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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校企合作的现状及其困境分析
中国校企合作的现状及其困境分析
第四章中国校企合作的现状及其困境分析
在分析中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生的背景及其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之后,本章将研究中国校企合作的现状及其存在的困境。
一般来讲,中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开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经过30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高职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也取得了一些成就,在校企合作的形式和模式上也有一些突破和创新。
但是,和世界上发达国家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比,我国开展校企合作的时间短、经验不足,和世界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
企业、学校、政府在如何发挥主体地位作用和各自的优势上还存在着许多困境和困惑。
教育管理体制滞后、合作机制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畅通、思想观念陈旧、主体地位不明确、经济发展不均衡等都是制约我国校企合作发展的重要因素,本章将作详细的梳理和分析。
1中国校企合作的现状分析
我国高职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已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形成了多种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形式。
从合作的形式看可分为工学交替模式、订单培养式、项目驱动式、顶岗实习式、“2+1”结合式、产学研结合式等。
1.1工学交替式
工学交替式是一种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企业生产实践与学校理论学习相互交替,学用紧密结合的教育形式。
通过学习与工作相互交替,学生将课堂理论知识学习与社会实际工作相结合,既增长了知识又锻炼了能力。
“工”是指学生在企业实践期间作为企业员工,进行顶岗工作,企业付给学生相应的劳动报酬;“学”则包涵了学校的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的学习和在企业的技术与实践课程学习。
该形式的特点是:
学生的实践学习与理论学习交替进行,学生具有双重的学习环境,学生拥有双重的身份,企业部分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
1.2订单培养式
订单培养式是学校与企业根据社会和市场需求,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共同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利用学校和企业共同的教学资源组织教学,学生毕业后直接到企业就业的人才培养形式。
其基本特点是:
校企双方签订用人及人才培养协议;校企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利用校企双方的教育资源,共同实施人才培养;针对岗位(群)要求进行实践能力培养;企业参与人才质量评估;企业按照协议约定,落实学生就业。
订单式人才培养是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一种形式。
这种形式按企业要求对人才进行量身定做,使培养出来的学生岗位针对性和适应能力强,所学即所用,缩短或者消除岗位适应期,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
对学校而言,该形式使学校专业定位和学科建设更加贴近企业要求,教学计划更为科学合理。
同时,最大程度的实现以就业为导向的目标,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
1.3项目驱动式
项目驱动式是指学校与企业双方通过具体的项目进行合作,来调整相关专业的定位和培养目标,制定和完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性教学体系,具体项目内容由学校与企业双方协商来定,它是以项目为双方合作基础的。
通过项目合作过程来完成和实现培养工作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是:
校企双方根据项目需要,互派人员到对方任教和培训,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及项目所需的物质条件,学校为企业培训员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企业为学生就业提供方便,形成一种互惠互利的机制;以项目为载体和纽带,把企业和学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校企共赢,风险降低;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因为它是以项目为中心而开展工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项目服务。
项目驱动式的不足是寻找适合校企合作项目有一定难度,因而这种合作形式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1.4顶岗实习式
顶岗实习式是指学生到企业具体岗位上工作,一边学习理论,一边进行生产工作实践。
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实习不同,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在工作期间有正式的工作岗位,要像正式员工一样承担一线的岗位职责,这是顶岗实习的重要特点。
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不仅接受学校教师的指导,而且还要接受企业文化的熏陶和企业委派的具有实践技能和经验的技师指导,与此同时,企业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反馈学生顶岗实习情况。
学校则根据企业实际和要求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这种形式的特点是:
通过工作实践锻炼,有助于学生的快速成长和增强实际独立工作能力;有助于学生树立起竞争意识和吃苦耐劳精神;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和生产实际相结合,有助于学生认识职业岗位,促进学生就业。
但是这种形式仍然存在教师参与顶岗实习的时间与机会少,与企业沟通不够,参与顶岗实习的企业不够配合等弊病。
1.5“2+1”结合式
“2+1”结合式是近年来我国高职院校在深入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教育教学形式。
具体来说,三年教学中两年在学校学习,一年在企业实践。
校内教学以理论课为主,辅之以实验、实训等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学生在企业的一年以顶岗实习为主,同时学习部分专业课,结合生产实际选择毕业设计课题,并在校企指导教师的共同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
