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对照表格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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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对照表格修改
犯罪论
(一)
①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主体
①自然人②单位
单位合并、分立改组的,也要对原单位进行处罚
③身份犯
真正的身份犯(定罪身份)
精巧理论:
判断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应看是否具有支配权
不真正的身份犯(量刑身份)
普通人不能成立身份犯的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但可构成教唆、帮助犯
例:
普通人甲利用精神病警察乙刑讯逼供,因乙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故甲也不能成立该罪的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该罪的教唆犯
行为(①作为②不作为)
不作为的构成(四要件)
(不作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行为性)
①义务来源
⑴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⑵基于法益的无助状态产生的保护义务(例:
教练对游泳者)⑶对法益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而产生的阻止义务(例:
对自己建筑物内、对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被动猥亵幼女>)
②作为的可能性(有能力履行该义务)③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④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例:
甲以杀人故意砍乙至重伤,后悔欲救,路人丙极力劝甲放弃救助,乙亡。
甲、丙按不作为。
共犯的不作为
对象
①侵害犯
②危险犯
具体的危险犯
明文规定
结果
①行为犯②结果犯
抽象的危险犯
未明文规定(基本上都是行为犯)
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风险升高理论<判定该因果关系是否可适用刑法上的责任>)
①行为对对象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精巧理论:
法所不容许
制造、升高了风险,并且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例:
①怂恿他人前往叙利亚旅游至其被杀;②甲追赶小偷乙,至乙被车撞死。
(二者都属法容许范围,故不属于刑法因果)
降低风险与替代性风险
降低但并未制作法所不容的风险,只减轻也要归责
例:
劝欲盗窃一万的盗贼只盗一千(归责)
用新的风险替换已存在的风险,仍然要归责。
例:
劝伤害者改变主意实施侮辱。
(归责)
假设因果流程,不能排除归责
例:
飞机将爆炸,在被害人登机前将其射杀,则飞机即使真的爆炸也与其死无因果关系
②不法风险在具体结果中实现了
结果与行为有常态关联,没有重大因果偏异(P20三个图)
具有结果可避免性(即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实现的结果超出法律保护目的,则不是归责原因
例:
高速超车(或闯红灯)至他人惊吓心脏病突发致死。
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以定危险驾驶罪,不能定交通肇事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因为肇事罪刑法保护的不是把人吓死,而是交通事故
③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
(即在行为人负责领域)
例:
冬天,甲扔100元到湖里,乙下河捡,被冻死。
(乙自我负责)
因果关系举例
例:
①被害人遭受严重暴力,为逃生而情急之下逃入旁边的高速路,被车撞死。
<有>②受害人受致命伤,不服从医院安排而亡。
<有,因为是致命伤,属图①情形>③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
<有>④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
<有>⑤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
<无>⑥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
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
<有,图①情形>⑦甲伤害乙后,乙前往医院治疗,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无>⑧在一叉路口,一出租车因无路灯撞上一老人(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停在路边打电话报警。
这时又来一辆出租车再次撞了老人。
最终无法鉴定是谁导致老人死亡。
谁应该为老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甲有因果关系,属图③情形>⑨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
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
<甲有因果关系,升高了风险,属图③情形>⑩甲将丁推入高速公路,乙开车撞倒丁,乙将其送往医院后,医生丙的治疗存在过失,丁最终死亡。
<甲、乙、丙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故意杀人即遂>
犯罪论
(二)
②违法性
无正当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
可以是故意或过失(可针对精神病人)
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
例:
北京儿童绑架案,绑匪已经撕票但警察仍然打绑匪,警察成立假想防卫(此种刑讯行为为意外或过失,不能成立刑讯逼供)
有“后台”的动物的攻击也是不法侵害
防卫第三人的三种后果
①紧急避险②出于故意侵害的成立故意犯罪③出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成立过失犯罪。
