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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社会性质的再思考
秦汉社会性质的再思考
【英文摘要】Since1950s,manyChinesehistorians,followingthe"TheoryofFiveDevelopmentStagesofHumanSociety",believethatChinesesocietyfromQin-HantoMing-QingdynastieswasafeudalistSocietywithlandlord-economy.AccordingtothebasicprincipleofMarxism,thearticlethinksthatthisviewpointisn"tinconformitywiththecharacteristicsoffeudalistsocietyandholdthatweshouldabandonthetraditionalmodeofthoughtandimprovetheresearchontheChinesehistory.
【关键词】封建主义社会/专制主义社会/郡县制
feudalisticsociety/dictatorialsociety/shire-county
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许倬云先生提出了完全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见解,认为中国历史上只有过分封制度,而没有作为历史发展阶段的封建社会时代。
他说:
“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系统中,封建社会是一个介于奴隶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间的阶段,唯物史观的学者必须要在中国历史上确定一个封建时代,甚至削足适履也在所必行。
中国的分封制在秦统一以后基本上即已结束,而中国的资本主义又迟迟不出现,于是中国的马克思史学家不能不在这一矛盾中找出路,不能不以如何划分资本主义未出现以前的中国历史”,作为“近三十年来聚讼的焦点”〔1〕(第144页)。
对于许先生完全否定中国曾有过作为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封建社会的见解,迄今仍不敢苟同,但上引许先生的那番话,却值得深深思考:
从秦汉开始一直到明清,中国社会究竟属于什么性质中国历史的发展轨迹是否完全应该像西方那样,资本主义必须从封建社会母体中产生出来,其间有无另一种社会形态。
一、再思考的出发点
人类社会的发展,必然经历若干本质特征完全不同的阶段,这差不多是东西方学者们的共识,只是划分阶段的理论和准则各异。
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发展的理论,一般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等相继嬗变的历史发展阶段序列。
这一历史发展阶段
序列,被认为在欧洲完整地显示出来,具有典型的意义。
即或如此,然而有典型就会有非典型,对具体情况必须进行具体分析,必须依据各地区不同历史环境来认识各个社会的性质,切不可像斯大林及前苏联学者那样,把视为典型的西方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序列,作为一律皆然,不能有重大改变的铁定模式,普遍套用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注:
斯大林1938年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把马克思和恩格斯按照欧洲历史条件提出的社会发展四阶段论,说成是全人类都必须经历的阶段。
多少年来,中国史学界深受这种理论的影响和束缚。
)。
否则,必然导致不顾各地区各民族国家的具体情形,削足适履,实有悖于辩证唯物主义之最基本原则,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先贤们所极力反对的。
马克思在《给〈祖国记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严正声明:
“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
”〔2〕(第1页)这话说得如此严厉而恳切,历史唯物主义者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时,应牢记并切实遵循马克思的这一谆谆告诫;同样,在研究古代社会时,也应牢记并切实遵循这一谆谆告诫。
马克思和恩格斯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是根据欧洲(再加上美洲)的历史实际,研究古代社会又何尝不是主要根据欧洲(再加上美洲)的历史实际?
