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槐树移民文化研究会章程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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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大槐树移民文化研究会章程111
甘肃省大槐树移民文化研究会章程
(草案)
(2013年4月18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及民政部门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组织成立“甘肃省大槐树移民文化研究会”,英文(TheGansuassociationofthelargepagodatreeimmigrantcultureresearch)。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甘肃大槐树移民文化研究会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针,会员以知识分子为主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群众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及会员的一切活动,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本会章程的制约。
传承大槐树根祖文化,弘扬民族复兴精神。
文化搭台,经贸唱戏,招商引资,让这笔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文化经贸优势,为陇晋文化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同源、同根、同祖、同商的大联合、大发展、大辉煌。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甘肃省文化厅,并接受甘肃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56号19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挖掘大槐树移民文化,传承华夏文明,为甘肃省文化建设发挥纽带作用。
(二)汇聚大槐树移民人脉,搭建信息平台,资源共享,积极为政府部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与素材。
(三)挖掘研究大槐树移民后裔垦荒拓疆繁衍戎边历史文化;
挖掘研究大槐树移民后裔促进当地发展的核心文化;
挖掘研究大槐树移民后裔在甘肃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挖掘研究大槐树移民后裔在海外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四)创办《大槐树》期刊,举办大槐树书画艺术、联谊交流文化平台等。
(五)举办大槐树文化论坛,传承根祖文化,弘扬民族精神。
(六)积极与国内外华人进行大槐树根祖文化交流,为西部文化发展献计献策。
(七)开发大槐树根祖移民文化产品(影视、书籍、艺术品、歌舞、旅游、饮食文化推广等)。
(八)为新时代移民提供大槐树根祖文化培训、咨询等服务。
(九)汇聚华人情感,促进海峡两岸文化交流。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在本会担任职务的人员均为本会会员。
本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之分。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愿为弘扬大槐树根祖文化而努力,具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交办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
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有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工作机构和个别人员的调整意见,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 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按时上报财务报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分立、合并、解散而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其不相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登记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于 年 月 日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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