例:
①甲故意伤害乙,乙以花瓶抵挡,花瓶碎②甲故意伤害乙,丙投石相救,砸中路人丁。
对防卫目的与防卫意志的理解的理解
例:
妻欲痛击醉酒归家的夫,藏于门后,将窃贼误当夫,猛击之,贼伤。
(注意两种观点的判断)
无紧急避险
前提是发生了危险
避险对象:
无关第三人利益;防御的紧急避险(指向危险本身,前提是不成立正当防卫。
)
无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人体试验和性别转换手术不是医疗行为)
被害人承诺(6岁以下没有任何承诺能力)
③罪责
责任能力
责任年龄(1岁生日当晚12点之后为1周岁)
例:
甲14岁生日当天安放炸弹,第二天爆炸。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危险由自己造成,有义务阻止)
司法解释:
14-16周岁人员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故意或过失
直接故意
明知行为确定的会导致危害发生
意图实现结果
一级、二级直接故意
故意与过失的辩证关系:
故意和过失是位阶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如果是为对立则定罪量刑时可能出现尴尬境地),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法律有规定才处罚过失。
(刘凤科)
例:
①拉电网致人死亡是间接故意(不欲、放任);②为毒杀妻子,将误饮毒药的儿子也毒死是间接故意(不欲、放任)③警察将执勤用枪对同事开玩笑,枪走火同事亡。
为间接故意(存在侥幸心理)
间接故意(①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②为实现某种犯罪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例:
为毒杀妻子而将儿子一并毒杀)③瞬间情绪冲动不计后果)
明知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
放任结果发生(有接受结果的心理准备)
“未必的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明知,结果一度进入意识但最终被否定
不希望结果出现
基于对条件的自信,确信结果不会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
对具体结果无认识,但有预见可能性
无意志因素
如果足够谨慎能够避免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无法避免
无责任阻却事由
缺乏期待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错误
犯罪论(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
(三个特征)
①已着手实行的犯罪
⑴隔离犯的着手;例:
甲趁乙出差在乙酒中下毒,只有当乙喝毒酒时才产生紧迫危险。
⑵间接正犯的着手;例:
甲令乙儿童盗窃,乙开始盗窃时才认为甲着手。
⑶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
例:
不喂奶致死,只有快饿死时才认为是着手。
精巧理论:
着手的认定:
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时间、场所的密接性,行为开始的时间点明显能认定具有导致结果的客观危险。
不可罚的不能犯的两个条件:
⑴不可能既遂⑵假定第三者没有恐慌感。
例:
乙左口袋有钱,甲窃右口袋(盗窃未遂,造成恐慌);甲向乙注射50%致死剂量空气(杀人未遂,<虽是不能犯但造成恐慌,只满足一个条件>);甲将健身药当做毒药投入乙食物(不能犯,无罪)
受贿罪即遂点:
表明职务行为可以做交易的一刻就是即遂
②犯罪没有既遂
例:
甲欲向恋人乙泼硫酸,情急之下瓶盖未拧开,后丙到教室误认为瓶中是自己的水,饮之,丙被烧伤。
则甲为伤害未遂和过失致人重伤并罚(瓶盖不能拧开不能定不可罚不能犯)
③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中止
(四个特征)
①中止的时间性
行为开始后结果呈现前
例:
甲杀乙,因警察赶来甲逃,后来害怕遂彻底打消杀人念头(杀人未遂,行为因逃走而结束,后来的打消是下一步行动计划)
②中止的自动性
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例:
甲毒杀乙,为伪装自杀打120救助,乙被奇迹救活(甲为杀人未遂,无中止意思)
精巧理论
主观说(周光权)
行为人主观认识。
客观说(张明楷)
一般人不会放弃,行为人放弃则为中止
③中止的客观性
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④中止的有效性
构成犯罪的结果不能出现。
与他人协力的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的处理
满足一罪中止与另一最既遂的只按中止处理(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竞合,按特别法条<犯罪中止为特别法条>)例:
甲欲炸恋人乙,点燃炸药包导火索,乙迫于无奈同意甲要求,甲遂切断导火索(甲成立爆炸罪危险犯的既遂和爆炸罪实害犯中止,按爆炸罪中止定罪)
共同犯罪
︱
间接正犯
精巧理论:
必须具有支配性
①通过强制达成意思支配
间接正犯
例:
非身份者不能通过支配有身份者,成立贪污、徇私枉法、逃税等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医生甲意图杀死病人丙,将毒药交不知情的护士乙注射,乙也对丙怀恨在心,故发现后不说,遂乐得将毒药注射入丙体内,丙死亡(甲为间接正犯);甲对15岁的陈某说,你走盗窃路线是致富捷径。
陈某欣然实施盗窃(教唆犯);(乙对15岁的养女乙说,不偷钱就不养你,乙无奈盗窃(间接正犯)。
身份不同的人针对不同身份成立的身份共犯,按主犯身份定罪(一般职务高者认定为主犯)。
②通过期票达成意思支配
教唆犯
③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
帮助犯
注意: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可构成共犯:
为了便于对违法事实、罪名、量刑等进行评价划分。
利用无责任能力人成立间接正犯,往往是通过强制支配或欺骗支配;无责任能力人可以被教唆,这样才能更合理的进行定罪。
三种犯罪形态出现错误时按轻的定罪。
罪数论
罪数的判断标准:
①法益(结果)的个数是重要基准,在此结果上考虑;②行为个数(一个法益仍然可能成立数罪)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之所以不成立新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可能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例:
