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判实录及相关资料整合.docx
- 文档编号:7979212
- 上传时间:2023-01-27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649.35KB
南京审判实录及相关资料整合.docx
《南京审判实录及相关资料整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审判实录及相关资料整合.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京审判实录及相关资料整合
在中华大地欢庆日本无条件投降的锣鼓声中,从14年艰苦抗战中取得胜利的中国人民,将昔日横行中国的日本战犯迅速尽快逮捕,可谓扬眉吐气,大快人心!
从1945年8月到1947年5月,中国各地共逮捕日本战犯2357名,相继在北平、南京、上海、汉口、广州、太原、徐州、济南、台北、沈阳等地,设立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
经过各地的紧张审判,35名战犯被执行死刑,遣返回日本者933名,引渡出国者27名,尚有在押战犯1137名,转移到司法机关者100名。
为统一审判在华日本战犯,中国于1946年2月15日正式成立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任命石美瑜为庭长,王家楣为主任检察官,任命李波、徐乃堃、高硕仁、施泳等为检察官,陆起、李元庆、林建鹏、叶在增、孙建中、龙钟煌、张体坤等为审判官,统一审判由中国驻日代表团引渡和从全国各地法庭移交的日本战犯。
这又是正义与邪恶的大较量。
在全国人民的强烈呼声下,中国军事法庭对屠杀南京人民的刽子手谷寿夫、屠杀300多个中国人的乙级战犯田中军吉、在南京紫金山下进行"杀人比赛"的向井敏明和野田岩、侵华日军第23军司令官酒井垄侵华日军华南派遣军司令官田中久一等进行正义审判,并处以极刑,功不可没。
南京审判是一部威武雄壮又曲折多变的活剧,既有叶在增等爱国法官以中华民族的浩然正气,伸张人类正义、严惩侵华元凶的民族正气歌,又有侵华战犯无耻狡辩的群丑曲,更有蒋介石、何应钦为发动全面内战包庇侵华战犯的卖国戏,亦不乏中国法官在复杂条件下为完成艰巨任务而斗智斗勇的动人故事。
南京审判功过分明,但审判、枪毙了谷寿夫等罪大恶极的侵华战犯乃是主流,时光荏苒,虽过去50春秋,但重温这段历史,仍能告诉我们许多东西……
南京大屠杀要犯--谷寿夫
南京军事法庭一开庭就碰上了硬钉子。
南京大屠杀的首恶、日寇第六师团中将师团长谷寿夫别看身材矮胖,貌不惊人,却骄横跋扈,刁钻狡诈。
谷寿夫1946年2月2日因战犯嫌疑在东京被驻日盟军总部逮捕,关押在巢鸭拘留所,因欠中国人民血债太多,中国点名要求引渡,于是在同年8月被引渡到中国,关押在国民党政府国防部上海战犯拘留所。
国民党政府给谷寿夫下的断语是:
“谷寿夫为侵华最重要战犯,尤为南京大屠杀之要犯,为便利侦讯起见,经提战犯处理委员会第三十八次常会决议:
移本部军事法庭审判。
"第一绥靖区司令部军事法庭接到命令,特派该法庭副官刘珊率特务营班长和6名士兵,将谷寿夫从上海押解到南京,关进国防部南京小营战犯拘留所。
谷寿夫自离开东京之日,眼望波涛滚滚的大海,观看中国的青山绿水,为不能征服中国而"愤愤不平",为保住自己的性命,他冥思苦想出无理狡辩的"三部曲“:
首先是矢口否认有南京大屠杀:
“我在南京大街上连个死人也没有看到过,甚至连杀人的事都没有听说过,只是在战争结束后,从报纸上看到有南京大屠杀这回事。
"以此掩盖罪行,企图逃脱惩罚。
其次是面对大量事实,把罪责推个一干二净。
谷寿夫以退为进狡辩说:
“南京不幸事件的中心点是在城内中央部以北,下关方面的扬子江沿岸及紫金山方面,在此等地方的主力为第十六、九、十一、一百一十、十三、三等各师团及重藤支队(旅团)等兵团之行政区,与我第六师团无关。
"第三是"即行调转"不在现场说。
这是谷寿夫在"陈述书"中拿出的自以为最厉害的一招:
“我师团于入城未几,即行调转,故无任何关系。
"面对态度嚣张而又阴险狡诈的谷寿夫,原来负责承办谷寿夫案件的法官借故推脱了,南京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对选任主审法官犯了难。
想来想去,想到了年轻法官叶在增,便把他请来,指着办公桌上小山似的一堆案卷说:
“由远东军事法庭押来的谷寿夫,检察官已侦察完毕,起诉书过来了,我想请你协助调查整理一下好么?
