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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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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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管理制度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小型电器设备的管理,杜绝失爆设备和非完好设备下井,保证矿井安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特制定本制度,望矿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新购进和修理后的小型电器设备,必须经防爆检查员进行检查验收,经小型电器管理员编号、记帐、建卡,否则不准入井投入使用。
2、凡使用小型电器设备的单位,必须由机电班长或兼管人员办理领用入帐、回收消帐手续。
3、凡需领用小型电器设备的单位,应提前五至七天与机电科联系,以便机电科安排按用户要求进行修理准备。
否则影响生产由领用单位自负。
4、小型电器领用下井后,应按要求吊挂或上板,严禁埋压,淋水,落地等现象,否则,一经查出,罚责任人每件5元。
5、退出使用的小型电器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上井,交小修组并保证完整无缺,零部件齐全,严禁丢失或损坏,否则,罚责任者50—100%原价。
6、小型电器管理,必须做到帐、卡、物、板四对照。
煤矿分公司
电缆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我矿电缆管理,完善电缆的供应、管理、修补、回收、报废全过程综合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组织管理及责任范围:
1、机电矿长负责全矿电缆的全面领导管理工作。
2、机电科负责全矿电缆业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井上下4mm2及以上电缆的修补、发放管理。
3、建立全矿有用电缆的帐、卡、图牌板,确保电缆的帐、卡、图、牌板与生产现场实际相符。
4、负责全矿4mm2以上电缆的分类编号工作。
5、办理电缆领用、调用、回收的手续,保证手续齐全完善。
6、统计电缆方面的有关数据、建档、上报。
7、编制电缆购置计划,考核电缆消耗。
8、监督检查、考核使用单位电缆的敷设,吊挂质量,接头质量,接地系统情况,电缆防腐、运行状况及回收、损坏情况进行奖罚等。
对电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9、提供各类电缆质量评价意见,为供应部门选购电缆借鉴。
10、负责电缆安装敷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二、电缆管理规定
1、计划:
(1)电缆使用单位负责提出计划,交机电科电缆组汇总。
(2)机电科根据全矿生产准备情况,电缆消耗及定额,编制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
A、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
B、电缆的主要性能指标;
C、电缆的生产适用性、及使用的特殊要求。
(3)计划由机电科初审后,汇总上报,由机电矿长审批后送供应科,由供应科负责组织订购。
2、电缆的购置与发放
(1)供应科必须按计划定购定点厂家生产的不延燃的,有检验合格证的电缆。
(2)新进的电缆有关检验合格证,试验报告交电缆组存档。
(3)截面积为4mm2及以上,长度在2米以上的电缆都必须编号,电缆组负责编号及压号,其压号内容为:
电缆的截面积,长度及编号,压号位置:
分别在电缆两端头2米以内,经编号的电缆应入帐建卡。
(4)短节电缆(50米以下者)必须在中间或两端压号,并由电缆组统一建帐。
(5)使用单位领取电缆时,必须在3至5天向电缆组递交申请,将供电示意图,接火地点、电缆型号、规格、长度、接装负荷及使用地点等,填写在“电缆领取申请卡”上,新增设和调整负荷的电缆必须有设计图和说明,保护整定计算,短路校验,经电管组审核,交电缆组办理领取电缆手续,然后发放。
(6)原则情况下没有机电科审核签字,绝对不允许私自发放电缆,同时,星期六、日两天不办理电缆审批手续。
(7)电缆入库分类存放,标志清楚。
3、电缆的使用与管理
(1)机电科负责在用电缆的动态,静态管理,建立帐、卡、图牌板,实行图板管理,并依据现场使用变化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卡、物、图、板五对照,使用合理。
(2)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电缆的领取、使用、调用、移交、验收、日常管理等工作。
(3)电缆使用单位,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细则》执行,经常检查维护,使用情况,使电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严禁超负荷运行。
(4)高压10KV电缆,使用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做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重新做接线盒的高压电缆,非紧急情况,不经电气试验,一律不准送电使用。
(6)凡使用单位变更使用地点的电缆,使用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变更或交接手续。
4、电缆的回收、修复、报废
(1)凡撤下不用的电缆,使用单位必须限期回收上井交电缆组,并办理相应手续。
(2)回收的电缆由电缆组办理回收手续,并进行检验、修复。
(3)电缆的报废由电缆组提出申请,报机电科,经机电矿长审批执行。
三、电缆管理程序和要点:
(1)未经审批而私自发放电缆,发现一次,对发放责任者每次罚款10元,对使用单位所用电缆原值的20%执行罚款,并对责任者罚款10元。
(2)发放电缆要严格发放手续和质量检查制度,不合格电缆和无正常手续不得发放,否则追究发放者责任,罚款10元。
(3)生产急需使用电缆,可到机电科办理临时手续,先行发放,次日内到电缆组补齐手续,过期罚使用单位50元。
(4)机电科要对电缆使用状态进行巡检,保持电缆账、卡、物、板、图相符率在100%,及时发现电缆运行隐患及不合格电缆,发出“电缆整改通知单”,通知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5)使用单位应按电缆组要求,每月向电缆组汇报一次本单位电缆使用情况,否则每缺一次罚使用单位电缆管理员10元。
(6)电缆的安装、撤除、交接、验收,严格按机电设备交接验收制度办理,未办理交接手续而私自使用其它单位的电缆,检查发现后,按电缆原值的20%对责任单位执行罚款,同时对责任者一次罚款
50元。
(7)使用电缆单位,应按规程要求敷设吊挂电缆,按其载流量合理选用,电缆吊挂合格率和载流量达到规定要求,,对电缆吊挂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款50元,因电缆吊挂不合格,电缆选择不当造成电缆损坏,每次按50元起步,按损坏电缆原值的2倍执行罚款,并对责任者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事故的,严肃处理。
(8)未经机电科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割电缆,每出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按截割电缆较短一侧的原值执行罚款。
(9)井下电缆严禁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和不合格电缆接头,发现按失爆论处,使用无编号或一头无编号电缆,一经发现每处罚款50元,丢失部分按原值罚款。
(10)损伤或报废电缆的规定
由于对电缆保护不善而损伤电缆时:
660V电缆:
10mm2以下,一处罚款50元;
16--70mm2,一处罚款100元;
1140V电缆:
一处罚款200元;
10KV电缆:
一处罚款100元;
若造成电缆报废,均按原值的2倍罚款。
(11)喷浆腐蚀电缆对责任单位按每米2元,执行罚款,并对责任者每次罚款50元。
(12)每年要对电缆进行一次全面防腐处理,未进行防腐处理造成电缆严重锈蚀,罚责任单位每米1元。
(13)在用电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下井使用:
A:
绝缘不合格;
B:
线芯绝缘龟裂老化;
C:
电缆护套龟裂老化或破损;
D:
线芯与绝缘层出现严重粘连,导电线芯断裂。
E:
电缆上的接头数量,对截面为4mm2以上的电缆,长100米内的接头超过4个,且接头间距都小于15米。
