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工作在工资税收医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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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工作在工资税收医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我国对“外国专家”、“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在工资、税收、医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工资报酬方面的优惠
早在本世纪初,国家在确定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等原则时,就曾考虑外国专家的基本待遇应当不低于其国内的水平,同事规定“对我国急需而又难以聘请到的关键人才,可以重金礼聘。
”目前,国家外国专家局正在继续积极研究出台新的外国专家工作政策。
近年来,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的工资待遇政策,总的原则是“工资报酬应与本人能力、业绩、贡献挂钩”,具体有这样几点要求:
一是明确在银行、保险、证券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以后晋升工资,同国内其他人员一样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是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每月另给相当其工资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
三是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不超过本人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
四是规定在国有大型企业工作的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工资和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任职务和能力,参照在华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协商确定;
五是对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提成;
六是以本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参股的,经投资各方约定,可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
最近,中央领导又指示在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过程中应当积极采取协议薪酬制、期权制、股权制、企业年薪制等项中长期激励措施。
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工资待遇的总体水平上不可能超过发达国家,但是为了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在制度建设和政策优惠等方面力度的确是非常大的。
这一系列优惠政策必将惠及每位回国(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税收方面的优惠
税收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此各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新的税法规定外国人应当纳税的总原则是:
“在我国居住超过5年的外国人,从第6年起,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要求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应该在我国纳税:
(1)在我国居住超过5年的外国人,从第6年起,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我国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外国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天的外国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
近些年来,为了加大吸引外国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力度,国家在税收方面出台了一些配套优惠政策,归纳起来主要有3个方面:
一是减、免优惠。
根据2008年2月18日以国务院第519号令修改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有5种情况:
(1)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如果只为了执行任务,从事业务工作,在中国常住1年以上或者超过5年,而又不准备在中国定居的个人,对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出中国,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援助国派来的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中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中国或外国支付,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来华工作的文教专家,聘请时间在2年以上的,其本国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华机构及其来华工作的外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外国来华的文教专家、经济专家,在中国服务期间,由中方无偿提供的住房、交通、医疗部分以及休假补贴费、离职补贴费等,暂免计算征税,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根据规定,外籍人士个税免征优惠有如下几类:
(1)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征我通讯社记者个税的,我方也免征其驻华通讯社记者的个税;
(2)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等免征个税;
(3)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免征个税;
(4)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税;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个税;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6)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税;
(7)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税;
(8)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税;
(9)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税,可以享受免征个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10)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税;
(11)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并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免征个税;
(12)来华文教专家和来华留学生等予以免征个税。
二是起征点优惠。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原来的4001元上调至4801元。
此前,外籍人员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4000元,是在8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加上扣除附加减除费用标准3200元计算出来的。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附加减除费用标准3200元没有改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了800元,外籍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就跟着“涨”到4800元。
三是在执行互勉协议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应按协定有关条款执行:
(1) 对来自同我国已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并在该协定开始执行前已经在华的外国教师和研究院,对其停留不超过3年(有的为2年)的日期,应自该协定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2) 凡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以来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员,从其第一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3年或累计不超过3年,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3) 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自其抵达之日起3年内免税或第一个3年里免税的,对其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应从第四年其征税。
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也作了专门规定:
“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办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和区域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其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优秀政策。
对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回国后因工作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从优”。
此外,国家还规定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等生产性企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待遇;对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过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出奇偶那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三、医疗保险方面的优惠
保险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类。
