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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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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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解读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08-08-21 访问次数:
2577
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除基本医疗保险划分为35个统筹地区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均实行全市统筹、经办实行属地管理。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建立了个人帐户,失业保险建立了个人缴费记录。
目前能实现跨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险种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一)从市外转入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入:
①从我市行政区域外转入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
②与我市行政区域外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具有我市户口的人员;
③户口迁入我市,具有我市户口,符合我市个人参加企业职工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条件的人员。
2.办理程序
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转入人员,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转移前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
未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转入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转移前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
(二)转出重庆市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下参保人员,可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出到异地:
①转入外省市参保单位的;
②具有外省市户口,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③户口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在本市就业的。
2.办理程序
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转出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接收函等材料,到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出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资金。
因户口变动而转出的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接收函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出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资金。
(三)本市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
①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转入本区县参保单位的;
②户口从市内其它区县迁入本区县,且属城镇户口的个人参保人员;
③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户口属本区县城镇户口的。
2.办理程序
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持《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办理调入的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等资料,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转出地个人账户的档案续建个人账户。
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办理转移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转出地个人账户的档案续建个人账户。
(四)本市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出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出:
①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②户口迁移到市内其它区县,且属我市城镇户口的个人参保人员;
③与本区县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属我市其它区县城镇户口的。
2.办理程序
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转出的,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调往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的还应出具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资料,到原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办理转移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等资料,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内转出手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二、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
1.单位成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二)失业保险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
我市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在转出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到迁入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不能跨省转移。
只能在我市范围内转移个人帐户余额。
(一)从市级统筹区外转入。
1.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由市级统筹区外转入,并有个人账户资金转入,需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持原参保地出具《xx地医疗保险人员转移介绍信》等相关转移调动证明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科办理转移手续。
2.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出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接收函》,加盖区医保分中心公章,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交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3.转移人员将原参保地出具的个人帐户资金转移清单交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待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到区医保财政专户后,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再将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二)转出市级统筹区。
1.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出统筹区,需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应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相关转移调动证明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并由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科作转出统筹外下帐处理,再由市医保中心基金科将其个人账户转移金额划转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的相应帐户。
2、在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时,参保人须提供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个人帐户资金的接收函,包括:
机构名称、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章。
3、最后参保人再持由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账户结算转移清单》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级统筹区内转移
职工在市级统筹区内转换工作单位只需将个人医保卡卡号告知新单位,由新单位到公共窗口(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工伤、生育保险
工伤、生育保险不实行跨省转移。
单位和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关系在全市范围内转移,在转出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到迁入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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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答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
发文日期:
2008-04-09 访问次数:
2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促进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正确实施这部重要法律,现就社会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予以回答。
问题之一: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将有新增加,对此应怎么看?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绝大多数守法用工的企业来说,增加的成本是有限的。
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来看,企业增加的用工成本主要有两项:
一项是企业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项成本只有因企业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时才会产生,而且企业主动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只涉及一部分劳动者,增加的成本不会很大。
另一项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对一些原来试用期员工工资偏低的企业增加了一定成本,但只涉及试用期劳动者,影响也很有限。
当然,《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企业的违法“成本”将增大。
例如,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一个月后一年之内,企业要支付两倍工资的约束措施。
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按照正常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等。
一些企业之所以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幅增加了用工成本,主要是有的企业过去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合同法》将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这些企业感到压力很大。
我们认为,企业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劳动合同法》为守法企业创造了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能及时转变用工观念,自觉依法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实现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问题之二:
《劳动合同法》会不会导致用工僵化,为什么?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有的企业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同于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担心法律的实施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降低企业效率。
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合同形式中的一种,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用人单位既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依法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培养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为企业长期服务的热情,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适用于法定的例外情形。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70%以上,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的短期劳动合同占到60%左右。
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严重现象,既不利于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和权益保护,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带来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坚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自主选择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同时,为了实现用工能进能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特别是允许用人单位在经营方式调整等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依法履行一定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不是“铁饭碗”,也不是“大锅饭”。
企业只要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就不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
问题之三:
《劳动合同法》会不会影响中国投资环境,使外资撤离?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有学者推断该部法律的实施会影响我国投资环境,导致企业关停或迁往其他国家,主要理由是认为劳动合同法会大幅提高企业用人成本,从而影响我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的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守法用工企业的成本影响是有限的,而且劳动力成本只是影响企业投资战略的因素之一,市场规模、增长潜力、劳动力素质以及法制环境等都是影响投资的重要因素。
据调查,一些企业搬迁或关停的现象确实存在,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就已出现。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
部分出口产品退税额度的下调或取消、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企业所得税率调整,等等。
因此,不能片面地认为这一现象是实施《劳动合同法》带来的。
这既不客观,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应该看到,在部分企业搬迁或关停的同时,也有许多新的企业开工建设。
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1至2月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同比增长75.19%,说明实施《劳动合同法》并未改变我国利用外资平稳增长的基本态势。
《劳动合同法》对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有利于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我们相信,完善的法制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更会成为吸引外资的优势。
问题之四: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会不会影响中国的就业形势?
我们注意到,近期有个别专家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了一些意见,担心法律的实施可能会影响就业形势。
对这个问题,需要通过对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分析来作出判断。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当前情况看,总体是好的,用工需求和就业状况比较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受到影响。
根据今年年初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查统计,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两旺,新增岗位与求职人员同步增长,企业用人需求同比增加10.5%,1月全国城镇就业人员新增83万。
这部法律实施前,确有一些企业集中清退本单位不规范的临时用工,个别企业解散或搬迁导致劳动者失业,但涉及的人数不多,对就业形势未造成明显影响。
我们认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这与扩大就业并不矛盾。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同时,要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大力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
消息来源:
2008.4.8 WW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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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市级统筹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解读
发文日期:
2008-09-02 访问次数:
1223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是市政府为解决部分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一)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城镇失业人员;
(五)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二、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或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手续时,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及本人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 劳动合同;
(二) 《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三) 《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四)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 待业证;
(六) 工商营业执照。
三、缴纳多少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要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上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3%缴纳,其中医疗保险费5%、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1.3%。
本次政策调整,既降低了医疗保险缴费率1个百分点,又降低了缴费基数,即将原办法规定的以“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调整为以“上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四、医疗保险费按年缴还是按月缴?
原办法规定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本次调整为按月缴纳,主要是方便参保人,特别是为部分筹集资金有一定困难的参保人提供了方便。
参保人也可以一次性将全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存入银行卡,经办机构按月划转医疗保险费。
五、哪些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当月缴费额度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六、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规定有何调整?
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缴费的,支付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再次缴费的,不补缴医疗保险费,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本次调整,取消了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缴费的享受待遇等待期和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缴费的规定,政策设计更有利于参保人。
七、对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有何调整?
本次政策调整,采纳了参保人反映的意见,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实际缴费年限不论是否中断过缴费,均予以计算,同时,取消了参保人累计中断缴费3次取消参保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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