"叶在增马上预感到审判谷寿夫的重任可能落到自己肩上,一时有些紧张,因为这是影响巨大的国际案件,审判的是穷凶极恶的杀人魔王谷寿夫,有经验的老法官借故推脱不干,自己作为年轻法官能胜任吗?
于是他对石美瑜说:
“我年轻资浅,恐怕承担不了。
"石美瑜鼓励他说:
“在增,关键是你敢不敢为国雪耻、担此重任。
现在首先把罪证理清楚,一定要做到真确、翔实,使人无懈可击。
"叶在增说:
“我深感责任十分重大,因为这是一起伸张人类正义、严惩国际凶恶敌人的巨大案件。
对被告的犯罪事实,必须查得清清楚楚,罪证必须千真万确。
"叶在增虚心向本案提起公诉的检察官陈光虞请教,因为陈光虞是南京检察处的检察长,有丰富的检察经验,已做过多方调查,掌握了大量材料,对审判谷寿夫有了大体轮廊。
陈光虞便带石美瑜、叶在增等人请南京红十字会负责人和掩埋尸体的人陪同,到中华门外花神庙的万人坑实地视察,又从南京中山码头、草鞋峡、燕子矶、东岳庙、斩龙桥等地取回大量证据。
在紧张的3个月法庭准备时间里,中国法官开庭几十次,传讯了数以千计的中外证人,拿到了侵华日军为炫耀武功自己拍摄的电影、写的日记、报刊和中外有关书籍,写出了有份量的法庭判决书,对谷寿夫可能采取的狡辩战术进行了充分分析,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审判方案。
石美瑜对年轻的中国法官叶在增刮目相看,胳膊有力地交插在胸前,脸上荡漾着满意的笑容,充满了必将战胜日本战犯的战斗豪情。
为发动南京市民行动魄来与谷寿夫做斗争,南京法庭1946年10月28日贴出一张惹人注目的大布告:
“查本庭审理日本战犯谷寿夫一名,据供:
前任柳川军第六师团长,由杭州进攻南京,于(民国)二十六年12月13日进城,所辖部队分驻中华门内外附近一带地方,至同月21日调往芜湖等语。
查日军进城一周之内,为南京大屠杀最惨烈时期,该犯既身任中华门一带驻军之将领,关于该区域之犯罪事实与证据,自不能不切实调查,以明其责任。
凡我军民人等在上述地带及时期内,曾遭日军烧杀奸掠及其它加害行为者,抑各被害人或遗族,或在场目睹之人,迅即详叙情形报告本庭,以资侦查,是为至要。
切切,此布。
"这一布告威力无穷,立刻把受害人吸引过来,南京法庭又于1947年1月19日在中华门外区公所内设立临时法庭,张贴布告,传讯证人1000多人,搜集到更多的证据。
1946年12月31日,南京军事法庭检察官陈光虞以战犯谷寿夫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正式起诉,并请科处极刑,以维护世界正义。
南京人民久已盼望的一天终于来到了!
