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贡院小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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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贡院小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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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贡院小学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
北京市通州区贡院小学
承包方:
安泰运源建筑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贡院小学加固工程
工程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贡院小学校内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
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大写):
壹佰贰拾贰万叁仟零肆拾陆元捌角伍分
¥:
1223046.85元
贴印花税票处
合同协议书
建设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贡院小学
承包单位:
安泰运源建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贡院小学加固工程
工程地点:
通州区贡院小学校内
工程内容:
见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下属中小学抗震加固工程描述及施工图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同招标内容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9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09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佰贰拾贰万叁仟零肆拾陆元捌角伍分(人民币)
¥:
1223046.85元
其中: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招标图纸
(8)工程报价单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2009年月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通州区教育委员会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通州区(盖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委托代理人:
(签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通用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补充条款(4)本合同专用条款;(5)招标文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图纸;(8)投标书及其附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均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如上述标准、规范有矛盾,则承包人应按规定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所发生的购买标准、规范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_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3套。
4.2发包人对图纸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设计资料进行修改、复制、描绘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非本工程所属的其它工程建设之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将监理合同副本提供给承包人一份。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_本合同约定,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只要与本工程的合同价格、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分包人和供应商的选择有关,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的审核与批准,并有发包人代表或其合法授权人的签字,方可成为双方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全权处理工程施工有关事宜。
本合同约定,在必要时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可直接向承包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
当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发包人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_已接至施工现场,全天供应。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满足材料运输车辆的正常行驶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地勘报告已随招标文件发出,地下管线资料开工前5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在开工前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一周在现场提供,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承包方收到图纸后7天内,由发包人组织图纸会审及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本合同补充条款。
(9)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行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承包人应提供可能需要的全部的监督、劳力、材料、生产设备和承包人设备。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_在收到施工图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及工程需要,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等)和提供相应设施(如照明、围栏、护板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在施工现场范围内为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1间办公室(每间15~20平米)向发包人提供2间办公室(每间15~20平米),并安装办公用水用电设施及通讯线路,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合用其会议用房。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执行合同补充条款。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及到场的所有材料和设备的保护工作,如在保护期间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而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则不予顺延。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本合同补充条款。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地方有关规定,承包人派专人负责并达到建委文明安全工地要求。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分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②承包人负责补遗工作:
如果任何未明显属于本工程承包的工作范围,但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任何指定分包人的工作范围,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承包人自行完成的工作范围,此类工作应由承包人作为本工程承包责任和义务自行完成。
此部分内容在报价中自行考虑。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的14天内,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以获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无论监理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该进度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监理工程师参考。
且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
无论何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取得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显示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
承包人应采取任何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在承包人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工程的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不符合已经取得批准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下,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
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
如果为此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任何工作,则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许可。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7天内予以确认。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国家规范要求;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事故为零。
安全目标:
无重大伤亡及安全事故。
承包方对施工现场安全负全责,不允许出现任何安全问题。
岗位人员要求:
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规定: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及工期影响均由总承包方负责。
承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合同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拨付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后10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拨付合同价款60%的预付款,含安全保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一式五份。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合同签订后10日内(具体按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60%的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的30%,待工程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之后支付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
