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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科68号
东科〔2007〕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贸科技办、财政分局、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操作规程,包括:
《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资助操作规程》、《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东莞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软科学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等印发给你们。
本操作规程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七年八月十八日
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资助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申请资助对象:
(一)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二)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
(三)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
(四)行业技术联盟。
第二条具体资助条件如下:
(一)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资助条件:
公共创新平台必须是市政府主导投资建设,服务于全社会科技创新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性科技支撑体系,具体包括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定检测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科技发展服务条件平台和网络科技环境。
(二)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条件:
1.承担主体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的科技企业;
2.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3.已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4.创新平台投资总额一般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承担企业出资占筹建经费70%以上;
5.创新平台所在镇(街)同意给予资金资助。
(三)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资助条件:
1.承担单位必须筹集专业镇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的50%以上;
2.承担单位每年可为专业镇创新平台提供足够的运转经费,保证平台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
3.专业镇创新平台所在镇(街)同意给予资金资助。
(四)行业技术联盟资助条件:
1.发起单位不少于5个;
2.成员必须是在东莞注册的科技企业;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投入;
5.有章程和活动规则。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四条具体资助标准与额度:
(一)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批确定资助标准、资助总额及资助方式;
(二)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标准,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资助1:
1配套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的资助标准,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资助1:
1配套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行业技术联盟的资助标准按其投入经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共科技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审批。
市科技局负责将专家论证后的《ⅩⅩⅩ创新平台组建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申请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的单位必须登陆
(一)镇(街)同意资助平台的文件;
(二)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的组建方案与可行性报告;
(三)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四)承担单位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单位组建平台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
第七条申请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资助的承担单位必须登陆
(一)《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简介表》;
(二)镇(街)同意资助的文件;
(三)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五)承担单位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第八条申请行业技术联盟资助的承担单位必须登陆
(一)《行业技术联盟简介表》;
(二)行业技术联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发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四)发起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第九条对于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行业技术联盟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受理承担单位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二)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经费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行文下达项目资助通知。
第十条获得资助的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
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市财政对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和专业镇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买或租赁办公场地的经费;
(二)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经费;
(三)平台项目宣传推广的经费;
(四)科研项目启动的经费;
(五)其他与平台建设直接相关的经费。
第十二条经费的拨付程序:
(一)行业科技创新平台经费拨付:
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投入的1:
1比例给予资助,单个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市财政最高资助金额为500万元。
(二)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经费拨付:
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投入资金1:
1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
(三)行业技术联盟经费拨付:
项目立项后,市财政按其投入经费的50%拨付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核实承担单位实际资金投入情况和镇(街)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直属的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
收到资助款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单位)可按专项应付款科目入帐,并分别按照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按照《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和经费的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获得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行业技术联盟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东莞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申请研发投入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以及其他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具有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的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
(二)莞港科技合作项目。
(三)专利实施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
(五)其它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
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范围:
(一)人员费:
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专利技术实施费:
指专利技术转让费、许可费、产业化费用、质押作价投资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现场试验、项目查新、信息收集、专家咨询、评估评审、可行性论证及研讨、验收及鉴定等费用。
第七条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八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标准:
(一)培育型企业:
上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的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5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二)小型企业:
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高于3000万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4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三)中型企业:
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不高于3亿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3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四)大型企业:
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2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已获科技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其研发投入资助额应扣除其当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贷款相应的贴息金额。
第九条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研发投入资助与科技贷款贴息、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上年度自身研发投入的总额(不含上年获得的各级财政资助额),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企业须进入东莞科技网(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的清单和凭证;
(三)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项目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评报告等)。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镇(街)科技办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汇总推荐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属的企业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按照《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现场考察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四条对现场考察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企业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企业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五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七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
收到资助款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科目入帐,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和经费的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
(二)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
(三)研发的实质性进展。
对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
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资助对象:
(一)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
(二)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工程中心”);
(三)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工程中心”)。
第二条申请市级企业工程中心认定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范围;
(二)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并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缴纳的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三)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
(四)具有研究开发必需的场地和基本仪器设备;
(五)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10%,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0%;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六)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有较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能运用现有知识产权;
(七)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第三条申请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已投入工程中心建设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不含土地和建筑费用);
(三)在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达10人以上;
(四)研究开发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和专利技术,必须拥有1项上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或1项以上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或至少1项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五)开发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应达60%以上,科技成果的新增产值占企业新增产值的50%以上;
(六)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并研究开发出新产品,并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七)为企业或行业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八)定期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四条企业工程中心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五条企业工程中心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工程中心资助额度:
(一)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资助500万元。
(二)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三)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第七条企业工程中心承担单位前两个年度累计投入工程中心建设和研发配套经费不得少于市财政资助的金额。
第八条市财政对企业工程中心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第三章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须登陆
1.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经国家科技部认定企业研发机构的批文;
3.《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介表》;
4.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条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须登陆
1.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中心的文件;
3.《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介表》;
4.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市级企业工程中心认定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企业须登陆
1.《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介表》;
2.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相关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工作报告》;
2.承担单位上两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四)根据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结果,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和经贸局确定拟认定的企业工程中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且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局、发改局和经贸局重新审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和市经贸局确定认定名单。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将年度拟认定的企业工程中心名单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联合下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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