由于东西方在天时、地利、人文等各方面有差异,亚洲社会的发展在世界历史发展总趋势、总规律之内,还有不同于其他地区而独特的方面,世界历史有统一性也有多样性。
马克思充分注意到这一点,提出了众所皆知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或“亚细亚形态”,有时又称“东方形态”。
马克思在论及古代社会土地所有制、专制主义、城市与农村、手工业与农业等这些问题时,常常着重指出亚细亚或东方社会在这些方面的特点,却未曾见到他对亚细亚生产方式有过全面而较为详细的描述。
于是,“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什么,一度成为当今中外史学界讨论的热点。
李朝远先生认为是“奴隶制社会形态的东方类型”〔3〕(第12页),朱晞先生认为本质上“是一种早期封建制度”,中国的夏商周三代属于这一阶段〔4〕(第10、21页)。
意大利学者翁贝托%26#8226;梅洛蒂把中国近代以前的古代社会统称为典型的“亚细亚社会形态”(注:
详见〔意〕翁贝托%26#8226;梅洛蒂:
《马克思与第三世界》(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
62、122—127页。
),并列举出三大基本特征:
一是土地国有,无土地私有制存在;二是专制王权;三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
此说不无可取之处,触及到中国社会的特点,如专制王权在中国历史上存在长达2000余年之久,为世界历史之最。
但说中国古代不曾有土地私有制,则不符合史实。
至于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也并非东方和中国如此,古代所有自给自足的农本社会均是如此。
德国学者贡德%26#8226;弗兰克则根本否定“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存在,认为“这种说法也是纯粹的意识形态虚构,根本没有事实依据或科学依据”,是马克思“以欧洲中心论制造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寓言”〔5〕(第429页)。
分歧如此之大,要取得一致意见,看来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应当注意,马克思在谈论亚细亚生产方式或东方形态时,是与西欧的社会历史诸方面情形进行对比,作为一种不同的历史现象来阐述的。
这给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启示:
马克思多次谈论亚细亚或东方社会形态的重大意义,与其说是给后世学者提出了一个需潜心探索的课题,勿宁说是在强调研究亚洲社会历史时,必须充分考虑亚洲社会历史的区位和民族特点,在历史唯物主义原则指导下,进行切合实际的具体分析,然后得出结论;不应该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西欧社会发展研究而得出的理论,经过斯大林和前苏联学者们加工之后,丝毫不变地套用于世界各地,套用于中国。
这就是本文提出对秦汉社会性质再思考的出发点。
二、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
在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中,西周封建说与战国封建说,都肯定秦汉是封建社会,称之为地主经济型的封建社会。
何谓封建社会,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只有弄清了这个问题,才能识别秦汉社会的性质。
一种社会形态,必有规定其性质的本质特征,封建社会当然也不例外。
依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考察中世纪时期的西欧和秦汉前的周代,尽管两者在时间和地理位置方面均相距很远,但却有惊人的相同之处,大同而小异,从中不难看出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是:
政治上的分权制,经济上的土地王有制和阶级关系的农奴制。
应该说,凡不具备这三大特征者,概不能称其为封建社会。
中世纪的欧洲为封建社会,勿须论证,早已是中外史学家们均无异议的结论。
公元5世纪日耳曼族灭掉罗马帝国之后,其国王对所属贵族分土封爵,建立起各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统治者均世代相传。
同样,周朝在公元前11世纪取代商朝建立新的国家,周天子对同(姬)姓王族子弟和异姓功臣,分土封侯,即西周青铜器“大盂鼎”铭文
