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鼎新国家合法性和国家社会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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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鼎新国家合法性和国家社会关系
赵鼎新:
国家合法性和国家社会关系
【摘要】意识形态,程序和政府绩效是国家合法性的三个最根本的来源。
以下三个因果关系是联系国家合法性基础和民众政治认知模式最为重要的机制:
(1)意识形态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价值理性在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就越占据重要地位。
(2)程序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形式理性在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越占据重要地位。
(3)绩效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工具理性在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就越占据重要地位。
国家合法性的三个来源各有特性,本身很难说有什么优劣之分,关键在于这三个基本面向在一个具体的国家中的组合,以及一个具体组合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改变的能力。
时代变了,一个国家合法性来源的侧重也得随之改变。
【关键词】合法性;理想型;社会理性;政治认知;国家社会关系
【作者】赵鼎新,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MaxPalevsky讲座教授、浙江大学社会学教授。
国家合法性的来源
在西方世界的早期语境中,合法性(legitimacy)一般是指国家权力的法理基础。
但是在今天,合法性则涵盖了国家权力来源的各种不同面向,包括法理性的和非法理性的。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合法性都是一个根本性的,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实际的政治问题。
这是因为统治者掌握着被统治者所没有的、带有强制性的权力,但他们在人数上相对于广大被统治民众来说却永远处于绝对少数。
在这种情况下,被统治者中势必有人会提出“为什么他们能统治我们”这样的疑问,而统治者中也会产生“我们为什么能统治他们”这样的疑虑。
合法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就是国家统治的依据问题。
古代中国国家权力以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很少是通过成文的契约来建构的,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是以刑法为主。
合法性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个现代概念。
但是古代中国曾出现过大量的、从今天来看是有关国家合法性的论述。
《尚书》中的“天命”观、孔子的“正名”和“仁”、荀子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陆贾的“马上能打天下,却不能治天下”这些都可以被看作古代中国有关国家权力合法性的理论。
合法性因此是一个不分中外的国家政治的基本议题。
在讨论国家合法性问题时,几乎所有的现代学者都难免陷入以下两个误区:
其一可称为精英主义,其二可称为经验主义。
西方学者在讨论国家的合法性来源这一议题时都有着很强大的诊断处方式的精英主义的冲动,或者说,他们都想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来提出一套自认为最为合理的合法性来源。
对于理想主义的罗尔斯来说,合法的国家就是一个能维护公共理性(publicreason)的国家。
对于保守现实主义的亨廷顿(Huntington)来说,国家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永远是国家合法性最为重要的来源。
对于功能主义色彩很浓的李普塞特(Lipset)和卡诺利(Connolly)来说,国家的合法性来源既在于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又在于维护多党民主。
对于像哈贝马斯(Habermas)和奥菲(Offe)这样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国家合法性是可以通过一些与大众感受几乎无关的客观指标来测定的;并且根据他们的评判,西方国家面临着一个总体性的“合法性危机”。
以上这些学者在当今世界都有很大的影响,他们的分析也不乏精彩之处。
但是,笔者更清楚一个国家合法与否不在于知识精英的评判,而在于普通民众的感受。
比如,哈贝马斯和奥菲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强调西方国家的总体性合法性危机。
虽然他们的著作中所揭示的问题在西方国家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显然西方的普通大众与哈贝马斯和奥菲有着完全不同的感受:
进入80年代后,西方国家不但在政治上很稳固,并且大多数西方民众,包括许多生活拮据的下层民众,也都为他们的政治制度感到骄傲,并且支持他们国家的领导在世界范围内兜售西方政治模式。
也有不少学者试图通过问卷调查来分析一个国家政权在大众心目中的合法性。
比如,近年来有学者利用“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ValuesSurvey)或“亚洲指标/民主动态调查”(AsianBarometer)等调查数据对各国的合法性进行研究,并且从中国民众对政府支持度很高这一结果得出中国的国家具有很高的合法性这一结论。
这类研究其实是陷入了经验主义的误区。
西方民众对政府的支持度经常会低达百分之十几,但是西方民众反感的主要是当政者,而不是西方国家的政体。
因此,西方的政客很少因为支持率低而产生合法性危机感或惧怕过政治不稳定。
他们可以放心地统治着国家,甚至是坦然地胡作非为(想象一下小布什一意孤行地发动第二次伊拉克战争,以及这次战争给全世界带来的不断延伸的灾害)。