1947年2月6日,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南京黄浦路口的励志社(现在的南京市中山东路307号)大礼堂,对南京大屠杀首犯、侵华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开庭公审。
法庭布置得庄严肃穆:
审判席设在令人注目的礼堂讲台上,以布覆盖着长桌,庭长石美瑜端坐审判席中央,法官叶在增、葛召荣、李元庆、宋书同和检察官陈光虞、书记官张体坤、指定辩护律师梅祖芳和张仁德等分坐石美瑜两侧,一个个精明强干,威风凛凛。
审判席的正中下面为翻译席,翻译席的前面为被告席,其余是律师和证人席,楼上楼下都是观审席。
令人注目的是在审判席上,放置着许多受害人的头颅骨,都是从被害人的丛葬坟墓中挖出来的,更激欺人们对南京大屠杀首犯谷寿夫的滔天深仇。
石美瑜庭长庄重地宣布公审开始,他威严地一声"带被告谷寿夫出庭"令下,谷寿夫被两名法警押上被告席。
人们一起把愤怒的目光射向被告席,只见谷寿夫身材矮胖,穿着黄色短呢军服,蓄着东洋小胡子,是个典型的日本武士道军人模样,但在楼上楼下听众的一片愤怒谴责声中,漠然麻木的脸吓得像死人一样灰白。
首先由公诉人陈光虞严正地宣读起诉书:
“被告谷寿夫,66岁,日本东京都中野区人,陆军中将师团长,曾先后在日本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为日本侵略运动中之激进军人。
一生充任军职。
……"起诉书控诉谷寿夫1928年任第三师团长期间入侵山东济南等地,参与制造济南惨案:
1937年率第六师团入侵华北,沿途纵部任意抢劫居民陈嗣哲家中衣服古玩28箱及红木家具,强迫中国妇女做肉体的慰劳,旋即直扑南京参加大屠杀,被害者几十万人。
谷寿夫似木桩一般站在被告席上听完起诉书,好像若无其事,当法庭宣布指定梅祖芳、张仁德两个律师为他辩护时,他傲慢无理地拒绝说:
“我比律师先生更了解事实。
"法官叶在增威严地质问说:
“被告谷寿夫,你对检察官指控你在南京大肆屠杀无辜百姓的犯罪事实,还有什么话说?
"谷寿夫按他的预定计划滔滔不绝地讲他的侵华经历说:
“1937年8月1日,我从熊本上船,经过朝鲜到华北。
以后由大沽口登船,在杭州湾登陆,参加南京作战,后到芜湖,1938年1月9日离开中国芜湖,不久到大阪做防卫司令官。
"法官要谷寿夫交代在南京大屠杀的罪行,谷寿夫把早已准备好的开脱之词抛了出来: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我奉天皇之命向中国作战,交战双方都要死人,我深表遗憾。
"叶在增法官见谷寿夫寥寥数语将他的罪责推得干干净净,不由怒火中烧,霍然站起高声宣布:
“请受害人提供证据!
"中国法官一声宣布,证人席前立刻排起了受害者的长队,一个个怒火满腔,争先恐后上台做证。
白增荣、梁廷芳两人首先登上证人台,指着谷寿夫的鼻子揭露,在1937年12月16日下午6时,麇集在南京华侨招待所的5000余难民,被谷寿夫的部队押往中山码头,疯狂地用机枪扫射,然后把尸体弃往江中,白增荣、梁廷芳两人中弹受伤,也被日本兵投往长江,与尸体一同飘流,得以幸免。
南京市民姚加隆接着登台控诉说,12月14日他带领全家在中华门斩龙桥避难,被谷寿夫的部队发现,他的妻子被轮奸杀害,8岁的幼儿、3岁的幼女因在一旁哀求,被丧尽天良的谷寿夫部属用枪尖挑入火中,活活烧死。
一个个受害百姓陆续出庭做证,控诉谷寿夫部属杀人强奸的暴行,都恨不得把谷寿夫撕成碎片,跺成肉泥,多亏法警竭力阻拦,才暂时保住了谷寿夫的性命。
谷寿夫见此阵势真有点胆战心惊,但仍把粗短的脖子一梗矢口否认道:
“我部是有文化有教养的军人。
两军对垒造成的伤亡不可避免。
至于百姓伤亡,可能是别的部队的士兵干的。
"中国法官叶在增见这个凶恶的战犯气焰仍如此嚣张,便决定拿出他的有力武器:
“请《陷都血泪录》的作者郭岐营长出庭作证!
"郭岐原是中央军校教导总队的辎重营中校营长,南京沦陷时没有来得及逃出,在铁蹄下的南京停留3个月,根据他亲眼目睹的事实,写了一本《陷都血泪录》,成了审判谷寿夫的有力证词。
先由检察官宣读《陷都血泪录》,历时一小时才读完了重要章节,励志社楼上楼下的听众被激怒了,在法庭外面收听实况广播的人们,发出阵阵震天的怒吼声:
“用不着再审判了,快把谷寿夫拖下去五马分尸,为死难军民报仇!
