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机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7952894
- 上传时间:2023-01-27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2.27KB
有关机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docx
《有关机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关机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有关机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机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前言
编制本办法的目的是全面总结和推广公司机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经验,统一规范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促进公司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创新发展水平。
本办法以倡导先进性、注重可行性、强化可操作性为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办法》、《建筑工程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办法规范,就当前公司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出既体现先进管理理念、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又便于操作的基本规定、基本尺度和基本指标。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三章文明施工;第四章工程质量;第五章机电工程队伍管理;第六章合同履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机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与项目部实际相结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规范机电工程施工现场各管理人员行为,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要求,考核机电工程施工现场办法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机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办法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电工程施工现场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机电工程的科学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为管理性文件,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规范。
第二章安全生产
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的相关资料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挂墙,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执行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项目部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办法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对项目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十七条:
项目部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部相关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
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
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室外作业应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项目部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
严禁代签字。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
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条:
项目部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事故时,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必须使用当地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
第三十五条:
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
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基础必须努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
第三十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公司统一安全帽。
第三十八条: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
第三十九条:
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第四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
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十一条:
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第四十二条:
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器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
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纪录。
第四十四条:
施工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不得使用倒顺开关。
机具使用前应经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
第四十五条:
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米,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第四十七条:
气瓶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
存放和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不同种类气瓶间距应大于5米。
乙:
快瓶不得平放。
第二章文明施工
第四十八条:
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第四十九条: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建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条:
方案应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五十一条:
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配备计算机,具备连接互联网条件,每天浏览"公司网站",了解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施工现场有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
第条:
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第五十三条:
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数量和警示要求。
第五十四条:
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不分部位、集中悬挂。
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宿舍应实行单人单床,每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严禁睡通铺。
在建建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
第五十六条:
宿舍内应设置封闭式餐具柜,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
第五十七条:
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
第五十八条:
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30米。
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第五十九条:
灶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设置,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置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等。
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放置,经常消毒,保持洁净。
第六十条:
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
第六十一条:
食堂应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燃用散煤等污染性
第六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
第六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第六十四条:
施工人员应统一公司着装,并戴胸卡,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有颜色区别。
安全员应穿桶黄色服装、戴黄色安全帽,并佩戴明显标志。
第六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及时办理暂住登记,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留宿。
第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开工前应按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第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疫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人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发现疫情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第三章工程质量
第六十八条:
项目部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十九条:
项目部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七十条:
项目部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
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项目部应及时修订施工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项目部应在施工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
第七十二条:
机电设计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批。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十三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
第七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七十五条:
需送检的建材产品,项目部应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按规固定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必须见证取样用送检的建材产品,
第七十六条:
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项目部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进行封存,及时报告公司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项目部应配置设备检验、调试仪器,并按规定定期校验。
第七十八条:
预埋件、预埋套管、电气配管、管道以及设备在隐蔽前,项目部应进行自检,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七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与土建、装饰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第八十条:
工程施工完毕,应按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并填写有关记录。
第八十一条:
建筑工程电气设备调整,用电负荷发生改变,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修订设计后方可施工。
第八十二条:
电气产品凡列入3C认证目录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认证产品;产品未列入认证目录的,应按规定程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十三条:
项目部应设专人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八十四条:
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涂改、伪造。
第八十五条:
施工技术资料签证应齐全,签字及盖章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十六条:
项目部应整理三套以上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一套,公司保存一套。
第八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报验,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八十八条:
检验批、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第九十条: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的验收。
第九十一条:
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第九十二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部应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对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建筑队伍管理
第九十四条:
项目部在经济承包期间必须自行完成承接的作业工程,不得再行转让。
第九十五条:
项目部管理机构,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
应服从发包方的管理。
第九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具有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工程管理人员。
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项目核算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
施工现场实行全员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
第九十八条:
项目部必须按有关要求及时与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
严禁私拉滥招、非法用工。
第九十九条:
劳动用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计算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一百条:
项目部按规定及时登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流动信息并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岗前教育培训,经考核鉴定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
第一百零二条:
持证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并进行年检。
未经年检的,岗位证书自动失效。
第一百零三条:
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
项目部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严禁以任何借口拖延克扣。
第一百零五条:
项目部必须将工人工资直接发放给工人本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一百零六条:
项目负责人分别为项目工人工资发放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全面负责,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工人工资。
第一百零七条:
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存放必备的队伍管理资料包括:
现场管理人员、工人花名册;现场务工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人工资拨付、发放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机电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项目部与各方责任主体应协同配合,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实施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索赔、终止和争议解决。
第一百一十条:
项目部必须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向建设单位及时、足额追讨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尾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索赔、工程变更、经济签证事项,项目部负责人应准确收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并提出准确合理的工程量和单价,及时报送建设、监理等相关主体的责任人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经济签证,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一百一十四条:
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拒不签证、拖欠进度款事项,项目部应及时采取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执行合同约定方式等合法、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地震、疫情、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事件,与各方责任主体应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妥善解决各类不利因素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公正、合理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索赔。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专业承包合同应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时限等具体内容。
未明确约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工程结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有关 机电工程 施工现场 管理办法