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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理论
第一讲税收理论
一、税收起源与发展
1、税收的起源
1)总论:
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
历史学家通过对目前世界上生活着的原始部落的社会结构分析,得出税收是在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阶段,人类出现私有制以后,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结论。
2)国家的起源:
国家的出现有政治原因,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
从政治原因来看,就有必要成立社会组织,这一社会组织就是国家。
国家成为既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又凌驾于各具体的奴隶主之上的社会组织。
从经济原因来看,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来看,国家也有必要产生。
从社会原因来看,成立国家这样的权威组织,把上述事务管理起来,这也成为奴隶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在。
国家一旦成立,就把管理公共事务视为自己的基本职能。
3)税收的起源:
随着国家的产生,以国家权力为依据的税收也产生了。
由于国家是以执行公共职能为基础的阶级统治机关,无论国家执行政治职能,经济职能,还是公共职能,都需要有一定的人力和经费,而国家公共支出的无偿性又决定了国家只能凭借自身权威,以税收这一强制、无偿的收入方式来筹措资金,维持其生存。
从其实质上说,由于奴隶主的统治权力和财产权力需要由国家来确认和保护,因此奴隶主要获得上述权力,必然要付出相应代价,税收就成为获得这些权利的经济代价。
当时,采用的是“贡赋”形式,这更直接说明了这种权利交换关系,即国家赋予奴隶主统治权力,而奴隶主必须要以“贡”的形式作为回报,否则,就是藐视国家权力。
因此,税收为国家的存在和发挥作用提供了物质基础,也是国家权力的强制性的经济体现。
2、税收的发展
1)总论:
可归纳为经济原因,政治原因和社会原因。
2)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税收
(1)奴隶社会的税收:
1、奴隶社会的特点:
生产力很不发达,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建立在残酷的奴隶制之上,政权与神权合一的政治结构。
2、奴隶社会的税收,与政治、经济的特点相适应,奴隶制国家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纳贡。
纳贡也称为贡、贡赋、贡献等,这是原始的税收形式。
纳贡是税收的原始形式,但它并不能完全称为赋税。
因为:
首先,纳贡是在奴隶制国家与奴隶主庄园之间形成的分配关系,而税收是在国家与居民之间形成的分配关系。
奴隶主国家与奴隶主庄园之间的纳贡关系,固然具有强制性牲征,但毕竟是在同一阶级之间进行的。
其次,从性质上说,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和所有权合一的权力形式所获得的,兼有国家权力的收入(税收)和财产报酬性质的特征。
最后,纳贡的基础是奴隶主庄园制度。
在奴隶主庄园中,奴隶主既是人口的统治者,因而是基层地方行政长官,又是庄园的财产所有者和管理者。
奴隶主的这一特殊地位,使得纳贡既具有税收性质,又具有向上一级所有者缴纳剩余价值的性质。
事实上,在人类社会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时,尚处于野蛮,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不清的现象是难以避免的。
只有在人类进入封建社会,行政权力与所有者权力明确区分之后,税收才有可能摆脱原始状态,真正成为国家权力的经济体现。
因此,孟子有“夏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十一也”(《孟子.滕文公上》)。
这里所说的五十、七十、百亩等,并非现代的亩的概念,十一是指缴税额相当于收入的十分之一。
这里所说的“彻”法,是指贡和助的混合,即针对不同的人口、耕地和地区,可以采用贡或助的纳税方法。
除贡、助、彻以外,奴隶主社会还普遍采用力役的形式。
中国古代的役可以分为兵役和工役两类,前一类用于战争或防卫,后一类用于修建皇宫、坟墓、地方军事防御设施和水利等公共工程,以及制造各种器具等。
工役也称徭役、力役,它们有些为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有些则为国家节省了财政去出,因此,是纳税以外的另一种义务形式。
即使在现代社会纳税的和服务兵役仍属于公民的两个基本的义务,这是一种变相的赋税。
这一现象,在自然的社会里,无论在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家怕需要的消耗物资主要来自于市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逐步取消力役制度。
(2)封建社会的税收:
1、封建社会的特点:
不发达的农业生产力,自给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稳定的社会结构。
2、封建社会的税收特点:
1)税收制度逐步走上规范化,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税收就产生了。
在中国历史上,公元前594年的鲁国,实行了“初税亩”的农业税制,这是现在所能见到的最早的以税来命名的财政制度。
税收逐步走向形式上的规范化。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比较规范的税收有税和赋两种,税字可作禾兑解释,是指按规定缴纳农产品给国家,用以满足政府正常消费需要。
赋字可作贝武解释,是指每户都应当向政府缴纳防务费用,政府用于制造武器、军杖、购买马匹和其他军需品。
税和赋都成为经常性税收。
朝廷还公布了税收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从而使税收比较规范。
最后,国家还建立起一套比较严密的考核制度。
税收成为中央政府考核地方官员业绩的重要标准,税收制度比较规范也是封建制度能够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2)税收以实物为主,主要来自于农业收入,封建社会是农业经济社会,这就决定了国家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农民,缴纳方式主要是实物。
如北宋规定租税的纳税地不是本地,而是边关某一地,这样,农民必须长途负返;3)除税收以外,还实行官卖等制度。
