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标准.docx
- 文档编号:7986907
- 上传时间:2023-01-27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7.05KB
修改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标准.docx
《修改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修改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标准.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修改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标准
GF—2000—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二月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程序:
①本合同协议书;
②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本合同标准条件;
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设计图纸
⑧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施工准备开始起开始实施,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委托代理人:
(签章)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工作范围:
。
监理工作依据:
监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铁路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本合同的委托人与各工程建设合同对象所签订的合同。
监理工作内容:
在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委托人进行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的控制;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包括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参建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等服务。
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实际,编制本工程建设监理大纲、规划、细则等。
使本工程项目全面地实现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
监理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定于如下范围:
1、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须在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会纪上签认。
2、参与施工图交底,组织图纸会审,并提出监理意见。
3、参与审查工程概(预)算,提出监理意见。
参与委托人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4、参与有关设备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5、参与对承包商的合同谈判工作。
6、应协助委托人规划开工条件,审查开工条件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资料。
开工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7、审批承包商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8、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9、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10、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计划表”,并督促实施。
11、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评。
12、主持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核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3、对设计变更提出监理意见。
14、协助委托人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规划及管理措施,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
15、根据委托人制定计划编制一级网络计划,核查承包商编制的二级网络计划,并监督实施。
16、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和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对原材料、构件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
17、对检验发现的设备、材料缺陷及施工中发现或产生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人并协助处理。
18、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我进行监督检查。
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19、协助委托人核实工程量,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
20、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竣工决算。
21、协助委托人完成有关设备、材料、图纸和其它外部条件以及工程进度、交叉施工等的协调工作;主持工程协调会、专题会;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质量现状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盘点工程进度,分析质量进度措施,提出分析报告及改进要求、建议、报送委托人并监督实施。
协调委托人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必须记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每月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报告。
应根据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所组成的项目监理人。
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在现场设立常驻监理人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22、监理人应将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关闭环处理,监理人员对不合格项必须跟踪检查并落实。
23、工程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主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4、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25、协助委托人完成质量监检、达标投产、工程创优等工作。
委托人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26、严格执行国务院279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好工程质量保养期的监理工作。
公正质量保养期实行同等的监理义务。
27、其他工作
27.1通过制定文件管理规划,编制整理监督资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等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委托人。
27.2建立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网络,应用管理软件对工程及工程合同进行管理,在委托人、设计、施工等单位的配合下,收集、发送和反馈工程信息,形成信息共享。
27.3在监理合同签订生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监理规划,报委托人批准后实行。
第九条外部条件是指设计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四方以外的单位、个人或组织,且与本工程有关的条件,委托人负责协调外部条件,监理人对外部条件的协调不承担责任,但有收集提供事实资料的义务。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
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份。
委托人与本工程施工总承包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的副本一份。
其他双方认为涉及本工程的且与监理工作有关的资料等。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指派常驻代表
第十五条 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和人员:
1、办公用房及住房
委托人有偿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及住房。
桌椅及其他办公用品等监理人自备。
2、用餐
监理人监理期间,用餐费用自理
3、通讯
由委托人为监理人员现场办公室提供通讯电话,通讯费由监理人自理。
4、检测设备
本工程监理所需全部检测设备,均由监理人自备。
所需费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5、人员配置
委托人指派1名委托人代表与监理人代表互相沟通信息。
第十六条 本工程实施过程,委托人不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修改设计建议;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处理。
(4)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经批准。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对监理人的监督权和管理权,有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的知情权和考核权,有对监理人聘用的不称职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调换权。
委托人有权否定任何在本工程中监理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决定和行为,并有权向监理人索赔。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因失职或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同意按以下方式承担经济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2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监理人3日内必须做出答复,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监理报酬支付方式:
1、监理人进驻工地后,委托人预付合同报酬10%的预付款,预付款扣回时间为待已付报酬达合同总额的50%后按进度分两次扣回;
2、工程开工后,按季度支付,支付金额按下面公式计算:
工程季度产值*(合同报酬总值/概算总值)*85%
3、委托人支付报酬达合同价85%时,将不再拨付报酬。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监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理业务并交付委托人所以监理成果30日内,委托人付款至合同价的90%,经质量等级评定,符合委托人与施工承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后,20日内付款至合同价的95%,剩余5%待质量缺陷期满后30天内结清。
委托人为了加大对所有监理人的监督管理,从合同服务费总额中提取5%的款额(款额从季度付款中提取),同时委托人从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数量的金额作为综合金额,对所有监理人按监理效果进行奖罚。
第二十五条 取消。
第二十六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等所需的费用监理人自理。
监理人如需聘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服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但监理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一套所有正式文件。
第四十九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性的双方必须接受。
第五十条监理人的监理人员在服务期间只能获得本合同中规定
的报酬,此外不得索要额外的报酬,不得从施工单位处获得任何奖金、
加班费和实物,不得参与施工单位的经济活动。
第五十一条监理人必须保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人员名单到岗,
并常驻现场。
1.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若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前提出
同等或更高资质的人员报委托人批准。
并对项目监理总工程师及监理
人员资质进行存档备份,便于委托人随时查询。
2.接受委托人提出的监理人员更换要求,并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
选派有资格和经验丰富并为委托人接受的监理人员替换。