"法庭内外,有的嚎啕大哭,有的掩面悲泣,有的冲上去要活扒谷寿夫的皮,吃谷寿夫的肉,幸亏有大批法警竭力劝阻,才没有当场要了谷寿夫的命。
审判长石美瑜被这种场面激动得热泪滚滚,他先介绍证人郭岐的生气,然后请郭岐出庭作证。
郭岐怀着中国人的浩然正气与谷寿夫展开短兵相接的战争,他以标准的军人姿态屹立麦克风前,怀着悲愤的心情作证说:
“谷寿夫率军侵占我国首都南京,他们的暴行史无前例,罄竹难书,本人提供的证词,不仅是亲眼目睹,而且事实可考。
"然后,郭岐突然向谷寿夫发起猛攻:
“请问,攻陷南京时,谷寿夫君的部队驻在何处?
"谷寿夫在突如起来质问下应声而答:
“我部驻在中华门。
“郭岐见谷寿夫果然中计,就声若洪钟追击:
“对了,我的《陷都血泪录》列举的惨案事实,都发生在中华门一带,正是你部残酷屠杀中国百姓的铁证!
"谷寿夫的阵脚一下被打乱了,慌乱间以悲天悯人的口吻不得不承认铁的血腥事实:
“恭聆郭先生所述供词,确实太残忍了。
……"谷寿夫决不认输,话锋一转又狡辩说:
“不过,我部进驻中华门时,该地居民已迁徙一空,早已没有屠杀对象。
我曾一再教育部队严守纪律,不乱杀一人。
……"谷寿夫"不乱杀一人"的狡辩激怒了法庭人员和旁听者,立时像火山爆发一般响起震耳欲聋的谴责声。
石美瑜庭长怒不可遏,拍案而起厉声下令:
“把中华门外外万人坑内被害者的颅骨搬上来!
"刹时间,只见一颗颗颅骨被搬到审判席上,由中国参加挖掘被害人尸骨的法医潘英才说明红十字会当时所埋尸骨及中华门外被谷寿夫部队屠杀的无数平民,大部分有被日军枪杀及被铁器打死的伤痕,从颅骨底部的切痕完全可以看得明明白白:
全都是用刀砍下来的!
接着,当时的红十字会副会长许传音出庭作证,叙述他亲眼见日军到处烧杀抢劫奸淫妇女的罪行,证明当时红十字会曾掩埋被害人尸体4万余具。
谷寿夫面对此情此景,一时呆若木鸡,中国法官气愤地质问谷寿夫是否认罪,这个大屠杀的元凶仍说不知道这些情况。
白发苍苍的美籍金陵大学教授史密斯怀着一个知识分子的正义感走上证人席,怒不可遏地作证说:
“南京安全区成立时,本人即为该区委员会之秘书。
日本军队进城后,安全区之人民曾受非常之虐待,本人不得不向日本大使馆抗议。
日本人曾要求以事实证明,乃开始做报告,并将每件事实附诸抗议书中。
"金陵大学教授贝德士出庭作证说:
“自1937年12月13日日本军队进入南京后,在广大范围内放火、抢劫、杀人、强奸平民,枪杀被认为是中国军人的非武装人民,情势万分严重,达三星期至七星期之久。
前三星期内,尤其是前七天至十天内,对损害生命所犯之罪恶无可指数。
本人曾亲见日本枪毙中国旗民,满城各街尽是死尸。
“谷寿夫对四周深深鞠躬,装出十分沉痛的样子说:
“恭聆诸位先生的证词,那些事实的确是太残忍了。