在中国,盐税、荼税等都是从官卖转化而来的;4)租税合一,在中国的封建社会,由于战乱、灾荒等,除私田以外,尚有很多为国家所有的公田。
国家把公田招租给农民,收取实物租金。
由于租和税都归国库,而且都采用实物形式,因此,就形成了租税合一的特殊赋税制度。
3)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税收
(1)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
1、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力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同时,也使商品流通和交换的范围不断扩大、深度不断加深。
这些都为资本主义政府开辟了广阔的税源;2、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开始形成。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是资本家获取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这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建立在“企业”这一特殊的生产单位之上的,企业制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资产阶级依伏着企业和私有制,以及从工人那里获取的剩余价值,在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获得了统治权利。
资本主义的发展,分为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从本世纪30年代世界性的经济大危机以后,资本主义经济进入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从企业的组织形式来看,由过去的私人企业和合伙企业发展到股份制企业。
从国家对企业的控制程度来看,由过去奉行不干涉企业的“自由、放任”政策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转变为国家以宏观控制名义对企业进行种种干预的“混合经济”时代。
(2)资本主义社会的税收:
1、税制建设法制化。
资产阶级从夺权斗争的一开始就把税收立法作为重大的政治措施,并把税法纳入到法律体系,与民法、刑法、行政法并列起来,称之为四大法系。
在税收法制建设上,资本主义国家不仅重视税法的建设,把税收征管的法制建设纳入税法建设的范围,使征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
此外,与征管相关的税法的解释工作也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2、税收收入货币化。
随着资本主义商业的发展,货币和信用已经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纽带,货币关系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与之相适应,货币也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税收的纳税依据和结算依据。
税收收入的货币化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方面,它不仅便函利了税收的征管和缴纳,而且对资本主义关系的完善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3、税收体系日益完善。
资本主义税收的基础是财产私有制,具体的表现形式是私人资本制度。
西方的资本主义发展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与这一发展过程相适应,资本主义税制建设也经历了两个重要阶段,即从以流转税(商品税)为主阶段到流转税(商品税)与所得税并存或以所得税为主阶段;4、税收日益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
税收之所以成为干预经济的生要手段,除它具有直接友爱与社会分配的特点以外,还在于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私人资本制度下,国家不直接掌握社会资本,无法通过各种强制性的直接手段来调节社会的供给和需求,调节就业和价格,在这一特点定条件下,税收就可以起到传达国家意志的信息和干预经济的作用;5、纳税关系成为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分配关系的依据。
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税收关系是处理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分配关系的基准点,企业和个人缴纳税收后不再对政府有其他无偿缴纳义务。
3、社会主义社会税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1)总论:
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存在,如同其他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税收存在一样,是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下,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条件为决定依据的。
国家的存在及其对资金的需要,是税收存在的外部条件,而现实的经济条件,是决定税收存在的内在依据,这样一种客观现实、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必然存在。
这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尚未奠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的过渡时期是这样,在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也同样是这样;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是这样,在现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同样是这样。
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是1949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建立的。
