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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对比
中外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对比
摘要:
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与国外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及其发展阶段是分不开的。
因此,我们不可盲目借鉴国外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瓶颈,也不得不重视。
通过进一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达到最后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文从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概念,分类及中外对比以及在中国将来改革中会遇到的问题及方向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股票审核核准制审批制海外
正文:
一、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概念及原则
发行审核制度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第一次发行股票的资格及活动内容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是否允许其发行时应遵守的具体规则。
因为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涉及到一个企业的股票能否发行甚至是能否成立的关系,因此,该审核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公平原则指的是审核标准要统一,从而使得所有的申请企业能够按照统一公平的标准被审核。
效率原则指的是审核工作要高效便民,从而适应快速流转的市场步调。
而根据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种类不同,在具体实施上也应坚持不同的原则。
二、审核的内容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股票发行进行审查时,我们可以将其审查工作分成两类,即合规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主要指的是证券监管机构除了审查股票发行企业的发行资格外,还对其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资料文件进行真实性审查,旨在达到公开透明的目的。
并及时颁布命令阻止具有虚假、不实、不完整、欺诈、误导的行为,并要求其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
而除此以外不得对其它方面进行评判性审查。
该种审查方式只涉及发行的形式方面,而不对实质性条件进行审查,从而极大地减少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量。
实质性审核是在形式审核的基础进一步对企业发行股票的实质情况加以审查,通过一些列的价值判断,将审查的内容集中在:
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营业性质;其经营的业务有无合理的成功机会;发行股票的企业的管理人员的资格及能力;企业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各类股票的权力、义务及出资是否公平;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等等。
三、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种类
对于新股发行,一般有三种审核制度,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
而每一种发行审核制度都对应于一种一个时代或者一个市场发展状况。
(一)审批制
我国在2001年3月17日以前,对于股票的发行实行的便是严格的审批制度。
这种严格的审批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①额度管理。
这是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计委(现为发改委)制定年度或者跨年度全国股票发行总额度,然后把总额度按条块分配给各地方政府和中央部委。
②两级审批。
股票发行的企业应当先向企业所在地政府或者主管中央部委提出额度申请,该地政府或者主管中央部委在国家下达的额度内进行一级审批。
若经批准再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复审,这样便形成了二级审批。
③发行价格限制。
股票发行采用的是定价发行的方式,定价模式普遍采用了市盈率定价的方法,监管机构最初规定的发行市盈率的最高值为15倍,之后又有所放宽。
(二)注册制
注册制是指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依法公开其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文件及其它信息,从而向证券机关申请注册的制度。
证券监管机构先对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不作事先实质性的审查,仅仅审查文件的形式。
在发行者申报申请文件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只要没有被拒绝注册,则可以发行证券了。
注册制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作用,它认为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市场机制及法律制度健全,证券市场本身会自动作出择优选择。
发行者信息的真实完整的判断一般是交给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商或者投资银行负责。
管理者只用保证信息公开和禁止其滥用,相反,如果过多用行政手段进行了干涉,往往会事与愿违。
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是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因此该制度适用于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实行买者自负责任的投资理念。
对证券发行的申请人而言,法律不对其进行实质条件的规定,申请人只受信息公开的约束。
申请人的财力与素质、已发行证券的数量、对市场的影响等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条件。
因此,业绩优良,实力强大的公司与业绩平平、实力较弱的公司一道可以均等地利用市场资金资源。
在股票发行过程中,监管机构发行人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误导性陈述等情形,则可以颁布“停止令”阻止股票发行,并要求发行人承担责任。
