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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
普法学习笔记
一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
一、定义
【一】它具有四个鲜明特征:
(一)它具有人民性。
(二)它具有政治性。
(三)具有法律性。
(四)它具有先进性。
【二】它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四)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五)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三】本质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
.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原则。
【四】必须做到:
1.依法治国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执法为民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公平正义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
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服务大局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5.党的领导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念为指导,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
它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深化,包括对世界现代法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借鉴,符合法治国家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先进的、科学的法治思想和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研究了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指出法律是以现实物质生活为基础的,即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
这一根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还认为,法律并不是超阶级的,而是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
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国家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深刻地揭示了法的阶级本质,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新中国民主法制的实践为基础。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甚至被中断的过程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立法体制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日益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物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实践,给我们带来许多有益启示,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实践表明,推进法治化进程,必须要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把加强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在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之下,从实际出发有步骤地进行。
3、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
从总体上看,我国古代法制是为巩固历代帝王的王权统治服务的,人治的色彩相当浑厚;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有其阶级性和虚伪性的一面。
但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也包括了不少民主性的内涵,是可以合理继承的。
如法家提出的以法治治国,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援法断罪,罪刑法定;治法治吏,相辅相成等。
中国数千年的法律文化遗产中的有益成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思想源泉。
西方资产阶级在几百年的反对封建主义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方面,也积累了不少法治实践经验,有的较为成熟,已经制度化。
他们在法治理念方面也积累了大量的思想资料,如公平正义的思想、尊重人权的思想、规范和监督公权力的思想、尊崇法律权威的思想等。
这些,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源泉。
我们可以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社会制度的特点出发,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进行甄别、吸收,为我所用,丰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指导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批判继承和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思想体系,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立法的思想前提。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执法和司法的重要保障。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是会注意守法的必要保证。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科学指导。
第二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在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
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党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经历过一些曲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做出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的同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
邓小平同志强调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放到了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促使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认识的不断深化。
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十三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
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如果社会动荡不安,已经取得的成果也要丧失。
怎样才能保持社会持续稳定呢?
要搞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小平同志就讲“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为什么搞法治才能保持国家稳定、社会稳定?
因为法律制定后必须公布,这样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就会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有了矛盾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人们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去化解,去讨回正义和公道,而不是没完没了地相互争执,或者不断找组织、找政府、找领导,永无止息。
而且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后,就有一段相对稳定的有效期,法律所规范和确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自然也就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
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对不同身份的人给予差别待遇。
这种思想和做法实际上是封建等级观念的残余。
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
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
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
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
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
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
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
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
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三)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
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职权由法定。
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
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有权必有责。
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法干警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
用权受监督。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
政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违法受追究。
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
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
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
政法干警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
(一)提高法律素养
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
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
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
政法干警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
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
政法干警必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是人们尊重并自觉服从法律的思想意识。
这是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
广大干警一定要充分认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性,努力培养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思想意识,做到不仅学法、懂法,而且要自觉依法办事。
(二)坚持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要求。
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
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
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
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
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的合理性要求。
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
(三)模范遵守法律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
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
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不会被社会所尊重。
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
(四)自觉接受监督
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首先,要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
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的关系。
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
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
第三,要把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动力。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政法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在政法组织体系内部,检察监督对于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渠道,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证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途径。
政法机关及其广大干警都必须正确对待、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刑事诉讼中政法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第三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高度统一。
一、充分认识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重大意义
执法为民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方向,从根本上反映了我们党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的权力本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
(一)贯彻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
中国共产党作为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特殊利益。
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创新,终于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执政方式,从而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得到了制度上的贯彻和保障,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实现了有机的结合和统一。
而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正是旗帜鲜明地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宗旨,高度概括地反映了我国政法工作的方向,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
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本质上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题。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君权神授”、“主权在君”成为专制君主权力来源的理论依据,专制国家的权力由此被披上了合法化、权威化、神秘化的外衣,普通老百姓不得染指。
资产阶级革命为了推翻封建政权,喊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响亮口号,提出了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政府权力之源的新“权力观”。
但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私有制性质,决定了“主权在民”只能是一种归于幻灭的空想。
只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主权在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权力从人民而来、由人民掌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等一系列根本问题。
执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的执法权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因而必然同样来自人民的赋予,源自人民制定的法律的授权。
因此,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对人民制定的法律负责,是执法的本质涵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本质体现。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长期性和战略性任务。
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基础是民主法治,内核是公平正义,关键是使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义务都得到履行和遵守,每个人的责任都得到落实和追究。
在现代社会,执法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执法机关能否合法、公正、高效地行使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依法保护,关系到社会秩序是否稳定,社会关系是否和谐。
实践证明,执法机关只有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动力和法律保障;而如果执法机关置人民利益和法律于不顾,贪赃枉法,执法犯法,则必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滋生社会腐败,影响和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切实实现向执法为民理念的深刻转变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观念转变为先导。
(一)要实现从缺乏群众观点的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的执法观念转变
执法决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活动和社会系统工程。
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破除一定程度存在的单纯执法的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
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执法中存在着某些不考虑执法宗旨和执法目的,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的现象,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众少;处罚制裁多,提供服务少;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
结果表面上看似乎完成了执法任务,但往往是法了事不了,案平理未平,实际上扩大或激化了社会矛盾,在深层次上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了法律权威。
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核心是“为民”。
树立执法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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