从新中国的税制建立至今,已经历了40多年历史,虽然有曲折,但始终保留,并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税收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可归纳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
2)政治原因:
从政治上来看,税收存在的基本原因是国家的存在.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社会扣除”的需要是税收存在的前提。
正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必须以国家为主体来对社会总产品进行一定的、必要的“社会扣除”,以顺利实现社会再生产过程,保障实现国家各种职能的需要。
正是由于存在国家及必须以其为主体进行资金的“社会扣除”的这种需要,也就为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存在,提供了必要的客观前提条件。
因此,国家实现其职能所需的财力,不可能通过对企业、个人或集团特殊收费的办法来解决,而必须通过税收这一筹资形式,分摊给所有的企业、个人和组织。
总之,从政治上看,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收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3)经济原因:
从经济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
(1)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
多种经济成份需要税收存在,主要原因在于:
1、多种经济成份下必然存在多个利益主体。
从产权制度来看,多种经济成份必然存在有多种产权制度的行使方式,每个企业和个人都必然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
这样,从整个社会来看,就形成了多元化的独立的利益主体。
在社会存在多个利益主体的情况下,整个社会之间的交换和流通必然要采用货币形式。
同时,由于劳动成果的分配由所有者根据法律和自身意志独立地决定,这就是说,除了国有企业以外,国家不可能用利润上缴的形式来筹集财政资金,这样,国家在实现其社会职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那部分资金的筹集,只能凭借国家自己的名义,以税收这一强制、无偿的方式来进行。
可见,从产权制度来看,在多种经济成份下,税收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
2、多种经济成份下必然存在有多种权利形式。
在多种经济成份下,不管企业的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如何不同,其中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保护下进行。
既然企业的活动必须在国家保护下进行,那末,根据法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理论,企业在获得权利时,也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向国家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而纳税义务是最基本的经济义务。
多种权利形式的存在不仅要求国家有税收,而且应当有多种税收。
总之,多种经济成份下必然存在着多种权利形式,而多种权利形式不仅要求税收存在,而且要求多税种的税收制度与之相适应。
(2)优化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
从经济方面来看,社会主义税收存在的必然性除了由于多种所有制成份存在以外,还在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
在整个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中,价格处于重要地位,价格不仅为商品制造者提供了资源利用的信息,也为资源的消费者提供了消费信息,因,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
在计划经济下把税收的这一作归结为“配合价格政策,促进企业经济核算”,事实上,这是运用税收来促进资源配置合理化的体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实行了以市场价格为主、辅之以国家干预的定价方式,也就是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经济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并运用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进行辅助调节。
之所以要在市场价格的基顾上进行国家干预,是国灰市场价格体系既有其有效性,又有其局限性。
市场价格体系的优点是价值与价格能有其有效性,又有其局限性。
市场价格体系的优点是价值与价格能基本上一致,价格随企业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而涨落,因而能给生产部门、消费部门以真实的信息,但其缺点在于这一价格体系是以企业的生产价格为基础的,企业生产成本并不一定代表表该产品的社会成本。
总之,在市场价格体系下,由于垄断、外部因素等原因,存在着局部的“市场失灵”问题,这就有必要由国家通过税收加以纠正。
无论在国家定价下,还是在市场价格下,税收都是影响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在对外经济开放的条件下,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发展,外贸业务日益扩大,涉及对外的多种多样业务经营形式日益开避孕药,还有许多外籍人员在我国取得高收入。
为了在国际效中贯彻平等互利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联系,必须象一切国家那样,保留税收这个十分必要的强制分配手段。
特别是我国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其他类型的市场经济一样,也是一种全球性经济,要实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既要引进,又要打出,进入国际市场经济循环。