对于投资人,他们能否得到投资回报,完全取决于所选择的投资公司的实际营业状况,法律只保障他们能够获得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因此,分析失误所造成的损失也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对于证券监管机构而言,其职责仅限于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
换句话讲,就是监管机构仅仅保证投资者能够判断,可以判断,而不会代替投资者进行判断。
在适当的经济基础下,注册制创造了一个高度透明的市场,也提供了一个能够充分选择投资方向的场所。
同时,它可以简化审查手续,节约时间与金钱,提高效率。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注册制对其定位也恰到好处,既不决定资金资源的配置,也不影响投资者选择的自由。
(三)核准制
核准制又称为准则制,或者实质审查制,指的是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全部的、真实的材料以供投资人判断,还要由证券监管机构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条件。
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
核准制是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这是一种在准则主义立法思想指导下建立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在准则主义立法思想指导下建立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准则主义者认为,股票发行单靠市场的调节是无法实现公平公正及高效率运转的。
第一,在证券市场上,发行人和投资人的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投资人往往缺乏与发行人进行谈判的机会,这使得发行人可以轻易利用其强势地位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第二,发行人公开的资料,有些对于投资人来讲会显得过于专业,这对信息公开并不是很能起到作用。
核准制的特点在于其带有很大的国家干预的特征,强调法律的实质管理,而不是很重视个体的自由权。
它的功能在于:
通过制度上的硬约束,寻求法律功能上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一般而言,核准制都有如下具体内容:
1、核准制吸收了注册制的精髓,注重信息的公开,因此,对于发行人与发行有关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要进行审查。
核准制之下的形式审查较注册制更加严格。
2、发行人需要满足的实质条件如最低资本额,盈利能力,资本机构,偿债能力,经营时间,发行总规模等,视证券的类别而有所差异。
3、发行人的发行权由监管机构以法定的方式授予。
发行申请人只有取得监管机构的授权文件后,才可以进行证券发行。
核准制比较适合于股票发行历史不长,证券市场处于比较初级阶段,投资者素质不高的国家和地区。
它可以把一些质量不是很高的企业挡在门外,从而对市场稳定起到一定平衡作用,还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四、国外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简述
(一)美国股票发行管理
美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它管理全国的证券活动,再加上其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美国的证券市场管理效率极高。
在归类上,美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属于注册制,这与其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分不开的。
同时,与一般的注册制有所不同,美国采用的是双重注册制度,股票发行公司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也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注册。
美国股票发行所遵从的规则有:
充分宣述规则,即发行公司必须公开宣述一切能影响证券价值的资料;禁止从事证券欺诈活动的规则;禁止操纵行为的规则;“限制内幕人士”证券活动规则等。
(三)日本股票发行管理
日本管理股票发行的法律法规叫作《证券交易法》,该法是根据美国的证券立法模式颁布实施的。
因此,日本对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管理与美国相似。
其也采用了注册制这一审核制度。
在日本,对全国统一进行管理的行政机构是大藏省证券局。
下面就对日本的股票发行程序进行简单的介绍。
按《证券交易法》规定,凡募集或销售股票整证券金额达到1亿日元以上的发行者,必须与发行日前40天向大藏省大臣提出有价证券发行申报书。
大藏省收到申报书后,要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遗漏,谎报,失实,则根据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
一般的遗漏,通知申报人加以补正,申报书按时生效;严重失实、谎报,则提出停止生效命令。
申报书生效之前,申报者不得进行股票等证券的募集和销售活动。
当申请被批准后,发行公司还要讲申报书和计划销售书等提交有关证券交易所,公众可以到大藏省,证券交易所自由查阅,这就是发行公司“内情公开制度”,类似美国的“充分宣示”规则。
另外,股票募集与销售不超过1亿日元但超过100万日元的,发行人也要向大藏省提出销售或募集通知书;发售100万以下日元者可不遵守此规定。
(四)英国股票发行管理
同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着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机制,但英国的股票发行管理方式与上述二者有所不同,其突出特点表现在其是以自律为主,辅之以政府立法的管制。
证券交易商协会是英国的股票发行的自律机构,它通过行业规则来规制着英国的股票发行制度,如《证券交易所管制条例和规定则》,特别强调新上市及股票发行公司进行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
1948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公司法》,这是政府立法规制的典范。
该法规定,公司发行股票等有价证券必须提供详细的“招股说明书”,并进一步规定了说明书的详细内容,格式等。
即便是经过允许的私下发行也需要有简明的说明书,如果发行者违反了有关说明书的规定,或违反了《反欺诈(投资)法》的规定而出现隐瞒、虚报等行为,都将受到不同形式的处罚,包括民事和刑事处罚。
(五)台湾股票发行管理
台湾的证券市场既设有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又注重对证券业的法律规范。
其管理模式基本同美国。
台湾的股票发行主要以发行公司和承销商为管理对象,管理内容主要有:
①对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管理。
对于公开发行的股票,采取的是事先审查的制度,从而防止公司滥发股票而产生欺诈的行为。
在事先审查中,要求其所提供的资料能够达到“确实”与“充分”两项要求。
②为了防止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重视对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董事,监察人股权的查核。