其突出的特点是校企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两个育人主体作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适应社会和工作岗位的能力。
“2+1”教育教学形式能有效发挥行业、企业优势,借助社会力量,促进工学结合教育的发展。
1.6产学研结合式
产学研结合式是指学校与企业分工协作,理论教学以学校为主,技能培训和实践教学以企业为主,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培养高技术应用型人才的一种人才培养教育形式。
我国产学研结合教育教学形式从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主要是在学习和借鉴德国“双元制”模式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
这种形式的特点是:
它是一种应用型学习,这种学习是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指导完成的;学生除了课堂学习外,还掌握了实际的生产技术或工作体验,培养出来的学生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竞争力;通过产学研合作教育计划,使学校与企业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双方互利互惠;校企联合,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能有效地发挥学校和企业资源,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学校教师进行实用技术开发,提高了科研和应用研究能力,为培养高职人才创造条件;学生参与技术开发和应用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但是这种校企合作的关系不稳定,学生实习的制度不健全,学生的安全缺乏保障;真正意义上的产学研合作的比例较低;企业急需的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得不到满足。
2校企合作的模式及其分析
近30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发展模式,企业、高等院校、政府都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合作无论是在高等教育,还是在企业的技术开发、改造方面都显示出强大的潜力和优势,形成了种种可借鉴的校企合作模式。
从各方参与的程度可分为政府推动型模式、高校主建型模式、企业主建型模式、校企联建型模式、校企共建型模式等。
2.1政府推动型模式
政府推动型是指由政府组织,财政出资引资,经多方面筹措资金,以设立开发基金的方式对校企合作的各主体进行投资,旨在解决国家科技、经济等重大课题的大规模合作模式。
其主要支持符合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风险、高投入的公益型或尖端型的科研项目。
2.2高校主建型模式
高校主建型模式是以高校为主导,政府、企业等其他各方为辅的一种模式。
学校提出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和计划,并承担大部分培养任务。
企业则提供相应的条件或协助完成部分的培养任务。
高校主建型最为典型的有校办科技产业和大学科技园等模式。
校办科技产业模式是早期高校通过创办自己的科技产业,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以实现产学研一体化。
校办科技产业既是教学实体、科研实体,又是产业实体,它把高等院校和市场、社会紧密联系起来。
大学科技园模式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相渗透的产物,是校一体化的重要纽带和桥梁,它不但加速了知识信息的加工、传播与应用,而且也促进了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同时又促进高校学生创业就业一体化的发展步伐。
该模式的基本特点是:
企业的参与性范围有限,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的参与仅局限于某一个或几个培养环节;企业的参与积极性不高。
学校从一开始就处于主动、积极的状态,相对而言,企业的参与行为缺乏稳定性,企业的参与是浅层的松散型参与,在参与活动中处于服务、服从地位,由此影响了企业参与的积极性;该模式具有多向参与和灵活性,一个企业可以和多所学校、一所学校可以与多个企业进行多方合作。
2.3企业主建型模式
企业主建型模式是以企业为主导,政府、学校等其他各方为辅的一种模式。
企业全面参与人才培养的过程,以设备、场地、技术、师资、资金等多种形式向学校注入股份,对学校承担决策、计划、组织、协调等管理职能。
企业以主人的身份直接参与办学过程,分享办学效益,企业对学校的参与是全方位的整体参与、深层参与。
在这一模式中,企业既是科研的主体又是生产的主体,企业同时承担着科学技术的创造者、科研成果产业化的创新者和人才培养的三重身份。
该模式的基本特点:
企业的参与是全方位的参与,不仅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而且参与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教学过程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应用为主、能力为本的办学特色,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专门人才;完全意义的“董事会”制是参与的主要组织机构;企业参与的利益回报是通过分享办学效益来实现的。
这种模式适宜于企业和学校双方实力都非常强大的校企强强联合,一方面充分发挥了企业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优势,另一方面又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在办学中资金投入和资源整合的积极性,办学过程中能够从社会需要、市场需要的出发点考虑,培养实用性人才。
这种模式的弊端是:
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在办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短视行为,为追求利益而背离学校引入企业的初衷。
2.4校企联建型模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高等院校还是企业都很难独立承担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风险,因此,校企联建型模式是指校企双方在项目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各方相对独立,优势互补,以协议、合同等方式形成技术与人才供求的长期或临时联建体。
这是一种校企联合办学,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的模式,不但企业参与研究和制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培养方式,而且企业参与教学过程和学生培养的管理工作。
该模式的基本特点:
责任明确。
学校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或契约,明确规定学校和企业双方所负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合作期限等具体内容。
