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中心城区创业路规划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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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中心城区创业路规划路
舞阳县中心城区创业路、规划路、
张家港路、原鹿方线围合街坊(B-05-06地块)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二○一九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合理使用土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指导本规划范围内用地的建设,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特编制《舞阳县中心城区创业路、建业路、张家港路、人民路围合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9、
9、《舞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年)》;
10、依据《舞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
第三条 规划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
规划用地是城市功能区的延伸和扩展,要高效集约地利用土地,保护好区域生态环境,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
2、协调发展原则:
对街坊整体考虑,不仅要满足规划用地的需要,还要协调街坊内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空间布局,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3、可操作性原则:
结合现状建设情况,深化规划范围内土地控制要求,切实服务于规划管理与片区开发。
第四条 规划范围
东至规划路、西至创业路、南至鹿方线、北至张家港路(规划东延段),规划面积约3.99公顷。
第五条 功能定位
规划范围是舞阳县产业集聚区商贸物流组团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法定内容
1、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三部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的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2、本规划委托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兼容性、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配建停车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为强制性内容,必须按规划严格执行。
3、本规划委托地块的用地面积、建筑容量、建筑后退、出入口位置等方面为规定性内容,旨在促进区域建筑形态、功能布局、交通组织等的统一与协调。
4、本规划中有关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及环境设计等内容为指导性内容,旨在促进区域景观形态的统一,同时鼓励建筑及环境景观的多样性创作。
5、本规划未涉及的内容和指标,应符合国家、河南省和舞阳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实施与管理
1、本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舞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
2、对本规划的修改应按法定程序进行,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3、本规划解释权属舞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八条 地块划分
本规划地块编号按“管理单元-街坊-地块”三个层次划分,字母代表舞阳县产业集聚区B管理单元,数字分别代表街坊和地块编号。
本规划沿用《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和街坊编号,街坊编号为B-05。
第九条 土地使用分类及控制
用地分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根据土地权属和用地需求划分至中类或小类,用地规划如下:
规划B-05-01地块为防护绿地(G2),面积1513平方米;
规划B-05-02地块为水域(E1),面积2978平方米;
规划B-05-03地块为防护绿地(G2),面积2040平方米;
规划B-05-04地块为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面积3214平方米;
规划B-05-05地块为社会停车场用地(S42),面积5999平方米;
规划B-05-06地块为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面积10357平方米;
其中B-05-06地块为本次委托规划用地。
第十条 用地兼容性控制
委托规划地块不兼容其他用地。
第十一条 用地开发强度和建设容量控制
规划控制委托规划地块B-05-06容积率小于1.0,建筑密度小于30%,建筑容量小于10357平方米。
第十二条 绿地率控制
规划控制B-05-06地块绿地率大于25%。
第十三条 现状公路用地控制
省道鹿方线(S323)未改线前,道路及两侧边沟用地暂按公路用地控制,红线宽度40米,鹿方线改线后该路段改为城市支路。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1、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现状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地块使用时涉及的农用地应先根据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后方可使用。
3、规划所确定的配建性公共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4、地块内建筑今后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5、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分解或合并使用。
地块分解应遵循利于出让并满足各块用地的使用功能和出入要求的原则。
第三章 建筑控制
第十五条 建筑布局
规划范围内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应有利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
第十六条 建筑高度控制
规划控制B-05-06地块建筑高度小于24米。
第十七条 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建筑后退规定
1、一般规定
根据地块的区位和不同的使用功能确定建筑后退地块界线的距离;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规划规定。