甲在火车站拾得乙数张实名高铁车票(金额较大)到窗口退换为现金。
如果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且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认定为数罪。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必须是法条明文规定的
例:
结果加重犯未遂情形:
甲欲杀害乙抢劫,结果乙未死。
(抢劫致人死亡未遂)
继续犯、连续犯
继续犯
一行为
一法益
行为持续、统一
触犯一罪
只定一罪
连续犯
数行为
数法益
行为性质相同、罪名相同
触犯数罪
按一罪从重
竞合
法条竞合
“一因一果”
法条竞合的适用:
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竞合,原则上优先适用特殊法条,如果特殊法条不能满足罪刑相适应则适用重法条。
想象竞合
“一因多果”
吸收犯、牵连犯(二者本质没有区别)
①牵连犯的特征
⑴成立数罪⑵主观上犯行目的单一⑶数罪之间手段(原因)行为和目的(结果)行为之间通常是目的和手段关系。
例: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盗窃军车。
②吸收犯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区别?
例: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后出售或运输);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入室抢劫中的非法侵入住宅与抢劫);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教唆犯同时有帮助行为的)。
③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⑴A罪行为包括B罪,AB罪局部竞合
例:
割断并盗窃正在使用电缆线
⑵A与B不相互包括,但A罪行为是B罪的预备行为,AB可能存在牵连关系
例: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骗取钱财。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只有一例:
绑架杀人
集合犯
职业犯(非法行医罪)、营业犯(赌博罪)
狭义的包括一罪
(将数个罪用一个法条评价在内)
①成立数个罪
例:
骗取钱财后又适用暴力是被害人免除债务(按重罪);甲盗窃乙拖拉机,2月后乙在路上看到,叫喊着爬上,乙将甲威胁下拖拉机(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②联系紧密
③最终仅侵害一个终局性法益
刑法分则
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
客观要件:
①参加间谍组织②接受间谍任务③指示轰击目标。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境外:
含港澳台;
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安全)
放火罪
主观方面:
其故意指对“灾”的故意,而不是对“火”的故意;
该罪为危险犯:
只要发生了具体危险就构成该罪,不要求造成侵害结果;放火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对重伤、死亡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放火罪的实害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凤科: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器材、故意传播突发性穿病原体、邪教组织以自焚自爆危害公共安全、醉驾发生事故后继续冲撞、醉酒后驾车高速路逆行(危险驾驶与该罪想象竞合)。
不认定为该罪情形:
公众场所驾车撞人或开枪射击(故意杀人罪);劫持火车、电车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船只汽车(劫持船只汽车罪);盗窃公路井盖(破坏交通设施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数罪情形:
犯本罪且实施杀人、绑架、强奸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既遂点:
拿到手上而不是拿出房间。
交通肇事罪
构成犯罪的条件:
①亡一人②重伤三人③损失30万并无力赔偿。
特殊情况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重伤一人并有以下情形之一:
①酒驾②毒驾③无证驾驶④明知车况不良⑤严重超载⑥逃逸
共犯情形——四类主体:
驾驶者、乘客、行人、单位主管;
劫持航空器罪
必须是正在使用的航空器。
类似罪名:
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公路井盖)
破坏交通工具罪
行为:
对交通工具的整体或重要部件进行了破坏;劫持火车、电车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对象:
限于五种:
破坏火车、电车、汽车、船只、航空器(还包括大型拖拉机)
危险驾驶罪
行为: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情节恶劣;道路上醉酒驾驶。
投放危险物质罪
行为特征:
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
(如果在马路上放置一瓶毒饮料,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不可能威胁到多数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除个别犯罪外,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构成犯罪条件:
销售5万以上构成本罪的既遂、未售出但货值15万以上构成本罪的未遂。
法条竞合情形: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兜底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死刑罪名),生产销售劣药罪(必须是法定劣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定罪时根据这几条罪名哪个重用哪个)汇编P5-18149条
数罪情形:
构成本罪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象:
如针对外国人行贿的只能是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才能成立本罪。
(如果谋取其他利益则不构成犯罪)
票据诈骗罪
利用票据的兑换功能实施的诈骗
刑法分则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除个别犯罪外,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走私罪
综述
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购买收购、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
第二手购买不构成走私。
变相走私:
未经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免税物品在境内销售。
主观方面:
必须明知为走私行为。
只打击出口:
走私文物、走私贵重金属;只打击进口:
走私废物。
走私武器、弹药罪
包括弹头、弹壳;不包括仿真武器。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数罪情形: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时,隐匿违禁物品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
走私淫秽物品罪
主观方面:
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行为特征:
①利用职务之便②索取或非法收受③为他人牟利(用钱买“Power”)<医生开处方是“Power”,但利用技术做手术则不是“Power”>;(受贿罪没有数额要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要求数额较大)
成立犯罪条件:
①主动索贿则构成②被动收受则需要为他人谋利益才构成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受骗罪
主观方面:
过失,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货币:
必须是正在流通的中外货币。
侵犯法益:
货币的公共信用和国家的货币发行权
举例:
①造出面值15元的假钞,决定去一山区花掉,当买了1元的冰糖葫芦后,傻了。
农民找了两张7元的!
<双方都是诈骗罪>②故意伪造“错版”人民币的;<伪造>③用同样金属制造同样货币;<伪造>④将港币硬币改造为澳门元硬币;<货币体系变了,成立伪造>⑤同时使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伪造、变造竞合,按伪造>⑥减少金属货币的金属含量;<变造>⑦将报废的货币碎片粘贴成残币。
<已报废,成立伪造>
变造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使用:
是将假币纳入流通或兑换领域。
吸收犯:
购买后又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处罚;
数罪并罚:
出售、运输、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举例:
甲将37张百元钞从中间横裁掉几毫米再拼成38张,先后20次这样存款机,再在隔壁ATM取款牟利。
<分析:
裁掉的小条可认为废纸,故成立伪造货币罪,在提款机使用成立使用假币罪,后取钱行为成立盗窃罪,因其对提款机中的钱无所有权。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主观方面:
出售假币罪的前提是对方知道是假币。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有形伪造:
找办假证的伪造
无形伪造:
找公安局内部人员办一个在电脑里能查到记录的驾照。
洗钱罪
上游犯罪:
“毒黑恐走贪破金”。
罪数:
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法条竞合的,按重罪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①未经依法批准或假借用合法形式②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回报④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
不构成该罪行为: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构成该罪。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构成条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主体:
仅为自然人。
主观方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贷款。
<如果先贷款后欺骗而不还的成立诈骗罪>
刑法分则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除个别犯罪外,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
对人使用
对机器使用
举例:
①一对恋人,男方将女方暂放在他那里的银行卡及身份证拿去银行改了密码后,将女方银行卡内的50万元取走。
<信用卡诈骗罪,因为改密码必须在柜台,三角诈骗>
②便衣在执法中,从小偷手里缴到一张银行卡,于是让小偷拿卡从ATM机里取了2万,然后把小偷放了。
<警察为盗窃罪间接正犯,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
盗窃假信用卡对人使用,成立盗窃诈骗罪
伪造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作废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盗窃真的信用卡
盗窃罪
盗窃罪
盗窃伪造信用卡
盗窃罪
盗窃罪
捡拾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虚假身份骗领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主体: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公司员工则成立侵占或贪污罪>
共犯主体:
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成立该罪共犯。
举例:
夫卖妻车(妻投保)谎说车丢,二人同报案并告诉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诈骗罪间接正犯>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处理:
①多次偷税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②行为人有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仍然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罪
行为:
①未缴税而骗取退税的成立此罪②已缴税又骗取所缴税款成立逃税罪③已缴税又骗取退税且数额超过所缴的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假冒美术作品行为认定为假冒著作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对象:
对方当事人(受骗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非法经营罪
行为:
买卖许可证件、传销、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禁止添加的化学药品(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不是食品>)、哄抬物价、POS机套现、非法买卖外汇<单纯购买不成立本罪>
强迫交易罪
行为:
价格不高于20%;暴力程度低于抢劫不超过轻伤害。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害生命、健康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区别
结果犯,制造死亡结果
不仅自己不救助而且使别人救助困难
生命权对于作为义务依赖强
至婴儿于荒僻场所,将行动艰难老人至于悬崖边上可认定故意杀人。
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
行为犯,制造死亡危险
仅仅自己不救助
生命权对于作为义务依赖弱
故意伤害罪
结果加重犯:
过失致死可以成立共犯,逻辑上承认了过失共犯的存在。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对象:
①年满18岁且本人同意摘取器官的成立本罪。
②被组织者本人不同意,或者对象未满18岁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刑法分则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强奸罪
法定刑升格条件:
①强奸妇女、幼女多人(3人以上)②公共场所并当众③轮奸④强奸行为至重伤、死亡
举例:
甲男欲强奸乙女并录像甲先对乙女调情,乙女心动,二人结合并录像。
久后乙忧摄像泄露遂报案称被强奸。
(乙诬告陷害罪,因甲未违背乙意志)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想象竞合:
强制猥亵、侮辱致人死亡的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结果加重与法律拟制:
①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拘禁行为本身导致)—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
②非法拘禁中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③非法拘禁中使用其他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罪(法律拟制)
二罪比较:
①勒索合法债务、非法债务而绑架都成立非法拘禁罪
②勒索单方面主张的债务而绑架成立绑架罪或抢劫罪
③勒索非法债务或但主张债务并以重大伤害、杀害威胁,成立绑架罪或抢劫罪。
绑架罪
处死刑与数罪并罚:
①绑架并杀人—⑴致死:
处死刑⑵未致死:
处死刑(从轻)(结合性规定)
②绑架中过失致死:
处死刑(结果加重犯)
③绑架中故意伤害(无杀人故意)—不论是否致死都数罪并罚
④绑架中有强奸、猥亵、侮辱行为:
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数罪:
拐卖过程中有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数罪并罚;
加重犯:
拐卖过程中有奸淫、引诱、强迫卖淫行为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数罪:
收买后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非法拘禁的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侮辱均成立数罪。
诬告陷害罪
既遂条件:
诬告一实行就既遂。
诬告不满14岁的成立本罪(对方被“刑事追究”而不是承担“刑事责任”)
侮辱罪
行为: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造成严重后果。
精巧理论:
必须是公然。
二罪比较:
侮辱罪没有捏造事实,诽谤罪有捏造事实。
诽谤罪
行为:
将捏造的事实散布,如果是告发则成立诬告陷害罪。
刑讯逼供罪
犯罪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注意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情形。
重婚罪
不成立本罪情形:
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②配偶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③因强迫、包办或者受虐待外逃重婚的。
拐骗儿童罪
犯罪主体:
监护人也可以成立本罪的共犯。
侵犯财产罪
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
①所有权
②合法占有权:
举例:
甲有物A,交于乙保管(或出租于乙),甲将A窃回,甲成立盗窃。
③非法占有利益:
举例:
盗窃海洛因同样成立盗窃。
④合法的债:
非法的债则不受刑法保护。
举例:
嫖娼后不给钱,并通过欺骗使其免于债务,不能构成诈骗。
财产犯罪行为对象
虚拟财产也受刑罚保护,(游戏点卡、QQ币)
财产犯的体系(经典理论:
判断财产犯罪的流程)
取得型犯罪
转移占有的犯罪
盗取型犯罪
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
举例:
甲乙同乘火车,途中偶停,但甲骗乙车不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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