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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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医院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委(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鄂组通[2016]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院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制原则;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4、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5、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6、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7、坚持选用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原则。
第三条院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医院中层干部的选拔、考察、聘用及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行医院中层干部聘任制。
院中层干部的聘任工作每年十二月上旬启动,实行一年一聘制。
如遇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等情况,院党总支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在聘干部岗位。
第五条行政职能科室及部分临床医技科室的干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
第六条选拔任用院中层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2、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医院中层干部;
3、不准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院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工作;
4、不准在中层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中层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院中层干部。
第二章职数标准
第七条严格控制中层干部职数,按科室规模配备中层干部:
1、医护人员10人以下科室,设主任1名;有护理单元科室,设护士长1名。
2、医护人员10—20人科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有护理单元科室,设护士长1名。
3、科室医护人员20人以上科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有护理单元科室,设护士长1名。
4、特殊情况、特殊科室的职数,经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同意后职数可作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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