(14)各单位停用闲置电缆,必须及时回收上井,并消帐,如果一星期内不办理,对责任单位按每米每天10元罚款,因电缆停用闲置造成电缆损坏或被盗,按电缆原值的2倍罚款。
(15)电缆的转借、外调、截割需经机电矿长和机电科长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执行,否则罚责任者50元。
煤矿分公司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
一、井下供电消灭失爆、失保、电气明火,杜绝重大电气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电气责任事故。
井下发生各类电气事故时,各单位要立即处理并向调度所、机电办汇报,尽可能减少事故影响范围,以便及时恢复送电。
强化井下电气事故追查、分析、登记制度,机电事故处理要实行“四不放过”原则,有事故的经过、原因以及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结果,并通报全矿。
二、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主备局扇自动切换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等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保护接地符合规定;保护整定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整定值三相符。
实际整定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整定值大于计算值的为失保。
三、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实行双局扇、三路电源供电,并实现自动切换。
按规定每天试验一次,并做记录。
局扇电源电缆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道,局扇接地,并与配电点接地网相连。
四、井下供电系统绝缘电阻值每月测量一次,接地保护接地电阻每半年测量一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漏电保护每月进行一次远端模拟漏电试验。
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使用前各种保护(包括远端模拟漏电)要进行试验。
各单位安全保护试验记录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以及其它检修试验记录要认真填写,经机电班长审查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科。
五、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专责到人,挂牌留名。
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等均视为不完好设备。
备用电气设备挂“备用”牌,备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各种试验牌板要认真填写,现场试验记录认真填写。
六、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切断电源,挂“停用”牌,禁止使用。
停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复用前必须有申请和措施。
长期停用(三个月以上)设备必须上井维修。
七、电气设备上架,安设在便于检修的位置。
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一致,否则均为不完好设备。
八、严禁开关小喇叭嘴接660伏电源(检漏继电器或厂家说明书允许的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电压使用,设备腔体内零部件严禁超电压使用,否则均视为失保。
九、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和修理的各项防爆技术要求遵循《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
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调整的内容和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一)、下列情况属矿安全红线规定的五类电气设备失爆: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分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二)、以下情况为其他类型的电气设备失爆:
1.外壳变形严重,凸凹超出正常情况的10毫米或开焊(未贯穿腔体)的;
2.防爆面有油漆、锈蚀严重的;
3.防爆面有机械伤痕或砂眼,且程度超过完好标准规定的;
4.防爆面紧固螺栓或螺孔滑扣、缺弹簧垫圈、弹簧垫圈缺损1/3以上、弹簧垫圈失去弹性或松动的;
5.密封圈有破裂、缺口套在电缆使用的或密封圈尺寸不符合规定的;
6.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金属抗圈放在挡板里边或金属抗圈放在密封圈里边的或挡板不合格的;
7.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锉锉细的或电缆编号进入胶圈的;
8.螺旋式喇叭咀用手向上紧方向能拧动的;
9.进线装置出现松动的;
10.观察孔透明板松动、用普通玻璃或有裂纹破损的;
11.隔爆腔内随意增加零部件,造成空腔容积变化的;
12.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的;
13.压叠式进线嘴用手晃动的;
14.螺旋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
15.进线嘴缺少金属抗圈的;
16.电缆护套损坏,裸露芯线(未裸露铜芯)的;
17.煤电钻电源接插销,负荷接插座的;
18.使用电缆、电气设备、小电,电压等级超过规定的;
19.电缆护套(铅皮)伸入器壁长度小于5mm,大于15mm;
20.电气设备未经检验贴防爆合格证下井,或防爆合格证超期的。
21.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规定执行。
十一、处罚:
1.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联巷及回风流中检查电气设备失爆,责任人按规定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给予5000罚款。
2.三大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去保护性能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对于责任工区给予1000元罚款;对于皮带机综合保护、电机综合保护(JDB)保护装置失效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对于责任工区给予2000元罚款。
3.电气设备故障造成掉电的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责任工区给予5000元处罚。
4.电气设备和电缆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200元的罚款;
5.不按时参加机电例会、电管例会及不能完成职能部门安排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200元的罚款。
6.不按时上交试验记录、资料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项100元的罚款。
7.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100元的罚款。
8.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不完好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100元的罚款。
9.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的,给予维护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对于外委单位按设备、电缆原值处罚,并按设备管理和电缆管理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相应处罚。
煤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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