所谓的“先王受(授)民受(授)疆土”,让他们建立各自独立的大小国家,其统治者亦世代相传。
两相比较,西周封建论把西周社会确定为像欧洲中世纪那样的封建社会,是有充分理由的。
把西方中世纪日耳曼人分封贵族制度的西文词汇,译成汉语为“封建制度”也是非常贴切的。
更为重要的是,东西方受封的诸王侯,均在其封域内享有独立的政治、司法、经济和军事等各方面的权力,一般不受国王(天子)的干预。
国王的权力被局限于其直属领地(周代称为“王畿”)之内。
所谓封建制度,表面上是裂土封爵,实质上是国王把其统治全国人民和土地的权力,分割给各个受封的诸侯,是分权制度。
这点《国语%26#8226;周语上》说得明明白白:
“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民。
”〔6〕(第37页)“临民”即统治人民(东汉%26#8226;贾逵《国语》注:
“临,治也。
”)名义上为全国最高统治者和国家代表的国王,对诸侯只不过是权力极有限的“天下宗主”而已。
由此可见,最高统治者权力分割,是封建社会的首要特征。
正如清初王夫之所说:
“据三代以言之,其时万国各有其君,而天子特为之长,王畿之外,刑赏不听(王)命,赋税不上供,天下虽合而固未合也。
”〔7〕(卷末,叙论,第949页)德国学者贝洛夫也说,封建国家,“其主要特征是最高权力的分散和地方权力的独立”〔8〕(第62页)。
封建制国家国王实行分封制,是以授民授疆土来换取贵族们维护其“天下宗主”的地位。
就中国周朝而言,受封诸侯主要是王族子弟,国王认为血缘关系最为可靠,所谓“封建亲戚以藩屏周”〔9〕(僖公中,第345页)。
西周分封的71个诸侯中,姬姓王族“居五十三人”〔10〕(第60页),其次才是为建立新王朝有功的勋臣。
无论西欧还是中国,受封诸侯还可将其土地、人民进行再分封,从而形成金字塔式的国家组织形式。
东西方的封君与封臣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作为维护国王居全国领袖地位的纽带和维护诸侯独立自主的保障,按照契约,双方互有义务。
在西欧,封君对封臣有保护之责,保障封臣在其封地内的稳固地位。
当封臣受到不正当攻击和侵犯时,封君应予以救助。
封臣对封君的种种义务中,主要是军事义务,自备武器、马匹和给养,为封君守卫城堡、巡防领地、出征作战等,因为封君无力蓄养庞大军队。
中国周代君臣间的封建义务与西欧相仿。
周天子不得任意收回或改变诸侯受领的封地,“古之诸侯,虽至小弱
……非大无道,弗能灭也”〔7〕(卷29,第899页),且有责任维护诸侯在其封国的统治地位和权利,有责任调解诸侯间的纠纷,必要时对侵犯别国的诸侯加以法律的惩处。
《史记%26#8226;周本纪》说:
周穆王时,“诸侯有不睦者,甫侯(穆王之相)言于王,作修刑辟”,经审理属实,对侵犯者当“正于五刑”,或“正于五罚”(处以罚金)〔11〕(卷4,第138页)。
诸侯对天子的义务包括:
在其封国内实行周朝的法度,所谓“疆以周索”〔8〕(定公上,第1620页,西晋杜预注:
索,法也),必要时须派遣军队去保卫天子的安全和权威、定期到王朝述职、进献贡赋、提供劳役、参加天子主持的祭祀等等。
诸侯如果不履行其义务,要受到天子的谴责、惩罚乃至征讨(注:
《孟子%26#8226;告子》云:
诸侯对周天子“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
(杨伯峻《孟子释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87页。
移通陊,毁灭也。
))。
双方的这些封建义务,在初期执行得还比较严格,随着王室力量日弱,诸侯势力日强,封臣不再认真履行。
中国在东周时期(即春秋战国时期)表现得非常明显,大诸侯势力不断膨胀,拒不向天子履行其义务,甚至把天子不放在眼里,只是在侵犯其他诸侯或争霸时,才打起周天子的旗号,以达到“挟天子以令天下,天下莫敢不听”的目的〔12〕(卷3,第23页)。
周天子不仅无能控驭大诸侯之为所欲为,而且连自身安危存亡也处于诸侯强大势力威胁之下。
双方义务终结,意味着原及于全国的宗法脐带被剪断。
于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分崩离析,诸侯彼此征战不休,成为封建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
东方如此,西方亦是如此。
这种局面的形成,其根本原因完全在于封建制度自身,是分权制度的必然结果。
唐代柳宗元《封建论》说得对:
“周之丧久矣,徒建空名于公侯之上耳。
”“失在于制,不在于政,周事然也”〔13〕(卷3,第19页)。
再考察封建社会的另两个基本特征,即土地所有制和阶级关系的具体情况。
随着政治分封制度的实施,封建经济制度也确定下来,即土地国王所有和诸侯领有(占有)两个层面。