2、建筑退后城镇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有利于建筑形成整洁有序的界面,结合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合理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
围墙围栏外缘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少于1.5米,大门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少于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表中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交叉口停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建筑高度(m)
道路名称
45≤H<60
24≤H<45
H<24
张家港路、创业路
15m
12m
7m
原鹿方线
15m
12m
7m
规划路
12m
10m
5m
道路交叉口
25m
20m
15m
3、建筑后退绿线规定
各类建筑后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围墙围栏外缘退绿线的距离不应少于1.5米。
4、建筑后退相邻地块边界的规定
建筑后退相邻地块边界的距离,除了满足安全要求和采光要求以外,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等规定执行,并满足下表的规定:
相邻地块,当一方退让用地边界已超出本规划规定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界距离,必须满足符合采光、消防、安全等要求,并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消防、抗震、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相邻地块权属人达成一致后,相邻基地临街建筑可毗邻建造。
建筑类别
建筑朝向及高度
文教卫建筑
居住建筑
其他建筑
主要朝向
低层
6m
6m
5m
多层
10m
9m
6m
高层
18m
15m
12m
次要朝向
低层
3.5m
3m
5m
多层
6m
5m
6m
高层
10m
9m
9m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利用
应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主要用于配套工程机动车及非机动停车场以及建筑辅助设施。
地下空间的建设利用应满足消防、人防等安全要求,出入口设置应考虑交通安全和流线组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地面功能相协调。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守舞阳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设计引导
1、建筑设计引导
建筑设计应能体现传统中原地区特色,宜采用坡屋面形式;商业建筑宜采用现代风格。
公共建筑色彩应采用典雅、庄重的中性色;商业建筑宜采用鲜明、活泼的暖色调。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设计应注重与道路的尺度关系,统一规划、精心设计,营造整齐有序的街景空间。
2、环境设计引导
地块内小品设施等设置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形式宜现代简洁,同时体现中原文化特色。
绿化设计宜开敞通透、内部尺度宜人,植物配置应注重乔、灌、草相结合,表达地域特色和可识别性。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按照地块功能需要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不得随意减少设施数量或压缩规模。
第二十二条 配套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委托规划地块B-05-06配套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配套1处垃圾收集点;
2、配套1座变电室;
3、按1车位/100m²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机动车停车位,按4车位/100m²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非机动车停车位。
4、机动车停车位应配建充电桩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备充电设施。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三条 周边道路系统规划
规划街坊位于舞阳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道路均按城市道路控制,其中张家港路为主干路,创业路为次干路,原鹿方线和规划路为支路。
第二十四条 道路横断面规划
张家港路:
4.5m(人行道)-6m(非机动车道)-2m(绿化隔离带)-15m(机动车道)-2m(绿化隔离带)-4.5m(非机动车道)-4.5m(人行道)=40m
创业路4m(人行道)-5.5m(非机动车道)-3m(绿化隔离带)-15m(机动车道)-3m(绿化隔离带)-5.5m(非机动车道)-4m(人行道)=40m
原鹿方线:
10m(人行道)-20m(机动车道)-10m(人行道)=40m
规划路:
3m(人行道)-14m(机动车道)-3m(人行道)=20m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处理
规划范围内张家港路与创业路交叉口为一般平面交叉信号灯控制路口,其他道路交叉口为一般平面交叉路口。
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原则上按下表控制,在工程设计中对斜交小于75度的路口缘石转弯半径需根据设计行车速度进行验算。
道路交叉口最小转弯半径控制表(单位:
米)
道路等级
张家港路
创业路
原鹿方线
规划路
张家港路
-
25
-
15
创业路
25
-
15
15
原鹿方线
-
15
-
12
规划路
15
15
12
-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1、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镇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度。
2、有绿地与道路隔离的地块,原则上不得穿绿地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距主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80米;距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60米;在支路上,机动车出入口距离支路与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3、地块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相邻地块出入口应当统筹考虑。
4、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按图则中规定的方位设置。
第二十七条 地块内道路交通规划
规划地块内道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六章 市政工程管线规划