不过,凡此种种我并不知情,我也没有下达过残害中国人的命令。
"谷寿夫的狡辩又激起惊天动地的斥骂声,中国审判官又传英国《曼彻斯特卫报》记者田伯烈出庭作证,用他所著《现代史上破天荒的残暴记录》里的铁的事实,揭露谷寿夫部队犯下的滔天罪行。
接着,美国《纽约时报》驻南京特派记者出庭宣读《南京大屠杀的目睹记》。
对此,谷寿夫仍推说全然不知。
为制服谷寿夫,石庭长命令拉开银幕,先放映日军拍摄的新街口屠杀现场的纪录片,再放映美国驻华使馆新闻处拍摄的谷寿夫部队在中华门附近的暴行影片,当看到自己在屠杀现场指挥的镜头时,他一时瞠目结舌,如五雷轰顶,旋即又镇定下来,要求传证日本军官小笠原清出庭作证,石美瑜表示同意。
小笠原清登上证人席,说自己原是日本陆军大学学生,未参加进攻南京作战,但一直在研究南京战役,据他研究的结果,认为当时雨花台是中日双方激战的地方,中华门一带早就没有了居民,故无屠杀对象,因而断言谷寿夫部队没有暴力行动。
检察官陈光虞驳斥小笠原清的辩护之词说,谷寿夫部队会攻南京之时,证人小笠原清尚在日本求学,徒以臆测漫谓被告部队在南京并无暴行,这种脱离史实的唯心主义研究,必然得出违反事实的结论,自属无可采信。
在几千听众的一片责骂声中,小笠原清灰溜溜走下证人席。
谷寿夫并不死心,又提出传第六师参谋团长下野一霍等3人出庭为他作证。
1947年2月25日再次开庭时,庭长石美瑜当庭通知谷寿夫:
“被告谷寿夫声请传会攻南京之将领柳川军参谋长田边盛武、第六师团参谋长下野一霍、坂井德太郎出庭作证。
本庭查田边盛武三人既参与会攻南京之战,他们对于南京大屠杀案均有共犯嫌疑。
本庭正拟引渡办法,并无作证价值。
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79条将被告之声请驳回。
"2月28日,谷寿夫再次向法庭提出要求传讯田边盛武等人,以"明确事件的真相"。
南京法庭再次予以拒绝:
“田边盛武等人均系参与会攻南京之高级军官及参谋长官,对于实施有计划之南京大屠杀事件,本有共犯嫌疑,纵使该嫌疑犯等到庭为被告所预期之陈述,亦不外瞻徇袒庇,自难据为被告有利之判决。
兹被告犹斤斤请传该嫌疑犯等到庭作证,无非借端希图延宕。
"1947年3月10日,南京法庭对谷寿夫进行最后一次公审,谷寿夫黔驴技穷,硬说南京法庭对他提出的证据都是假的,中国公诉人指出,对南京法庭提出的铁证,谷寿夫竟以空言抹煞,妄指为伪造,可谓毫无理由。
综上各点抗辩,均属狡展图卸,殊无可采。
谷寿夫又臭又硬,蛮横地为自己辩解,反复叫嚷:
“我并没有下达过肆虐于华人的命令。
"证人郭岐怒发冲冠登台质问:
“谷寿夫,我请问你,在日军攻陷南京以后,你是否曾经下达过命令,解散军纪三天?
