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地供地审批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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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地供地审批程序
单位用地供地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如下资料)
1、发展计划局文件
2、规划许可证
3、资金证明
4、权属证明
5、用地平面图
6、项目可研报告
7、与被占地单位协议
8、环评意见
9、其它相关材料
(1)林业部门许可证
(2)消防部门意见
二、主管局长组织有关股、室、所、队进行办理
1、耕地保护股和所(分局)现场踏查,是否符合用地条件;
2、地籍股确权,核实地类、测量队进行测量定界;
3、需要地价评估的由评估所评估地价;
4、耕地保护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组件;
三、组件、呈报、审核、批复
1、耕地保护股初审;
2、初审合格后,起草批文、填写土地出让合同、报主管局长审核,财会室收取有关费用;
3、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核签字,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4、局长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市长签批。
5、下发批复文件
(1)耕地保护股根据收费情况下发用地批复文件并颁发用地批准书;
(2)地籍股、监察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到现场核查依法用地情况,地籍股建立地籍档案,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四、归档、立卷
1、市政府批复后,批件和用地档案、一份耕地保护股存档,一份返回所(分局)存档,以便日常管理。
2、用地批件及档案由耕地保护股归档、立卷。
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用地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向国土资源局申请: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3)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环评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等;
办理时限:
本局内运
转20个工作日
征用土地(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
用地单位应向国土资源局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定的协议书(土地补偿与安置意见);
(4)听证材料(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证);
(5)被用地单位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认定的权属证明;
(6)用地单位的资质和资金证明;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8)立项、可研批准文件原件、投资计划(各级计经部门);
(9)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技术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补充耕地位置图;
(12)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13)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评估报告;
(14)征用土地应交的各项税费及票据。
办理时限:
本局内运转20个工作日
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
用地单位应向国土资源局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使用土地协议书(土地补偿与安置意见);
(4)听证材料(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证);
(5)被用地单位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认定的权属证明;
(6)用地单位的资质和资金证明;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8)立项、可研批准文件原件、投资计划(各级计经部门);
(9)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技术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补充耕地位置图;
(12)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13)转用土地应交的各项税费及票据。
办理时限:
本局内运转20个工作日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
用地单位应向国土资源局提供以下资料:
(1)用地申请;
(2)立项批复(计委);
(3)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4)勘测定界图和平面布置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6)土地复垦保证书或用地单位(个人)与国土资源局签定的复垦保证合同;
(7)用地单位和个人用地前必须与国土资源局签定非永久建筑保证书,如属永久性用地的,必须办理农转用手续。
(8)用地应交的各项税费及票据。
办理时限:
本局内运转30个工作日
城乡居民建房用地:
用地居民应向国土资源局提供以下资料:
(1)用地申请(村、社签字盖章);
(2)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办理时限:
本局内运转20个工作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划拨方式供地):
用地单位应向国土资源局提供以下资料:
(1)用地申请;
(2)立项批复(计委);
(3)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
(4)勘测定界图和平面布置图;
(5)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办理时限:
本局内运转20个工作日
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用地单位应向国土资源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竞买保证金;
(5)同国土部门签定的中标确认书;
(6)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7)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的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预审报告”;
3、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令27号)
4、《黑龙江省建设用地组件报批暂行规定》(黑土资耕发[2000]4号)
5、《黑龙江省各类建设用地报批会审暂行办法》(黑土资发[2000]84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格式)
×××市(县)国土资源局: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是列入(为实施)《×××》规划的×××类建设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
项目建设规模为×××(千瓦、公里),建设内容主要为×××,拟定总投资为××万元。
拟选址情况:
×××项目位于×市(县)×乡(镇)×村。
选址比较的简况和拟选址用地的充足理由,等等。
拟建项目用地情况:
拟用地总规模××公顷,拟占用总用地××公顷,拟占用的农用地中耕地××公顷(其中拟占用基本农田××公顷);拟占用建设用地××公顷;拟占用未利用地××公顷。
总用地中:
××部分占用××公顷,××部分占用××公顷,……等等(根据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各组成部分填写)。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填写):
是否已经将补充耕地的资金列入工程投资(预算);拟采取(自行组织开垦、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开垦)的方式补充耕地,委托开垦的是否承诺按照当地××元/亩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是否已经或拟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委托书面协议,等等。
×××建设单位
×年×月×日
双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收费标准、依据
一、农民宅基地建设(办结时限:
7日)
审批程序:
1、个人向所(分局)申领,填报《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
2、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村委会主任签字,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3、由村民委员会报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乡建助理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填发规划许可证;