土地王有是封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诗经%26#8226;小雅%26#8226;北山》所云: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所谓“王土”实际是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的转形。
故此,马克思把亚细亚历史上土地王有制称之为土地公有制。
公有制土地,原则上是不能买卖的。
这种公有制也并非东方古代社会特有的经济现象,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同样是建立在土地名为王有实为公有的基础之上。
无论欧洲中世纪或中国周代,国王授民
授疆土,就是把封地内的人口(劳动力)、田地、山川、湖泊交给诸侯占有,而所有权仍属于国王,仍然是“封略之内,何非君土”〔9〕(昭公二,第1287页)。
国王对诸侯土地经营有监察之权,“土地辟,田野治”则有赏,“土地荒芜”则加谴责〔14〕(第287页)。
诸侯对受封土地虽无所有权,但其占有权是永世的,代代相传,受到制度保障,只要不违反封建法规,国王不得任意削夺。
诸侯对领有的土地有自行处置之权利:
独立经营管理和收取土地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利益;也可将一部分土地分赐予臣属,天子不得干预或阻止,如此等等。
可是,还应进一步看到,封建社会毕竟是私有制社会,名为王有实为公有的土地所有制,必然会逐渐发生质变,化公为私。
随着王权的衰弱,诸侯对土地支配权力日益加强,领有权逐渐演化为所有权。
同样,诸侯分配给臣属的土地,从卿大夫到最基层的领主,也相继化为私有。
虽然如此,在整个封建时代,从法制上说,土地王有即公有仍然是惟一合法的所有制形式,不承认土地私有制度合法存在。
封建制社会的土地如何经营管理,是一个重要问题,从中显示出劳动者农民与封建主的关系。
西方封建社会所实行的“条地制”,是领主经营土地的一种普遍形式。
领主将其所占有的耕地,留一部分作自领地(demesne),其余的划分为若干条形长块,称为“条地”(strip)。
条地分两部分,一部分分配给农奴自耕自收,一部分属于领主,由农奴为之义务耕种,作为向领主交纳的力役地租。
农奴与领主的“条地”混杂在一起,每年收割后均撤除界线,成为牧场共同放牧,来年耕种又重新划分,进行再分配。
农奴对份地(条地)无丝毫占有权,不能传于子孙,子孙若继耕份地,还须交纳继承税(heriot)。
农奴无人身自由,不得离开领主庄园,其子孙永为农奴。
中国周代封建制的土地经营管理,与欧洲中世纪本质一样,只是具体实施略有差异。
周代领主将其土地划分为若干方块,形如井字,因称“井田制”。
这些方块耕地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称为“私田”,是农民的份地,自耕自获;另一部分称为“公田”,属于领主,几家农民为之义务耕种,作为力役地租。
孟轲将井田制加以规范化的描述说: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14〕(第119页)但农民的份地“私田”可以长期不变地耕种,不像西欧在收割后来年重新划界分配,大概是因为中国古代无放牧的习俗。
《汉书%26#8226;食货志》对井田制的记述与孟轲所云大致相同,且其中说: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
”〔15〕(卷24上,第112
0页)有受有还,表明周代的农民对份地无占有权,也不能传之子孙,子孙的份地,须由领主重新授予。
周代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其境况如何,是否如同中世纪西欧的农奴,史料不足,难以确知。
《国语%26#8226;晋语一》记载郭偃的一段谈话中提到农民的处境。
他说:
“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享),为人而己。
”(易,治也)三国时吴国之韦昭注释云:
“隶,今之徒也。
”〔6〕(卷7,第258、261页)徒,即刑徒或服劳役的囚犯,隶农就是当时的农民,其处境如同刑徒一样,无人身自由,勤恳耕种,收获为人而已,自己一无所得。
《诗经》国风中也描写农民备受领主残酷的剥削。
如果井田制下农民都是如此,西周时期的农民与西欧中世纪的农民便没有根本区别。
由此可见,土地王(公)有制和阶级关系农奴制,又同样是东西方封建社会均具有的共同基本特征。
随着人口增加和生产工具进步,尤其是铁器与耕牛在农业上的应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突破井田制下阡陌的限制,在井田以外去开垦新的土地,扩大农田面积,增加农业收入。
守旧的孟轲为维护井田制而大加反对,认为这种“慢(通墁,涂抹)其经界”,“辟草莱”,都是“暴君污吏”的行为〔14〕(第118、175页)。