"谷寿夫遭此致命一击,被击中要害,瞠目结舌,无言以对,重重地低下了头。
整个法庭鸦雀无声,都将愤怒的目光射向谷寿夫。
这时,南京法庭庭长石美瑜徐徐站起,威严地逼视着谷寿夫,以铿锵有力的声调,开始宣读《战犯谷寿夫判决正本》,根据《海牙陆战规例》、《战争罪犯审判条例》,作出庄严判决:
“谷寿夫在作战期间,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
"整个法庭立刻欢声雷动,几乎所有的人全都霍然起立,纵情欢呼,泪水横流,感激为中国人民和人类和平伸张正义的法官们,只有谷寿夫一人低下了头,俄顷又强作镇静,向审判席上鞠躬致意,法庭听众眼见南京大屠杀的元凶俯首认罪,真是人心大快,扬眉吐气。
1947年3月18日,南京军事法庭将对谷寿夫的判决书和他的"申请书”一并备文呈述国民政府主席及参谋总长审批。
4月25日,南京军事法庭接到国民党政府防字第1053号卯有代电批复:
“查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既据讯明确,原判依法从重处以死刑,尚无不当,应予照准。
至被告声请复审之理由,核于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四十五之规定不合,应予驳回,希即遵照执行。
“1947年4月26日中午,谷寿夫被从南京国防部军法看守所提出来,押往雨花台刑场,沿途10多万民众观看,无不拍手称快。
法警将谷寿夫押到雨花台刑场,法官高声点名,验明正身,检察官宣读行刑执行令,按行刑习惯做法询问:
“你还可以做最后陈述。
"谷寿夫叹口气,想了想缓缓抬起戴镣铐的双手,吃力地从口袋里掏出事先缝好的一个白绸小口袋,递给检察官,低声请求说:
“袋里面装有我的头发、指甲和一首诗,请先生转寄东京都中野区富士町53号我的家属,让我的身体发肤回归故土。
"中国检察官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接受了谷寿夫的小口袋和请求,然后递给他一管毛笔,让他在法庭笔录上签字。
谷寿夫顿觉这管毛笔有千钧之重,不由想起他当年率领日本侵略军进行南京大屠杀犯下的滔天大罪;想起被押到南京后他给石美瑜庭长呈送过"恳愿书",要求对他"宽延公审",又向南京军事法庭呈送"申辩书",百般为自己的罪行辩解,又向国民政府国防部长白崇禧、参谋总长陈诚上书,请求"赐阅"他的"申辩书";想起在从山东中路到中华门、雨花台的刑场途中,道路两旁人山人海,观者如潮,几乎阻断了道路,如果没有数以千计的中国军警做疏导阻挡,他恐怕到不了刑场就会被愤怒的南京市民撕得粉碎。
谷寿夫想到这里,知道大势已去,必死无疑,就用颤抖的手握着那管给他送终的毛笔,无可奈何地在法庭笔录上签了字。
南京法庭庭长石美瑜见谷寿夫已在笔录上签字,有关手续均已完备,就威严地下达了行刑命令。
两个宪兵冲上前来,将已带戴镣铐手的谷寿夫五花大绑,在背后插上一块木质斩标,上写"战犯谷寿夫"。
雨花台周围的山七上,挤满了成千上万群众,挤在最前面的是被害人的家属和亲友,欢欣鼓舞,欢声雷动,都来观看屠杀南京人民的罪魁祸首谷寿夫应得的可耻下常临到行刑处,谷寿夫腿软脸白已不能举步,被法警拖着进入刑场,宪兵大喝跪下,谷寿夫吓得跪倒在地,宪兵怀着深仇大恨一枪击中后脑,已被吓瘫的谷寿夫应声倒地,终于在他屠杀南京人民的地方结束了他罪恶的生命,遭受大屠杀的南京人民终于报仇雪恨。
整个南京城沸腾了,到处都在观看南京军事法庭张贴的大快人心的布告:
“查战犯谷寿夫。
……判处死刑。
转奉国民政府主席本年4月25日防吕甚字第8375号卯有电核准执行,各在案。
遵于本月26日上午10时由本庭检察官将该犯谷寿夫壹名提案,验明正身,押赴雨花台刑场,依法执行死刑。
除呈报外,合亟布告周知。
此布。
"
处决刽子手--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
南京军事法庭又对在南京进行"杀人比赛"的暴徒向井敏明、野田毅和一手屠杀我南京同胞300余名的刽子手田中军吉等3名战犯,进行审判并处决,奏响了中国庄严审判、处置日本战犯的又一曲正气歌。
战犯向井敏明是日本山口县人,日本高等商业学校毕业,20岁时任中岛师团(16师团)片桐部队富山大队副官。
野田毅比他小一岁,1937年6月毕业于陆军士官学校,任富山大队炮兵小队长。
1937年9月,向井敏明、野田毅随中岛部队入侵天津、大沽,11月入侵白卯口,12月入侵南京,都是大屠杀的刽子手。