由于更换监
理人员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3.每更换一次总监理工程师,扣监理费8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二条监理人应对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五十三条驻地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
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
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或按委托人的指示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五十四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五十五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
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工程质量、进度,则这种
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工作不力,监理
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五十六条如监理人随意更换监理人员,或不能有效地履行驻
地监理职责,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与各项监理制度,委托人将有
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八条合同管理
1.工程分包
监理工程师应配合委托人对分包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分包人
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适应程度及业绩,着重审查分包人投入的施
工人员、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分包合同对整个施工进度和合同的影响,
协助委托人决定施工分包。
2.工程变更
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授权范围内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对变更工程进
行评估,测算变更工程量的比率和价格,提出方案的取舍意见,报委
托人批准。
3.工期延期
监理I程师应根据合同文件严格控制工期,做好预防工作,审查
承包人的延期申请,报委托人批准。
4.费用索赔
根据合同受理或驳回承包人向委托人的索赔,其主要工作内容
有:
在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后,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对索赔申请的理
由及各项记录进行审核与证实。
对索赔理由成立的按规定程序报告委
托人。
5.争端与仲裁
对于仲裁、诉讼事宜,协助委托人在开庭、仲裁之前,提供支持
性的证据,并根据委托人需要,为处理和执行有关的任何事件出席法
庭,支持性证据应该包括足够的材料来阐明承发包方控告的性质和当
时的情况,以及关于该纠纷双方应承担的义务的实质内容。
在项目监
理日记中应该详细记载有关工程中承包人的施工情况,并包括可能涉
及的设备或材料以及工程进展的情况。
6.其他
上述监理工作流程、职责,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委托
人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
第五十九条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1.监理工作质量要求以经过合同各方认可的监理方案为基础。
2.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该工程的检查意见在施工中的执行情
况等。
3.T02施工标和T03施工标的接口,应在监理中作为重要检测内
容,需制定严密的操作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及工期。
第六十条成果交付
监理人应按要求提交各阶段施工监理成果报告一式8份,光盘电
子文件2份。
若委托人需要增加份数,增加报告份数的费用另行支付。
第六十一条监理费用是指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和缺
陷责任期内为履行驻地服务职责应获得的酬金以及提供部分监理设
备与用品所付出的费用。
包括监理期服务费,缺陷责任期服务费;监
理设施、设备折旧与服务费;工程服务风险费,绩效考核奖等项组成
包干,除合同另有规定,其费用不作任何调整。
第六十二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间,其各
种费率和费用不会因为物价变动导致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减而给予弥
补或调整。
第六十三条监理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l5天内,为其恰当
地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按委托人可接受的银行
开具,数额为本监理合同价的10%。
第六十四条履约担保直到签署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为止保持有效。
第六十五条履约担保有效期满后,履约担保在28天内退还监理
人。
第六十六条监理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
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限期改正。
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
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
行义务。
每一次书面警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
(2)一般违约责任。
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
(3)严重违约责任。
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次。
(4)解除合同。
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
解除,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10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
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
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
监理人
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
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
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导致委托人
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实际损失。
委
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
作。
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5)赔偿损失。
a.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
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
b.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的
监理报酬中直接抵扣。
C.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
义务,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监理人,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委托人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
d.为保证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
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
告,也未得到委托人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监理人严重违
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承担委托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e.监理人未按照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建立组织架构、
派驻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
应违约责任。
具体约定为:
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现场机构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承诺的主
要人员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以及未按承诺依
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上述情况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承担限
期改正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
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
f.监理人如需要调换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必须
事先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
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
的,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i.委托人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的会议,监理工程师必须准时
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者,监理人应当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
j.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
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
次。
k.监理人必须加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监理人员需共同遵
守职业道德守则。
监理人及其监理员工与参与施工的任何一方没有任
何直接间接利益关系,否则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监理人及其监理员工
接受参与施工的任何一方任何财物,视为严重违约一次。
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
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情节严
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监理人违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违约行为达到严重违约(或
相当于严重违约)1次,主管人员因其下属的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
违约)累计次数达到3次,则委托人有权认为该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
员已不适于继续担任监理工作,并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更换该人员,
直到终止合同,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
费用;如监理人拒不执行,则自收到委托人的更换要求7日后,委托
人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m.监理人应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
因监理人原因使监理涉及的相
关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要
求监理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本合同服务费总额(除去
税金)。
具体约定为:
(1)所提供的监理不到位导致相关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者),委托人有权扣1—5%的服务费总额。
(2)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导致监理相关工程需要返工的,
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按相应工程占总工程的比例扣除服务费
用;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因监理人责任所导致监理相关工程(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
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时、按相应工程占总工程的比例
扣除服务费用;若导致工程(各分部、单位及整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修改 建设 工程 监理 委托合同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