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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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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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管理办法
郑州福豫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发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的发包活动,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及安全,有效地控制投资成本,取得项目的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活动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工程发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发包活动,依据本办法由发包部门负责组织,发包活动不受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董事会对工程发包活动实施监督,依据本办法查处工程发包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章工程发包方式
第六条发包活动如采用公开招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执行。
第七条发包活动以邀请招标为主,以议标为辅。
第八条邀请招标是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必须采用资格预审条件下的邀请招标。
采用邀标形式时,应当向五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发出邀请书,应邀参加单位不得少于五家,报价前三名进入合同谈判。
第九条议标适合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以及情况特殊且价格透明度高或单项总额低于10万元的工程项目。
议标前应确定议标原则,议标原则须由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邀请招标,如有特殊情况不进行邀请招标的须由董事会审核。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依据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经批准的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的成本预算;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履行应批准手续的;
(三)满足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报价一般以总价包干形式进行。
如以费率、工程量清单等其它形式进行,须由董事会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招标活动应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招标工作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主办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领导组成。
其工作职责及权限:
1、负责编制招标方案或思路,经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工程或经营开发)和财务部会签后报董事会审批。
2、负责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原则上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单位均予批准);
3、负责编制招标文件;
4、负责编制成本控制价(若有需要的话),并报董事会审批;
5、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并组织开标后的评标工作,筛选投标排序前三名进入下一步澄清及合同谈判程序;
6、负责组织合同谈判及报价澄清;
7、负责编制评标报告;
8、负责合同的起草、修订并报审批。
第十四条招标应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方案(包括时间、人员、投标人资格等)并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或变更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招标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小组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承担责任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资质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小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小组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实行公开招标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
实行代理招标的,招标小组应与招标代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二十七条招标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答疑,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所有重大招标活动开始前,相关部门必须先做好成本测算(即控制价)。
第四章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内部机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五。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单位。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单位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六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招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单位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单位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工作小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四十条招标工作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招标工作小组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二条招标工作小组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标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四十三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入评标价中。
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四条招标工作小组完成评标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按评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并由招标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招标工作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报董事会确认后进入合同谈判阶段。
定标及合同签订的审批权限(详见基本流程图):
如因特殊情况需确定特殊的投标人中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应由审批权限批准;不同等条件下应由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招标小组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合同谈判纪要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小组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四十七条招标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成本预算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董事会同意。
第四十九条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
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事实,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董事会查处。
第六章责任及罚则
第五十条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董事会可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或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董事会可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信息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董事会给予警告。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邀请招标不依本办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从出售之日到停止出售之日,少于两个工作日的;
(三)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截止之日止,少于两日的;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五)应当履行批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六)不按董事会批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无效招标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工作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中标的,中标无效。
对于串通的投标人,董事会可责令终止与其签订的合同,并且要求公司今后不得再与该投标人合作。
第五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因此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要求向其索赔,必要时也可采用司法手段解决。
第五十六条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招标工作小组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董事会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可取消其担任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五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一)使用的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部分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招标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六十条招标单位在招标工作小组依本办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招标工作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董事会可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一条招标小组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董事会可责令其改正。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小组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六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董事会可视情况要求招标小组终止合同,并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第六十三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要求其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董事会投诉或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的相关工作表单附后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定标及合同审定
(总经理、分管副总)
)
合同存档备案
(综合部)
重
大
合
同
定标及合同审定
(总经理、分管副总)
)
合同签订
(总经理)
)
审核
(总经理)
)
评标报告
(招标工作小组)
)
合同评审报告
(招标工作小组)
)
实施招标
(招标工作小组)
)
施工单位资格预审
(招标工作小组)
招标方案和控制价
(招标工作组)
审批
(董事会)
)
审核
(总经理、副总经理)
)
审核
(董事会)
(保持沟通)
一般
合
同
定标及合同审定
(董事会)
)
公开招标
控制价内
)
其他
)
公开招标
控制价内
)
其他
)
定标及合同审定
(公司分管副总)
)
汇报备案
(董事会)
)
招标及合同签订基本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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