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业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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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业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评审办法
青岛市建筑业“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
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根据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的通知》(鲁建管发[2004]9号)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主管青岛市建筑业“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以下简称“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的评审工作。
市建管局成立“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评审和公布评审结果。
评委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专家委员若干名。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评委会日常事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
第三条“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的评审,要严格按照“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本着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评委会将在每年评审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中,择优评选一批青岛市建筑业“质量诚信、用户满意”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市级“质量诚信、用户满意”示范工程),并在“鲁班奖”、“省泰山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装饰金奖”、“省工程质量奖”、“省装饰泰山杯奖”等精品工程及省级“质量诚信、用户满意”示范工程申报时优先予以推荐。
第二章参评范围与申报程序
第五条2004年以来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住宅、公建)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广场、供水、供热、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工程或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均可申报“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在2005年~2007年每年9月份以前申报前一年底前竣工的“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同时提交青岛市“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申报资料(见附件一)。
市内四区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向市质监站申报;五市三区房屋建筑工程工程的施工企业分别向所属市、区质监站申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向市政质监站申报。
企业申报数量2005年不少于2004年底前竣工工程的45%,2006年不少于2005年底前竣工工程的55%,2007年不少于2006年底前竣工工程的65%。
各企业申报时,应根据检查初评情况,对申报工程进行排序,并在青岛市“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检查初评表(见附件三)中予以明确。
各质监站要对申报参评的工程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上报市质监站。
第七条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的施工企业,要认真编写“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创建计划,强化施工过程管理。
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市建管局印发的《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实施意见》、《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专项措施及监控要点》,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创建效果。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八条“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的评定标准:
(一)工程建设手续齐全;
(二)工程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四)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
(五)工程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进行建设;
(六)工程严格按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通过的图纸施工;
(七)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无主要质量通病,工程验收结论为“合格”,竣前检查观感质量综合评价为“一般”以上。
(八)没有发生四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九)严格实施质量保修与保证制度,重视用户回访,回访处结率100%。
(十)用户满意度高:
住宅工程竣工一年后,入住率达到60%以上时进行用户评价调查(见附件五、附件六),调查结果中90%以上住户签署“满意”意见,其他住户无“不满意”意见;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随机调查10名以上用户进行满意调查,80%以上签署满意以上意见;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使用者和管理者签署“满意”以上意见(满意”以上含“满意”意见)。
第九条市级“质量诚信、用户满意”示范工程的评定标准:
(一)工程建设手续齐全;
(二)住宅建筑工程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工程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为投资600万元以上;工程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四)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
(五)工程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进行建设;
(六)工程设计先进、合理,满足功能要求,达到规定深度;工程严格按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通过的图纸施工;
(七)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无主要质量通病,工程验收结论为“合格”,竣前检查观感质量综合评价为“一般”以上。
(八)没有发生四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九)严格实施质量保修与保证制度,重视用户回访,回访处结率100%。
(十)用户满意度高:
住宅工程竣工一年后,入住率达到60%以上时进行用户评价调查(见附件五、附件六),调查结果中95%以上住户签署“满意”意见,其他住户无“不满意”意见;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随机调查10名以上用户进行满意调查,90%以上签署满意以上意见;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使用者和管理者签署“满意”以上意见(满意”以上含“满意”意见)。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十条“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的评审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评委会办公室对已通过初评且提交资料齐全的工程,提请评委会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原则定在每年10月中旬前完成。
(二)评委会将“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及“质量诚信、用户满意”示范工程的评审结果,报送市建管局审定后生效,并颁发青岛市建筑业“质量诚信、用户满意”示范工程证书(证书格式见附件六)。
(三)对已通过评审的工程,发现其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取消“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及“质量诚信、用户满意”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附件:
一、青岛市“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申报资料目录;
二、青岛市“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建设程序登记表;
三、青岛市“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检查初评表;
四、“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用户单位评价表;
五、“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用户个人评价表;
六、青岛市建筑业“质量诚信、用户满意”示范工程证书。
附件一:
青岛市“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申报资料目录:
一、青岛市“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建设程序登记表。
二、青岛市“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检查初评表。
三、《青岛市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质量专项措施及监控要点》文件中要求填写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和附表四。
四、“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用户个人评价表。
五、“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用户单位评价表。
附件二:
青岛市“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建设程序登记表
填表单位:
(章)编号:
受理时间: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m2)
结构形式
与层数
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
建筑性质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专职质检员
监督单位
办理监督时间
监督员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执行工程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规划许可编号
规划许可批准时间
规划验线时间
施工许可编号
施工许可批准时间
实际开工时间
招标时间
中标通知书编号
中标时间
施工
监理
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
审查通过时间
质量安全责任人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附注:
1、机构形式指:
混合、框架、框剪、剪力墙、框筒、钢结构、排架等;
2、建筑性质指:
住宅(公寓)、公建、工业厂房等;
3、编号与受理时间有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填写;
附件三:
青岛市“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检查初评表
申报时间:
年月日申报总工程数:
本工程排序: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m2)
建筑性质
结构形式
与层数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是否备案
施工单位自评意见:
经我单位认真检查,该工程已达到“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的评定标准,现申报青岛市“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企业质量部门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建设、监理单位初评检查意见:
经我单位认真检查,同意该工程申报青岛市“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评委会办公室意见:
年月日
附件四:
“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用户单位评价表
用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评价项目
实际情况
很
满意
满意
基本
满意
不
满意
很不满意
工程设计情况
工程使用功能情况
工程质量情况
竣工后服务情况
注:
1、质量:
不包括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下降;2、评价项目:
在相应空档内划“√”;3、此表由施工单位发放,工程建设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为两家的应分别填写,所有推荐工程必须提供。
附件五:
“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用户个人评价表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单元
门牌
用户姓名
建成使用时间
评价项目
很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很不满意
问题与建议
设计情况总评价
施工情况
地面、顶棚、墙面(有无裂缝、起砂空鼓等现象)
门窗安装(是否封闭、开启是否灵活)
厨房间顶棚和地面(是否漏水和倒泛水)
室内采暖温度(是否适宜)
外墙墙面平整度
上下水管道安装(有无跑、冒、滴、漏等现象)
室内电气、煤气安装(是否安全、方便使用)
卫生间器具安装和地面(是否方便使用)
屋面防水(有无漏水现象)
总评价
服务情况
保修期内维修
回访
总评价
注:
1、质量:
不包括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下降;2、评价项目:
在相应空档内划“√”;3、公建项目可不填写单元、门牌、服务情况及施工情况中与公建项目无关内容;4、此表由施工单位发放,用户个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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