机制保障。
学校和企业共建教育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合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督导合作的实施,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校企合作的管理体制的保证。
资源共享。
学校具有稳定的人才来源和理论教师,企业拥有现代化设备、实习基地和工作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
两者取长补短,共同努力,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人才。
利益一体。
校企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学校负责理论性教学,企业负责实践性教学,学校学习和企业实习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毕业生就业面向参与培养的企业,企业以获得满意人才为利益回报。
因此,这种模式企业有更明确、更具体的责任和义务,校企双方之间处于一种相对平等的地位,企业的参与也成为相对稳定的渗透型参与,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也相应的提高。
2.5校企共建型模式
.高等院校、企业和政府等各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及市场机制,建立目标明确、产权明晰、机制灵活、适应市场的校企一体化经济利益共同体。
它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与人才优势,共享企业的资金、设备、生产管理和市场优势,实现技术创新源头与经济的真正结合,是校企一体化最高级、最紧密的形式。
虽然这种模式在目前我国校企合作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却深刻地反映出我国校企合作发展从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的主要趋势。
3中国校企合作的困境分析
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经历了多年实践和探索,出现了众多的合作形式或模式,一方面表明了我国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形式或模式的多样化,也反映出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积极探索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所取得成就。
另一方面我国校企合作的形式或模式虽多,经过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实际都是对国外一些校企合作形式或模式某个方面的借鉴与改造,并没有形成自己在理念上的创新,我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形式或模式,至今仍是处于浅层次、低水平的合作阶段。
与发达国家相比,特别是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相比,我国校企合作中的体制、机制、规模、层次、水平、效果等瓶颈仍然制约着我国校企合作向深层次发展,在校企合作的主体因素中企业、高校和政府等还面临着诸多困境与困惑。
3.1企业的困境
企业缺乏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校企合作中企业的积极性问题,是世界范围内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我国表现的尤为突出,在合作的主体因素政府、学校、企业中,企业积极性最难调动。
校企合作中学校一厢情愿,“一头热”的现象普遍存在。
许多高职院校并非不想搞产学合作,无奈剃头挑子一头热,学校热而企业冷,至今仍望“合”兴叹。
造成企业不合作的原因有:
其一,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薄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投入主体、利益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企业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在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和质量、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对整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企业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
企业自主创新意识淡化、自主创新能力薄弱,没有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外向依存度高,热衷于盲目引进国外技术,渴望拿来就能用、就能迅速产生效益的技术。
缺少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缺少世界级知识品牌,加大了中国品牌与世界的差距,使我国出现GDP总量大,GNP总量小的现象。
其二,企业缺乏与高校合作的动力。
企业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主体,同时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佳场所。
发达国家有60%至80%的研究开发人员集中在企业,很多跨国公司都有自己的研究院,这些研发机构能够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密切合作,互相支持,相互补充。
而我国约80%的研究开发人员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企业只有研究开发人员的20%,科技创新仍然以国家投入为主,企业研发的力量薄弱,对科研课题的研发企业介入少,大多数企业尚未走到真正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
在这种情况下,从企业自身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企业更应该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紧密协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的智力、人才优势,研发出符合企业、市场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
但是在由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管理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企业研发、吸纳科技成果的动力和能力均不足,相当多的企业过分追求近期利益,往往拼资金、拼设备,最大限度地使用人、财、物的潜力。
它们普遍不愿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必要的研发工作,不考虑企业长远发展,不能很好地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作,大量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科技成果难以在企业转化和推广应用。