南宋朱熹也反对废井田开阡陌,但又不得不承认“田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于百亩,则病其人力之不尽;但见阡陌之占地太广,而不得为田者多,则病其地利之有遗”〔16〕(卷1,第31页)。
东周战国时期,打破井田阡陌界限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地处西陲的秦国走得最远,最彻底。
商鞅因势利导,实行变法,在秦国境内彻底废除了井田制,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准许土地买卖。
南宋叶适说:
“井田、封建相待而行者也。
”〔16〕(卷1,第35页。
待,依靠)废除井田制,也就是彻底破坏作为封建社会制度经济基础的土地王(公)有制,从而敲响了封建制度走向灭亡的丧钟。
三、专制主义社会
中国历史列车驶入秦汉时代以后,社会性质与周代显著不同。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结束了东周后期战国纷争的局面,统一了全中国,同时也结束了自西周开始将近9个世纪的封建制度。
这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其内容是:
政治上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经济上废除土地王(公)有制,确立私有制;阶级关系方面,劳动者农民摆脱了农奴地位,有了独立人格,可以自由居迁择业。
这就是从秦朝开始的新社会性质之三大基本特征,其与周代封建社会之基本特征截然相反。
三者之中,首要的是废封建立郡县,其实质是废除国王权力分割制度,实行王权集中的专
制主义制度。
随之而来的经济、军事、文化诸方面变革,都服务于这个中心。
因此,把自秦朝开始的社会,不能再称为封建社会。
有人称为“皇权主义”社会,或称为“非封建的官僚社会”均不合适,不妨称之为专制主义社会更为确切;或曰,专制主义只是个政治概念,不足以表述整个社会制度。
封建制度原也只是政治概念,却能表述整个社会制度,而自秦朝开始的专制主义制度,并不限于政治,还包括经济、文化和军事各领域,共同构成完整体系的社会形态,无疑也可以表述整个社会制度。
秦始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一统天下的皇帝,其历史使命是把先辈商鞅制定原只实行于秦封国的政治经济制度,雷厉风行地推向全中国,从而使中国历史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秦始皇自己不可能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使中国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革。
这位始皇帝深受商鞅、申不害尤其是韩非等法家专制主义思想的影响,登极之后第一件事是确立其惟我独尊的专制主义统治,不愿像周天子那样,只做一个权力十分有限的“天下宗主”,而要做权力无限的全国皇帝。
他认识到,惟有废封建立郡县才能达到其目的,才能防止战国时期诸侯纷争局面重演。
秦始皇在重臣李斯的全力支持下,新制度才确立起来,“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11〕(卷6,第239页),郡下设县。
县长官“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16〕(卷63,第572页),县以下设乡、亭、里(注:
〔唐〕杜佑《通典》卷33(职官)15云:
“乡官,秦制: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
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缴循禁盗贼。
”)。
皇帝的权力通过从中央到地方最基层的行政官僚机构,一竿子插到底,及于全国城乡各地。
正如南宋叶适所云,“今(指秦朝)天下为一国,虽有郡县,皆总于上”〔16〕(卷1,第34页)。
朝廷各级官吏及郡守县令(或县长)皆论功授职,按秩予禄,一任不过两三年(注:
〔南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田赋考〉引叶适语云:
“(秦朝)虽有郡县,皆总于上,率二三岁一代,其间大吏有不能一岁半岁而代去者。
”),从根本上废除了周代封建的“世卿世禄”制度。
各级官吏的职责是无条件地执行皇帝的诏令法规,对皇帝只能绝对服从,而不是像周天子与诸侯那样的契约关系。
于是,秦始皇“振长策而御宇内”,“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棰拊以鞭策天下,威振四海”〔11〕(卷6,第280页),过去周天子不能达到的目的,秦始皇
达到了。
