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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解答
劳动保障政策解答
一、劳动就业
(一)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劳动保障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
2、组织开展辖区内城乡劳动、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
3、协助开展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4、协助开展辖区内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
5、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民工职业培训、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劳务输出工作。
(二)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主要工作内容
1、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2、调查掌握社区内劳动力资源、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劳动用工、企业退休人员情况,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3、对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证件进行初审;
4、受理就业援助对象申请,协助社区组织创办社区就业实体、社区服务网点,协助开发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
5、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协助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政策;
6、发布培训信息,推荐求职人员参加各类职业培训;
7、负责参保对象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初审和建档登记工作。
协助参保人员办理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报批手续,并进行跟踪服务;
8、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
核实退休人员、工残人员生存状况和领取相关待遇的资格。
协助办理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协助退休人员、工伤人员申请相关待遇;
9、指导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0、检查掌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11、协助做好上级交办的有关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2、协助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并及时、准确服送相关信息;
13、负责本区域劳动保障统计和专项调查工作;
14、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什么是就业援助
答: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四)哪些是就业困难人员
答: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已办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员,包括“4050”、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其中,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员。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相关证件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临时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失业证申请表》。
→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出具证明,报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填写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录入微机、建立台帐。
→向社区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返回信息。
→社区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录入微机、建立台帐,将其纳入实名制动态管理。
→报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
通知失业人员区到就业服务管理局领取。
(六)那些人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七)小额担保贷款申办业务流程
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公示7日、建立台帐。
→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审核、录入微机、建立台帐。
→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签章。
→区就业局审核、签章。
→区劳动保障局审核、签章。
→相关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八)享受社保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
①具有非农业户口;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③用人单位全员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九)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的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有哪些
答:
①申请人如实填写《遂宁市船山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一份,连同申报所需的其他个人资料(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保缴费发票、银行帐号、养老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手册等资料复印件各一份),交社区、街道(乡镇)核实;②由社区将街道(乡镇)核实后的申请人信息录入遂宁市就业服务系统,然后通知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保缴费发票原件、建行开户帐号及个人申报资料到船山区就业局就业援助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十)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分几级
答: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正的有效证件。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十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哪些免费服务
答:
①就业政策咨询;②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④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援助;⑤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⑥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十二)什么是失业
答:
失业指劳动者在劳动年龄之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要求的情况下未能得到职业而失去收入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
(十三)什么是失业人员
答: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十四)失业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
①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②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③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④劳动合同终止的;⑤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⑥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我省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是如何规定
答:
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
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②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③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④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⑤累计缴费时间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⑥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十六)我省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医疗待遇有什么规定
答: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
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的70%给予住院补助金,但累计补助金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住院期间停发门诊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的,不享受此项待遇。
二、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1、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条件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想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
①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②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③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④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非城镇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或雇主的工商营业执照及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初次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当年允许往前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向前推移的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
4、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续保,如何办理续保手续
答:
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聘用重新就业的,本人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人事档案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保的转入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持本人身份证、人事档案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到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参保人员重复参保如何处理
答: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参保。
对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
未重复缴费的,归并或转移为一个个人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原缴费地社保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
个体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单位为职工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社保政策一次性退还给单位。
6、企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
企业或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
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7、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后,按新政策执行,缴费比例为20%。
8、缴费年限满15年后,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答:
政策规定不可以。
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为止。
缴费年限满15年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之一。
