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预先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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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预先审核制度
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预先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先审核的内容
(一)税务咨询;
(二)税务登记;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
(四)发票购领;
(五)票证开具;
(六)纳税申报;
(七)税收优惠政策受理核批;
(八)其他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预先审核的程序及管理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范围
(1)企业;
(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3)个体工商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5)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的时间。
对列入国税税务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都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它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他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税场所领取《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或《外国企业和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各一式三份)填写后;随带下列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l)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变更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或情形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变更内容的原始证明和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法定代表人;
(2)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3)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4)改变隶属关系;
(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6)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7)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8)改变银行帐号;
(9)其他登记内容变化的。
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要停业的,应当向国税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国税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购领簿,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在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国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当视为已恢复营业,由国税机关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在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对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到国税机关办税场所领取并填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办理好欠缓税款补交手续和发票、《发票购领簿》、发票专用章缴销手续后,随带下列资料,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1)企业注销文件;
(2)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办税员证及其他证件。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补发。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立即向新闻媒介刊登挂失声明,然后随带新闻媒介已刊登的挂失声明证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发证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
(注:
即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上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8O万元(含180万元)的。
认定申请:
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提供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资料;并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原非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变更;缴纳增值税,并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如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1次达到标准的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年检年审:
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l)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含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2)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三项中,有一项不符合国税部门要求的;
(3)有偷税行为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4)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的;
(5)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6)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发票购领、印制、缴销
发票领购申请。
纳税人初次购领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员证或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簿领购发票。
发票领购:
(1)普通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时,应随带《发票购领簿》和《办税员证》,凭发票购领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随带《发票领购簿》、《办税员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印章,向主管国税机关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实行验旧供新购票方式的还应随带已填开的整本发票存根联。
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场点清发票,并在尚未启用的手工专用发票一至四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并经税务机关核验。
纳税人在第一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同时,应与国税机关签订《发票责任书》
发票缴销:
(1)关、停、并、转的纳税人发票缴销手续,等同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
(2)换版、改版以及超过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应予以作废的发票缴销手续为:
纳税人填写《缴销发票登记表》,随带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员证、应缴销的发票向国税机关办理缴销发票;
(3)丢失、被盗发票的挂失和缴销手续为:
纳税人遗失、被盗发票当日应立即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或《丢失被盗普通发票清单》以及《缴销发票登记表》;并随带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员证以及遗失被盗证明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挂失和缴销发票手续。
(四)防伪税控管理
认定登记、注销及发行办法:
企业在接到国税机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后,填写《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通知书》和《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企业经办人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登记。
企业在办好登记并通过防伪税控培训后,向技术服务单位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然后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发行,并由当地技术服务单位安装调试好。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事项发生变更,应携带变更说明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税控IC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企业发行系统作变更发行。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时,应携带金税卡和税控IC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并将两卡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①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②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③减少分开票机。
企业损坏的金税卡和IC卡,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发票发售:
新纳入防伪税控企业;在系统启用后10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包括误作废的专用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和其它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税务机关通过发票发售系统将发票的起始流水号及发售时间登录到企业的税控IC卡内。
报税:
在纳税申报期限内,除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外;防伪税控企业还应持抄有申报纳税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报税系统抄报税。
企业开票系统主机或金税卡损坏不能抄录开票明细信息的,应将专用发票存根联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所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须先报告主管国税机关,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由服务单位将其存储的数据;通过磁盘保存并打印出清单,报一份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认证: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根据规定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换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抵扣税款的,将如数追缴,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抵扣联将退还企业。
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抵扣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企业将税务机关退还的认证相符的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同时将已申报扣税的经国税机关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抵扣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五)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的范围。
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新开业户定期定额征收。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实地察看,结合经营范围、经营地段、从业人员等情况;确定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经营额;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并向纳税人发出定额核定通知书。
定期定额调整。
根据纳税人申请,其核定的应纳税额发生变化或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户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国税机关根据实地察看,结合地段、行业等情况,确定调整的经营额;张榜公布,并向纳税人发出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定期定额调整一般半年一次。
(六)出口退(免)税管理
退税登记: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企业、生产企业以及经营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退税登记:
、
(1)企业自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
(2)企业持外经贸部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退税机关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3)企业根据外经贸部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税务登记证、自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一般纳税人证明的有关内容,填写登记表;并与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并上报主管退税机关,申请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退税申报:
(1)按外贸办法办理退税的企业,根据“三票两单”(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填报《出口凭证登录表》、《进货凭证登录表》和《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申报,同时报送申报软盘和“三票二单”。
(2)按‘免、抵、退”办法办埋退税的企业,根据出口销售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的审核手续,同时报送相关凭证。
(3)申报期限:
按‘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的企业,申报期限为次月10日前,其它为次月20日前。
年终清算的申报期限为次年3月31日前。
(七)减免税(先征后退,下同)管理
减免的对象:
(1)增值税减免对象。
1.民政福利企业;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3.饲料
4.其他符合规定的项目。
(2)企业所得税减免对象
1.高新技术企业;
2.新办第三产业企业;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4.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
5.校办企业;
6.经认证的军办企业;
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8.其他符合规定的企业和项目。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对象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
5.商品出口企业;
6.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7.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9.投资退税;预提所得税减免;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报免企业所得税。
申请减免程序: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报表、证件等资料;
(2)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填写减免税申请表,由国税机关根据权限和审批程序;逐级审核、报批;
(3)主管机关同意减免税的批复送达企业;企业凭国税机关的批文办理税款退还或减免税手续。
企业在接到减免税批复前,应按规定缴税。
(八)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稽查部门应按照稽查检查计划实施税务检查,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税收日常检查每年最多不超过两次(不包括税收专项检查、专案检查)。
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必须两人以上;事前送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特殊情况除外),并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应向纳税人提供《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稽查人员廉政情况监督卡》
稽查实施过程中,如需要调阅被查对象帐户的有关涉税资料的,须持经批准的《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并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调取的资料必须是被查对象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地)税务局长批准,可以调取被查对象当年度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及其他资料,但必须在三十日内退还。
询问当事人应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有两人以上参加,出示税务检查证,并有专人记录,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告知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签章或押印。
稽查实施过程中;如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填写《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税务总局批准。
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应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后,应送达被查单位,并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办理相关签收事谊。
并监督其执行。
国税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当为纳税人保守秘密(指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突出重点,解决问题。
推行政务公开要紧紧抓住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以及国税执法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权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的关键环节进行公开。
要不断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要在服务群众、解决问题、办实事、见实效上下功夫。
(三)强化推进,确保实效。
政务公开工作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群众关心,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
在推行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解决或处理在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要注意发现、培养典型,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
促进政务公开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向前推进。
(四)开展调查,加强工作指导。
各单位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了解情况,探索规律,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五)培养典型,推广经验。
要及时总结本单位政务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培养树立先进典型,积极推广先进经验。
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加强舆论宣传,促进全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六)实行激机制,强化考核监督。
各单位要采取定期、不定期、随机、随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推行政务公开及八项制度等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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