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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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学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诉讼法
1、实体法与程序法
2、诉讼
(1)、诉讼的含义
在汉语中,诉讼一词最初并不连用,许慎撰《说文解字》认为:
“诉,告也”;“讼,争也。
”诉讼,通俗指打官司。
(2)、诉讼的特点
①、诉讼源于社会冲突。
②、诉讼是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三方组合”。
③、诉讼是法院主持下依法解决纠纷的过程。
(3)、诉讼的分类
①、宪法诉讼
②、刑事诉讼
③、民事诉讼
④、行政诉讼
依据:
纠纷的性质与实体法的规定
3、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含义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刑事诉讼即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仅指刑事案件起诉至审判的诉讼程序。
广义的刑事诉讼其程序可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
(2)、刑事诉讼的特征
①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②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刑事被告、附带民事原告和被告,在我国还包括刑事被害人)和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参与下进行的。
③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就是由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般来说,国家确认的,规范执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都属于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刑事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国家确认的,规范执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总称。
二、刑事诉讼法学
1、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现象和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和理论。
2、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实践
(3)刑事诉讼的理论
(4)外国和历史上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诉讼主体
(二)、刑事诉讼职能
(三)、刑事诉讼目的
(四)、刑事诉讼结构
第二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法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执法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通常称为公检法机关。
一、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和组织体系
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
2、组织体系
公安部-公安厅(局)-公安处(局)公安局-公安分局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双重领导)
(二)公安机关的职权
1.立案权。
2.侦查权。
3.执行权。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侦查权。
2.公诉权。
3.诉讼监督权。
三、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1、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二)人民法院的职权
1、立案权2、采取强制措施权
3、庭审裁判权4、执行权。
四、刑事诉讼中其他专门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设立保卫部门。
3、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4、为了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国务院于1998年批准设立了专门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1、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的统称。
2、诉讼参与人共有7种: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3、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二、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
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
在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起诉以后,是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诉讼权利:
(1)辩护权。
(2)参加法庭审理并有最后陈述权。
(3)上诉权。
(二)被害人
1、被害人是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被害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单位。
2、被害人特有诉讼权利:
(1)立案请求权
(2)委托诉讼代理人。
(3)抗诉请求权
注意:
被害人没有的诉讼权利
(1)起诉、撤诉、变更诉讼请求权
(2)上诉权
(三)自诉人
1、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是自诉人。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担当控诉职能。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诉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述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并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特点:
(1)内容上具有根本性。
(2)效力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3)适用上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依靠群众;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6、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审判公开;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一)法律依据
(二)主要内容
1.办案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2.办案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3、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三)意义
第三节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一、含义:
1、检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须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检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3、法院、检察院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检察院:
系统独立行使检察权。
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意义:
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
第四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基本含义: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刑事诉讼、必须依法收集证据,使案件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的解决都奠定在证据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诉各阶段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做出适当的处理。
2、相互关系:
互为前提,相辅相成
3、基本要求:
(1)依证据裁判
(2)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
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一、含义
“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保证准确执行法律。
二、相互关系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是打击犯罪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三、具体表现(审前审中和审后)
四、流水作业审判中心主义
董某杀人案
1994年10月5日下午,某县建筑公司职工李某从朋友邓某家附近经过,临时决定到邓某家会会老朋友。
到邓某家门口,李某发现门是虚掩着的。
李某敲了敲了门,没有人应声,李某推门进去,大吃一惊,发现邓某躲在地板上,身上到处是血。
李某试了试,发现邓某已停上了呼吸。
李某急忙赶到检察院报案。
检察院接待人员告诉李某,这类案件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让李某到公安局去报案。
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即派人到场,经过勘验,初步认定是抢劫杀人案。
正当公安机关组织力量进行侦查时,邓某同单位工人董某到法院自首,坦白了抢劫杀人的经过。
县人民法院接受董某的投案后,将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局处理。
【问题】 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本案中各机关的行为是否适当?
