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里高中心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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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里高中心小学章程
柳州市柳江区里高中心小学章程
序言
柳州市柳江区里高中心小学是一所公办学校,创建于1914年,位于柳江区里高镇西街254号。
学校管辖有7个教学点(保仁、龙南、板六、果郎、盘龙、三合、展南教学点),中心校本部占地13320平方米,环境优美,景色宜人。
学校先后荣获柳州市留守儿童“关爱学校”、柳江区文明单位、柳江区推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先进单位、柳江区安全工作优秀单位、柳江区中小学篮球赛小学男子组亚军等荣誉。
近年来,学校办学条件不断完善,学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家长、社会的满意度逐年提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柳州市柳江区里高中心小学。
学校地址:
柳州市柳江区里高镇西街254号。
学校对外联系电话:
0772---2485008
第三条 学校由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保障服务区内适龄儿童按时全部入学,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五条 学校主要任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把学校办成全城区乃至全市有一定知名度的乡镇小学。
第六条 办学理念:
办一所让师生感受到温暖的学校
校训:
立德树人志存高远
校风:
文明和谐励志自强
教风:
博学善导务实奉献
学风:
勤学善思立志成才
校徽: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任免。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八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4.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5.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6.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7.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8.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9.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10.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有:
1.学校党支部依《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校长的工作,在政治上、组织上起监督和保证作用。
2.搞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3.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4.加强对教职工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的领导,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
5.加强对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和监督。
6.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搞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
7.做好积极分子入党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壮大党组织。
第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
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并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及评价制度,审议决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6.工会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设副校长4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分别协助校长分管德育、教学、后勤、安全、幼儿园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党政办、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工会、大队部等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设主任、副主任。
各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1.党政办:
学校日常事务的安排,教职工的管理和政治思
想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党建工作的落实。
2.教导处:
负责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教学科研,教师业务发展,负责各功能室的管理。
3.政教处:
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思想教育工作,班主任队伍建设及考核、少先队工作、全校性学生活动等工作。
4.总务处:
负责做好校舍、财产、财务、食品、卫生、绿化等后勤保障工作。
5.工会:
负责工会工作,兼管妇女、计生、健康保健工作,关心职工的生活,发挥职工民主参与的主人翁作用,组织和举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的重大决策,辅助学校开展工作。
6.大队部:
发挥少先队组织作用,搞好学校大队建设,组织各中队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三重一大”事项讨论。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由校级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中层领导及工会、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
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学生招生、评先、评优等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设学科教研组,贯彻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计划和要求。
第十六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
各班班主任可由个人申请,由学校行政讨论后任命。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引导家长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年级组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
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按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一条 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坚持学校教育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
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面向全体学生树立“没有差生、只有差异”的观念,让全体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
第二十四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五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
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行政会讨论后上报市教育局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教育局批准。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得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
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一至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教材,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八条 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
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2.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
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3.落实“体艺2+1”项目,根据学校实际,确保学生掌握基本的体艺项目。
第三十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一条 重视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第三十二条 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
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第三十四条 加强各功能室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
努力构建积极向上和谐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四章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种工具,均归学校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三十六条 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
学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社会捐助资金要纳入学校财务账目,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
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制。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第四十一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
加强校舍、校产等财务管理,防止公物的损失和丢失。
第五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设保健室,由兼职保健员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根据上级要求定期和体检机构联系为学生体检。
第四十三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四条 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演练、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学校要重视安全教育管理,组织学生学习安全防范常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函授进修和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研课改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
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聘任、调整奖惩的依据。
对于违法违纪、重大失误,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并在考核中执行一票否决。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生的权利
1.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2.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小学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和图书资料。
4.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的义务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3.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五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第八章 学校与家长、社区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形成家校合作三级运作模式。
第五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校级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一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 依靠政府、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提升教育大环境综合素质。
第9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是柳州市柳江区里高中心小学教职工会上通过的章程。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9年6月10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公示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本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柳州市柳江区里高中心小学校务会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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