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作业行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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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作业行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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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作业行为管理制度
现场作业行为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范围内在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3职责
3.1项目部是作业行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在建项目作业行为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3.2工程部负责监督检查;
3.3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管理。
4要求
4.1高边坡或基坑作业
4.1.1施工前,掌握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环境因素等勘测资料,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设位置和走向,编制施工方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时组织专家论证,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并认真组织好安全技术交底。
4.1.2开挖作业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10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开挖作业和施工安全。
4.1.3坡顶(基坑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防护栏高度不得低于2m,护栏材料宜采用硬杂圆木或竹跳板,圆木直径不得小于10cm。
坡顶(基坑顶)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和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等情况确定,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或加大安全距离。
4.1.4开挖程序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合理确定开挖边坡坡比;对开挖深度较大的坡(壁)面,应分台阶开挖并设置马道,每下降5m,应进行1次清坡、测量、检查;坡面松碴、危石、不稳定物体应及时清理,严禁在松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4.1.5施工排架、作业平台应搭设稳固,底部生根,杆件绑扎牢固,跳板满铺,临空面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预应力锚索施工脚手架平台应用锚杆固定在岩壁上,平台四周应设防护栏杆,钢绞线锚具端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张拉时近旁严禁站人;抗滑桩开挖,桩口应设防止地表水流入的设施及防止坠物的护栏;交叉作业时,应设置隔离设施或错开作业时间;危石处理或嵌补坡面作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4.1.6开挖过程中,认真观察地质条件的变化,安排专人监护、巡视检查,观测坡面稳定情况,当遇到不良地质构造,发现坑顶、边坡出现裂缝、坑壁地质变化较大或涌水、涌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对观测数据进行分析、反馈监护信息,按制定的加固处理方案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对可能产生的滑坡体应设置观测点,观测其动态变化,发现异常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4.1.7对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应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锚喷或加固等支护措施,并在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人工基坑开挖时,不得采用局部开挖深坑或从底层向四周掏挖。
4.1.8严格按要求放坡,作业时随时注意边坡的稳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加固处理。
4.1.9人员上下高边坡、基坑走专用爬梯;高处作业人员同时系挂安全带和安全绳。
4.2洞室作业
4.2.1开工前,应针对不同的地质条件,编制洞室作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后方可开始开挖施工。
4.2.2施工前,应做好围截、排水系统,防止地表水流入。
竖井井口应设置防雨设施,完成其上部的边坡处理、系统支护及对洞口进行锁口支护。
III、IV类以上围岩开挖除对洞口进行加固外,应在洞口设置防护棚。
洞口和不良地质洞段开挖时,遵循“超前支护、短进尺、弱爆破、勤观测、加强支护”的原理施工,保证围岩安全、稳定。
4.2.3支护前,应根据地质条件、结构断面尺寸、开挖工艺、围岩暴露时间等因素进行支护设计,制定详细的施工作业指导书,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施工区的围岩稳定情况,需要时应进行安全处理,作业人员应根据施工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及时进行支护。
开挖期间和每次爆破后,都应对支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对不良地质地段的临时支护,应结合永久支护进行,即在不拆除或部分拆除临时支护的条件下,进行永久性支护。
交叉洞室在贯通前,应优先安排锁口锚杆的施工。
4.2.4根据工程地质资料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安排专职安全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监护。
支护要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待支护稳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宜采用必要的超前探测手段,摸清掌子面前的围岩状况,以便制订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当围岩自稳时间不能满足支护要求时,应先采取超前支护等措施预加固围岩,然后再实施开挖。
在完成一个开挖作业循环时,全面清除危石,及时支护,防止落石。
4.2.5做好工程地质、地下水类型和涌水量的预报工作,充分考虑施工用水和外部影响的渗水量,设置排水沟、积水坑和充足的抽排水设备,确保工作面及运输道路的路面无积水,以利施工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施工。
当出现围岩不稳定,发生塌方或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突水、突泥情况时,立即停工,施工作业人员立即撤至安全地带,并报告处理。
4.2.6根据工程等级、地形地貌、围岩条件、施工方法等,按对施工干扰小、观测方便、仪器耐久性好及适应恶劣施工环境等要求,确定安全监测项目、数量,选择监测仪器。
施工前应对监测仪器的布置做出专门设计,确定具体的安全施工监测方案。
(1)施工安全监测布置重点
a)洞内:
III〜IV类围岩地段、地下水较丰富地段、断层破碎带、洞口及岔口地段、埋深较浅地段、受邻区开挖影响较大地段及高地应力区段等。
b)洞外:
埋深较浅的软岩或软土区段。
(2)施工安全监测的主要内容
a)洞内:
围岩收敛位移、围岩应力应变、顶拱下沉、底拱上抬、支护结构受力变形、爆破振动、有害气体和粉尘等。
b)洞外:
地面沉降、建筑物倾斜及开裂、地下管线破裂受损等。
(3)大型洞室安全监测重点
a)垂直纵轴线的典型洞室断面。
b)贯穿于高边墙的小型随洞口及其洞口内段。
c)岩壁梁的岩台(尤其下方有小洞室)部分。
d)相邻洞室间的薄体岩壁。
e)不利于地质构造面组合切割的不稳定体。
4.2.7洞内严禁使用以汽油机为动力的石方挖运设备,机械挖运设备应配有废气净化装置。
洞井施工时,应向工作面供应3m3/(min•人)的新鲜空气;洞深长度大于洞径3〜5倍时,应采取通风措施;采用自然通风,需尽快打通导洞,导洞未打通前应有临时通风措施。
工作面风速不得小于0.3m/s,最大风速不大于4m/s。
通风机吸风口应设铅丝护网。
施工期间,通风管或风扇线路的终点距工作面不应大于30m,必要时应在通风管上设置中间接力风机,以保证能良好地排除污染空气。
应设有爆破后降尘喷雾洒水设施。
管路宜靠岩壁吊起,不得阻碍交通,架空安装时,支点或吊挂应牢固可靠,严禁在通风管上放置或悬挂其他物体。
施工时,空气中所含瓦斯、烟雾和粉尘等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2.8为洞内供电的变压器站宜布置在用电负荷中心,变压器的高压电源应用电缆引入洞内。
洞内的动力线与照明线路必须采用防水与绝缘性能良好的优质导线,整齐排列并固定在1.8m以上高度的洞壁上,且不会受到爆破影响而损坏,严禁使用裸导线。
动力线和照明用线应当布置在隧洞的一侧,引爆用电线应布置在隧洞的另一侧,并与电话线或通信线路保持适当的距离。
4.2.9地下工程应提供连续运行的照明装置。
除系统照明外,还应当为正在进行施工的作业面提供专用照明。
照明装置采用泛光灯、焚光灯或其他满足施工需要的照明装置不允许电线或者灯泡紧靠作业面。
除非出于特殊的工作条件需要,不允许在隧洞的任何部分使用明火照明。
照明系统电压不得高于220V,在灯具距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4.3爆破作业