一方面是,国家的生产,必然要面向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必然是,要从国际市场进口本国必需的商品,这样,国际商品交换和国际上的投资和开办企业,将日益扩大和处于重要地位,我们必须尊重国际惯例,按照对等原则,运用税收杠杆,正确处理国际税务分配关系,以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为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和加速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必要条件。
4)社会原因:
对于第一个原因,事实上在我们研究税收与资源优化配置的关系时已经涉及,即对于必需品和奢侈品等不遇的消费品,社会有必要通过税收来产生必要的价格差,使低收入者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高收入者则在此基础上可以购买到昂贵的消费品。
这些,要通过税收与价格的直协调来完成,而税收对于价格的正向或负向偏离将起到特殊重要作用。
对于第二个原因,即国家有必要通过税收来调节不同的个人和家庭的收入水平,实现社会公平。
这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内出现了国有、集体、私营、合伙、个体、中外合资和外资、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份。
与之相联系,必然出现个人收入的分配方式多元化。
随着工资以外的红利、利息,风险性报酬,知识产权出售收入、稿酬、租金、社会兼职收入等出现,个人和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必然拉大,这样,就出现了个人之间收入过分悬殊的问题。
餐外,对于来华工作,讲学和定居的外国人,由于他们的实际收入大大高于国内居民,这就有一个平衡问题。
这样,国家一方面要从法律上承认上述收入形式的合法并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又要适当地缩小实际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上的社会公平。
要同时达到这两个目标,国家就必须而且只能采用税收手段,包括征收个人所得税实现。
5)总结: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税收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
不仅在过去传统的高度集中的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更有存在的必要性。
税收在处理现阶段国家与企业、个人分配关系方面的作用,是其他分配形式所无法替代的。
二、税收的本质与特征
1、税收的概念
1)税收词源及其旧称、别称:
1、赋税。
中国在税与赋并存时期,对税与赋的区别,曾经有过类似定义的一些表达。
中国历史上赋与税两字联用,称为“赋税”,成为按田地、户丁、资财、货物、营业等一切税课的总称;2、租税。
我国古代对租与税的称谓,不是严格区分,封建王朝按土地征收的税,往往称为“租”。
我国台湾省现在各种文件和出版物,对一切税课,仍沿用旧称,叫作“租税”,与税收同义;3、捐税。
“捐”字本义,原是自由献纳、捐助、捐献的意思,不带强制性。
封建王朝捐纳资财,鬻官卖爵,也叫“捐”,如捐班出身。
清代后期,因财政拮据而大开捐例,使捐成为一种普遍的、经常的、强制征收形式,逐渐成为税名。
捐与税两字联用,称作“捐税”或“税捐”,是一切税课的总称。
2)国外对税收的定义:
1、国外对税收学理论的系统研究,开始于17世纪中叶,先是着重研究国家为什么征税,而对税收给予定义式的回答,最早是法国革命前著名学者孟德斯鸠(Montesgnien)、正统学派创始人、英国的亚当.斯密(Adamsmith)。
从此以后对税收定义多有表述,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这个阶段是从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初期,或是阐述税收是人民取得安宁付与国家的代价;或是阐述税收是国家取自人民的一部分私收入;
(2)这个阶段是从19世纪初期至末期。
主要是阐述税收与私经济收入及其他经济收入的区别。
划分该项阶段的重要论述是德国海因里希.劳(Ran)于1832年在其所著《财政学》从国家课征的角度指出:
“税收并不是市民政府的回报,而是政府根据一般市民的义务,按照一般的标准,向市民的课征”;(3)这个阶段是20世纪初至现在,更系统地阐述税收与私经济收入政务费等其他公经济收入的区别,并突出税收的公共需要。
比如20世纪下半叶以来,系统研究税收定义的论著较少,一般多仍是沿袭以前的说法。
1989年世界银行发表的《1988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对税收定义的界定同样是:
“税收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支付,它主要由中央政府征收。
而使用费则是为交换公共部门所提供的特别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支付,它主要由国家企业和地方政府征收”。
2、对西方国家学者税收定义的分析评论,历经200多年,尽管认识有较大发展,学者之间对定义的表述也有较多差别,但概括起来,在不同的侧面和不同的程度上,具有以下几项带共同性的基本内容:
(1)税收是国家(或称国家代共团体、强制权力团体,下同行使政治权力(或称财政权)所进行的一种强制征收,征收的原则、标准、办法,均由政府单方面决定,这同国家的各种非强制性收入区别开来);
(2)税收是国家对私经济(个人和团体)财物的一种无偿征收,不是对每个纳税者分别返还,不给予纳阁者任何东西。
这同国家提供特定义务或服务的其他国家强制性收入区别开来;(3)国家之所以征税,人民之所以纳税,是基于社会的公共需要或公共利益,纳税者从公共机关执行公共事务中,享受利益,得到一般性的补偿或返还,因而从整体来说,“租税是依据国家的行政活动,对全体国民享受一般利益的一种返还”;(4)税收在经济上是购买力由纳税者向国家的一种强制转移,是国家为了支付行政经费而向人民强制征收的财物,其形态是货币或实物。
3)我国对税收定义认识的历史发展:
我国学者对税收定义的认识,在旧社会,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不同时期,以及在不同的著作中,都有不同。
总的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在认识上有不同的发展,现概述如下:
1、新中国建立前对税收定义的认识,我国学者出版的一些著作,一般是沿袭西方学者的学说,即税收是满足公共利益经费需要的一种强制义务分担,但在提法上又各有不同;2、新中国建立后对税收定义的认识,更多的著作则是强调税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税收与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的阶级本质有根本区别。
这在揭露税收本质所具体反映出来的税收社会性质方面,是有成绩的,可是却很少界定具有共性、适用于各社会制度下的税收定义。