从大的方面说,主要分为社会保险盒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盒生育保险;商业保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盒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在有关政策的指导下,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的保险。
这里的商业原则,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虽为保险,两者具有多方面区别:
(1)属性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增强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基本生活得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
商业保险是人民保险公司运行经济手段进行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是由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签订契约来实现的;
(2)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
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
商业保险是以投保的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根据契约规定给予投保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投保者的基本生活;
(3)经费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运行机制不同。
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
商业保险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5)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是劳动者的义务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就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家或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商业买卖关系。
商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上面。
只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某种保险契约,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就能获得享有这种保险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主要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关系方面;
(6)遇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从保障基本生活安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得保障。
保障水平的的确定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原有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又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还要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做到逐步有所提高。
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被保险热缴费额的多少,而考虑其它因素;
(7)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体制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为实现《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
商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自主经营的人民保险公司进行自行经营,其管理工作全部围绕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而进行的;
(8)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立法范畴。
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分清社会保险盒商业保险两者的不同对于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吸引外国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回国)保险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很长一个时期在是否以及怎样给来华(回国)工作外国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上保险的问题上,有关部门的研究者和不同用人单位的看法也不尽一致。
有人认为现在已经加入WTO了,应当与世界接轨,别的国家不会轻易给包括中国人在内的外籍人士上保险,我们也不同样不用。
也有人认为不仅应该上而且应该给所有来华工作外国人都上社会保险。
但是在国际操作中一定既要结合国际惯例,又要符合国情,不能脱离实际。
前者虽然简单易行,但是不利于调动来华外国专家的积极性,体现不出在保险问题上国家的优惠政策;后者虽然提出容易,但是对于尚未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甚至只是在中国工作一到几年(乃至几十年)的外国人来说,要制定一个国家、单位、个人“三位一体”的全方位(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声誉保险在内)的社保政策,不仅不好操作,而且不大必要。
在外国专家聘请与管理实践中,起初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享受的是“工资加三免”(包括医疗、住房和工作用交通工具3个方面的免费待遇)政策。
随着入世后各个方面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了从保护用人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两方面利益的角度规避医疗风险,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2006年起,将原来的免费医疗正式改为提供商业医疗保险。
国家规定对所有外国专家“凡聘必保”,并要求各管理部门和聘请单位做好相应管理与服务。
于此相应,在《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中,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做了相应规定,明确指出: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它工作人员的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总之,正是由于保险本身的复杂性和中国基本国情的初级阶段性,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国家先在原来对外国文教专家免费医疗的基础上提出的对所有外国专家通过建立商业医疗保险制度来规避医疗风险的保险保障政策,提出“凡聘必保”,不仅具有科学依据,而且在实践中得到广大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肯定、支持和广泛参与。
虽然这种商业医疗保险就目前来说既不是保险的全部,也未达到很高的水平,但是他不仅具有保险保障的性质,而且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因此我们说它的确是一种重要的优惠政策。
况且在此基础上,相关保险政策也在积极探索之中。
目前,国家根据“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积极推进社会保险。
截至9月底,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
养老保险1.97亿、失业保险1.15亿、医疗保险1.89亿、工伤保险1.15亿、生育保险0.73亿,社保体系已初步建立。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至少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对于获得永久居留的外籍人员来说,也是能同中国城镇居民一样可以享受得到的“国民待遇”。
四、家属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在是否带家属方面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只身一人,二是携带配偶,三是携带配偶和子女。
携带配偶者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配偶仅仅作为家属帮助料理家务,可以不要求工作;另一种情况是希望家属也能参加相应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
大家指导,虽然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对一般外籍人员来华就业的“门槛”规定得不是太高(如1996年原劳动部等四部委有关文件规定基本条件为:
年满18岁,身体健康;具备相关技能和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有确定的聘用单位等),但是在加入WTO以后,随着与国际接轨这种“国际化意识”不断深入人心,在实践中执行国家制定的在各个领域有关“自然人流动”方面的专业“门槛”(即与所从事工作相应的条件限制:
一般都规定具有大学毕业本科学历,并且有2-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已成为共识,加之目前国内就业形式比较严峻,所以国家对一般外籍人员来华就业所采取的总的方针是限制的。
虽然如此,但是为了更好地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一方面打破就业门槛限制,另一方面排除就业形势的压力,专门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来华工作出台了优惠政策。
在《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中,规定“随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的家属(含外国籍配偶)在国内就业,用人单位有接受条件的,应为其安排工作。
确有困难的,当地人事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这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高度重视,通过各种途径为解除后顾之忧。
五、子女入学方面的政策