4.3.1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领发、清退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培训持证制度、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等安全管理制度。
4.3.2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持有经公安部门考试合格颁发的安全作业证书。
4.3.3爆破作业的单位,应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在施工资质中标明爆破施工的内容)、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设有爆破器材库的还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储存许可证。
4.3.4A、B、C、D级爆破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人员按级别编制爆破设计,其他一般爆破工程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A、B、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应进行安全评估,此类工程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均不得审批和实施。
爆破作业均应按批准的爆破设计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4.3.5爆破作业前,应对爆破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露天、水下爆破应及时掌握气象、水文信息。
遇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雷电、暴雨雪来临;大雾天气,能见度低于100m;风力超过六级,浪高超过0.8m,水位暴涨暴落等恶劣气候、水文情况,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
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安全可靠,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4.3.6成立爆破指挥机构(当涉及两个以上爆破施工单位时,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项工作。
A级、B级岩土爆破和A级拆除爆破应成立爆破指挥部。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如下:
①指挥部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负责指挥部的全面工作并对副指挥长工作进行分工。
②指挥部设置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组、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和后勤组等。
③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
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
不成立指挥部的爆破工程,在爆破技术负责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并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络。
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或爆破技术负责人决定。
4.3.7需要设爆破掩体时,应在爆破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构筑坚固紧密的爆破掩体,位置和方向应能够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4.3.8爆破作业周围300m区域为危险区域,危险区域内不得有非施工生产设施。
对危险区域内的生产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爆破危险区域边界的所有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提示标志或标牌,标明规定的爆破时间和危险区域的范围。
爆破作业前1〜3天,除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外,还应以布告形式张贴爆破通告。
4.3.9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
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派出岗哨。
经公安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工作由公安负责实施;其他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警戒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桉上述要求封锁陆岸爆区警戒范围外,还应对水域进行警戒。
水域警戒应配有指挥船和巡逻船,其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爆破影响区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4.3.10爆破作业前,应确定统一明确的预警、起爆、解除警戒信号。
当发出爆破预警信号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全面清场;当确认人员、设备已经全面撤离爆破警戒区域,所有警戒人员已经到岗,具备起爆条件后,方可发出起爆信号;当经过安全等待,检查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
4.4水上作业
4.4.1施工船舶应取得合法的船舶证书和适航证书,并获得安全签证,在适航水域作业。
4.4.2水上作业人员应经过水上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合格。
船舶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水上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没有禁忌症。
4.4.3水上作业的施工应周密策划制定并严格落实水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并落实的不得进行施工。
4.4.4.水上作业人员,应穿救生衣、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4.4.5水上作业的船舶航行、运输、驻位、停靠等应遵守《内河避碰规则》及《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施工船舶、施工平台按规定四周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夜间航行警示灯光信号。
照明灯具应加装遮光设施,防止眩光干扰船舶的航行。
4.4.6水上作业影响通航时,应按海事部门要求,设置临时航标或灯光信号标示等。
4.4.7水上作业的施工船舶性能完好,施工平台和梯道稳固可靠;其临水、临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防护栏杆,如设置防护栏杆有困难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及安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作业平台上应备足并正确放置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
4.4.8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对象,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水上作业平台上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作业中平台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对象及余料、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禁止抛掷物件。
4.4.9施工前,应对水上作业中的各种设备、电气、仪表、工具、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回时,应停止作业。
4.4.10水上作业应密切关注气象、水情,充分考虑台风、暴雨、浓雾及洪水等恶劣气象、水情的影响;雨雪天气进行水上作业,应采取防滑、防寒、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水上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前后,应对水上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水上作业有稳固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平台和梯道。
4.5高处作业
4.5.1按照《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可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4.5.2高处作业人员一般每年需要进行1次身体检查。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