在70年代、80年代出版的一些有重大影响的辞书,则多是从强性征收的财物本身来界定税收的定义。
从70年代末期开妈,在我国学术界也有试图全面地从税收的基本属性来界定税收定义的。
进入80年代末期以后,有些著作对税定义的界定,在某些原则问题的提出法上,有重大区别,主要是把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共同需要当作不同社会制度下税收的共性,并用实现“社会职能”或“社会经济目标”来代替实现“国家职能”。
4)总结:
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行政权力,供助于法律形式,强制、无偿地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
具体包括多层含义:
(1)、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其公共职能的需要。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职能的财政需要:
1、税收体现了国家在经济上的存在,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是捐税;2、国家的职能是多方面的,属于公共职能范围的支出,可以用税收来满足,超出此范围的支出,就不适宜于用税收来满足,而应当用其他方式来解决;(3)国家征税所凭借的是行政权。
行政权亦称为国家行政权,它基于公共权力,并由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来行使。
国家凭借行政权征税是指税收以国家名义,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事先确定的标准,强制执行征收;(4)税收借助于法律形式进行。
法律高速调整与其他规范调整相比较,具有体现国家意志、强制性、公正性和普遍适用性特点。
1、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其中个别成员的意志或要求,它借助于国家意志和利益的形式来表现;2、法律具有权威性,是能够为全体居民和一切组织所接受的唯一形式;3、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
这不仅是指国家以税收的形式取得了一定量的财政收入,而且指通过征税充分体现出国家的权威性与执法的严肃性,体现国家的存在。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行政权力,借助于法律形式,强制、无偿地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
2、税收的本质
1)概述:
税收的本质亦称为税收的实质,它所要研究的是较为深层的税收问题,即国家为什么有权利征税,人民为什么要承担纳税义务。
2)税收本质的学说:
1、公共义务学说。
这是传统的西方税收理论。
从17世纪的威廉.配第,到18世纪的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直到19世纪的蒲鲁东等,都是这一理论的倡导和支持者。
这一学说认为,税收是国家出于公共需要目的的而征收的,国家的责任在于增进公共福利,而执行这一职能时不能没有财力基础,税收就是国家向人民征收的用于公共目的的收入来源和财力基础。
与过去那种只讲征收的理论相比,无疑是一个历史进步。
但公需义务说存在以下共同缺陷:
(1)试图通过经济利益或保险关系来解释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规范性,这就等于把国家降到与纳税人同等的地位。
然而,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社会统治机关,税收强制性正是国家强制性的经济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不可能处于等同地位的;
(2)虽然说税收是国家用来满足公共职能的重要手段,但国家职能不仅是指公共职能,而且还有更为深刻的阶级职能,实现这些职能的支出,同样来自于税收。
此外,现代社会里越来越发育成熟的经济管理职能,其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运用的也是税收工具。
因此,只强调税收用来满足国家公共需要,这就势必掩盖了国家及其税收的阶级性。
2、公共品补偿说。
这是现代流行于西方的主要税收学说。
这一学说是以政府与社会对公共品的需求作为研究起点的。
该理论认为,私人品是指用于满足一般个人需要或企业需要的产品,它的特点之一是排斥性,即一旦某人占有或享用就排斥了其他人同时占有或享用这一产品。
与此同时,人们还需要消费公共品,即每个人在消费公共品的同时不排斥其他人享受。
由政府提供公共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公共品是社会所必要的,而其非排斥性特征又不可能通过市场提供,因此只能由政府提供。
公共品的成本和代价在不可能通过市场自愿出价的情况下,也只能由政府通过强制手段来强迫每个社会成员支付。
持有这一观点的学者,包括凯恩斯学派的凯恩斯、汉森、萨缪尔森以及马斯格雷夫等,尤其以马斯格雷夫在它所著的《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较为完整地表述了这一理论体系。
公共品补偿说用社会的两大需求、两大部门和两类产品的理论来说明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如公共需要论只是说明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要而必须存在税收。
但是,该学说与公共需要说,同样存在某些无法克服的缺陷,即它仅仅用来说明税收是用来补偿公共品生产费用的手段,而掩盖了税收的阶级性。
3、国家需要说:
这是从50年代起在我国较为流行的一种税收本质学说。
该学说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所形成的强制、无偿的分配关系。
这就是说,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强制性分配关系,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支出需要。
国家是具有阶级性的统治机关,税收收入既可用于满足国家的公共支出需。
由于国家不直接生产产品,但在执行职能过程中消耗社会产品,这样,就产生了国家筹集经费的必要性。
国家在实现职能过程中的支出大多是无偿性质的,因而国家只能用强制、无偿的手段来这一职能的基本手段。
国家需要说的缺陷:
(1)把税收与国家职能联系起来,这无疑是对的,但两者之间决不能划等号。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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