早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就颁布了《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其中针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机构驻华办事处和三资企业外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需求日增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做出专门规定,允许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依照《管理办法》申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同时鼓励并支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开设汉语和中国文化课程,以增进和加深学生对中国文化的了解。
截至2007年1月23日,中国政府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广东、江苏、山东、福建、吉林、陕西、辽宁、云南、浙江、湖北等15个省市批准设立了86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其中较为发达的省市这类学校也较多,如北京有蒙台梭利国际幼儿园、中关村国际学校等20所;天津有如爱华幼儿园和瑞金国际学校等6所;上海由虹桥幼儿园、上海法国学校等18所;广东有广州奥伊斯嘉日本语幼儿园和广州美国人国际学校等12所;山东有青岛未来韩国国际幼儿园、济南国际学校等9所;江苏有南京国际学校、苏州新加坡国际学校等6所。
这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开办,为外国专家比较集中地一些发达省市其妻女就学问题接触了后顾之忧。
与此相应,国家还对回国工作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问题做出周到安排。
如《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就专门考虑到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不少是长期受国外教育,语言不通、教育体制不同,回国会受很大影响的问题,要求各地“妥善安排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配偶和子女”,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明确规定:
“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参加高中升学考试和高考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得更为细致:
子女在国内上初中、小学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或“双语学校”、“双语班级”,报考高中、大学的,可酌情给与适当照顾。
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更为具体的政策。
比如北京市在《关于妥善解决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中就规定:
“在我市有正式户口留学回国人员的适龄子女,从国外返回申请转入我市中小学(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下同)就读或在我市中小学入学的,由其户口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就近安排,各中小学不得拒收。
学校对转入的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级”。
天津市也明确规定:
“在津落户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含18岁)子女可以随迁;身边无子女的,亦可随迁一名成年子女;属于本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均已婚的,可随迁一户成人子女。
暂时不能随迁的今后可以随时迁入。
其配偶和子女在国内是农业人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是工人或干部的,由接受单位分别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
其子女入托、入学、转学,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教学质量较好的所、校,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在天津市属高校插班学习。
子女就业可享受市民待遇。
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其随归子女,在国内学习5年以上,回国后在3年内参加中考或市属大专院校招生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条件给与加分”。
由此课件,国家对解除外国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化(回国)工作子女入学方面的后顾之忧问题是有一系列优惠政策予以保障的。
六、关于住房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这方面,《关于引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
“对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住房,采取发放一定住房补贴的办法,由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租住或购买。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根据一套与其职务相应的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其租金或购房价,享受与单位其它人员同样的政策”。
大家知道,住房和购房是两个概念。
很长一个时期,国家不允许一般外国专家在中国购房(当然想爱泼斯坦、李莎等加入中国国籍或长期在中国居留并做出过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除外)。
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这个问题直接涉及永久居留和房屋产权问题,二来过去一个时期这方面的需求还不是很多,所以购买住房作为国家政策一直还没有出台。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多采取这样几种方式:
一是为来华工作外国专家提供免费的专家公寓;二是为外国专家在外租房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三是所有外国文教专家目前仍享受免费住房的优惠政策;四是有的冯清单位根据所聘专家(主要是海外外国留学人员)本人需要和请求,为其购房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五是有的省市规定海外高层次回国人才(多是母校毕业的学生)可以购买具有自主产权的住房。
目前,随着引进人才需求的增大和购房问题的不断提出,很多省市不断出台一些试行的地方政策,很好地以个案形势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
例如2007年,北京市发出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京工作学习超过1年方可在京购买1套自用、自住的商品房”,当然要求“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转让”,而且“当时房价快速增长,不得参与炒房”。
天津市近几年也规定:
“对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住房,采取用人单位发放一定住房补贴的办法,由其租住或购买。
来津定居的高层次留学人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和我市高新技术领域急需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用人单位向每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和4万元安家费,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50%,其中购置住房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同时“鼓励海外优秀留学博士来津开展博士后研究。
对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进入天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博士后研究的,可先进站,后追加计划。
对在国内外博士后科研机构完成研究课题期满出战的博士后,来津或留津工作的,一次性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
其中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2万元”。
另外,我们也曾了解到广东、广西、江西、陕西等省区有关高校为回国服务的海外高层次专家购买住房,并签订协议,服务若干年之后产权归专家本人。
总之,随着国内淫才力度的加大,住(购)房政策会越来越优惠的。
七、收入分配方面的优惠
收入分配最重要的一项优惠政策,就是根据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发的若干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的: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对此进一步做了细化:
“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水平、对国家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发若干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合法收入纳税后可兑换成外币汇出境外。
”
2007年,原人事部等16部委颁布的《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
“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业绩、贡献挂钩。
由事业单位聘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由国内企业聘用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对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提成;以本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参股的,经投资各方约定,可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
此外,有关文件还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1)按照国际惯例,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的合作单位要给付合理报酬;
(2)对短期聘用的留学人员,单位可根据其业绩大小,经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报酬;
(3)对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
(4)对合作研究、合资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惯例等要素参与分配,等等。
显然,这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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