施工过程中办理的变更、洽商引起造价的调整,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含审计项目组)确认后,可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基数,经确认后,单项子目增减额在1500元以内的变更、洽商仅作为技术洽商。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必须按设计图纸的技术要求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采购,采购材料、设备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八、工程变更
29.1发生下列情况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办理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价款:
(1)招标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网、地下构筑物及障碍物等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而引起的工程处理费用。
(2)发生使用功能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3)经发包人(含审计项目组)同意,设计单位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认的经济洽商。
31.确定变更价款:
删除通用条件中的本款31.1至31.5条,按如下约定:
(1)进行调整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2)如发生减项如实做减帐。
凡属合理变更,承包方均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
(3)保证合同双方的工作效率,承包人应保证递交给监理工程师的对任何变更的计量和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承包方向发包方免费提供完整合格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各两套。
必须保证符合北京市城建档案馆规定要求和北京市规定的要求。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17.1款。
33.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完整合格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二套,竣工结算资料、结算书等三份,电子版两套。
(2)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暂扣承包人合同价的10%,作为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满后工程无质量问题,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竣工结算报价,不应存在虚报现象,竣工报价经评审后,发生的中介服务费分别由双方共同负担,评审额按费率记取后由建设单位负担,审减额按费率记取后由施工单位负担。
(4)按招标须知原则,除招标文件单独说明外,招标范围包含图纸标注全部内容,如对招标文件或图纸有不清的地方,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并要求招标单位答疑。
如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或图纸不清楚提出疑义,则视为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中已包含了招标范围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及招标图纸所描绘的工作项目。
投标单位在中标后因此而提出的增加费用,发包方一律不承担。
(5)凡是与本工程有关的设计变更、修改图纸(除专业性整系统换图外)均以招标图纸为基础,以洽商形式办理,洽商中应逐项直接明示设计变更、修改图纸中增减的内容及相对应的变更图纸号。
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如遇针对招标图纸有专业性的整体换图,则由招标人委托通过招标评选出的有甲级资质的编标单位编制标底进行议标处理。
(6)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要确保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地下管线、道路等进行保护,保护费用及施工中承包方保护不当而发生的任何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本工程施工场地条件已具备,发包人不再承担降噪、扰民、二次搬运以外的材料倒运、窝工等费用。
投标人在招标人组织的工地踏勘时应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周围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
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金额一览表所约定的材料、设备及工作内容,经发包方、监理方共同确认的分包、供货厂家,承包方应及时签订并履行合同。
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提高材料、设备价格。
承包方与分包方或厂商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送监理方和发包方,以便监督执行。
对弄虚作假索要回扣并故意拖欠货款,不正常履行订货合同者,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相应处罚。
15.承包人自行承担缺陷责任期之前发生的完善和修补缺陷的所有相关费用。
16.未经发包方许可,承包方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即为违约并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5万元,此违约不包括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上述人员不适合本项目的情况。
17.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全程服务本工程,正常工作期间,技术负责人一次不到岗罚款2万,二次不到岗罚款8万;项目经理一次不到岗罚款5万,二次不到岗罚款15万,三次不到岗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撤出工程现场。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可以协商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和解、调解或和解不成
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本工程不得分包。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39.1款。
_____
40.保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农民工工伤保险依据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177号文,合同价款中已含。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正本两份,副本肆份,共陆份。
47补充条款
1.进行调整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见合同条款
2.如发生减项如实做减帐。
凡属合理变更,承包方均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
3.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暂定金额、暂估材料、暂估设备价格,结算时按照发包方、承包方、设计、监理有关方共同确认的价格调整材差和税金。
4.需办理确认价格手续的事项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否则不予调整差价。
5.承包方应与监理工程师合作和配合,在任何变更发生后一个月内对相关变更做初步的计量和计价。
。
6.保证合同双方的工作效率,承包方应保证递交给监理工程师的对任何变更的计量和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7.保修金的预留、返还方式:
7.1发包方将预留履约保证金作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发包方将此项保修金作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或挪用。
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无质量问题返还履约保证金。
7.2保修金预留比例、期限
保修金(履约保证金)按工程合同总价的10%预留,期限为24个月。
7.3保修金是否计付利息:
否
7.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不适用.7.5保修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可以协商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意或和解、及调解或和解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7.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的索赔方式:
如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出现的工程缺陷不能按发包方约定的时间内维修或不能维修至发包方满意,发包方有权责成另外的施工单位予以维修,但该费用则从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连带损失。
8.承包方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竣工结算报价,不得存在虚报现象。
9.按招标须知原则,施工中承包方因图纸不清而再次提出问题,所引起的增加费用,发包方一律不承担。
18.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符时按财建[2004]369号文执行。
合同双方确认,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投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在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北京市通州区贡院小学
承包人(全称):
安泰运源建筑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北京市通州区贡院小学加固工程鉴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供热和冷系统,电子管线、给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如下:
2、质量保修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1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保修范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人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与施工合同一并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5.3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书一式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二份交教委审计科备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贡院小学加固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贡院小学校内
建设单位(甲方):
北京市通州区贡院小学
施工单位(乙方):
安泰运源建筑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团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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