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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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五条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六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或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
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原则。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对谈判文件制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通知书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信息和成交结果均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从谈判文件发布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前一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日,其中工作日均不得少于3天。
上述时限规定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应在采购信息发布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制定谈判文件;
(二)成立谈判小组;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开展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应商须知;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标的、数量;
(三)技术和商务要求;
(四)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定成交标准和方法,包括自主创新、环保、节能等产品按规定优先采购办法;
(六)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时间;
(七)供应商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八)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九)供应商应当提供的保证金数额或其他担保方式;
(十)谈判日程安排及程序;
(十一)合同条款和格式;
(十二)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谈判文件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谈判文件在公布期间有实质性变动的,应发布变更公告,自变更之日起公布期限顺延。
第二十条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与该项目论证或咨询的专家不得进入谈判小组。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谈判响应文件送达规定地点。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谈判响应文件应对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二条 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资格条件和实质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不具备资格条件或未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后续谈判程序。
谈判小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全体或随机抽取部分供应商参加谈判。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书面征得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继续进行谈判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应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谈判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规则:
(一)应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
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二)谈判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但不得增加排斥参加谈判供应商的内容,已公布的评定成交标准不得变动。
(三)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报价轮次,给予每个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原则上最后一轮谈判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对谈判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最后同时报价交谈判小组。
(四)与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可按以下评定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
(1)谈判小组应对不同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差异进行评审,即对技术方案、产品质量、企业信誉、售后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综合评价因素中不含价格。
(2)依据综合评分分值,将供应商按一定标准进行划分档次,同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是相等的。
划分档次标准可以是最高分值下浮一定比例或平均分值上下浮动一定比例,该区间内的供应商为同一档次。
(3)谈判小组将同档供应商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向采购人提出成交候选人,或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同档最低报价的供应商应是成交供应商,但成交价不得高于上一档供应商的最低价,否则后者成交。
综合评分办法、划分档次标准应在评定成交标准中公布。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不违反竞争性谈判成交原则的前提下,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评定成交标准,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在市级财政部门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同时在7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当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出现放弃成交、不能履行合同情况时,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依次类推。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谈判工作完成后5日内,采购人、受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谈判采购报告,作为政府采购档案备查。
谈判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谈判小组人员组成;
(二)谈判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供应商情况概要;
(四)谈判过程记录和情况说明;
(五)评审报告(包括谈判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等);
(六)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未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擅自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谈判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背谈判文件要求,允许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采购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第三章 询价采购
第三十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在指定媒体上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项目,可以依据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二条 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二)制定询价采购文件;
(三)询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四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询价采购文件,内容一般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自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
(二)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价格,不得更改,并对询价文件所列出的全部技术、商务要求作出承诺;
(三)询价采购文件发出后如有实质性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询价采购的评定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市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询价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询价记录和询价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询价小组成员;
(2)询价文件;
(3)询价记录和评定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4)询价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第四十条 在询价采购文件和询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按照规定的询价采购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询价文件的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及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等原因,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四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充分市场调查或专家论证等材料,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还应在市级或省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
(二)开展谈判;
(三)确定成交事项。
第四十六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七条 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商定有关成交事项,就拟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第四十八条 成交事项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的记录和谈判结果编制采购报告,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小组人员组成;
(二)谈判过程记录;
(三)谈判结果简述;
(四)其他。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交的采购方式申请批复、采购报告、合同拟定条款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组织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采购项目属从原中标成交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人可持原合同副本,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签订补充合同的日期距离原合同签定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成交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第五十二条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放弃成交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重大的采购项目谈判或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采购活动。
第五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五十七条 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第五十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通报。
情节严重的,依法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
(二)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采购文件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或者排斥性内容的;
(四)允许不符合项目资格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五)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六)采购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七)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的;
(八)不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九)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参与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谈判、询价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情况的。
第六十条 参与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按照采购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第六十一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没收其保证金,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三)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提交的响应性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六十二条 采购小组成员的违法违规处罚,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市政府采购指定媒体是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和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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