在对承销商的管理方面,台湾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规定承销商业务范围,最低资本额,并且明确说明了承销商内部工作人员不得购买所承销的证券,进一步规定了承销商报酬,规定了发行定价标准等方面,以这些方法来保障发行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六)香港股票发行管理
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的证券市场管理类似英国模式,自律为主,辅以法律规范和政府机构监管。
香港的股票发行及上市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公司资格管理:
必须是公众公司,资产总额不少于5000万港元、公众持股比例至少25%、首次上市公司需获交易所会员提名、本公司雇员持股不超过10%、具备若干年的经营记录和财务资料、经营状况良好等等。
②上市程序管理。
③信息公开的管理。
包括两方面,一是发行时的信息公开,一是股票上市以后的信息持续公开。
五、中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变迁历史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后建设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因此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存在时间也不是很长,但是在短短的几十年中,我国实行摸着石头过河,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发生了迅速而较大的变化。
1、1993年5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股票交易法规,确立起审批制的传统。
该法第12条规定:
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制的具体过程表现为:
第一,企业在向地方政府或者其所属的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后,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决定哪家企业发行股票,并向证监会推荐;第二,证监会根据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的推荐,下达发行额度;第三,企业获得发行额度后,将正式材料上报证监会,由证监会最后决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股票。
此外,还对发行价格进行了严格控制。
1994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公司法》也是审批制的代表,该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139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新股发行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证券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2、审批制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相适应的,但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审批制的弊端逐渐显现。
首先,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及发行额度的要求,使得审查的期间被延长,降低了市场效率;其次,证券监管部门的权力过大,加大了寻租空间,增加了市场成本;再次,发行者和证券承销商不能自主定价,使得股票发行价格不能很好地反应市场需要。
由此,核准制应运而生。
1997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我国正式确立核准制;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布核准程序》,核准制开始替代审批制有了具体规定;2001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发行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工作的通知》等一些列规范性文件,正式取消审批制,启动核准制。
与审批制相比,我国的核准制有以下特征:
第一,实行市场化准入,取消了额度控制。
根据发行人自身的财务、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等因素以及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来决定公司股票的发行量;
第二,取消原来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推荐制度,此职责交由中介机构完成。
证券公司在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向证监会进行推荐,再由证监会根据法定的发行条件进行核准。
第三,由发行人与承销商根据对市场行情的了解和对机构投资者的询价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而不再由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限制。
第四,确立了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将一切对投资者产生影响的信息都披露出来。
3、保荐制
2004年2月1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标志着股票发行保荐制度的诞生。
①它建立了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证监会将其登记为保荐人并向社会公布。
②将保健期限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③明确了保荐责任。
《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在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发行人的持续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④除对保荐人和保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上市发行的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
一般认为,保荐制在对证券发行的透明度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努力。
六、中外股票发行审核的对比分析
中国新修订的证券法更加注重市场的约束机制,尽量弱化政府的功能,更注重中介机构作用的发挥,通过价格、投资者连个方面对发行加以约束,并为进一步提高发行审核的透明度,规定了证券发行前公开披露信息的制度,削弱了政府的权力,将股票的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分开,提高了发行审核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规定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这些措施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市场走向规范将大有裨益。
