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考试竞赛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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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考试竞赛题
一、判断题
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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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经销者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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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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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可以为同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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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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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可以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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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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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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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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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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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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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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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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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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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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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品中不的添加药品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时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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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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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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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食品生产领域不再发放卫生许可证。
卫生部门颁发的原卫生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失效。
对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审核,有关食品卫生条件和规范可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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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市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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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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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在国内销售的,应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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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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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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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的食品,均可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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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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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必须撤销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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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经销企业可以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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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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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宗旨之一,就是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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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列人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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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根据需要,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增加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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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根据需要,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增加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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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国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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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国务院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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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的,原检验机构应当立即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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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核查组对通过必备条件审查的企业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送到核查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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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变形或者变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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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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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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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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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自行决定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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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可严格按照要求,自行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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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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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企业在出厂检验中应当按照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一个生产批是指同一天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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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使用回收的产品生产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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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关键控制点的作业指导书及控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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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以适当的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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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可以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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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为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申请受理部门的具体受理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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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3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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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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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人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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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在发证检验中,企业使用了某种食品添加剂而在食品标签上未注明的,检验机构一旦检出,则判为发证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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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时应用质量好的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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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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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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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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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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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将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部分事项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但是许可审批权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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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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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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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2次比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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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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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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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审查计划确定后,由审查组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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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审查组应当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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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审查组应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需要申请人改进的,审查组应在食品生产许可改进表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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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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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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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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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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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相关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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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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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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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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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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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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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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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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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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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晶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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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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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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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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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小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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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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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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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企业可以根据具备的检验能力确定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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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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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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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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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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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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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企业未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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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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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均属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标识。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标志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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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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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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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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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审查组指定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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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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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设备核查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人陈述第十一条的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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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2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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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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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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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以后,无需再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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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细菌性食物中毒多见于夏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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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检测食品中的大肠菌,其卫生学意义是作为食品受到肠道致病菌污染的指示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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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不同批次的食品可以共用一个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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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分别自(0)起施行。
0、209年6月1日209年7月20日;0、209年6月1日209年8月1日
0、209年7月1日209年7月20日0、209年7月1日209年9月1日
2、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A)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0、食品生产;0、食品流通0、餐饮服务0、食品销售
3、《食品安全法》规定,(A)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0、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0、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0、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
4、《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是(B)。
0、食品安全调研报告;0、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0、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0、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5、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0)相关许可。
0、停止;0、撤销0、注销0、吊销
6、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0)。
0、给予警告;0、责令改正0、处以罚款0、吊销许可证
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0)部门备案。
0、出入境检验检疫;0、工业和信息化0、工商行政0、卫生行政
8、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B)。
0、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0、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0、国际食品安全标准0、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9、《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实行(D)负责制。
0、食品检验机构;0、检验人;0、质量监督部门0、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10、《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B)。
0、免费索要样品;0、购买抽取的样品0、随意抽取0、仅收取检验费
1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A)的处分。
0、撤职或者开除;0、记过0、记大过0、警告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B)。
0、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0、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0、先缴纳罚款、罚金0、先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1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0)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0、2;0、6;0、12;0、24;
1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D)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0、国务院;0、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0、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0、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5、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0),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0、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0、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0、任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的;0、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致人死亡的
16、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0),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0、食品企业管理人员;0、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0、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食品企业管理人员
17、在中国境内从事(0)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0、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0、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0、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0、以上都正确
18、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0)部门投诉。
0、食品药品监督部门;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0、食品安全委员会
19、()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0、食品企业;0、食品行业协会;0、新闻媒体;0、食品卫生监督部门
20、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0)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0、新闻媒体;0、社会团体;0、消费者协会;0、街道办事处
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0)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0、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0、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0、国家质检总局;0、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
2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0)备案。
0、国务院法制办;0、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0、全国人大法工委;0、全国人大常委会
23、(0)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0、任何组织或个人;0、食品生产经营者;0、消费者;0、食品企业
2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0)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0、每年;0、每二年;0、每三年;0、每四年
25、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0)。
0、一年;0、二年;0、三年;0、四年
26、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0)。
0、一年;0、二年;0、三年;0、四年
27、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0)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0、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0、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8、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0)。
0、疾病预防、治疗功能;0、材料用量;0、保存方式;0、保质期
29、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0)。
0、承担全部责任;0、承担部分责任;0、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0、承担无限责任
30、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0)。
0、半年;0、一年;0、二年;0、三年
31、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0)年。
0、1;0、2;0、3;0、4
32、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0)。
0、免费;0、平均分担;0、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0、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33、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0)的行政处罚。
0、没收违法所得;0、罚款;0、吊销许可证;0、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0)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0、可以;0、应当;0、不得;0、任意
35、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0)罚款。
0、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0、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0、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0、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6、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0)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0、二年;0、三年;0、四年;0、五年
37、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0)的赔偿金。
0、十倍;0、五倍;0、三倍;0、双倍
38、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0)。
0、继续有效;0、重新申请;0、有效期两年;0、重新复核
39.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0)
0、30;0、60;0、90;0、120
40.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
需要送样检验的。
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0)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0、5;0、15;0、3;0、7
41.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0)日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0、50;0、40;0、60;0、20
42.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自做出决定日(0)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0、7;0、5;0、10;0、15
43、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进行(0)
0、出厂检验;0、委托检验;0、比对检验;0、监督检验
4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阿拉伯数字的中间四位表示(0)。
0、受理省局编号;0、产品类别;0、企业序号;0、产品单元
45.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0、5;0、10;0、1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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