相反,中国民众在这些调查中对政府有着很高的支持度。
但是高支持率并不能打消中国领导人的焦虑,因为支持率一旦下降,在中国马上就可能会转换为政治不稳定。
总之,民调支持率反映的是民众对时下政府绩效的态度,国家合法性来源指的是民众对于国家权力来源的认可,这两者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在合法性理论方面,韦伯是个难以逾越的人物。
韦伯的贡献有三:
第一,他秉承了17、18世纪在西方兴起的心理学传统的精髓,把国家合法性定位在民众对于国家权力来源的感受,而不是知识精英对于国家权力来源的理论论证上,这就为以经验为基础的社会学研究打开了道路;第二,韦伯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对国家的合法性来源进行了分类,并且指出了不同的合法性来源的不同性质。
这为我们对国家合法性的不同面向进行更为细致的分类和分析提供了可能;第三,韦伯创造了理想型(idealtype)方法,给经验归纳和逻辑演绎的有效结合找到了一个途径。
关于第三点,我想在以下做些进一步说明。
人类行为十分驳杂。
人有论证自己行动正确性的能力,也有口是心非、说一套做一套的能力;人有虚幻意识,经常会明明错了还以为自己是对的;人往往自以为是,并想扩大自己的影响;针对某一个具体目标,人的动机也并不单纯。
因此,当具有这些驳杂性质的人组成社会之后,人的驳杂就会转化为社会组织行为的驳杂和人类所创造的各种日常概念的“不纯性”。
比如,宗教组织会做生意,建立教权国家和拥有武装;国家也会做生意、宣扬某一宗教,并拥有军队;当一个商业组织强大到一定程度后,它也可能会组织军事武装和大力支持某些宗教和意识形态。
还比如,宗教组织的形态和教义应有尽有,很难用西方形成的一套对于宗教概念的定义来概括。
人类创造的日常概念和组织性质的不纯性,给我们分析社会现象造成了许多困难。
特别是,从日常性概念而不是从理想型角度来分析社会现象,往往会引导我们将完全不同的社会机制和逻辑混淆在一起,并将自我偏好大规模地带入了分析和结论。
面对这一困境,韦伯创造了理想型方法。
理想型的优点就在于能从不纯的日常概念中提炼出一些更具本质意义的东西。
比如,如果采用理想型方法的话,我们可以把宗教或者政党组织抽象为意识形态行动者,国家组织抽象为政治行动者,经济组织抽象为经济行动者。
我们并且假定理想状态的意识形态行动者只搞传教和宣传,政治行动者只管政治,经济行动者只管纯粹的商品生产和交换。
这时,我们就能来分析意识形态行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各自的一些特殊规律。
韦伯就是一个能在复杂社会现象中提炼出一些关键性的“理想型”,并对理想型进行归类的大师。
韦伯把国家的合法性来源分解为三个理想型:
传统合法性、魅力合法性和法理合法性。
传统合法性是指一种基于古已有之的并且成为一种传统的权力。
魅力合法性是指一种基于个人魅力或者某种超凡能力的权力。
法理合法性指的是一种基于一系列被广泛认可的法律和行政原则基础上的权力。
韦伯对于国家合法性的分类对后来学者有很多启迪。
但是,按笔者的方法论原则,韦伯对国家合法性的分类方法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笔者认为,一个完美的理想型分类体系必须具有正交性和完备性两个特征:
一是该体系中每一概念所构成的“维度”(或者“轴线”)必须是相互正交的,即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二是该体系中概念的集合必须是完备的,即这些概念放在一起必须穷尽此类现象的所有可能性。
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把一个具有n-维的理想型集(ideal-typeset)类比为一个n-维欧几里德空间(见图1)。
必须指出,社会学的理想型集与欧几里德空间是完全不同的:
理想型集的每一个“轴线”虽然相互正交,却各自蕴含着截然不同的社会机制,因此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
在笔者的体系中,国家能够,也只能从以下三个最为本质的面向来建立统治的合法性:
某种被广泛接受的意识形态、为社会提供公共物的能力,以及某种被有能力影响政治过程的群体所广泛接受的统治者的产生程序。
与此相应,我们可以界定三种理想状态的国家合法性类型:
意识形态合法性、绩效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
如果国家统治的正当性基于的是一个被大众广为接受的意识形态,我们可以说这个国家的统治基于意识形态合法性。
如果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源自国家为大众提供公共物的能力,这个国家的统治基于的是绩效合法性。
如果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来源于一套被有能力影响政治过程的群体所广泛接受的程序,这个国家的统治就是基于程序合法性。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讨论的是国家合法性来源的三个理想型。
任何政权都不会把合法性完全建立在单一类型上,或者说任何一个国家的合法性来源都是这三个理想型的混合体。
但是,在特定历史时段中,某一理想型合法性会成为一个国家统治最为重要的来源,并在很大程度上定义了这一国家的性质乃至这一国家民众的政治认知模式和政治行为特征。
在具体的历史中,这三个合法性层面也总会有所关联。
比如:
某种程序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往往是因为这程序已经被大家赋予正面价值了;一个国家的大多数民众心满意足地认为国家已经很有效地为他们提供了各种公共物了,这反映的既可能是事实,也可能是成功的意识形态灌输的结果。
但是作为理想型来说,这三个层面是完全不同的,或者说是相互正交的。
这三个理想型的合法性不但是正交的,而且是完备的。
这就是说其他形式的合法性都是这三个理想型的某种组合,或者说在这三个理想型之外,我们再也提不出第四个理想型了。
以下我借用杨光斌文章中提出的一些合法性概念来说明为什么笔者提出的三个合法性概念具有完备性的特征。
杨光斌指出,“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选举民主或者协商民主)和正义性”是国家合法性的最大公约数。
但是,杨光斌文章中有效性合法性指的就是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物的能力,(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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