(2)主管乡(镇)长审核签字,加盖乡(镇)政府公章;
(3)所(分局)长审核签字;
(4)由所(分局)报市局耕地保护股初审;
(5)规划股和耕地保护股现场踏查后报主管局长审核;
(6)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字审批;
(7)归档、立卷。
收费标准、依据:
农民宅基地审批按国家物价局、测绘局、土地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收取10—20元土地证书工本费。
二、采矿权审批(办结时限15日)
审批程序:
(一)、采矿权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使用年限;
3、占用矿山储量;
4、环境影响报告;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生产设计方案);
6、治理方案;
7、工商营业执照;
8、矿山安全合格证;
9、其它相关部门材料。
(二)矿管股组件材料
1、地理位置(现场踏查);
2、储量简单测量;
3、确定矿区范围;
4、资质部门评估(委托);
5、省厅评估确认;
6、涉及到招标、拍卖的按下列程序:
①发布招标、拍卖公告;
②投标人报名,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并交付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
③按照招标和拍卖文件要求,对投标、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或竞买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
④组织投标人或竞买人勘察现场,进行招标或拍卖答疑;
⑤投标人编制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涉及到拍卖的举行拍卖现场操作;
⑥邀请各投标人和公证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当众宣布标底;
⑦组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决标;
⑧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到国土资源局签订矿产资源出让 合同,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呈报、审核、批复
1、矿管股初审组件后,报主管局长审核;
2、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定签字;
3、上报省厅审批;
4、签定矿业权出让合同。
(四)归档
1、省厅批复后,登记发放采矿许可证。
2、批复后,批件、档案各一份办公室存档。
收费标准、依据:
采矿权使用费按国务院令第243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1000元/平方公里收取、采矿权有偿出让价价款按国务院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元/立方米收取。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结时限15日)
审批程序:
(一)报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双方到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股提出申请。
申请时,所需要件:
1、申请内容包括:
宗地基本情况(宗地坐落、面积、有无地上物、是否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宗地投资建设情况;转让(出租)理由及价款;
2、双方依法签定协议等材料;
3、转让(出租)方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抵押登记注销证明或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出租)的书面证明;
4、转让(出租)方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转让(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工会、职代会或董事会决议;
7、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宗地图(1:
500或1:
1000)。
(二)办件
1、现场踏查
2、地价评估
3、核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租金)额度;
4、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收费标准、依据:
国有土地出让金按国务院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9号令、省政府黑政发[2001]58号、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2003]4号、双城市政府双政发[2003]36号文件的规定收取40—1048元/平方米。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办结时限7日)
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如下资料)
1、发展计划局文件
2、规划许可证
3、资金证明
4、权属证明
5、用地平面图
6、项目可研报告
7、与被占地单位协议
8、环评意见
9、其它相关材料
(1) 林业部门许可证
(2) 消防部门意见
(二)主管局长组织有关股、室、所、队进行办理
1、耕地保护股和所(分局)现场踏查,是否符合用地条件;
2、地籍股确权,核实地类、测量队进行测量定界;
3、需要地价评估的由评估所评估地价;
4、耕地保护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组件;
(三)组件、呈报、审核、批复
1、耕地保护股初审;
2、初审合格后,起草批文、填写土地出让合同、报主管局长审核,财会室收取有关费用;
3、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核签字,局长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市长签批。
4、下发批复文件
(1) 耕地保护股根据收费情况下发用地批复文件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证书》;
(2) 地籍股、监察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到现场核查依法用地情况,地籍股建立地籍档案,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四)归档、立卷
1、市政府批复后,批件和用地档案、一份耕地保护股存档,一份返回所(分局)存档,以便日常管理。
2、用地批件及档案由耕地保护股归档、立卷。
收费标准、依据:
土地登记费按国家物价局测绘局土地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规定的元/平方米收取、土地权限测绘费按国家物价局测绘局土地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规定的13元—4万元/宗收取。
五、土地开发整理(办结时限30日)
审批程序:
(一)对拟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行实地初步踏勘、初步测绘。
(二)搜集拟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编制、整理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申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提交的材料有:
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呈报表;
2、项目建议书;
3、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项目实施前影像资料;
7、土地权属情况资料;
8、有关部门意见;
(四)上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批准。
(五)申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省厅立项、审批。
六、土地初始变更登记(办结时限15日)
审批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用地批件
2、出让合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人代表证明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书
7、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8、土地登记申请书、调查表、审批书
9、地籍图
10、转让协议书
11、原土地证书
12、收费票据复印件
(二)地籍调查
1、土地权属调查:
与申请人提交材料对照、确权、确认地类。
2、地籍测量:
单位用地由测量队完成并收取测绘费。
(三)初审、审核、审批
1、个人住宅用地由各所业务人员填写初审意见,所长签字审核,报地籍股审核备案,局长审批,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2、个人住宅用地以外用地,市局地籍股审核,市局主管局长签字,局长审批。
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组卷归档
个人住宅用地由各所存档,市局地籍股。
个人住宅以外用地,市局地籍股存档。
收费标准、依据:
土地登记费按国家物价局测绘局土地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规定的元/平方米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按国家物价局测绘局土地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规定的10--20元/证收取、土地年度证书确认费按省国土厅财政厅物价局黑土[1996]92号文件规定的8—200元/证收取。
七、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办结时限15日)
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批程序:
(一)报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双方到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股提出申请。
申请时,所需要件:
1、申请内容包括:
宗地基本情况(宗地坐落、面积、有无地上物、是否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宗地投资建设情况;转让(出租)理由及价款;
2、双方依法签定协议等材料;
3、转让(出租)方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抵押登记注销证明或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出租)的书面证明;
4、转让(出租)方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转让(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工会、职代会或董事会决议;
7、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宗地图(1:
500或1:
1000)。
(二)办件
1、现场踏查
2、地价评估
3、核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租金)额度;
4、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5、报主管局长审核后财会室收缴费用并报局长签批;
6、下发批复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程序:
(一)申请
权利人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证;
2、申请人的法人证明,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评估报告;
4、抵押(出租)合同、贷款合同;
5、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且抵押权实现时现行地价征为国有的证明;
6、其他有关材料。
(二)地籍调查
按提交材料进行现场复查。
确认分宗抵押的进行抵押部分的界址调查。
(三)权属审核
主要对申请人、抵押宗地权属及他项权利进行审核,同时审核抵押贷款的额度,土地所有者的意见(集体土地)等。
(四)注册登记
对批准登记的他项权利进行登卡造册。
(五)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并在土地证书上进行备注。
收费标准、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按国家物价局测绘局土地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收取土地登记费元/平方米、土地证书工本费10—20元/本。
八、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用地(办结时限30日)
审批程序:
(一)乡(镇)政府出具的农用地转用请示;
(二)规划定位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位图;
(三)勘测定界成果;
(四)土地规划审查意见;
(五)土地权属确认;
(六)涉及耕地的,应具备补充耕地验收合格证和补充耕地协议书;
(七)资金证明。
收费标准、依据:
耕地开垦费按省国土厅财政厅物价局黑土资[2001]111号规定的5000—25000元/公顷收取、土地统征管理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597号规定的征地费2%--4%/公顷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务院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9号令省政府黑政发[2001]58号规定的—元/平方米。
九、临时用地(办结时限3日)
审批程序: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勘测定界成果;
(三)用地单位与被占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
(四)土地规划审核意见;
(五)权属确认;
(六)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供规划定位意见;
(七)涉及占用耕地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复耕保证;
(八)如不能复垦办理补充耕地手续及农转用审批;
(九)补充耕地位置图;
(十)村民代表大会决议(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十一)被占地农户的意见。
收费标准、依据:
临时用地审批不收取费用。
十、5公顷内存量建设用地审批(办结时限15日)
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如下资料)
1、发展计划局文件
2、规划许可证
3、资金证明
4、权属证明
5、用地平面图
6、项目可研报告
7、与被占地单位协议
8、环评意见
9、其它相关材料
①林业部门许可证
②消防部门意见
(二)主管局长组织有关股、室、所、队进行办理
1、耕地保护股和所(分局)现场踏查,是否符合用地条件;
2、地籍股确权,核实地类、测量队进行测量定界;
3、需要地价评估的由评估所评估地价;
4、耕地保护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组件;
(三)组件、呈报、审核、批复
1、耕地保护股初审;
2、初审合格后,起草批文、填写土地出让合同、报主管局长审核,财会室收取有关费用;
3、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核签字,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4、局长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市长签批。
5、下发批复文件
①耕地保护股根据收费情况下发用地批复文件并颁发用地批准书;
②地籍股、监察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到现场核查依法用地情况,地籍股建立地籍档案,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四)归档、立卷
1、市政府批复后,批件和用地档案、一份耕地保护股存档,一份返回所(分局)存档,以便日常管理。
2、用地批件及档案由耕地保护股归档、立卷。
收费标准、依据:
国有土地出让金按国务院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9号令、省政府黑政发[2001]58号、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2003]4号、双城市政府双政发[2003]36号文件的规定收取40—1048元/平方米。
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国土部门和双城市纪检委指示精神,结合我局业务工作实际,指定本制度:
一.定期检查
每季度对全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是行政行为的履行程序是否合法,收费是否标准,是否有以权谋私,执法.犯法行为。
二、随时抽查
不定期的对有行政许可事项股室的行政行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
三、健全完善
成立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行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
孙英阁,成员:
林勤昌、高林堂
每半年领导小组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过去的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发现不足及时改正,有了问题及时处理,安排布置下步工作。
四、群众监督
认真接待来信来访,做好基层人民群众和单位关于行政行为方面的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此项工作由局纪检组监察室具体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上传下达。
双城市国土资源局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登记和监督检查。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涉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的国家建设征用、拨用土地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建设期限、出让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城市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建筑容积率和土地使用年限,在城镇土地评等定级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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