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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表格
衡水市交通局
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确保公路工程安全和耐久性,参照河北省交通厅《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内容,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我市境内由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所有公路(包括土建工程,交通工程,绿化美化工程)及独立特大桥、大中桥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结合所管辖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作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的划分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市交通局、市局公路管理处、市局地道处和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公路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县(市、区)交通局、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含地方道路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县(市、区)公路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第六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项目管理执行机构对分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测设计单位对勘测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施工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责。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工作分工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的质量责任,明确具体的质量责任人。
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划分:
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项目法人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规定的条件,其他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对一线和现场人员的培训,培训率达到100%。
各从业单位应有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记录并保存培训资料(见表11),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主讲人、培训内容和所有参加培人员及考核结果等。
监理单位要搞好对施工单位培训情况的督查并记录。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执行机构要做好对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从业单位培训工作的督查和记录。
做到先培训、再考核、后上岗。
第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件)。
本实施细则所附登记表为参考格式,具体表格内容和形式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要求。
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责任单位各岗位、各环节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制定相应的表格和明确填表要求。
其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应分解到分项工程。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中的责任人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内容应能够覆盖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缺漏。
项目法人对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表1~表3)审核实行分级管理。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项目由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审核;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的项目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审核。
登记表应在办理监督申请手续前报送相关审核部门。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表5、表8)经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管理执行机构、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审定;施工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表7)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管理执行机构、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审定;其他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表4、表6、表9、表10、表11)由项目管理执行机构、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审定。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表8、表9)要细化到分项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涵洞、通道等小型构造物实行逐个登记制度),对一线主要的技术工人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如钢筋工、电工、电焊工、起重工、机械操作手等)。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应在合同段开工前;分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应在该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填写、初审及审核、审定工作。
第十四条 填写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真实性负责,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审定单位应对其确认或审核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审定单位发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有问题的(内容真实性、完善性等方面),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意见,退回原填报单位重新填写。
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按原填报、审查、审定程序以月为时间单位及时履行变更手续(表12),并建立变更管理台帐,及时填写责任人的上岗、离岗时间。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审核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工程现场机构,最后纳入工程档案,并列入交工验收资料目录。
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表1~表3)一式二份,一份存项目法人,一份由项目法人报项目主管质量监督机构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主要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督查落实。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含地方道路管理机构)应加大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质量责任表登记的责任,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履约检查,对违约单位和个人依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按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分解确定的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要求做好对施工单位的履约检查,对违约单位和个人提出监理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执行机构;其他相关从业单位也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单位员工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激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工程质量考核奖惩条款。
从业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情况应作为公路建设市场诚信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举报、控告和投诉的线索认真查处。
第二十条 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责任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在发生质量事故的同时,有人员伤亡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衡水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项目名称:
富镇-德州公路衡水市辖段养护改造工程合同段号:
FD2号:
表5
单位名称(签章)
承担工作内容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质量责任人
上岗
时间
离岗
时间
承担质量责任内容
责任人签字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主管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技术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及证书编号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及证书编号
执业资格及证书编号
项目
副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及证书编号
执业资格及证书编号
项目技
术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及证书编号
项目部门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及证书编号
试验、测
量、路基、
路面、结
构、交通工
程、绿化等
专业工程
师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及证书编号
分包
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及证书编号
监理单位
初审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管理
执行机构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审定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人:
年 月 日
注: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内容可根据单位管理体制和实际情况增减,可另附页。
如有分包工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应填写本单位负责该分包工程管理的责任人。
公路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审批单
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段
拟治理质量
通病名称
施工单位
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概述:
(简述,具体措施应附详件)
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项目部(盖章)
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
质量通病监理防治措施概述: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审查施工单位治理措施意见:
总监办(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项目法人
(项目管理执行机构)
项目法人审查意见: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执行机构):
(盖章)
项目工程师:
年月日
注:
1、表后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通病防治具体措施;
2、本表一式四份,施工、监理、项目法人、质监机构各存一份。
3、每个质量通病单独填写一张表。
4、本表做为项目法人监督申请手续附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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