1947年5月8日,"中国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对日军在南京进行杀人比赛的战犯要先行引渡审理。
5月20日,中国外交部要求中国驻日代表团向驻日盟军总部接洽,请求引渡战犯向井敏明和野田毅即野田岩。
经中国驻日代表交涉,向井敏明、野田毅分别于9月2日、8月20日在东京被驻日盟军派国际宪兵逮捕归案,交给中国驻日代表团。
中国驻日代表团旋即派中国宪兵上尉骆炳钟押解这两名战犯,干1947年10月25日乘和顺轮抵达上海,关入上海战犯拘留所。
1947年11月6日,国民政府国防部上海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向井敏明、野田毅进行侦讯,两个战犯矢口抵赖。
上海法庭正研究新的审判方案时,接到南京来电,即将这两个郐子手从上海押到南京,关押在南京小营战犯拘留所。
南京军事法庭法官龙钟煜等人立即对向井敏明、野田毅进行侦讯。
两人供认同在侵华日军第十六师团任职,1937年12月中旬侵入南京市郊麒麟门,翌年1月8日左右离开江苏省,参加侵略华北的作战。
这两个刽子手中失去杀人的武士刀,自然就失去了当年挥舞军刀进行大屠杀时的法西斯军威。
35岁的野田岩个子虽小,但却狡诈异常,为逃避罪责,早就想好了狡辩之词,此时抢先为自己开脱罪责说:
“日本随军记者浅海和我开玩笑说,'已将你在南京杀了100多人的消息寄回日本,可以请奖',我当时就告诉他这个玩笑开不得。
"比野田毅大一岁的向井敏明更否认自己的罪行,一口咬定根本就没有进行过杀人比赛。
年轻法官龙钟煜感到这个案子很棘手。
庭长石美瑜递过一张报纸,龙钟煜接过一看,见是一张日文报纸《东京日日新闻》,以醒目的位置刊登了这样一幅照片:
两个高矮不同的日本军官一人举着一把日本武士刀,狰狞狂笑,标题是《超纪录的百人斩》,照片左侧有几行引人注目的注释:
“百人斩竞争之两将校",津津有味地报道:
向井少尉与野田少尉举行杀人的友谊比赛,谁先杀死100个中国人,谁就算赢得了锦标。
在他俩碰头的时候,向井已杀了106人,野田已杀了105人,两人拿着砍缺了口的军刀相对狂笑。
他俩虽都超过了100人的记录,但无法断定谁是先杀够了100人的胜利者,两人同意不以百人为标准,而以150人为标准。
中国法官龙钟煜再看这张日文报纸是1937年12月的《东京日日新闻》,照七上挥舞屠刀的两个日本军官正是向井敏明、野田毅,而写此报道的日本记者正是浅海,惊喜地问这张报纸是从哪里搞到的?
真不易呀!
石美瑜庭长说:
“是中国驻口军事代表团和参加东京法庭的中国检察官,遍翻日本报纸找到的--怎么样,对审判这两个日本战犯有信心了吗?
"龙钟煜脸上显出兴奋的笑容,一个新的侦讯方案迅速形成:
“就从浅海着手。
……"1947年11月15日,南京军事法庭再次侦讯向井敏明和野田毅,两人仍异口同声否认有杀人比赛,龙钟煜不慌不忙问道:
“你们认识日本随军记者浅海吗?
"矮个子野田毅马上回答:
“浅海是认识的。
"高个子向井敏明也再次招供认识浅海。
龙钟煜将大手一挥:
“把战犯带走--认识浅海就好办了!
"1947年12月4日,南京军事法庭正式对向井敏明、野田毅起诉,起诉书称:
“七·七事变后,被告等随军来华,民国二十六年12月5日,于我江苏句荣县入城时,向井杀我国人89名,野田杀78名。
同年12月11日,南京攻城战,该被告等复作杀150人之比赛于紫金山麓,向井杀106名,野田毅杀105名。
胜利后,经东京盟军总司令部逮捕。
……“右列事实,业经敌随军特派员浅海光本及浅海铃木等,先后将目睹情况电达东京各报纸连篇登载,万口争传,誉为勇壮,并经远东军事法庭中国检察官办事处检获之东京日日新闻可资考查核对,该报所登载被告等之相片,亦属相符,证据确凿,自难任其空言狡展,免除刑责。
核其所为,实不无构成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之罪之重大嫌疑。
查该被告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依法皆为正犯。
又其以同意思连续而为同一行为,应从一重处断。
"1947年12月18日,国防部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在南京励志社(今南京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京 审判 实录 相关 资料 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