但是,根据近几年的实践经验,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暴露了很多的弊端,如发行审核效率低,标准不统一,结果不可预测等。
因此,与其说闭门造车,我们可以将我国与国际经验进行进一步对比,从国外经验中吸取有用的东西,也能使得中国的制度能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通过比较我们能够总结出国外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一些共同特点:
1、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相分离,发行审核由政府主管机构进行,上市审核由交易所进行。
我国则长期实行发行与上市审核一体化,一直到新修订的证券法才将其分开。
2、基本都采注册制,以形式审查为主。
我国目前虽然名义上采用的核准制,但是仍以实质审批为主,证监会不时增发发行股票的审核办法。
3、上市交易权归交易所所有,以形式审查为主。
各交易所在制定上市标准后,其上市审核程序较为简单,基本只要符合上市标准即可上市。
此种方式效率很高。
七、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变革方向
由以上陈述可知,中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在发展方向上是应当向着进一步适应中国的市场经济化的要求,活跃证券市场,增强其灵活性。
进一步限制行政权力的干涉,优化自治主体的自觉性,以期更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这个角度来进行的。
(一)改革动因
因此我们现在不得不对中国股票发行市场进行分析,并总结出审核制度的改革动因。
1、在我国,无可争议的是民营企业已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十分狭窄,这与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特点是分不开的。
一直以来,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总是会倾向于国有企业,并且一直以来实行的“通道制”为民企大规模上市发行造成了障碍。
此制度虽在2005年被废止,但是长期以来保荐人数量都比较有限,所以在短期内还是没法满足国内民营企业大规模上市的要求。
最后,审查者一直以来对民营企业还是会戴着有色眼镜,视其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圈钱者”,人为提高其发行难度。
2、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合格境外投资机构者和企业年金的陆续入市,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
作为专业投资者的机构投资者增加,将改变以往的投资者较发行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以保护非专业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核准制将不再有充分的理由。
3、中小企业板的成立和其“四个独立”的特征,即运行、监察、代码和指数的独立。
这些极有可能使股票发行审核制变迁的组织和操作成本降低,从而扫除成本障碍。
4、2005年4月29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
股权分置是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其可以通过限制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来限制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筹资功能来剥削小股东的规模。
而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非流通股不再存在,上市公司的筹资功能将不再成为大股东剥削小股东的方式,因此起保护作用的核准制将不再显得那么必要。
(二)改革方向
我们在今后的审核制度完善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明晰证券管理体制。
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监管权限上,立法权必须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职能的发挥。
此不赘述。
其次,加强中介机构参与发行。
让承销商进一步担负起其责任,由其负责推荐候选人,然后其应当对发行人提交的一切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从而提高发行人的质量,保证投资基金的安全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者直接吊销执照。
同时,中国证监会应当进一步严肃证券市场。
(三)变革的阻力
同时,我们不得不看到在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的以下阻碍。
第一,股市投资者的素质。
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的整体素质较差,市场风险承受能力差,这将大大提高股市波动所产生的社会风险,这也是需要政府的进一步保护的原因。
第二,意识形态刚性。
我国虽实行市场经济多年,但还是习惯于由政府代替去解决市场中的各种问题。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众所周知的政府主导型,因此就算核准制在现阶段弊端多多,但要代之以市场化的注册制的话,则会遭遇意识形态的攻击与阻碍。
在当市场风险达到一定程度后,公众则会谴责认为是政府不力造成的。
第三,监督机构全力扩张之天性。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
”因此官僚机构一旦被赋予了权力,要保证其不扩张已经很难,更别说现在是要想剥夺其权力,这难免会受到其抵抗。
八、结论
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与国外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及其发展阶段是分不开的。
因此,我们不可盲目借鉴国外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瓶颈,也不得不重视。
通过进一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达到最后改革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①,俞颖,西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5页
②证券法学,李东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0页
③刘恒,2007年,第7页
④证券基础(第二版),沈家庆,2005年,第67页
⑤深圳证券市场十二年,曹龙骐李辛白,2008年,第244页
⑥公司治理与独立董事最新案例,廖理,2002年,第50页
⑦新编法律知识实用手册公司、股票、债务,庄穆;吴晓东,1995年,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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