第二十八条 本次规划的市政基础设施指标为规划范围内总体需求量,具体地块需求量需结合工艺结构在修建性详细规划进一步细化核算,并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委托规划地块内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需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详细安排。
第二十九条 给水工程规划
规划范围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和市政用水,预测规划范围最高日总需水量约为135m3/d,使用市政自来水系统供水。
规划范围属于张家港东路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建筑消防用水量应在下一步的建筑设计中考虑。
第二十三条 雨水工程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区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0%以上,综合利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水资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多余雨水经管道收集后排入周边雨水管网或张家港路南侧水系。
第三十一条 污水工程规划
地块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预测委托规划地块最高日污水量约为71m3/d,污水排入市政管网。
第三十二条 电力工程规划
规划预测规划范围用电负荷约497千瓦。
规划范围属110KV蔡庄变电站的供电范围,区内根据需要设置变电室或箱式变。
委托规划地块B-05-06内配置一处变电室。
第三十三条 通讯工程规划
规划范围固定电话需求约414门,电话电缆及网络光纤引自附近交接箱。
第三十四条 燃气工程规划
规划范围主要为交通设施用地,如需供气,周边道路规划中压燃气管道可供接入,供气方式及用气量商燃气供应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供热工程规划
规划范围主要为交通设施用地,无现状供热管网,若需供暖,待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实施后周边规划热力管网可供接入。
第三十六条 环卫设施规划
1、规划地块按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的标准设置小型垃圾收集点。
2、规划范围道路按主次干路120米、支路150米的间距布置废物箱。
第七章 “六线”控制
第三十七条 城市红线控制
控制张家港路、创业路、原鹿方线红线宽度均为40米;控制规划路红线宽度20米。
第三十八条 城市蓝线控制
张家港路南侧水系为城区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蓝线宽度15米。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线控制
控制张家港路南侧绿线宽度分别为10米,绿地可兼作市政管线廊道。
第四十条 城市黄线控制
规划的社会停车场用地5999平方米、规划的其他交通设施用地10357平方米,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列入黄线控制。
附表一:
规划范围用地计算表
序号
用地
代码
用地名称
现状
(m2)
规划
(m2)
1
H22
公路用地
4971
-
2
H11
国有建设用地
9466
-
3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3240
3214
4
S1
城市道路用地
-
13516
5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
5999
6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10357
7
G2
防护绿地
-
3853
8
E1
水域
-
2978
9
E2
农林用地
22240
-
合 计
39917
39917
附表二:
B-05-06地块主要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
B-05-01
B-05-02
B-05-02
B-05-04
B-05-05
B-05-06
强制性指标
用地性质
防护绿地
水域
防护绿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用地代码
G2
E1
G2
B4
S42
S9
用地兼容性
-
-
-
-
-
-
容积率
-
-
-
-
-
<1.0
建筑密度(%)
-
-
-
-
-
<30
建筑高度(m)
-
-
-
-
-
<24
绿地率
-
-
-
-
-
>25
配建停车位
-
-
-
-
-
1车位/100m²
建筑面积
配套设施
B-05-06地块配套垃圾收集点、变电室、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
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标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规定性指标
地块面积m2
1813
2978
2040
3214
5999
10357
建筑容量m2
-
-
-
-
-
<10357
出入口位置
南
南
南、东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米)
建筑高度
道路名称
45≤H<60
24≤H<45
H<24
建筑后退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控制(米)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及高度
文教卫
建筑
居住
建筑
其他建筑
张家港路
15m
12m
7m
主要
朝向
低层
6
6
5
创业路
15m
12m
7m
多层
10
9
6
原鹿方线
15m
12m
7m
高层
18
15
12
规划路
10m
10m
5m
次要
朝向
低层
3.5
3
5
交叉口
25m
20m
15m
多层
6
5
6
高层
10
9
9
引导性指标
人口容量(人)
-
-
-
-
-
-
建筑风格
建筑设计应能体现传统中原地区特色,宜采用坡屋面形式。
建筑色彩
公共建筑色彩应采用典雅、庄重的中性色;商业建筑宜采用鲜明、活泼的暖色调。
环境要素
临城镇道路建筑设计应注重与道路的尺度关系,统一规划、精心设计,营造整齐有序的街景空间。
地块内小品设施设置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形式宜现代简洁,同时体现中原文化特色。
绿化设计宜开敞通透、尺度宜人,植物配置应注重乔、灌、草相结合,表达地域特色和可识别性。
备注
1、B-05-06地块应配建充电桩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非机动车停车位按4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并配备充电设施。
2、各类建筑退城市绿线距离不小于5米。
3、各类市政管线的具体接口位置,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结合规划地块总平面图及竖向确定。
4、.未尽事宜可参照《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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