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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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实施医疗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省市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分单位负责的原则。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应急处理预案,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条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对应急工作的领导,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置四个专业组。
具体机构设置如下: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
×××(县卫健局局长)
副组长:
×××(县卫健局副局长)
×××(县卫健局副局长)
×××(县卫健局副局长)
成员:
×××(县卫健局疾控妇幼股股长)
×××(县卫健局医政医管药政中医股股长)
×××(县卫健局办公室主任)
×××(县卫健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县卫健局规划财务股股长)
领导小组负责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与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疾控妇幼股,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涉及的具体业务由各业务股室股长负责,其中突发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消毒暨心理危机干预由疾控妇幼股负责;医疗救治由医政医管药政中医股负责;现场监督、依法调查由卫生监督局负责;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后勤保障由办公室、财务股负责;其他科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
(局应急办)
(局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业组,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疾病预防控制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卫生监督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急救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心理救援干预组。
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和心理危机干预等相关工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组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疾病预防控制组
组长:
×××(县疾控中心主任)
成员: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主治医师)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
×××(县疾控中心疾控科科长、医师)
×××(县疾控中心免规科科长、主治医师)
×××(县疾控中心检验科科长、检验技师)
×××(县疾控中心慢病科科长、医师)
×××(县疾控中心结防科科长)
疾病预防控制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核实、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消杀、必要的应急接种、监测分析与卫生学评价、信息收集上报、咨询与指导等。
做好必需的卫生防疫应急药械、防护用品的储备,负责应急防范与处置的培训指导;配合卫生监督局做好事件现场卫生监督工作。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尽快组织专业人员进入现场开展调查核实与处置;服从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时的统一调遣和安排,一旦需要能迅速到位。
疾控中心办公室负责本专业组的日常工作。
县疾控中心联系电话:
×××
(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卫生监督组
组长:
×××(县卫健局卫生监督局局长)
成员:
×××(县卫健局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县卫健局卫生监督局医疗监督科)
×××(县卫健局卫生监督局医疗监督科)
×××(县卫健局卫生监督综合监督科科长)
卫生监督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监督检查、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并配合疾病控制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消毒、监测分析与卫生学评价、信息收集上报、咨询与指导等工作。
卫生监督局与疾控中心要相互协调与配合,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在及时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根据事件情况尽快组织专业人员进入现场协同做好调查处置;服从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时的统一调遣和安排,一旦需要能迅速到位。
卫生监督局办公室负责本专业组的日常工作。
县卫健局卫生监督局联系电话: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急救救援组
组长:
×××(县人民医院院长)
副组长:
×××(县中医医院院长)
成员:
×××(县中医医院副院长)
×××(县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师)
×××(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主治医师)
×××(县人民医院内Ⅰ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县人民医院内Ⅱ科主任、主治医师)
×××(县人民医院外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县人民医院外Ⅱ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检验师)
×××(县人民医院放射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县中医院医务科科长、副主任医师)
×××(县中医医院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师)
×××(县中医医院急诊科主任、主任医师)
×××(县中医医院内Ⅰ科主任、主治医师)
×××(县中医医院内Ⅱ科主任、主治医师)
×××(县中医院外科主任、主治医师)
×××(县中医医院医技科主任、副主任技师)
医疗急救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诊断鉴定、转诊及对全县的应急培训与指导,服从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时的统一调遣和安排,一旦需要能迅速到位。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分别负责涉及本院医疗急救救援组的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
县医院医务科:
县中医院医务科: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心理救援干预组
组长:
×××(县人民医院负责人)
副组长:
×××(县疾控中心)
成员×××(县人民医院内Ⅰ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县人民医院内Ⅱ科主任、主治医师)
×××(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检验师)
×××(县中医医院内Ⅰ科主任、主治医师)
×××(县中医医院内Ⅱ科主任、主治医师)
×××(县中医医院医技科主任、副主任技师)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县疾控中心健康教育科科长)
心理救援干预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对事件现场不同人群开展心里救援,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灾难的心理社会影响,促进灾后心理健康重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众心理健康。
具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四级人群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即第一级人群:
亲历灾难的幸存者,如死难者家属、伤员、幸存者;第二级人群:
灾难现场的目击者(包括救援者),如目击灾难发生的灾民、现场指挥、救护人员(消防、武警官兵,医疗救护人员,其他救护人员);第三级人群:
与第一级、第二级人群有关的人,如幸存者和目击者的亲人等;第四级人群:
后方救援人员、灾难发生后在灾区开展服务的人员或志愿者。
通过了解受灾人群的社会心理状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发现可能出现的紧急群体心理事件苗头,及时向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解决方法。
第三章报告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都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
第六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报告时限
1、辖区内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及时进行核实,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审核后,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二)上报标准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事件、较大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
在局部区域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但没有达到较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传染病
(1)鼠疫、霍乱:
在本区县内发现鼠疫、霍乱首例病人或疑似病人1例及以上。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在本区县内发感首例病人或疑似病人1例及以上。
(3)炭疽:
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4)甲肝、戊肝: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5)伤寒(副伤寒):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6)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7)麻疹、风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8)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9)登革热:
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0)流行性出血热: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1)钩端螺旋体病: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2)流行性乙型脑炎:
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3)疟疾:
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4)流感: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5)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风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16)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7)其它类型传染病: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8)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19)新发或再发传染病:
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0)不明原因肺炎: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职业中毒: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4、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5、环境因素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6、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7、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8、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
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9、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10、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11、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
疫情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扩散至多个区(县),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尚未达到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鼠疫、霍乱:
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
2、非典型肺炎:
发生继发病例。
3、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生继发病例。
4、炭疽:
发生肺炭疽或肠炭疽继发病例;1周内发生皮肤炭疽疫情,病例30例及以上。
5、乙类传染病:
1周内,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者某一乡镇发生有联系范围内的乙类传染病发病30例及以上;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丙、其他类传染病:
1周内,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者某一乡镇发生有联系范围内的丙、其他类传染病发病40例及以上;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平均发病水平4倍以上。
7、新发传染病:
发生新发传染病并扩散到辖区以外地区。
8、已消灭传染病再现:
发生已消灭传染病再现并扩散到辖区以外地区。
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辖区以外地区。
10、群体性接种反应和事故:
一次预防接种出现不良反应3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发生接种事故30例及以上。
11、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
一次预防性服药出现不良反应6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12、食物中毒:
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13、职业中毒: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4、放射事故: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30人及以上;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15、水、环境、食品污染事件:
已经发生饮用水、环境、食品污染并继续扩大;发现因饮用水、环境、食品污染出现的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30例以上。
16、输血性事件: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输血性的传染病病例10例及以上。
17、丢失放射性物质事件:
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发生丢失。
18、菌种、毒种丢失事件: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和其他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19、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它较大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
影响大、波及范围至多个市(州)、涉及人数多,出现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危害严重,尚未达到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市(州),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市(州)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省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并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大突发事件:
影响较大、波及范围至多个省份、涉及人数更多,出现特别重大人员死亡,且危重人员多,危害特别严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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