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第二章建设工程许可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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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第二章建设工程许可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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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第二章建设工程许可法规
章节名称
第二章建设工程许可法规
周次
第1周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课堂实践(√)
教学时数:
4
讲授2.5课时
实践1.5课时
教学目标
1、熟悉工程报建;
2、掌握施工许可相关规定;
3、了解从业单位的资质与审批;
4、了解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与执业。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
工程报建的范围和内容、施工许可的范围和条件。
难点:
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教学内容与设计
教学时数:
4课时
授课方法和手段:
1、案例教学:
通过案例分析指出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处理办法;
2、实践教学:
结合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工作实际,着重讲解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流程及相关表格的填写。
教学基本内容纲要:
2.1建设工程报建
2.1.1工程报建的相关概念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工程报建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项目建议书(可分初步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立项审批、规划许可等前期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的一项制度。
2.1.2建设工程报建的范围和内容
1.建设工程报建的范围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报建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①工程名称;②建设地点;③投资的规模;④资金来源;⑤当年投资额;⑥工程规模;⑦开工、竣工日期;⑧发包方式;⑨工程筹建情况。
2.1.3建设工程报建的程序
项目报建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申请办理,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2)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4)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报建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核验、审查,合格的,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
2.1.4建设工程报建的审批权限和职责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2.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2.1建筑施工许可的相关概念
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一项制度。
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是建设单位能够从事建筑工程开工活动的法律凭证。
2.2.2实施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其余所有在我国境内的建筑工程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
有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和临时性建筑
4.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
5.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6.军用房屋建筑
2.2.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条件
2.2.4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布发施工许可证。
2.2.5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开工的,在施工许可证期满前建设单位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2.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
一是既不在3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即建设单位在申请的延期内仍没有开工。
3.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中止施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发生特殊情况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中止施工的特殊情况主要有:
(1)地震、洪水、台风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
(3)停建缓建在建工程;
(4)建设资金不到位等。
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建设单位可以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具体管理的内容有:
(1)开工报告批准后,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2)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中途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尽快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的有关情况,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现状、维护管理措施等。
(3)因发生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开工报告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重新向批准开工报告机关申请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特别提示:
对于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应当以多媒体展示的方式展示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图、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以及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资料图片,并指导学生如何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等表格。
案例分析(注意处罚的法律依据、承担责任的主体、执法机关)
1、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建设的石家庄市“维多利亚-丽景园”1#-3#、5#-13#高层住宅楼工程,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该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第五十七条、《石家庄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石家庄市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其改正,停止施工,罚款捌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2、北京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未组织招投标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建设的张家口市“天赐良园住宅小区”1#高层商住楼、3#高层住宅楼、6#地下车库工程在未组织招投标、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施工单位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监理单位张家口建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实施监理,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千元的行政处罚,并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3、邢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建设的华邢西汽车站站务楼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邢台市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柒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4、保定天元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招投标手续未取得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公司建设的保定市“天元一栋”住宅楼项目地基处理工程,在未办理招投标手续、未取得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该工程存在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叁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该项目商品房户型比例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违规行为,并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5、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案
该公司在保定市豪景南苑住宅楼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建设。
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6、河北科技大学违法建设案
该单位在新校区三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未经依法招标,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罚款捌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刘树勋作出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上述违法行为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河北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建筑施工企业,在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
此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十三条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对六家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2.3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2.3.1从业单位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2从业单位的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资质审查合格,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3.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1.资质等级与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资质申请与审批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4.承包工程范围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5.监督与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2.3.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1.资质等级和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2.承担任务范围
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专业类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专业类乙级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地区不受限制。
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劳务类工程勘察单位只能承担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工作,承担工程勘察劳务工作的地区不受限制。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
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3.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4.监督与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2.3.5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资质等级和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2.业务范围
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资质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3.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4.监督与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特别提示:
对于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可以以表格的形式进行分类列举,使学生掌握其资质种类、法定条件和审批机关,并指导学生如何查询相关单位资质。
2.4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2.4.1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1.注册建筑师的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具有建筑学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4)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2.注册建筑师的注册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
3.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4.权利和义务
2.4.2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1.建造师的考试
2.建造师的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3.注册建造师的执业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分析:
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原告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皮具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0年8月18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于2011年1月27日签订《一期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后续工程完工时间协议书》。
签订后,原告及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2011年2月15日,广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被告一期工程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向原告下达了《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原告被迫停工并及时通知被告。
被告未能及时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反而于2011年3月17日以《解除<建设施工合同>和共同委托评估机构通知的律师函》形式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于2011年4月16日,另行组织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将原告员工驱除离场,强行施工,将原告留在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占为己有。
请根据案情分析。
教学过程设计:
1、讲述工程报建的概念、范围和内容(20分钟);
2、实践教学:
用多媒体展示工程报建的流程、指导学生学习填写《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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