第六节检察监督
(一)、刑事诉讼监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除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职权外,还要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监督的内容
1、立案监督2、侦查监督3、审判监督4、执行监督
(三)检察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1、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2、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3、提出抗诉
4、检察监督是单向的
第七节审判公开
(一)内容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的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人民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1.基本要求
(1)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
(2)审判公开包括庭审公开与宣判公开。
评议除外
2.审判公开的例外
(1)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
其中,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这里的年龄是指审理时被告人的实际年龄。
(3)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二)意义
第八节有权获得辩护
一、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反驳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二、主要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进行辩护,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由律师或其他人进行辩护。
三、基本要求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辩护权;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3.公安司法机关的保证义务。
第八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含义:
(1)定罪权只能由法院统一行使。
(2)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的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须予以被告人辩护上所需的保障。
(3)以判决的形式。
2、立法上相应规定:
(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
(2)明确由控方负举证责任,对被告人无罪推定
(3)疑案作无罪处理。
第九节 依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刑诉法第15条规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遇有法定情形时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应做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应当决定撤销案件;
3、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做出不起诉处理;
4、在审判阶段,应判决宣告无罪;对于符合其他五种情形的,应裁定终止审理或决定不予受理。
5、在二审程序中,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做出判决或者裁判。
第六章 管辖
第一节立案管辖
第二节审判管辖
第一节立案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管辖有两个:
一个是立案管辖
另一个是审判管辖
二、立案管辖
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它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
划分立案管辖的主要依据是下列因素:
第一是公、检、法机关的性质与职能。
第二是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4)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③其他④重大犯罪案件⑤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逐级上报,检委会讨论,10日内决定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例外:
公诉的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条件:
(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是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上的划分。
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
(一)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
协商,逐级上报,共同上级法院在争议法院中指定
(二)上级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1、在上级法院辖区内指定
2、不改变级别管辖
第八章刑事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辩护
第二节代理
第一节辩护
一、辩护的概念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二、我国的辩护制度
(一)辩护种类
1、自行辩护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3、指定辩护是指法院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二)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1、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适用于以下情形:
被告人(辩方)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四)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1、辩护人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2、委托辩护人的人数为一至二人(同一时间)。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有共犯关系)辩护。
3、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五)辩护人的职责和诉讼地位
1、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而没有控诉的义务。
2、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他既不受公诉人的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约束;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六)辩护人的权利
(1)阅卷权(刑诉36条)
(2)会见、通信权
(3)(申请)调查取证权(刑诉37条)
(4)参加庭审辩论权
(5)其他
第二节代理
一、概念: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代理人和辩护人以下相同:
1、可以成为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人的范围相同
2、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人数相同
3、委托代理开始的时间和委托辩护开始的时间相同
4、法院和检察院的告知责任相同
5、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相似
第九章证据
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证据的分类
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具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内容。
二、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收集和运用。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
1、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理属性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物证的特点:
(1)、物证更直观,容易把握。
(2)、客观性强、真实性大。
物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有形物,另一种是无形物。
3、物证的地位和作用
(1)、证据之王
(2)、对言辞证据检验的依据。
(3)、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有力手段。
二、 书证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2、书证的范围包括载有文字、符号、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具有表情达意功能痕迹的许多实物材料。
3、书证的特征:
(1)表现形式和形成方式具有多样性。
(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必须与案件相关联。
(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事实情况的陈述。
2、证人证言的有两种形式:
口头或书面形式。
3、特点:
(1).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而非个人推测或意见。
(2).来源和证明的范围广,诉讼中最常见。
(3).证人证言具有生动、形象、具体、丰富的优点,但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容易含有虚假成分。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被害人陈述揭露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人;也有一些被害人可能出于各种动机而在陈述时夸大或者缩小犯罪事实,因此被害人陈述虚假的可能性很大。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包括三种情形:
(1).有罪供述。
(2).无罪或罪轻辩解。
(3).揭发(同案犯同案事实;同案犯其他事实;非同案犯)。
3.特点:
(1).如实陈述,有可能全面、直接地揭示有关案件事实情况。
(2).虚假的可能性较大。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鉴定结论
1.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做出的结论。
鉴定只是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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