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具有“缴费时间越长,缴费标准越高,领取养老金就越高”的显著特点。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应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后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缴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也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对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有很大影响,经济上将受损失。
9、如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
答:
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③、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④、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其中:
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
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10、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答:
①参保人员省内关系转移办法:
由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地开具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转出地社保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及对账单,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养老基金。
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参保人员死亡后如何处理
答:
职工在职期间或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保政策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①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②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累计储存额÷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③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原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三)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及范围是哪些
答:
我区行政区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及职工、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及从业人员。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及范围是哪些
答:
凡我区行政区域内(包括三园区)具有非农业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均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哪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符合城镇居民医疗险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参保,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提供《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其中: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还需提供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示核定的材料;“三无人员”还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相关证件和复印件;没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答:
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
(例:
除去财政补贴,参保人员2010年的医保缴费标准为:
未成年人每人20元。
成年人每人17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90。
属于低保、重度残疾儿童和重度残疾学生的每人缴费10元。
)(一级与二级残疾属于重度残疾人。
)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和封顶线是多少
答: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成年人每年30元,未成年人每年20元)。
当年未发生门诊费用的居民以后年度不累计计算。
城镇居民其本医疗保险封顶线40000元(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6、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是哪些
答:
我区城镇居民门诊定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级及以下医院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及多次住院享受起、付线降低的标准是多少
答:
起付线:
市内三级医院:
650元。
二级医院:
500元、一级医院300元,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市外医院900元。
多次住院享受起付线降低的标准:
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但市内三级医院不得低于350元、二级医院不得低于200元、一级医院不得低于100元、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低于50元、市外定点医院不得低于600元。
各种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的病人一个自然年度住院只计一次起付费
8、参保城镇居民长住外地或外出期间患急病后如何就诊?
报销住院费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
参保患者长住外地或外出期间患急症在异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应在入院3日内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将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予主管医生,请主管医生签字、盖章(证明是本人住院),出院后一个月内应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住院费,不按规定申报或逾期的不予办理。
报销时需提供出院证、有效发票、费用清单(复式处方)、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保证》、《暂住证》或长住证明以及医院属于定点医疗保险机构单位的相关证明。
9、参保城镇居民如何办理转诊?
报销住院费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
参保城镇居民患病住院确需转诊治疗的,按逐级转诊原则办理,即:
市内由低级医院转高级医院诊治,需由首诊医院科室主任提出转诊理由,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方能办理转诊手续(由高级别医院转低级别医院的办理手续相同);转市外医院就诊的,需由二级以上医院相关科室提出转诊理由,医保办和医院分管院长签字后方能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转诊手续,在外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
报销时需提供出院证、有效发票、费用清单(复式处方)、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保证》,身份证复印件请主观医生签字盖章,出示医院属于定点医疗保险机构单位的相关证明。
(不按上述程序办理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0、住院医疗费中哪些项目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范围
答:
凡是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规定的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11、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答: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①未报经批准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首诊住院治疗或未经批准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②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吸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③工伤医疗费用;④挂床住院、不符合住院标准或住院治疗后医院认为应当出院而拒绝出院发生的费用;⑤慢性疾病疗养费用和康复理疗费用;⑥健康疗养、美容、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⑦在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⑧使用未纳入国家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临床科研项目和新技术、新材料费用;⑨不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规定的支付范围的药费、诊疗、服务费用。
(四)工伤保险
1、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工伤保险的范围及对象
答: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保险费怎样缴纳
答: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费率将根据用人单位事故发生率和工伤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4、申请认定工伤的程序
答: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两小时内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认定工伤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
①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应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①医疗费用凭医院发票报销(自付费用除外);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标准依次为:
24、22、20、18、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③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依次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④需要护理的根据护理程度按月领取护理费,标准依次为全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5、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领取全市上一年平均工资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和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配偶和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0%或30%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上述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至十级依次为74、60、36、26、16、10个月。
(五)生育保险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2、生育保险费怎样缴纳
答: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3、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
答: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产后40天内,由所在单位填报《生育保险费用拨付审批表》,并持医院生育证明、准生证、出生证、新生婴儿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到区社保局办理费用拨付手续。
4、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答:
①生育津贴。
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②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以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为基数实行定额报销,具体标准为:
计划内流产0.5个月,顺产2个月,难产4个月。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报销标准为:
剖腹产2个月,顺产1个月。
三、劳动和谐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①中国境内的企业;②个体经济组织;③民办非企业单位;④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劳动者遭欠薪有快速解决途径吗
答: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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