要求。
2.6.6 接地干线的接地体的钢材规格一般可按表2.6.6选用。
地上用的材料应镀锌或涂漆,地下用的材料应镀锌。
表
2.6.6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用钢材的推荐规格
表2.6.6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用钢材的推荐规格
名称
规格及单位
地上
地下
室内
室外
扁钢
截面积,mm2
100
100
160
厚度,mm
4(5)
4(5)
4
圆钢
直径,mm
12(14)
12(14)
11
角钢
规格,mm
50×5
钢管
直径,mm
50
注:
括号内数字为2类腐蚀环境中用钢村的推荐规格,其涂敷应符合CD90A6一85《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
2.7 静电接地连接的要求
2.7.1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各个固定连接处,应采用焊接或螺栓紧固连接。
埋
地部分应采用焊接。
2.7.2 在设备、管道的接地端头与接地支线之间,一般可用螺栓紧固连接,不
宜采用焊接固定。
对有振动、位移的物体,连接处应加挠性连接线过渡。
2.7.3 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应采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或蝶形螺帽等连接器具与接地支线(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应采用接地线与被接地体相
缠绕等方法进行连接。
2.7.4 接地连接的具体做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连接处采用搭接焊时,其搭接长度必须为扁钢宽度的两倍或圆钢直径的六倍。
(2)当连接处采用螺栓紧固时,螺栓最小为M10(镀锌),有关金属接触面应去锈、除油污,并加防松螺帽或弹簧垫。
当被连接的两端为不同材质时,宜采取涂接触导电膏等措施,以防电化腐蚀。
(3)当连接处采用电池夹头等器具固定时,有关连接部位应去锈、除油污。
2.7.5 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相紧固时,一般情况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
在腐蚀条件下,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的接触面,在安装前去锈和除油污,以及在安装时加防松螺帽等。
2.7.6当被接地的物体是由非金属材料制作时,应选定或设置间接接地用的端头进行接地,此间接接地措施应避免遭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伤,并保证连接的完整性。
2.7.7 与地绝缘的金属部件(如固定塑料法兰用金属螺栓、油面上的金属浮体等)的接地连接,可用镀锌薄钢板垫圈、镀锌钢丝和可挠多股金属线等相互连接并引出接地。
2.7.8 在静电危害较严重的场所,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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