其三,企业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观念陈旧,认识错位。
多数企业认为教育和培养人才是职业学校单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人才培养还缺乏深刻、长远的认识,只想“伸手拿来人才”,很少或根本不想参与培养自己所需的人才;没有认识到企业是职业教育的直接受益者,企业有对职业教育投入的责任;没有看到对职业教育的投资,是企业的生产性投资,企业设备和设施只发挥生产作用,没有发挥教育和培训作用,致使不少企业没有感受过与职业学校合作的过程,不能判断校企结合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其四,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缺失。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约束,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最直接、最根本的问题是经济利益的得与失,经济效益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主要动因。
在没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支付的额外教育成本,需要自己独立承担,没有主管部门或政府分担。
因此,企业可以或可能少量、单次尝试投入这部分资金,但不可能长期投入。
3.2学校的困境
其一,封闭办学。
由于我国高职教育起步晚、时间短、速度快,缺乏办学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政府行政部门和高职院校闭门办学的现象比较严重,从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编写到办学定位、人才的培养目标、学制等都缺乏企业界的参与。
学校教育计划的制订绝大部分都由学校完成,而由于企业的生产规律不同于教学规律,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千差万别,很难找到一个适合“教育计划”的真实模型。
这样学校与政府部门一直处于主动地位,而忽视了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就造成学生没有主动性,企业没有积极性。
合作教育在国外是用来增强学生社会适应性的一种方式,但在我国却由于学生缺失与行业的相关培养变成了学生对企业的适应。
缺乏完善的适应校企合作灵活的实际教学体系等因素,不利于合作教育的开展。
其二,基础薄弱。
我国高职教育的历史短,再加上近几年迅速扩张,使本来就基础薄弱的高职教育更是雪上加霜。
从硬件来看,由于政府的投入不足,学校的基础设施、实习实训设备、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都远远跟不上高职教育的发展速度;从软件看,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水平不高,“双师型”教师匮乏,使得学校与企业合作的途径不畅,影响了校企合作的开展。
虽然在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都开展了校企合作的实践,但许多都停留在经验层面上,远没有形成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没有形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专业可供借鉴的校企合作模式。
其三,自主缺陷。
目前,我国的办学体制所表现的政府行为、行业行为还比较多,高职的法人地位也不够明确,大学办学的模式选择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如涉及到学制限制,学生毕业的时间限制,毕业文凭发放管理,人才培养计划的确定等,都不是由学校完全自行决定的,再加上投资体制、学校的办学规模等主要都是政府行为。
而合作教育模式的实施和推广,学校必须要有一定的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必须适应市场的需要独立自主办学。
正因为目前高职办学政府行为比较多,还没有完全把高职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所以,高职谋求社会发展的主动性也不是很强,改变传统的办学模式没有紧迫感,缺乏适应校企合作的办学机制。
3.3政府的困境
其一,协调指导不够。
校企合作的各方在体制和机制上仍然是条块分割、自成体系、各自为政,主管部门、运行机制的不同,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彻底,宏观调控的不到位,导致在校企合作的管理上存在错位,缺乏系统有效的支持。
政府协调指导作用的失效,使得科研项目的重复立项、研究和生产设备的重复购置,严重浪费了我国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社会资源,小企合作发展的空间受到限制,校企合作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其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发达国家历来注重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德国联邦政府除了颁布堪称西方国家最严密、最详细的《职业教育法》为其职业教育基本法之外,另外还有与之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条例,这些条例或实施办法对职业教育的各个方面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加以强化保证,为德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和顺利运行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而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不健全,有些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行业法规更是少之又少,使校企合作缺少法律依据与行为规范,当校企合作遇到问题与纠纷时难以及时、妥善解决。
健全的、配套的法规和政策,在协调校企合作各方的关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各方的行为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有效的作用。
其三,经费投入不足。
教育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而对经济和社会的贡献是间接的,教育的收益和因教育经费短缺而产生的不利影响一般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示出来,因此,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教育的投资。
世界上发达国家均设有校企合作专门的政府基金,如美、英、日等国设立的科学基金、教育与工业或商业联合奖励基金、教育与企业合作奖励基金等等,这些基金保证了校企合作进程中对资金的需求。
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中,经费问题始终是困扰高职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校企合作需要较高的教育经费、科研、和教师力量等方面的投入,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的状况一直没有完全解决。