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4.5.3登高架设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主管部门专业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5.4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应列入该项目所涉及到的高处作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落实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5.5高处作业人员的衣着应灵便,不得赤膊裸身;脚下应穿软底防滑鞋,不准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鞋;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且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高处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确保作业安全。
4.5.6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处作业。
4.5.7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牢固的云梯、工作平台、脚手架等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
4.5.8在进行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作业时,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而且安全网应随着建筑物的升高而提高。
4.5.9高处作业使用的各种机电设备和索道、缆绳、地笼等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
4.5.10夜间高处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露天高处作业,在雨雪天气应采取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在大风、雷电、暴雨、大雾等天气,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5.11高处作业人员应与地面设置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指定专人负责。
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位和撤除,确因施工需要暂时拆除或移位的,应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在工作完毕后即行复原。
施工过程中若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并立即解决;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5.12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应随时放入工具袋,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安全通道。
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等应随时清扫干净。
拆卸下来的物体、剩余材料和废料等应及时清理和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时不能抛掷。
凡有坠落可能的物料,一律先行撤除,以防坠落伤人。
4.5.13高处作业时,作业点下方应确定安全警戒区,设置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行走或逗留,防止落物伤人。
不得上下层同时进行立体交叉作业。
当不可避免时,中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棚或其他隔离设施。
4.6起重作业
4.6.1编制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批后方可实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易燃性油类等)或达到一定规模的起重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作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由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作业。
4.6.2起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签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4.6.3作业前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详细的检查,保证起重作业机械及工器具性能良好,功能正常,灵敏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6.4作业前在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起吊作业前,应事先检查起吊作业场所周围的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停止起重作业。
4.6.5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应制定联合起升计划,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受的合力不应超过各台起重机械单独起升作业时的额定荷载;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对所有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其清楚地掌握吊装方案。
4.6.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未经审查核算,不得将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任何人不得随同起吊重物或起吊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施工技术负责人批准。
4.6.7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眼镜、听力保护装置、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等),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6.8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技术负责人解决。
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3)正式起吊前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人员的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指挥吊运、下放吊钓或吊物吋,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索具;
(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6.9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搡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斜拉重物,严禁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4)容器内介质过满不得起吊。
(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6)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绳打结,吊物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不齐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件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4.6.10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起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对象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4.6.11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4.7临近带电体作业
4.7.1作业前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查勘,注意作业方式、设备特性、工作环境、间隙距离、交叉跨越等情况。
4.7.2根据现场查勘情况确认需要进行临近带电体作业时,应策划采用的作业方法,制定详细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细致的安全技术交底后方能作业。
4.7.3作业时施工人员、机械设备与带电线路和设备的距离必须大于最小安全距离,并有防感应电的措施。
各种施工设备在输电线路下工作或通过时,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等级与设备的安全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00
330
最小距离(m)
1.5
3
4
5
6
7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下表所列的数值。
否则,应采用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等隔离措施。
输电线路电压等级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154〜220
330〜550
最小距离(m)
4
6
8
10
15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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