这不只是统治方式的不同,而是政治制度发生了根本变革。
这种适应历史发展要求的变革,古代学者早有高度肯定的评价。
柳宗元说:
“秦之所以革之者,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然而公天下之端自秦始。
”〔13〕(卷3,第20)王夫之亦言:
“秦以私天下之心而罢侯置守,而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
”〔7〕(卷1,第2页)他们所说的“私”是指秦始皇一姓之统治,“公”是指历史发展的新趋向。
秦始皇不仅集中了政权,还通过收缴天下兵器而集中军权,建立只能由皇帝调遣的军队;通过对全国征收赋税于朝廷而集中财权;通过统一文字、焚书坑儒、禁止私学及规定以吏为师,实质上是罢黜百家,独尊“法”术,实行文化专制主义而集中文权。
其与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异曲同工。
凡此种种,形成政治、军事、财政、文化等各方面集权于皇帝的完整专制主义统治体系。
这个体系从秦朝开始延续到明清,历经2000余年,其间虽多次受到各式各样的冲击,却在反复震荡中逐步补充、完善、调整、强化,直到资本主义出现才开始瓦解。
秦始皇实行专制主义统治,毕竟是为其一己一姓之私利,故滥用其权力,“亟役万人,暴其威刑,竭其货贿”,逼得人民进行暴力反抗,致使秦王朝仅存15年而亡。
然而,秦王朝的灭亡并不意味着它所建立的新社会制度随之灭亡。
如王夫之所说:
“若夫国祚之不长,为一姓言也,非公义也。
秦之所以获罪于万世者,私己而已矣。
”〔7〕(卷1,第2页)柳宗元也说:
“咎在人怨,非郡邑之制失也”,“失在于政,不在于制。
”〔13〕(卷3,第19、20页)秦亡汉兴,汉王朝继承了秦朝的一切制度。
它为求得国祚久长,错误地认为秦之所以速亡,是因为没有像周朝那样“封建亲戚”作为捍卫皇室的屏藩,于是在建国后,高祖刘邦一方面极力消灭在建国前就已存在的异姓诸王,另一方面在实行郡县制的同时,仿周朝大封其亲戚为新的王侯。
封域相当广大,“多者百余城,少者乃三四十县”〔15〕(卷48,第2234页),还规定“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11〕(卷9,第400页)。
这些同姓诸王,在其封国内有自己的官僚体系,除丞相、太傅由朝廷委派外,其余官吏均自行选置;有权自征赋税,自铸货币;拥有自己的军队;自行刑法等等,俨然为独立王国,形成尾大不掉在态势,终于暴发“吴楚七国之乱”。
叛乱很快被平息了。
参加叛乱的只是分封诸王,无一郡守县令。
柳宗元议论说:
“时则有叛国而无叛郡,秦制之得,亦以明矣。
继汉而帝者,虽百代可知也。
”〔13〕(
卷3,第19页)郡县制已是专制王朝一统天下稳固的政治基石。
诸王叛乱,背逆历史发展趋势,失败是必然的,封建分权制不可能恢复已成定局(注:
继西汉“七国之乱”以后,又有西晋“八王之乱”,亦封建所致,历时16年(290—306)而平,人民死亡数十万。
其后历朝虽亦分封亲族为王,但如《明史%26#8226;诸王传赞》所云:
“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诸王在封域内只享有经济利益,封国即食邑,无政治特权,已非西周封建之义。
),确如王夫之所言:
“郡县之制,垂二千年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
”〔7〕(卷1,第1页) 专制主义制度之所以稳如泰山,难以动摇,是因为皇帝有能控驭全国的庞大官僚体系和军队,而这两部机器的建立与运转,需要有充足的财力物力。
这不是像周朝那样靠诸侯贡献和天子直属领地(王畿)收入所能提供的,必须集中全国的力量。
在以农立国的时代,国家的财力物力主要出于土地。
于是,从秦始皇开始,王朝政府便以征收赋税方式,直接取之于全国持有土地的黎民。
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下令全国“使黔首自实田”〔11〕(卷6,第251页,〈集解〉黔首即黎民百姓)。
南宋马端临对此诏令注释说:
“秦坏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己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是年始即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
”〔16〕(卷1,第31页)即令百姓呈报所持有的土地,为王朝政府提供征收赋税的依据,凡土地持有者必须按其土地多少交纳赋税,由乡官中之啬夫征收,乡县郡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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