经费投入不足造成了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经常出现合作终止的状况,严重影响校企合作的发展。
另外,又没有政府对校企合作的专项基金和其他的经费来源渠道。
虽然我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但目前,我国民间投资和社会捐助的能力相当薄弱,职业教育还是一种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方式,企业对职教投资的比例过低。
再加上各级部门投入的不够,导致一些高职院校无力开展校企合作,已经开展的高职院校也无力提升档次。
在这种背景下,要转变企业的投资理念,让企业明白学校在这种合作中不是企业的“索取者”,而是企业发展的“支持者”,加快企业角色的转变,成为校企合作的真正投资主体。
因此,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提高政府在资金上的支持力度是校企合作急待解决的问题。
3.4教育管理体制滞后
校企联合办学,学校与企业合作可以使学生更快适应市场需求,这就需要企业参与学校建设。
但是,目前我国的职业院校完全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行业对职业教育缺乏有效指导。
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仍处于民间活动状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责、权、利的规定比较模糊,双方无法建立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合作机制,制约了校企联合办学的深入、持续、健康发展。
3.5合作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历史不长,校企合作教育还处在探索过程中,因此其运行机制还很不健全。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育在运行中没有建立学校、企业、政府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这样就使得校企合作教育的实际运行只是在某一点和某一时间段获得成功。
一方面,三方的推动力问题没有解决。
在事关校企合作教育的三方即学校、企业和政府中,只有学校一方因就业难而有足够的需求动力,而其它两方,特别是企业因处于就业的需求方即劳动力的买方市场,缺乏足够的动力。
另一方面,整个校企合作教育的运行体系没有构建,各方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对校企合作的效果也没建立合适的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教育的运行机制,当务之急是要发挥政府职能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一是在校企互动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要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的职能。
也就是说,政府要通过制定和出台鼓励校企合作教育的政策,激发企业的需求动力,以此来推动学校和企业的进一步合作。
二是必须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桥梁作用,建立起连接企业、学校、政府的中介组织和机构。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发展迅猛,校企合作教育的需求十分迫切,为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向学校和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培训的服务就显得很有必要。
缺乏驱动企业参与合作的激励机制。
外国校企合作教育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有足够的工作岗位,并且就业市场规范。
表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机制健全,开放的人才市场形成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经济的发展对熟练劳动力的需求较大,短期和兼职人员有很多岗位。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企业的管理体制、经营体制正在发生多种经济成份的重新组合,由粗放型经济向高质量、高技术含量经济转化,由计划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在这个过渡时期人口多、就业压力大、高素质劳动力短缺,粗放型的劳动力过剩,出现就业岗位紧缺。
由于我国毕业生就业市场不规范,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在企业之间任意流动,这就使企业投资职业教育未必就能使本企业获益,很有可能是为别的企业培养了劳动力,这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投资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校企结合缺乏规模效应。
从当前校企结合的方式、规模、实质性内容来看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还难以形成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职业教育管理机制。
因此,要顺利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除了政府应大力倡导和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以外,还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3.6运行机制不畅通
其一,对校企合作缺乏整体推进,没有运用系统的观点,通盘考虑,统筹运作,使企业运行与办学诸要素之间有机结合、相互作用,构成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最优化地实现办学目标和预期效果。
其二,微观的运行制度不够成熟和完善,特别是当与学校现行制度发生碰撞时,显得无能为力。
其三,合作效果上普遍属于浅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深度不够,层次不高。
在目前已形成的校企合作中,大多是学校为求生存、求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主动向企业界寻求合作伙伴,主动来寻求与学校合作办学的企业少而又少,多数企业给予学校的资助,亦都停留在教学设备捐助、实习基地提供、员工培训等的合作。
这种合作,离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教育目标——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学合作教育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将高职教育资源的势能转化为推动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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